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無軍籍退休職工
無軍籍退休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專無軍籍退休屬退職職工
為了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以下簡稱無軍籍職工)。
據統計,截至2014年底,全國共接收安置無軍籍職工18.6萬人,扣除自然減員,各地還有無軍籍職工13.9萬人;部隊尚有待移交的退休和在職職工6.3萬人。
(1)大連無軍籍退休職工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退休年齡:
(1) 公務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應辦理退休手續;
(2) 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應辦理退休手續;
(3) 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應辦理退休手續。
總結:男性均為60歲退休;女性幹部為55歲退休,工人為50歲退休。
參考資料:網路: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
⑵ 軍隊非軍籍職工退休移交的政策
安置去向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原則上就地、就近安置。對易地安置的一般回原籍安置。 接收安置程序 1.根據民政部、總後勤部下達的移交安置計劃,省級民政部門對省軍區後勤部移交的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檔案及安置去向、生活待遇等,按政策規定進行集中審核,確定接收人數及安置去向。 2.省級民政部門會同省軍區後勤部將審定人數、「安置審定表」上報民政部、總後勤部列入當年安置計劃。 3.省級民政部門根據安置去向將接收安置任務下達到有關市(州)民政部門,由部隊與接收單位辦理具體交接手續。 4.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地方後的基本退休費和政策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取暖費,從移交後的第二年起,由省級民政和財政部門根據接收單位上報的「三聯單」,確定當年實際接收人數,編制經費預算上報民政部和財政部核批下撥。地方政府對退休退職職工在生活待遇方面所做的各種補助補貼及補助補貼標準的調整,由地方財政解決。 希望能幫到你!具體詳細細節,有關符合你的本人情況的,請撥打12345市政府熱線,咨詢相關部門查詢。
⑶ 什麼叫「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啊
為了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
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軍隊機關、部隊及納入軍隊編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兒園、裝備修理機構、實習工廠、試制試驗車間、營房維修機構、文印機構、軍人服務社、農場(生產基地)等事業單位1986年以前參加工作,且納入國家勞動計劃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國後至2004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錄用制幹部,以及1971年11月底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職的職工。
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中人事和勞動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後司字第332號)規定,「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從2000年7月1日起,按國家規定參加當地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中,「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是指軍隊機關事業單位中無軍籍的所有職工。即:列入軍隊隊列編制員額的職工和不列入軍隊隊列編制員額的職員、工人(含合同制)以及聘用的其他職工(不含離退休人員)。
截止2014年底,全國共接收安置無軍籍職工18.6萬人,扣除自然減員,各地還有無軍籍職工13.9萬人;部隊尚有待移交的退休和在職職工6.3萬人。
所謂退職職工,是指離開軍隊崗位,由政府進行重新安置的職工,包括職員幹部和工人。 退休職工是指直接在軍隊崗位上退休的職工。
在軍隊里有軍籍是軍官和士兵,離開軍隊是退役。無軍籍的職工離開軍隊重新安排工作是退職。
⑷ 部隊無軍籍合同制職工的退休待遇
無軍級的合同制職工退休待遇,是進入社會統籌的。相當於企業退休人員。
⑸ 什麼是無軍籍退休職工
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發布部門: 民政部、財政部、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民政、財政、衛生廳(局)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後勤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院(校)務部、各總部管理局(直工部),各省軍區、總後所屬直供單位:
《民政部、勞動人事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做好軍隊編內和編外職工退休、退職工作的通知》[民(1982) 39號]下發以來, 對安置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情況的變化,其中有些規定不夠完善。為了把這項工作搞好,促進部隊的建設,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精神,現就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移交范圍、交接辦法和管理經費等幾個主要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下列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人員由民政部門接收安置:
(一) 集團軍及其所屬部隊事業單位編內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幹部;
(二) 軍隊各類院校、倉庫、醫院、科研、設計、文體、 出版等事業單位的編內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幹部;
(三) 軍隊各級機關及其附屬的內部招待所、幼兒園、裝備修理機構、 實習工廠、試驗試制車間、營房維修機構、文印機構軍人服務社、農場(生產基地)等事業單位的編內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幹部;
(四) 上述事業單位納入國家勞動計劃的編外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幹部,以及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符合離休條件的職員幹部,由安置地的組織、人事部門管理。
二、上述人員中原在企業系統工作,調入上述單位不滿5年的職工;
各大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各總部等大單位直屬的企業化工廠、軍馬場、軍辦公司等企業單位;各大單位及省軍區所屬的經營性賓館的退休退職職工,由原單位負責管理。
三、對易地安置的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一般回原籍安置。提倡回農村安置。進北京、天津、上海市及省會所在地的,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住房,就地安置的居住原房;易地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的,由部隊原單位幫助解決。
四、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要按計劃進行安置。軍隊無軍籍職工的退休退職,工人由師以上單位審批,職員幹部按任免許可權審批。每年年初,由總後勤部提出當年的移交人數(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並會同民政部下達到省級(含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和省軍區後勤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交接的由軍地雙方匯總於當年五月底前上報民政部、總後勤部,經批准列入當年的安置計劃後開始交接。交接手續由軍隊師以上單位與安置地縣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當年安置計劃的完成情況,由省級民政部門和省軍區後勤部門於年底前上報民政部、財政部、總後勤部。
五、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由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負責接收安置,其經費項目和渠道仍按國發(1978) 104號、財政部(1982)財事字第111號文件執行。 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工作所需經費每年由總後勤部按照民政部提出的安排意見撥付。對此項經費要加強管理,實行包干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生活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凡地方政府對退休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方面所做的各種補貼以及補貼標準的調整,應包括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在內,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解決。
七、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其醫療問題按照國務院國發(1978) 104號和衛生部、財政部衛計字(89)第13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為減緩當前這部分職工醫療費嚴重超支的實際困難,從一九九二年起部隊每向地方移交一名退休退職職工,由部隊原單位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費1,000元。此項經費,在編職工列部隊退役費報銷,非編職工列有關經費開支。醫療補助費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民政和公費醫療管理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八、妥善安置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軍隊和地方的共同責任。
軍地雙方應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關於對安置范圍有關條款的說明
為使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交接安置范圍便於掌握,對通知中第一條第三款的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內部招待所:指接待軍內會議、過往人員或以接待軍內人員為主並承擔部分對外接待任務的招待所。
二、裝備修理機構:指承擔部隊裝備、民兵武器中小修或維護保養任務的修理廠、所(分隊)等。
三、實習工廠:指各類院校為完成教學任務,培養學員掌握操作技能的校辦工廠。
四、試驗試制車間:指軍隊各類院校、科研單位為完成科研任務,對其產品進行試驗試制的機構。
五、營房維修機構:指軍隊各級機關、部隊、院校、科研、醫院、文體等單位中,擔負或主要擔負本單位營房維修和零星工程建築任務的工程隊、維修隊等。
六、文印機構:主要承擔直屬上級機關的文件、資料、教材、書刊等任務,並在軍內發行的印刷廠、所(室)等非企業化單位。
七、軍人服務社:指軍隊隊列單位開辦的、主要為軍人及家屬服務的商業、飲食、服務機構。
八、農場(生產基地):包括列編農場、生產基地和軍隊各級機關、院校、醫院、科研等單位為補助部隊供應、改善部隊生活舉辦的農場及農副業生產機構。
⑹ 遼寧無軍籍退休職工有物業補助嗎
遼寧無軍籍退休職工是沒有物業補助的。對於物業補助是對國家有貢獻的軍人退伍的才有。
⑺ 大連戶口遷入條件2021
法律分析:參加投靠落戶的申請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相應要求辦理:(一)配偶系原本市戶籍居民,因故死亡後,有本市戶籍未成年子女需照顧且其本人沒有再婚的,可申請到未成年子女戶口所在地辦理落戶,其他未成年子女隨投靠人已在外省市合法落戶的可隨遷。(二)夫妻雙方均為本市駐軍部隊現役軍官,其中一方達到隨軍條件的,或者夫妻一方為現役軍官,另一方為本市戶籍居民的,現役軍官的父母均可按照父母投靠子女政策,在投靠人子女服役部隊同一戶籍政策區域內的合法穩定住所辦理落戶。父母投靠子女政策規定的「子女在本市落戶時間」條件,比照被投靠現役軍官在本市部隊服役年限辦理。(三)本市駐軍部隊現役軍官符合國家政策已安置落戶,且戶口所在區域與曾服役部隊為同一戶籍政策區域的,其服役年限可視為「在本市落戶時間」。(四)按政策規定回原戶籍地落戶人員,作為被投靠人辦理戶口業務時,其在本市落戶時間應自遷出或注銷前戶口登記時間起連續計算。(五)被投靠人父母或子女有合法穩定住所,且房屋所有權人或合法承租人同意投靠人辦理遷入登記的;軍休幹部、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復退轉軍人、軍隊職工、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等,取得本人服役部隊住房產權單位營房部門合法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住房證》或合法住用部隊住房證明,經派出所調查屬實的。符合上述規定情形的視為有合法穩定住所。(六)被投靠人戶口登記地址應與其合法穩定住所地址一致,否則不予辦理投靠落戶。(七)大連市社會福利院已收留撫養的無戶口棄嬰(兒)經市民政局出具《無戶口棄嬰(兒)落戶通知單》(見附件2)並進行DNA比對的,可在大連市社會福利院集體戶口落戶。
法律依據:根據《大連市公安局關於印發大連市戶籍遷入管理若干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參加投靠落戶的申請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相應要求辦理:(一)配偶系原本市戶籍居民,因故死亡後,有本市戶籍未成年子女需照顧且其本人沒有再婚的,可申請到未成年子女戶口所在地辦理落戶,其他未成年子女隨投靠人已在外省市合法落戶的可隨遷。(二)夫妻雙方均為本市駐軍部隊現役軍官,其中一方達到隨軍條件的,或者夫妻一方為現役軍官,另一方為本市戶籍居民的,現役軍官的父母均可按照父母投靠子女政策,在投靠人子女服役部隊同一戶籍政策區域內的合法穩定住所辦理落戶。父母投靠子女政策規定的「子女在本市落戶時間」條件,比照被投靠現役軍官在本市部隊服役年限辦理。(三)本市駐軍部隊現役軍官符合國家政策已安置落戶,且戶口所在區域與曾服役部隊為同一戶籍政策區域的,其服役年限可視為「在本市落戶時間」。(四)按政策規定回原戶籍地落戶人員,作為被投靠人辦理戶口業務時,其在本市落戶時間應自遷出或注銷前戶口登記時間起連續計算。(五)被投靠人父母或子女有合法穩定住所,且房屋所有權人或合法承租人同意投靠人辦理遷入登記的;軍休幹部、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復退轉軍人、軍隊職工、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等,取得本人服役部隊住房產權單位營房部門合法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住房證》或合法住用部隊住房證明,經派出所調查屬實的。符合上述規定情形的視為有合法穩定住所。(六)被投靠人戶口登記地址應與其合法穩定住所地址一致,否則不予辦理投靠落戶。(七)大連市社會福利院已收留撫養的無戶口棄嬰(兒)經市民政局出具《無戶口棄嬰(兒)落戶通知單》(見附件2)並進行DNA比對的,可在大連市社會福利院集體戶口落戶。
⑻ 大連落戶新政策出台
(一)引進人才落戶流程
1.高層次人才、城市發展緊缺人才、職稱專業技術人才經市相關部門認定;學歷人才經學信網或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查詢、國家職業資格人才經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全國聯網查詢或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職業技能鑒定考試成績查詢」系統查詢,由落戶地派出所戶籍民警核查確認,手續齊全,當場核發准遷手續。
2.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畢業生或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中級工,由落戶地派出所受理審核,手續齊全,當場核發准遷手續。
(二)本市大中專院校錄取學生落戶流程
由大中專院校屬地派出所受理審核,手續齊全,當場辦結。
(三)按政策規定回原戶籍地人員落戶流程
由落戶地派出所受理審核,手續齊全,當場辦結。
(四)復退轉軍人、軍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落戶流程
由落戶地派出所受理審核,手續齊全,當場辦結。
(五)隨軍家屬落戶流程
由軍人服役部隊駐地同一戶籍政策區域的合法穩定住所地或部隊駐地派出所受理審核,手續齊全,當場核發准遷手續。
拓展資料:經批準定居本市的華僑和港澳台同胞落戶流程由本人或親屬合法穩定住所地派出所受理審核,手續齊全,當場辦結。
經大連市級以上組織部門批准錄用或調入本市的人員落戶流程
由落戶地派出所受理審核,手續齊全,當場核發准遷手續。
法律依據:《大連市戶籍遷入管理若干規定》第七條 負責受理落戶申請的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所遞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填寫《落戶申請表》(見附件1)並經申請人簽字確認。材料齊全的,應出具收件憑證;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齊材料。
⑼ 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以下簡稱無軍籍職工)。第三條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應當從維護無軍籍職工的合法權益出發,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無軍籍職工的政策,完善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機制,落實無軍籍職工生活待遇。
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原則。第四條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實行政府領導、民政部門主管。按照屬地原則,無軍籍職工安置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指定機構是無軍籍職工的服務管理單位,承擔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具體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無軍籍職工接收安置計劃和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解決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重大問題,加強對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的指導。第五條服務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或者協助辦理無軍籍職工黨員組織關系轉接事宜,保障無軍籍職工黨員參加黨組織生活。第六條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做好以下服務管理工作:
(一)發放無軍籍職工退休退職費和津貼補貼;
(二)按規定協助落實無軍籍職工醫療待遇;
(三)定期了解無軍籍職工情況和需求,提供必要的關心照顧;
(四)宣傳解釋無軍籍職工相關政策;
(五)按規定做好其他服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情況,提出無軍籍職工待遇調整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按規定通知服務管理單位執行。第七條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協調利用為老服務資源,為無軍籍職工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創造條件。
服務管理單位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聘用工作人員、租用場地設施。第八條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無軍籍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無軍籍職工遵紀守法和遵守服務管理單位規章制度的自覺性。第九條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引導無軍籍職工保持和發揚優良傳統,發揮專業特長,積極參與社區建設和社會公益活動。第十條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引導無軍籍職工參加社區組織開展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第十一條鼓勵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社會力量為無軍籍職工及其家庭提供形式多樣的個性化服務。
鼓勵身體健康、樂於奉獻的無軍籍職工參與服務管理,增強無軍籍職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能力。第十二條服務管理單位應當配備檔案管理設施,妥善保管無軍籍職工檔案,提供必要的檔案利用服務。第十三條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教育培訓、崗位練兵,提高工作人員思想政治素質、政策理論水平和服務管理能力。第十四條對在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納入軍休幹部安置管理表彰范圍。第十五條對已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無軍籍離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對軍隊無軍籍離休幹部服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⑽ 大連市民政局的主要職責
(一) 貫徹實施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法規,指導和推進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查處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面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依照有關規定,取締非法社團組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全國性社團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審查工作;指導、監督區市縣級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 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活動,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標准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的調整意見並貫徹落實;負責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的審核、申報和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保護管理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安置工作;負責軍供站的管理及軍供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四) 負責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並指導區市縣無軍籍職工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工作。
(五) 組織農村救災工作,核定和上報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的並監督其使用;組織指導災民安置、災區生產自救和救災扶貧捐贈工作;負責農村五保工作的檢查指導。
(六) 負責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組織指導社會保障管理服務社會化工作及扶貧幫困經常性捐等社會互助活動,管理全市性福利募捐義演,指導區市縣社會救濟工作。
(七) 負責基層政權建設指導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城市居委會建設,推動社區建設。
(八) 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擬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管理涉外婚姻登記。
(九) 負責行政區劃工作,擬定全市行政區劃規劃;負責區市縣和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限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台;承辦市(縣)、區際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提供仲裁建議;規范全市地名(路標、門樓牌)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全市行政區界線的勘定維護和管理工作。
(十) 負責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擬定和實施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准;負責成立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准和扶持政策;綜合管理全市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管理使用市本級福利資金。
(十一) 負責全市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倡導文明喪葬習俗。
(十二) 負責兒童收養登記管理、流浪少年兒童救助保護和收容遣送工作。
(十三) 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 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