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哈爾濱市留用聘用企事業單位退休職工的若干規定(1998修改)
第一條為加強對留用、聘用企事業單位退休職工(以下簡稱退休職工)的管理,充分發揮退休職工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退休職工和留用、聘用退休職工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均要嚴格執行本規定。第三條留用、聘用退休職工,要堅持老有所為,發揮余熱的原則,充分調動退休職工的積極性。第四條對留用、聘用退休職工的管理,要以退休職工原工作單位為主,實行市、區縣(市)、街鄉(鎮)三級管理。第五條本規定由區、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組織實施,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對實施情況負責監督檢查,勞動、工商、財政和物價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第六條職工退休後,原工作單位需要時,可優先留用。被原工作單位留用或外單位聘用後的報酬和因工負傷或死亡的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單位留用、聘用退休職工,要與退休職工簽訂合同,其中屬於聘用的,在簽訂合同前,還要經退休職工原工作單位的退休職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本市單位留用、聘用的,到留用、聘用單位所在地區、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理手續;外地單位聘用的,到被聘用職工居住地區、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理手續。
留用、聘用期滿需繼續留用、聘用時,要重新辦理手續。第八條留用、聘用單位在辦理手續時,要按留用、聘用人員留用、聘用期間酬金總額的百分之五,一次性向區、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繳納管理費。第九條區、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收繳的管理費,自留百分之六十,上繳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百分之四十。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應將收繳的管理費中的百分之五十,調劑給各企業主管部門或中直、省屬企業使用。第十條收繳的管理費,要單獨立帳,列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做為管理退休職工和退休職工活動的經費,不準挪作它用,並要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一條市退休職工技術服務公司在各企業設立的技術服務隊留用本企業退休職工的,可免簽合同,免辦批准手續,免交管理費;聘用外單位的退休職工,要簽訂合同和辦理審批手續,免交管理費。
單位留用、聘用退休職工從事街政建設和物價檢查、治安巡邏、計劃生育、保護市政設施、市容衛生等公益事業,領取月酬金不超過五十元補貼,或從事老齡、退休職工管理工作的,經原工作單位退休職工管理部門同意,可免辦審批手續和免交管理費。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情節輕微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經教育不改,屬於單位責任的,由區、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對留用、聘用單位處以五十至五百元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處以十至五十元罰款。第十三條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四條罰款使用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留用、聘用企事業單位離休職工的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六條留用、聘用黨政群機關所屬經編制部門批準的事業單位的離、退休職工,不適用本規定。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五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市人事局、勞動局《關於聘、留用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工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
『貳』 北京市建築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聘用離休退休人員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築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聘用離休退休人員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建築企業( 包括施工企業、城市建設開發企業、建設工程承發包企業,下同)和勘察設計單位聘用離休退休人員,均按本規定管理。第三條 建築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確因生產和工作需要,可以聘用離休退休人員。聘用離休退休人員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受聘人員身體健康,能夠從事所應聘的工作。
二、建築企業聘用直接從事施工生產的人員,年齡不超過65周歲;從事經濟技術管理工作的,年齡不超過70周歲。勘察設計單位聘用人員的年齡和資質問題,由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規定。
三、不得聘用已在其他建築企業或勘察設計單位受聘的人員。
四、不得聘用因喪失勞動能力經勞動或人事部門批准提前離休退休人員。
五、不得任用離休退休人員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經濟負責人。
國家對黨政機關離休退休人員受聘另有限制性規定的,依照規定辦理。第四條 聘用離休退休人員, 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報經批准後,方可聘用:
一、全民所有制建築企業聘用離休退休人員,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由其主管部門核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批;其他建築企業報所在區、縣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批。
二、勘察設計單位聘用離休退休人員,報北京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審批。第五條建築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聘用離休退休人員,必須與受聘人員簽定聘用合同。合同應明確聘用期限、工作任務、聘用報酬等內容。
聘用合同須向受聘的離休退休人員原所在單位和原批准聘用的機關備案。第六條 建築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支付給受聘人員的聘用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一切收入)標准,分別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和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制定。
受聘人員在聘用期間因公傷亡的,處理傷亡事故的全部費用,由聘用單位負擔;因病公費醫療費用可由聘用單位與原所在單位協商確定。受聘人員的離休退休金等其他待遇,仍由原單位負擔。
國家對黨政機關離休退休人員受聘報酬和費用負擔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辦理。第七條 建築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支付給受聘人員的聘用報酬在規定的聘用報酬標准以內的,可在成本費用中列支,超過規定的聘用報酬標准部分,在聘用單位稅後留利或自有資金中列支。聘用單位應設立專門的聘用費用會計科目。第八條 建築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支付受聘人員聘用報酬,必須按稅務機關規定開具個人收入專用憑證。支付的個人報酬符合國家規定的個人收入調節稅納稅標準的,對應納稅款必須依法予以代扣代繳。第九條 建築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的, 由市、區、縣建委或市勘察設計管理處給予下列處罰:
一、建築企業和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規定聘用離休退休人員的,責令限期辭退;逾期不辭退的,對責任單位按每人每逾期一個月1000元的標准處以罰款,直至辭退為止,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00元罰款,並可由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二、聘用離休退休人員不按規定申報的,限期補報,並處1000元罰款;逾期不補報的,對責任單位按每人每逾期一個月1000元的標准處以罰款,直至辭退為止,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並可由其上級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三、聘用離休退休人員合同不按規定申報備案的,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拒不備案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元罰款。
違反勞動、財政、稅收、審計等規定的,由勞動、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依法處罰。第十一條 本規定執行過程中有關建築企業聘用離休退休人員的具體問題,由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有關勘察設計單位聘用離休退休人員的具體問題,由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1年1 月1 日起施行。
『叄』 事業單位中聘在管理崗的女工人多少歲可以退休50歲還是55歲
事業單位中,聘在管理崗位的女工人幾歲退休,50歲還是55歲?依照《事業單位崗位管理試行方法的規則》肉體,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藝崗位三品種別。工勤技藝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即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綜上所述,在事業單位中女工人聘在管理崗位,只需在管理崗位的工作時間,在退休前到達五年以上的,都要依照管理崗位辦理退休,即55歲辦理退休;假如不滿五年的能夠依照工勤崗位工人身份,即50歲辦理退休。詳細判別規范是依據個人檔案的記載和幹部考核表的的記載來執行。
『肆』 單位聘用人員退休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伍』 事業單位聘用人員退休年齡事多大
國務院《關於工復人退休、退職的暫制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陸』 編外聘用人員的退休年齡
法律分析: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 法定退休年齡最新規定也依照此標准。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柒』 新勞動法對聘用退休人員有什麼規定嗎也必須簽訂合同嗎
法律分析:與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用人單位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僱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二條 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捌』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規定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企業錄取已退休人員,需注意以下事項:
1、聘用退休年齡的員工,簽訂的是《退休返聘協議》,根據社保局的規定,該類員工無法參保;
2、如員工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無法按工商程序辦理,同時員工的醫葯費,需企業友好協商,但無需企業全額支付;
3、如遇見糾紛屬民事糾紛,非勞動法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