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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安置辦法

發布時間:2022-08-25 10:03:26

① 企業減員對即將退休人員怎麼安置

一般會採用買斷工齡的方式提前退休。

② 部隊退休人員怎麼解決住房安置

法律分析: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後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十九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准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准,並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③ 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易地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易地安置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退休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事部門同意,可易地安置:
(一)在西藏、青海、新疆三省區(以下簡稱「三省區」)和四川省的甘孜、阿壩、涼山三州(以下簡稱「三州」)工作的,原籍在我市的人員,退休後可到夫婦一方原籍、配偶工作地(或配偶戶口所在地)、獨生子女工作單位所在地安置。對夫婦雙方原籍和工作單位均系外省區,但子女全部在我市工作的,可到在我市區縣(自治縣、市)工作的子女所在地安置。
(二)在外省、區或市內區縣(自治縣、市)工作,夫婦兩地分居的,或獨生子女在外地工作,因工作需要不能調動的,退休後可到配偶工作地(或常住戶口所在地)或獨生子女工作地安置。第三條符合第二條安置條件要求回原籍農村安置的,應予支持。第四條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員的退休費和有關的生活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負責發放。西藏自治區的由代管單位代發,其他易地安置人員的均由原單位按月發放。第五條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員按政策規定增加退休費的工作由原單位辦理。第六條退休人員前往安置地所需交通費、住宿費,死亡喪葬費、撫恤費等,由原單位負責。第七條易地安置退休人員所需修建或購買住房補助經費由原單位根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則和有關規定解決。第八條退休人員易地安置後,原單位應按下列標准向安置地人事部門繳納管理經費。
(一)外省區到我市安置的,每人一次性繳納管理經費2500元。
(二)市內跨區縣(自治縣、市)安置的,每人一次性繳納管理經費1500元。
(三)除以上費用外,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費用。第九條管理經費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和代管單位分別按40%和60%的比例掌握使用。但管理經費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范圍由管理部門統一掌握,專款專用,不準發給或變相發給退休人員個人。管理部門對每年的經費使用情況要進行檢查。第十條為了及時解決易地安置退休人員醫葯費和住院預付經費,原單位每年向代管單位預撥2000元醫療周轉金。代管單位年終結算,當年結余結轉下年使用,超支部分由原單位及時劃撥解決。第十一條代管單位應負責易地安置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退休人員生病和有關節日期間,要慰問看望;組織他們參加必要的政治時事學習,參加有關的活動;向原單位反映他們的意見要求等。具體內容由退休人員原單位與代管單位按分工職責簽訂協議。各級人事部門負責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第十二條退休人員易地安置時,其原在一起共同生活(商品糧常住戶口)無工作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第十三條「三省區」和「三州」來渝安置的退休人員,由「三省區」和「三州」人事部門集中交市人事局安置,原則上一年一次。第十四條其他地區退休人員的安置工作,由縣以上人事部門直接與安置地縣以上人事部門聯系辦理。其中到市級機關及其在近郊區單位安置的,由縣以上人事部門直接與近郊區和有關部門聯系同意後,由市人事局審查核發入城指標。到中央在渝有關單位安置的,由市人事局審批。第十五條退休後需到外省市區易地安置的,按外省市區的規定辦理。第十六條此辦法由重慶市人事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此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④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的退休,按照本辦法處理。第二條工作人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男子年滿六十歲,女子年滿五十五歲,工作年限已滿十五年,加上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生活的勞動年限,男子共滿二十五年、女子共滿二十年的;
(二)男子年滿六十歲,女子年滿五十五歲,工作年限已滿十五年的;
(三)工作年限已滿十年,因勞致疾喪失工作能力的;
(四)因公殘廢喪失工作能力的。第三條工作人員退休後,按照下列標准,逐月發給退休金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一)項條件的退休人員,工作華限滿五年、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退休時的標准工資加退休後居住地點的物價津貼,下同)的50%;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60%;
(二)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二)項、(三)項或(四)項條件的退休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70%;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三)項或(四)項條件、工作年限在十五年以上的退休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80%。
工作人員對革命有重大功績,或者在參加工作以前長期從事科學、技術、文化、教育等事業,並且對社會有特殊貢獻的,他的退休金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批准,可以酌量提高。第四條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務院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辦理。第五條工作人員的退休,必須經過任免機關批准。
工作人員退休時,由各級人事工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填發「退休人員證明書」,並且同時通知他退休後居住地點的縣級人民委員會予以登記。第六條工作人員退休時,本人和他的家屬到他退休後居住地點的車船費、行李費、途中伙食補助費和旅館費,參照現行行政經費開支標准中有關的規定辦理。第七條工作人員退休後,他的退休金由他退休後居住地點的縣級人民委員會在優撫費項下發給,到他死亡時為止。第八條工作人員退休後死亡時,由他退休後居住地點的縣級人民委員會在優撫費項下,一次加發本人三個月的退休金,給他的家屬,作為喪葬補助費。第九條本辦法從1956年1月1日起實行。

⑤ 政策措施退休退休職工最新辦法

一、新政策下不可以提前退休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政策中,目前沒有「工齡滿30年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這一規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使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特殊工種依照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三、特殊規定距法定退休5年以內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實行內部退養辦法。內退期間由企業逐月為其發放生活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生活費標准根據企業支付能力由企業與內退人員協商確定,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下崗職工第一年的生活費標准,即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20%。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企業職工內退必須同時達到以下幾個法律要件方可辦理,缺一不可:1、企業富餘職工(所謂富餘職工是指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不能正常生產,而無法安置工作崗位的這部分職工)。2、法定的內退條件(國務院1993年第111號令規定法定的內退條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55歲。法定內退條件即男55歲、女50歲))。3、職工本人自願。4、企業領導同意。5、勞動部門備案。在內退程序上,除了當事人雙方的認可和協商一致,辦理大面積內退期間,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應當在工會的監督下進行。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⑥ 廣東最新退休政策

法律分析:(一) 定額調整。每人基本養老金月標準定額增加60元。(二) 掛鉤調整。1、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調整前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2.2%加發。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下同)基本養老金月標准增加1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基本養老金月標准再增加1元。增加額少於15元的,按15元發放。(三) 傾斜調整。1、對符合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的高齡退休人員,再按以下辦法進行傾斜調整。2020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60元,全年72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110元,全年132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170元,全年2040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220元,全年2640元;年滿90周歲不滿10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350元,全年4200元;年滿10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發600元,全年7200元。對上述高齡人員再傾斜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以後年度基本養老金調整基數。2、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在本次調整後如果未達到所在市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計發。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一、調整范圍。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確定。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

三、調整辦法。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進一步強化激勵,適當加大掛鉤調整所佔比重。

四、資金來源。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宣傳解讀,正確引導輿論,確保調整工作平穩進行。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於2021年4月30日前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要嚴格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同意的實施方案執行,把各項調整政策落實到位。要切實採取措施加強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資金安排,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未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不得通過設立最低養老金標准等方式變相提高待遇水平。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存在違規一次性補繳或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的地區,將予以批評問責,並相應扣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中央調劑金。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並組織實施。

⑦ 新退休規定1972年出生

你好,新的退休規定是:
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的規定,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拓展資料:一:什麼是退休
1.退休是指勞動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因年老、工作或疾病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而退出工作的。自2011年1月起,我國對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助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政府不斷發布延長退休年齡的政策意圖。民意調查顯示,超過半數的受訪者反對延長退休年齡,大多數人主張在規定年齡退休。
2.2021年3月12日,「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提出按照「小幅度調整、靈活實施、分類推進、統籌兼顧」的原則,逐步推遲法定退休年齡。考慮」。 2021年4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布關於調整2021年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總體調整水平為2020年離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5%。
二:退休的年齡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印發的《職工退休和辭職暫行辦法》和《老弱病殘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可以按照以下情況:
(1)男幹部職工年齡不低於60周歲,女幹部不低於55周歲,女職工不低於50周歲,連續服務或者工作年限不低於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重體力勞動等有害健康工作的從業人員,男性55歲以上,女性45歲以上,連續服務或工作年限在至少 10 年。
(3) 男性50歲以上,女性45歲以上,連續服務或工作年限10年以上,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經醫院(職工,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因工作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者因工緻殘被認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應當保留勞動關系,辭退勞動關系。工作,每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支付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其差額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⑧ 廣州市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工作,促進退休人員社會服務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是指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其服務管理工作與原用人單位相分離,由其戶籍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第三條已依法參加本市社會養老、醫療保險,並在本市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下列人員適用本規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單位退休人員;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社會申辦退休人員;

(三)其他按照規定需要納入社會服務管理的退休人員。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工作經費。第五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市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財政、民政、文化、衛生、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六條市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健全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體系,參與擬訂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政策、發展規劃和標准;參與指導、監督各區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工作的開展;負責本市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工作調研、情況收集、分析和報告,並組織檢查評估等;承擔本市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的事務性、輔助性工作。

區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本區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業務工作,承接市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機構交辦的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業務,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並監督落實,受理單位退休人員移交社會服務管理手續,負責集中管理退休人員人事檔案。第七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轄區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工作,承擔下列服務管理事項:

(一)辦理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具體事務;

(二)提供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政策查詢和咨詢服務;

(三)提供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服務;

(四)幫助死亡退休人員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撫恤金;

(五)跟蹤了解特殊退休人員生活狀況,對生活困難的退休人員進行幫扶;

(六)提供健康教育和醫療保健服務;

(七)組織退休人員開展文化體育活動;

(八)指導退休人員開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

(九)其他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事項。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機構開展上述服務管理事項。第八條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活動資金、特殊退休人員安置費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繳交,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社會申辦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活動資金由市、區財政予以保障。

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活動資金、特殊退休人員安置費的具體籌集、使用與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制定。第九條經市、區政府批准關閉、停產、改制以及法院裁定破產的用人單位,其繳納的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活動資金和特殊退休人員安置費,可以從其關閉、停產、破產、改制的清理維護費、破產財產或者其他自有資金中依法列支。第十條用人單位移交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程序:

(一)制定移交方案。移交方案內容應當包含擬移交的退休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數量、年齡、身體狀況、居住地分布等;移交的步驟和時間安排;退休人員移交社會服務管理後原用人單位統籌項目外福利待遇的處理方法和應當繼續承擔的責任;各項移交經費的籌措及支付辦法等。移交方案應當與退休人員充分協商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二)移交方案公示。用人單位應當召開退休人員移交大會公布移交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方案,或者通過內部辦公系統或者廠務公開欄公布方案,公布時間不少於10日。

(三)三方協商。由用人單位方、工會方、退休人員代表方建立三方協商機制,就用人單位統籌項目外福利待遇等問題進行約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三方協商約定的內容與退休人員簽訂移交社會服務管理協議書。

(四)移交。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區的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機構簽訂移交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協議書,按照規定提供退休人員名冊、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簽訂的移交社會服務管理協議書,移交人事檔案等資料,繳納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活動資金、特殊退休人員安置費等經費。

(五)社會保險參保單位變更。用人單位到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人員社會保險參保單位變更手續。

退休人員不具有本市戶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向其所在區的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機構移交相關資料,繳納相關費用。

社會申辦退休人員可以到戶籍所在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後,到其戶籍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機構辦理社會服務管理手續,登記有關個人信息。

⑨ 大連市接收安置軍隊離退休人員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軍隊離退休人員的接收安置工作,密切軍民軍政關系,促進國防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各級人民政府按計劃接收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以下統稱軍隊離退休人員)的安置工作。第三條各級民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接收安置軍隊離退休人員的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各有關部門做好軍隊離退休人員的接收安置工作。第四條民政部門所屬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應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接收安置軍隊離退休人員的規定,具體負責落實軍隊離退休人員的政治、生活待遇,提高為離退休人員服務的質量和水平。第五條軍隊離退休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可以接收:
(一)是本市駐軍,生活基礎在本市,家屬隨軍滿四年的(駐地在縣(市)區的,到駐地安置);
(二)入伍前或配偶隨軍前戶口在本市的;
(三)父母戶口在本市,身邊無子女的;
(四)只有一個子女且子女戶口在本市的(不包括現役軍人和在校大中專學生)。第六條符合接收條件的軍隊離退休人員,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按規定批准隨軍供養的直系親屬可以隨遷。第七條經批准接收的軍隊離退休人員和隨遷親屬,由當地民政部門(市內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由市民政局)出具證明,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工作調動、轉學、落戶、轉糧等手續。上述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除必須收取的證件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第八條軍隊離退休幹部享受當地國家機關同職級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
當地政府組織的重大活動,應安排軍隊離退休幹部代表參加;節日期間,當地政府應組織走訪、慰問離退休幹部;對離退休幹部應閱讀的文件,有關部門要及時分發和組織閱讀。第九條軍隊離退休人員中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再婚,其配偶是農業戶口的,由公安部門根據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辦理「農轉非」手續。其他軍隊離退休人員再婚,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要辦理「農轉非」手續的,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辦理。第十條軍隊離退休人員身邊無子女的,可調入一名子女。該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隨遷。第十一條軍隊離退休人員病故後,符合規定條件的,其家屬可持大連市民政局出具的證明,到大連軍分區領取《革命軍人病故證明書》。病故離退休人員家屬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憑《革命軍人病故證明書》,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給予撫恤。第十二條軍隊離退休人員的醫療,由當地衛生部門負責納入公費醫療管理體系。第十三條軍隊離退休人員的軍糧差價及其無工作的直系親屬的各種地方性補貼,為軍隊離退休幹部配備的服務用車,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軍隊離退休人員住房標准,應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的規定。第十五條軍隊離退休人員的住房建設,由民政部門和駐軍大單位按國家計劃組織實施,也可以採取政府委託駐軍代建、與配偶或子女單位聯建、與駐軍換建等形式。軍隊離退休人員自願到農村居住的,允許自建、自購或維修私房。
軍隊離退休人員住房建設資金按國家規定執行。第十六條為軍隊離退休人員建房,應盡量選在交通、醫療等生活條件比較方便的地方。建設用地由政府劃撥,並按棚戶區改造的優惠政策免收有關費用。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征地、規劃、建設等方面對軍隊離退休人員住房建設優先安排。第十七條軍隊離退休人員住房建設竣工後,屬於政府承建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民政部門組織驗收;屬於軍隊承建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民政部門和軍隊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的,交由民政部門管理。
由國家投資建設或委託駐軍代建、換建的住房,產權屬於國家。第十八條軍隊離退休人員住房的維修,由民政部門組織實施。費用從房租費和國家下撥的房屋維修費中列支。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大連市民政局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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