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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退休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發布時間:2022-08-24 09:06:01

A. 退休人員能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退休人員不可以享受工傷保險。
聘用退休人員,單位與其建立的勞務關系,因工作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因此也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但可以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B. 退休人員有工傷待遇嗎

法律分析:若是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若是用人單位招用退休人員的,如果已按項目參保方式繳納工傷保險的,可以享受工傷待遇。若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不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C. 退休後是否能申請工傷

退休後辦理的退休手續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如果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D. 工傷職工退休後還繼續有工傷待遇嗎

不能,退休後聘用人員,已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其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已消失,已經無法再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常的勞動關系,故退休應聘人員發生事故也就無法進行工傷認定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雙方基於一方提供勞務、一方支付報酬的合同關系建立了勞務僱傭關系。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關於僱主責任的規定,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可以向僱主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該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可見,只要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就應當認定為工傷,並享受法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E. 離退休人員在崗工傷待遇是否還可以享受

法律分析:離退休人員在崗工傷待遇是不可以享受的,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F. 老工傷職工退休後還享受工傷傷殘津貼嗎

法律分析:不再享受了,退休後開始領養老金,沒有工傷傷殘津貼了。如果養老金比原來傷殘津貼低,差額則由工傷保險補齊。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G.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者,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年齡已經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是沒有辦法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這主要是因為在我國的勞動法當中就明確規定了工作人員的退休年齡以及其所享受的工傷待遇問題。如果在超過年齡之後依舊選擇繼續工作的話,這個時候用人單位是不需要為他們繳納社保的。因為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暫停繳納社保,包括工傷保險。

而在建築施工企業當中,這樣的情況尤為頻繁。所以對於退休年齡並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在施工項目上的工傷保險當中,只要是屬於項目上的人再次受到傷害,都需要通過保險來進行賠付。同時在我國的法律當中,如果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傷害,也是應該按照工傷來進行認定。從這里就可以看出法律對於勞動者的保護是較為全面的。

H. 退休人員工傷賠償如何處理

退休人員,如果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發生工傷的,不享受工傷待遇,應當按照侵權責任進行處理。由用人單位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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