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人員補貼標准
退休人員補貼標准: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及普通工260元。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B.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的生活補貼是多少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是沒有生活補貼的,親
C.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標準是多少
1、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
2、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3、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
4、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5、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在按以上標准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3)2016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標准擴展閱讀:
組織實施:
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在京事業單位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
各地區和中央各部門在京為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所需財政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部分地方所需經費,中央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研究確定。養老金 養老金調整 養老金上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事業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離退休人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生活補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務員退休制度
D. 退休人員補貼標准表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補貼標准: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及普通工26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 天津市企業退休軍轉幹部2016年生活補貼上調標准出台了嗎
出台了。
各市(地)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省直有關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在我省建立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補助金逐年調整機制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2009年1月1日起,每年在國家統一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按照全省企業基本養老金平均增加額的一定比例為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生活補助金。即按照轉業時師職90%、團職80%、營職及以下70%的比例增加生活補助金。1953 年12月以前入伍的再增加20%。
二、如果當年國家沒有統一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可按上年標准等額增加生活補助金。
三、所需資金按照黑人發【2008】146號文件規定,以養老保險隸屬關系,按原渠道在當地企業軍轉幹部解困資金中解決,由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四、以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300%作為上限,基本養老金與生活補助金之和達到或超過上限時,不再加發生活補助金。 五、此方案執行到2013年,屆時根據國家政策和我省實際,另行研究。
(5)2016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標准擴展閱讀
此次調整根據國家要求,實行普遍調整、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三結合,即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再進行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
一是普遍調整。對全部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是掛鉤調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養老金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實行與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雙掛鉤: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企業退休人員(含15年),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2.5元(不滿1年按1年計算),企業退職人員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37.5元;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養老金按照本人2016年末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養老金按照同類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3%增加。
三是傾斜調整。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高齡退休、退職人員給予傾斜,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男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女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月再增加40元;
男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女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月再增加60元;男年滿80周歲、女年滿75周歲的,每月再增加80元。
F. 企業退休後,滿65歲每個月能補貼多少
企業退休人員年度養老金調整方法之一是傾斜調整。這次傾斜調整是針對高級退休人員的。得到這筆補貼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有些地方規定,上一年年滿65周歲,下一年提高養老金時可以享受傾斜調整待遇。比如北京老張在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65周歲,北京老張燦在2021年養老時享受傾斜調整待遇。年齡越大,補貼標准越高。
G. 退休人員補貼有哪些
(一)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二)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_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H. 退休補貼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退休人員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27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月養老金在2773元及其以上,低於3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月養老金在3770元及其以上,低於4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養老金在477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按絕對額增加養老金後(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條增加的調整金額),上一檔養老金水平低於下一檔調整後上限的,按下一檔調整後的上限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