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家公務員退休是否可以經商辦企業
不可以。 公務人員(含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內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容的工作人員,以下同)一律不準個人獨資或與他人合資、合股、合夥經商辦企業,不準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不準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了我國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對在職公務員經商行為嚴厲禁止。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四)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允許在外兼職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不允許在外兼職的,在外兼職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公務員退休能否經商辦企業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九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3. 退了休的普通公務員能不能經商辦企業
可以,公務員法規定:在職公務員必須遵紀守法,不得從事、參與任何盈利性活動,不得在其他營利性組織機構中兼任職!這只針對在職公務員,退休普通公務員是沒有這個限制的。所以可以經商辦企業。
4. 新條例對黨員幹部退休後經商辦企業如何規定
新條例對於黨員幹部退休後經商辦企業沒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內黨員幹部經商辦企業進行了規容定:
第十四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如實向黨中央報告個人重要事項。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
5. 事業單位的幹部能否擔任企業法人代表嗎國家有規定嗎
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可以擔任企業法人代表。
一,企業法定代表,企業法人登記過程中,需要確定一個自然人作為法人與自然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且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一般來說,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或CEO擔任。
二,《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早在198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黨和國家機關幹部在公司(企業)兼職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在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事業單位及鐵路、郵電、專業銀行、保險公司等單位工作的幹部,也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5)公務員退休能否經商辦企業擴展閱讀:
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