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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

發布時間:2022-08-26 16:12:28

A. 社保對走丟了的退休工人,的工資怎麼歸定的

從第七個月起,暫停基本養老金發放。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仍不知下落者,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死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對其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

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職工重新出現或者確知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恢復基本養老金發放,並補發停發期間待遇,但近親屬應當退回已經領取的死亡待遇。

《民法通則》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勞動部辦公廳
《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 》
勞辦發[1993]162號
天津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請示》(津勞險[1993]第381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你局反映,由於公安部門對下落不明人員注銷戶口的時間問題未作具體規定,實際注銷戶口時間伸縮性較大。在執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
[1990]1號)時,對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超過六個月的,「從其戶主、親屬或利害人申報失蹤,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的規定難以掌握,需要進一步明確停發退休待遇的時間。我們認為,對此可暫按如下意見處理: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六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有關退休人員下落不明期間其他情況下待遇的處理,仍執行勞辦險字[1990]1號文件規定。

B. 我父親是一個退休工人,2004年失蹤,當年就停發了養老金,2012年法院判決其2007年死亡,

不能,因為法院宣告死亡是等失蹤的時間達到規定才能宣告死亡的,並不是真正死亡的時間,所以你沒有辦法領取中間幾年的養老金。

C. 對於退休教師失蹤,工資待遇如何處理有沒有相關規定

有點,6個月後,社保停發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法院對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仍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林某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對林某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進一步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以後又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實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應該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的發給他的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本案中,社保局停發林某退休金的做法是適當的。只是今後,如果林某重新出現,就應該為其依法補發待遇。

(2)對類似情況的處理意見。涉及的是退休人員失蹤以後,退休金如何處理的問題。按照規定,退休人員失蹤6個月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停發其退休金。但是這對退休職工及其家屬是不存在影響的,其一,將來退休人員本人重新出現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為其補發;其二,就算失蹤本人不再出現,其個人賬戶同樣可以由其家人繼承。

D. 公務員下落不明期間,怎樣辦理退休

由於公安部門對下落不明人員注銷戶口的時間問題未作具體規定,實際注銷戶口的時間伸縮性較大。在執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1990〕1號)時,對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的,「從其戶主、親屬或利害人申報失蹤,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的規定難以掌握,需要進一步明確停發退休待遇的時間。我們認為,對此可暫按如下意見處理: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有關退休人員下落不明期間其他情況下待遇的處理,仍執行勞辦險字〔1990〕1號文件規定。

E. 還沒有宣告失蹤能否停發退休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有關規定,以及公安部有關戶籍管理的規定:
1、退休職工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繼續發給;
2、超過6個月的,從其戶主、親屬或利害關系人申報失蹤,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但對其供養直系親屬因此而發生生活困難的,由發給退休待遇的單位酌情給予生活困難補助。
3、下落不明滿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關待遇處理。
4、上述人員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可按有關規定補發和恢復其應享受的待遇,但應扣還下落不明期間(包括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期間)停發退休待遇後發給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死亡待遇。

F. 老人退休了但是走丟了退休金還能再領到嗎

違規,需要退回。
關於退休幹部失蹤後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人辦函[2000]18號

江蘇省人事廳:
你廳《關於退休幹部失蹤宣告死亡後處理有關問題的請示》(蘇人發[2000]9號)收悉,經研究,對於退休幹部失蹤後的有關待遇問題,可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老幹部局關於離休幹部失蹤後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老乾辦字[1992]第27號)精神,參照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1990]1號)及《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意見處理,即: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費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撫恤金發放標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時的退休費為基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2000年2月28日

G. 新法律規定退休失蹤退休工資怎麼拿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法院對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內生之日起滿2年仍容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對其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1990】1號文件)進一步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以後又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切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應該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的發給他的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規定明確指出退休人員失蹤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停發其退休金。但是這對退休職工及其家屬是不存在影響的,其一,將來退休人員本人重新出現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為其補發;其二,就算失蹤本人不再出現,其個人賬戶同樣可以由其家人繼承。

H. 老人退休了但是走丟了退休金還能再領到嗎

屬於下落不明人員復。需要向公安制機關報案和向社保備案,按照當地的社保政策辦理,有的地方規定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6-12個月。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土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進一步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 6 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 6 個月的,從第 7 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以後又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實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需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發給其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
下落不明人員失蹤超過2年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可以領取撫恤金。

I. 關於退休職工失蹤的工資補發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法院對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回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仍不答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對其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1990】1號文件)進一步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以後又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切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應該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的發給他的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規定明確指出退休人員失蹤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停發其退休金。但是這對退休職工及其家屬是不存在影響的,其一,將來退休人員本人重新出現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為其補發;其二,就算失蹤本人不再出現,其個人賬戶同樣可以由其家人繼承。

J. 我父親去年外出到今年找不見2022的善老保險還能領嗎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不可以領。失蹤人員從第七個月起停發養老金。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1990]1號)、《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文件規定,人員失蹤後,在下落不明期間的待遇,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待保險金繼續發給;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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