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父親是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去年患運動神經元病,長期卧床,能不能申請單位每月發放生活護理費
首先,你指的是你父親的兄弟姐妹?還是指你們兄弟姐妹?其次,如果指的是你們,並且都是未成年人,是需要支付生活補助費的。
2. 哪類人有護理補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長期生病卧床,需要護理,是不是一定是離休幹部才有補貼
1.標准: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者、年滿70周歲、患有癌症者每人每月150元;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者每人每月400元。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分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一部分護理依賴三種情況,按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50%、40%、30%標准發給護理費。
全省從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新標准:正常護理費標准為每人每月300元。
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個人提出申請,到勞動局人事科交表並交納鑒定費用,然後鑒定部門根據個人申請和實際情況,給予鑒定。工資發放單位根據護理依賴程度發給護理費。
具體標准為:①部分護理依賴每人每月400元;②大部分護理依賴每人每月500元;③完全護理每人每月600元。(上述三項都含基本護理費300元)。
2.護理依賴程度鑒定
⑴部分護理依賴:
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我移動等5種動作,其中有一種不能自理。
⑵大部分護理依賴:
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我移動等5種動作中有3種動作不能自理。
⑶完全護理依賴:
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我移動等5種動作都不能自理。
3.執行時間:1998年1月、2001年10月(生活不能自理的)、2005年10月(生活不能自理的)。
說明: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鑒定護理依賴程度的,執行時間為:從醫療鑒定部門批准時間的下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