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生產經營事業單位改革前按企業退休的人員還參加改企嗎能否按事業編調整身份
不保留事業單位人員身份。
事業編制是比較復雜的一類,事業單位的本質是社會服務組織,介於行政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之間。大概分以下幾類:全額撥款、參照公務員、自收自支、財政補貼。具體分類區別就是其經費來源不同。
我國約有126萬個事業單位,涉及到4000多萬的事業單位人員,2018年,對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效益好的全部轉企,對於效益差的企業將在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事業單位序列,這部分人不再佔用事業單位編制,如果這項改革順利落實的話,至少要影響數百萬事業單位職工。
㈡ 國有企業的退休職工能參與企業改制嗎知道的請詳細告知下,並附上文件依據。十分感謝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因此,職工退休後,就不再是企業人員。而企業改制是由政府或者企業支付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待遇。所以,已退休人員不會再有任何改制方面的待遇了。
㈢ 企業改制,離退休還剩四年的職工能參加改制嗎
只要沒有退休、就是企業員工、企業要改制員工也就跟著企業一同改制
㈣ 工人已經退休有條件參加改制領導小組選舉嗎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是國有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第23條明確規定:「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以及與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代表,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根據這一規定,當選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最基本的條件是必須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顧名思義必須是企業職工的代表,必須是與企業選舉單位職工有著相同的切身利益的職工,否則難以真實直接地代表選舉單位的職工。同樣的道理,當職工代表與企業依法終止或者解除了勞動關系,包括辦理了退休、出國等手續的人員,因為同企業不存在勞動關系,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即自勞動關系終止或者解除的同時終止。所以退休職工不能當選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但是,考慮到退休職工曾經的付出和在企業中所佔的比例,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經過合法程序推薦少量具有代表性退休職工作為職代會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具有建議權和發言權。
㈤ 返聘的退休員工有權參加聘用單位的工會組織嗎
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存在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而工會是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組織
㈥ 企業七月份改制八月正式退休人員可以享受企業改制嗎
理論上可以。
但一般來說,改制時對於五年內退休人員,企業會有特殊政策,不對其改制。
㈦ 集體所有制企業2000年改制中的內退職工有沒有參加人股的權利
關於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中職工安置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省直有關部門、各省屬企業: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印發〈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法〉的通知》(國經貿企字[2002]859號)和省政府《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03]62號)下發以來,部分省屬國有企業在實施改革改制過程中,提出了一些涉及職工安置政策執行方面的問題,我們經過歸納並經省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同意,現將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中職工安置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因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整體改制、轉讓股權、增資擴股使國有資本退出或退到參股地位的省屬國有企業,在制定企業改革方案時,職工安置方案中應當包括預留職工安置費用的支付保障法。經核准預留的職工安置費用由上述企業在改革改制方案實施前劃入省國資委指定的產權交易中心帳戶,作為職工安置費用的保障資金,專款專用。二、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按規定需要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和預留職工安置等有關費用的,在按照省勞動保障廳魯勞社[2004]5號文件確定計算職工安置費用的基準日時,盡可能與改制企業資產評估基準日統一。三、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省屬國有企業中經界定為國有出資但注冊為集體企業的,可以納入主輔分離輔業改制范圍;上述輔業單位使用的混崗集體職工中,與主體企業或輔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可以納入輔業改制人員范圍。混崗集體職工是指國有礦山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在國家勞動計劃外,以集體所有制指標招收或以集體所有制名義錄用,並安排在本企業頂崗使用的人員。礦山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向礦山提供勞務的人員不屬於混崗集體職工范圍。四、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前,對企業已經內部退養手續的職工屬於整體改革改制的企業,由改制後的企業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按不低於原條件繼續履行內部退養協議;屬於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單位,由主體企業按不低於原條件繼續履行內部退養協議。企業改革改制前已經內部退養手續的職工中,符合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職工,按照魯勞社[2004]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預留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其他內退職工內退期間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按照經濟補償金的標准從國有凈資產中預留(或按照不超過5年的標准預留)。企業改制時,對內部退養職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五、企業改制時,對因工負傷(患職業病)被鑒定為1-4級的傷殘職工,改制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未參保企業按照魯勞社[2004]5號文件預留的有關費用,由主體企業或改制後的企業負責管理,並按規定支付和繳納;不預留和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因工負傷(患職業病)被鑒定為5-10級的傷殘職工,改制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改制企業應當按照魯勞社[2004]5號文件計發經濟補償金;預留的有關傷殘費用,由主體企業或改制後的企業負責管理,今後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有關待遇。企業改制時,因工負傷(患職業病)被鑒定為5-10級的傷殘職工,由本人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按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和預留的傷殘待遇,由改制企業一次性支付。六、企業改制時,對於醫療期滿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病休人員,本人申請且符合退休(職)條件的,按規定給予退休(職)手續;對於醫療期滿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工作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職工,企業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醫療補助費。七、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過程中,應當本著有情操作4的原則,依法對停薪留職、「兩不找」、掛名掛靠等各種離崗人員進行清理,對其中願意到改制後企業工作、企業有條件安置的,改制企業應當進行安置;對無法安置的人員,企業應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改革改制時,對上述人員中只與企業保留勞動關系,企業不發給生活費、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其保留勞動關系的時間,在計發經濟補償金時應予以扣除。八、企業改制基準日至國有資產處置日期間調出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到達離退休年齡以及死亡的人員,不計發經濟補償金。九、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時,計發職工經濟補償金的企業月平均工資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企業所在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倍的,原則上按照不高於2倍的標准確定;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上限標准3倍的,原則上按照不高於上限3倍的標准確定。十、省屬國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於企業工資總量及增長水平調控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在改制前超標准突擊增加職工工資。對企業改制時超出規定標准發放的工資(含企業經營管理層的薪酬),不得作為企業改制計發個人經濟補償金的依據。十一、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其輔業改制單位5(含獨立法人單位)均採用改制基準日主體企業全部職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低於企業平均工資的職工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標准。十二、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下列費用可以從國有資產或轉讓收入中預留和支付:(一)企業內退職工應由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二)企業欠發的退休和內退職工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三)已退休人員移交社區管理應繳納的一次性費用;(四)省屬國有企業中由企業自行退休手續、未納入社會統籌的家屬工,可以按現行發放生活費的標准一次性預留生活費,滿70歲的預留5年,不滿70歲的預留10年;(五)對企業改制前已執行住房補貼的退休人員,可以按現行標准一次性預留住房補貼,滿70歲的預留5年,不滿70歲的預留10年;(六)離休幹部基本養老統籌外支付的有關待遇,以及離休幹部的醫療費統籌金公用經費、特需經費、易地安置費等費用,按照省委公廳魯廳字[2005]8號文件的規定預留。上述費用以企業改制基準日的應發標准為計提標准,醫療費以當地離休幹部醫療費單獨統籌額為計提標准,一次性預留10年。屬於勞動保障費用的由省勞動保障廳審核認定,其他職工安置費用由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認定。十三、省屬國有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和生活費,企業改革改制或關閉破產前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補發。企業由於停產、半停產不能正常支付的職工工資和生活費,在改革改制或關閉破產時應當支付或預留的,對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按拖欠時段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計算拖欠工資;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按拖欠時段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70%計算拖欠生活費。改制企業資產評估報告中已計入資產負債的拖欠工資、生活費和醫療費,不能重復計算職工安置費用。十四、職工安置費用預留和支付保障方案中,屬於當期支付給職工的有關費用,應當由改制企業或改制企業的母公司、企業主管部門在企業工商注冊登記之前支付完畢。按規定預留給職工需要改制後的企業分期支付的費用,改制企業須以土地、房產等有效資產作抵押或質押,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同意委託企業工會與改制後企業簽訂財產擔保合同。集團公司子公司改制,按規定預留給職工需要由改制後企業分期支付的有關費用,改制企業國有資產不足須集團公司或主體企業支付的,可以由集團公司或主體企業與改制企業簽訂分期支付協議,由集團公司或主體企業分期支付給改制企業。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㈧ 我在本企業一直上班,掛在外單位退休,退休後,企業改制,我可以在原企業參加改制分配嗎
退休員工不再參與企業改制,你這種情況不可以參加改制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