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國家勞動總局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對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各地在試點中先行試辦,並請在試點中,認真調查研究,提出修改補充意見,經審定後,在普遍實行《暫行辦法》時,再通知各地區、各部門統一執行。
一、在軍事系統無軍籍的固定工人;各單位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在國家計劃以內的長期臨時工(編者註:此處改按勞動部保險福利司勞險司函字[1989]21號文辦理),可以按照《暫行辦法》的各項規定辦理。
二、曾經當過幹部的女工人,退休時可按照《暫行辦法》中有關女工人退休條件辦理。
三、患一期矽肺合並活動性肺結核病的工人,符合《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三)項的年齡條件的,也可以退休,其退休費標准按照《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四、從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范圍和工種名稱,除過去已經批準的一些工種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種,由中央各主管部門會同衛生部提出,經國家勞動總局同意後實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區的主管局,會同衛生局、勞動局提出,上報有關的主管部和衛生部審查,經國家勞動總局同意後實行。
從事高溫工作是指經常在攝氏三十八度和熱輻射強度三卡以上場所工作。
五、原勞動部過去已經批准一些部門列為第一條第二項的工種(見附表),其他部門如有與已批準的工種名稱相同、勞動條件相同、專業性質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會同衛生部門提出,經同級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後實行,報衛生部和國家勞動總局備案。但是,其勞動條件應當與批准該工種當時的勞動條件相同。雖然工種名稱相同,其勞動條件變化了的,就不應當再列為第一條第二項的工種。例如混凝土工原來是手工攪拌,現在已改為機械攪拌的,就不應列為第一條第二項的工種。
六、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無論是現在從事這類工作或者曾經從事過這類工作,都需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才能夠按照《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辦理:
(一)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的;
(三)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滿計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實際工作年限。但是,在計算連續工齡時,凡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經常在攝氏零度以下低溫場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流動工作的工人,可以參照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工人辦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工人可以參照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辦理。
七、《暫行辦法》中所稱「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是指經指定醫院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其他輕便工作的工人。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具體標准,暫由省、市、自治區衛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批准後試行。
八、《暫行辦法》中所稱「抗日戰爭時期」是從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起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止; 「解放戰爭時期」是從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起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是指:
(一)參加中國共產黨機關工作或者接受黨的任務以社會職業為掩護而實際從事革命工作的時間;
(二)參加民主黨派的機關工作或者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民主人士以社會職業為掩護而實際從事民主革命工作的時間;
(三)參加革命根據地、解放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機關工作的時間;
(四)參加革命軍隊及其所屬單位工作的時間;
(五)參加革命根據地、解放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團體的機關工作的時間;
(六)參加革命根據地、解放區黨政機關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合作社營、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時間;
(七)因個人原因脫離過工作,以後又參加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應從最後一次參加工作時算起;
(八)起義人員參加革命工作的,起義之日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曾經資遣回家,以後參加革命工作的,從參加革命工作之日起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
(九)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工人,重新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但是情節較輕,並且經過單位領導批準的,他們受處分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也可以作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
(十)臨時工轉為固定工後,其在本單位最後一次當臨時工的工作時間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
九、因組織原因中斷過工作,以後又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時一般可以將前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並以此確定其退休待遇標准。例如:一九七八年六月份退休的工人,前後合並計算的工作時間為三十年,其退休待遇標准,可以按照一九四八年六月份參加革命工作的待遇標准發給。
十、按照本人標准工資計算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時,可以將地區生活費補貼、因工殘廢補助費與本人標准工資合並作為計算退休費的基數。原來享受地區生活費補貼的工人退休、退職後,到沒有地區生活費補貼的地方居住的,計算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時,不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在內;如果從沒有地區生活費補貼的地方退休、退職到有地區生活費補貼的地方居住的,計算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時,應當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在內。
有保留工資的工人,退休、退職時,其保留工資原則上不作為計算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基數,如有特殊情況,暫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酌情處理。 (編者註:我區現按桂勞險字[1979]16號文件執行)
十一、《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護理費的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其具體數額,由省、市、自治區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確定,但是不要超過當地一般機械行業二級工的標准工資。(編者註:我區現按桂老字[1987]5號文執行)
十二、按照《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提高退休費標準的,要經過批准。中央黨政機關及其直屬的企業、事業單位,由中央黨政機關徵得單位所在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同意後批准; 地方黨政機關及其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批准。
十三、退休工人因病住醫院的伙食費和就醫路費,由本人自理。因工殘廢的退休工人,舊傷復發必須到外縣治療的,需經負責發給退休費的單位同意,縣級衛生行政機構批准。到外省治療的,需經負責發給退休費的單位同意,省級衛生行政機構批准。他們的就醫路費,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據實報銷;住院伙食費,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補助三分之二。
十四、退休、退職工人本人享受醫療待遇的報銷手續,企業單位的退休、退職工人憑指定醫療機構的證明按照原工作單位在職工人的醫療待遇,向原單位報銷;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退休工人、退職工人,由居住地方的縣、市轄區掌管公費醫療經費的機關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現行辦法辦理。
十五、退休工人去世以後,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按照原單位在職去世工人的待遇辦理。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十六、《暫行辦法》第七條中「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是指按照財政部有關差旅費的規定辦理。
十七、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退休、退職當月的工資照發,從下月起改發退休費、退職生活費。退休、退職工人去世後,從去世下月起停發退休費、退職生活費。
十八、退休、退職工人因為違犯法紀被判處徒刑的時候,在服刑期間應該停止享受各項退休、退職待遇,並且收回其退休、退職證件。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十九、工人退休、退職,由原單位發給退休、退職證。證件由省、市、自治區按照統一式樣印製。
二十、企業單位的工人退休、退職以後,如果支付費用的單位撤銷或合並,其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由撤銷單位的上一級主管單位或合並後的單位繼續發給。
二十一、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軍事系統無軍籍的退休、退職工人,其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當年由原單位撥交退休、退職工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自下年起由民政部門列入預算支付。
二十二、戴帽的地、富、反、壞分子,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以參照《暫行辦法》中有關退職的規定,作退職處理。
二十三、按照《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需要改變退休費標準的,由原單位負責辦理。如果原單位已撤銷或合並,由撤銷單位的上一級主管單位或合並後的單位負責辦理;沒有上一級主管單位的,由現在發給退休費的單位負責辦理。
二十四、《暫行辦法》規定招收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是指工人退休、退職時符合招工條件的親生子女和自幼撫養長大的養子、養女。
二十五、工人退休、退職後需要招收的子女,原是城鎮知識青年,現已是國營農、林、牧、漁場正式職工的,可以商調,國營農、林、牧、漁場應給予照顧。
在職工人死亡後,也可參照退休工人招收子女的原則辦理。(編者註:此條改按國務院國發[1986]77號文件執行)
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一日
2. 請問,部隊里的退休工人和其他單企業的退休人員的待遇一樣嗎
這個是軍工單位,待遇一樣,但單位可以有補貼,也可以沒有,完全是單位自己規定
3. 部隊的退休幹部和病退士官移交民政局的待遇如何
對移交地方的軍隊離退休幹部,
一是政治待遇上,按照安置地國家機關同職級離退休幹部的規定執行,中央和地方黨政機關發至地、縣級的有關文件,應當發給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離退休幹部參加重大慶典和重大政治活動時,要以按照軍隊規定著離退休時的軍裝,佩戴軍銜,文職符號和勛章、立功獎章,地方政府和省軍區系統每年慰問離退休幹部。
二是生活待遇上,按照軍隊統一的項目和標准執行。所需經費,移交當年剩餘月份由軍費開支(武警部隊的由武警部隊和公安部開支),從第二年元月起,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開支。
三是交通費,離休幹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來已發的15元),退休幹部每人每月90元,隨離退休費逐月發放,發放交通費後,離退休幹部個人用車自理。
四是水電補貼,每人每月正軍37.28元,副軍36.32元,師職34.40元,團職22.34元,營以下21.38元。水補貼標准,師職每月8噸,團職以下每月5噸。電補貼標准,師職每月10度,力職幹部每月8度,營職以下每月6度。
五是電話補貼,月標准,老紅軍13元,離休幹部10元,退休幹部8元。
六是生活補貼,月標准,正師185,副師175,正團職165,副團職155,營以下150。
七是防署降溫費,每人每月60元。
4. 部隊退休職工移交民政好不好
軍隊幹部退休,將來統一移源交到地方民政局,由所屬的干休所統一管理,分散居住,要參加干休所的各種活動,比如教育、黨日、文體等,從移交後的第二年,工資由地方發放,和部隊一樣,每年的一月份還要增加工資檔次,有交通費、書報費及水電補助,如果是寒區,每年按級別發放取暖費,過年過節時適當發放慰問品等,按地方公務員標准享受醫保,如果部隊漲工資,也會跟著漲,只是時間推遲幾個,條件好的干休所還組織旅遊。個人認為,幹部退休後屬於無組織狀態,只是每年過年的時候才重視一次,而交到民政後,又算有組織管了。
交到民政比在部隊好多了。
5. 企業退休職工但是退役軍人可以到戶口當地民政局申請大病救助嗎
按規定企業退休職工是否退役軍人都不允許去民政局申請辦理大病救助,按規定必須精準扶貧戶、建檔立卡戶、低保戶才可以申請民政大病救助所以不可以。
6. 軍隊職工退休交社保和交民政局有什麼不同豐台區
各個地區對於軍隊職工的退休政策是有差異的需要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咨詢就可以了
7. 部隊無軍籍,事業單位退休職工什麼時候安移交到地方民政局
公務員可以說是現在最熱門的職業之一了,對於公務員的前景預判,筆者從自身的角度來談幾點理解。
從工資福利待遇來講,公務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在當前來講並不是最好的職業,可能公務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在一些市地級以下城市佔優,但在市地級以上的城市,公務員就優勢就沒有那麼明顯了。從長遠來看,公務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會慢慢有所提升,至少能夠在所處城市佔據中等水平以上,不會太低。
從職業發展前途來講,公務員的晉升通道會越來越明朗,公平性會越來越強,當前一些地區進行的領導幹部公開遴選可以看出「能者上」的理念。同時現在職務職級並行馬上全面推行,使得絕大多數公務員就算得不到職務的提升,也能享受相應的待遇。
從公務員的工作來講,現在公務員的工作並不向以前那樣簡單了,對於公務員工作的未來,筆者認為工作環境會慢慢提升,工作任務會越來越重,工作紀律會越來越演,......總之一句話,公務員會與社會上流傳的說法會變得慢慢截然不同。
從公務員穩定性來講,未來公務員的「鐵飯碗」有可能被打破,現在很多地區都在推行聘用制公務員試點,相信聘用制公務員將會發展成為公務員招考的一種形式,將會徹底打破過去的「鐵飯碗」。
從你所報考單位來講,現在國家正在進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而工商局正式機構改革的重點之一,在明年3月底前,工商、質監、食葯監會合並成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市場管理進行統一管理,因此,以工商局名義招聘也將畫上句號。
8. 軍隊職工1984年退休,已移交至民政局,按照現行政策及當時移交協議規定住房仍由軍隊保障,現本人已去世
(l)幹部犧牲、病故後一年內,其家屬住軍隊宿舍不收房費,一年後,應專按本人級別調整屬住房和收費,無工資收入的不收費。
(2)住城鎮的未隨軍幹部的家屬,其住房條件原則上不應低於他們所在單位同等條件的職工和當地居民的水平;對家屬未隨軍的軍隊幹部應計分房人口,使軍隊幹部家屬享受雙職工分房待遇;未隨軍的幹部家屬是城鎮居民,無工作單位或為非正式職工的,其住房困難,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在住宅實行商品化的城鎮,對自願購買住房的未隨軍幹部家屬,應給予優待照顧。
(3)凡符合離休條件的老幹部,批准離休後,在未進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遺屬可進干休所安置。軍職以上離休幹部遺屬住房,要視干休所現有住房實際情況,降一至二職安排。
9. 大集體工人退休政策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可退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