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離休老幹部住院陪護規定
法律分析:《關於離退休幹部生活醫療待遇的有關規定》
一、離休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摘自國發[1982]62號)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2個月工資/年。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1.5個月工資/年。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1個月工資/年。
二、離休幹部特需經費(摘自中組部、人事部、財政部、勞動部4部委人字[2002]51號)
1、離休幹部的特需經費標准,按每人每年500元,作為特需經費列入預算,統一掌握使用。
2、特需經費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活動經費開支,不得平均發給個人或挪作他用。
三、離休幹部交通費標准(摘自組通字[1992]17號)
1、正部級離休幹部,每人100元/月。
2、副部級(不含只享受副部住房、醫療待遇的)離休幹部,每人70元/月。
3、司局級(含待遇)離休幹部,每人50元/月。
4、處級(含待遇)離休幹部,每人30元/月。
5、科及以下離休幹部,每人20元/月。
四、在京部長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費用補貼標准(摘自國管財字[2003]292號)
1、享受該項補貼人員為:自雇服務人員的正部長級幹部;65歲以上的副部長級幹部(含享受副部長級單項待遇幹部)。
2、在京部長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的,費用補貼標准:正部級每人1600元/月;副部級800元/月。
五、離休幹部護理費(摘自人發[1998]57號、組通字[2005]31號)
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由原來每人100元/月調整為每人200元/月。原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幹部,不再重復享受。該項經費由國家財政開支。
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摘自國管財字[1998]182號、國管理財字[2005]40號、京組通[2004]37號)
1、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去逝後遺屬家住城市(郊縣為城市戶口的)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補到200元/月。
2、去世的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1)去世的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每人330元/月;(1)去世的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無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每人495元/月。
七、關於公費醫療離退休人員就醫管理(摘自京醫保[2005]29號)
1、可選擇倆所醫院就醫,一所為單位確定的合同醫院,另一所為本人選擇的就近醫院。並按規定報銷門診、急診和住院的醫療費。
2、在京中央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由單位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Ⅱ 單位退休幹部生病住院期間 ,同單位的子女可以去護理嗎相關政策規定
退休人員,沒有護理規定,只有離休人員超過80周歲以上住院才有護理規定,你的情況,同事子女去護理,當然是可以的,但是沒有任何補助。
Ⅲ 退休人員住院有護理費嗎
法律分析:護理費數額是由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護理級別等要素綜合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Ⅳ 請問退休人員因病住院需家人陪護,社保會給護理費嗎
中國無論是社保還是商業保險都沒有護理保險一項,因此從保險的角度肯定沒有。
Ⅳ 在臨潼企業退休職工大病住院期間陪護費由誰支付
一般來說陪護費由企業單位支付。
陪護費要具體根據陪護人員的收入和陪護期限確定,一般由治療工傷醫療機構建議、單位核准。
一般來說,我國企業退休職工受與現值員工等同的醫療待遇和死亡待遇,以及一些企業員工福利,企業單位要對企業退休職員的醫療負責。
Ⅵ 離休幹部住院陪護費
法律分析:現在標準是每月800元。
1.為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創建新中國作出貢獻的老同志的關懷和照顧,經中央同意,決定提高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
2.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3.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
4.離休幹部指的是已經退休的幹部。離休指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 ,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
5.離休幹部應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離休費、生活補貼、住房、用車、醫療保健、護理費等方面。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指出,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Ⅶ 我是工傷傷殘=級現在退休了還在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護理費由誰負責
工傷保險基金每來月給自你支付了護理費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Ⅷ 退休的家屬陪護費怎麼給
法律分析:護理費數額是由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護理級別等要素綜合決定的。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無論受害人是否實際支付給護理人員以報酬,均統一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
(3)受害人僱傭護工的,其計算方法與第二種情形相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Ⅸ 退休人員生病了單位可以派人護理嗎
退休人員生病了單位沒有責任派人護理的。除非是老幹部或者是鰥寡孤獨退休職工單位才有義務照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