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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企退休人員高原津貼

發布時間:2022-08-23 03:37:10

㈠ 青海格爾木企業職工正常退休除一次性高原生活補貼外還有什麼

青海格爾木企業職工正常退休,除一次性高原生活補貼外,還有養老退休金

㈡ 2021年青海省企業退休金調整

法律分析:1.調整總體水平繼續在全國處於前列

人社部、財政部在審核我省實施方案時,對我省給予了極大的照顧,無論是批復的水平,還是幅度在全國各省中位列前茅,西北第一。

2.調整辦法完全並軌,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都實行了定額、掛鉤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定額的標准,掛鉤的因素,傾斜的對象都完全統一,高齡人員傾斜年齡的分段及水平完全一致。實現了人社部、財政部"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調整辦法基本統- -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掛鉤調整因素、調整標准雙統一」的要求。

3.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都考慮艱苦地區因素再傾斜增加,並按地區類別適當拉開檔次。

往年國家只要求企業退休人員考慮艱苦地區因素傾斜增加,今年國家文件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1廣退休人員一並傾斜增加。此次調整,基本按照現行各類區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的比例關系,根據退休所在地的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適當拉開檔次以區別對待,分別增加10元、15元、30元、 55元、90元,體現了對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的政策傾斜。

4.調整辦法更多體現公平與激勵

定額調整體現公平,掛鉤調整體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與去年調整比較,加大了定額調整的權重,降低了掛鉤調整的權重,兼顧了公平與激勵。

5.對70周歲以上高齡人員給予傾斜照顧

今年國家明文規定,在傾斜調整中對70周歲以上退休人員給予傾斜增加,各地不得突破政策。因此,對高齡人員的傾斜,我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各省份也是按照70周歲以上的年齡段劃分。

法律依據:《關於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從2018年1月1日起,對參加我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職)人員,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 133號、青人社廳發[2010] 191號文件規定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統稱為退休人員),統一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

調整辦法和標准

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㈢ 退伍軍人高原補貼標准

摘要 確定范圍和類別。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范圍和類別,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依據評估指標體系的量化評估結果,結合政策性因素,在綜合平衡的基礎上確定。列入范圍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類別由現行的四類調整為六類,由低到高依次為一類、二類、三類、四類、五類、六類。

㈣ 青海省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社會保險的調劑職能,緩解企業退休費用負擔不均的問題,切實保障離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生產發展和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改革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中央和省屬國營企業的固定職工,不分企業隸屬關系,均應參加當地退休費統籌(經國家批准參加系統統籌的中央企業除外)。
勞改企業和農、林、牧埸(企業)暫不列入州、地、市統籌范圍。第三條在以縣(市)為單位徵集統籌退休養老基金的基礎上,實行州、地、市為單位的統籌,逐步過渡到全省統籌。第四條各州、地、市、縣設立退休費用統籌委員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退休養老基金的統籌工作。統籌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勞動人事部門。
各州,地、市、縣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機構為統籌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各級勞動人事、財政、體改、審計、銀行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對統籌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第五條各級統籌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退休養老基金的徵集、管理和使用;
(二)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建立財會制度、審計制度、統計制度和其它管理制度;
(三)編制年度退休養老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經勞動人事部門審查後,報財政部門審定;
(四)對基金提取比例的調整提出意見,經統籌委員會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五)負責個人繳費檔案記載工作;
(六)管理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工作。第六條統籌項目暫定為:
(一)離休退休費、長期支付的退職生活費;
(二)離休幹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規定增發的生活補助費(國發〔1982〕62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一至二個月本人標准工資的生活補助費);
(三)副食品價格補貼(青政〔1979〕46號文件規定的一般地區5元,純牧業區8元);
(四)主要副食品價格補貼(青財字〔1988〕268號文件規定的10元);
(五)價格補貼(〔1985〕青財綜字第52號文件規定的7元三角8分);
(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1986〕青革生計字第126號和青勞人薪字〔1983〕第250號文件規定的補貼);
(七)高原地區臨時補貼(青政〔1983〕137號文件規定的8、15、27元高原地區臨時補貼);
(八)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國發〔1985〕52號和青勞人險字〔1988〕第242號文件規定的補貼);
(九)糧油提價補貼(6元)。
凡未列入統籌項目的各項費用,仍按現行有關規定由原單位支付。第七條統籌基金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積累、以薪養老、循環調劑」的原則籌集。固定職工的退休養老統籌基金每月按企業固定職工工資總額加退休費用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繳納比例由州、地(市)統籌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條凡參加統籌的單位,應預交一個月的統籌基金,作為周轉金。第九條統籌基金的上繳撥付應堅持先收後支的原則。企業每月上繳的金額,應於當月10日前上繳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並編報企業當月應發退休人員費用名冊和用款計劃,經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審批後撥給。第十條企業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在所得稅前提取,營業外項下列支。退休養老基金不征稅和附加費。第十一條對拒不參加統籌或有能力繳納而不按時繳納統籌基金的企業,社會保險機構委託銀行按日收取應繳款額的千分之三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退休養老基金。不繳滯納金和統籌基金的,勞動人事部門視其情況可暫停其勞動業務,待其繳納後,方可恢復其勞動業務。
對繳納統籌養老基金確有困難的企業,在徵得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批准並簽訂緩繳合同後,可以分期、分步繳納。第十二條存入銀行的退休養老基金採取委託銀行收款結算辦法,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委託企業開戶銀行按月收款(收付雙方免簽協議書),轉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統籌基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挪用。第十三條存入銀行的退休養老基金,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存款利息應人武部轉入退休養老基金。

㈤ 在川藏高原工作十五年退休後工資補貼有什麼

在高原十年以後,退休到平原可以享受高原補貼。
國辦發(1982)36號文件規定:凡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丁作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幹部、工人,退休費標准提高5%;累計滿15年以上的,退休費標准提高10%。提高後均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區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費標准。

根據勞人薪(1983)359號文件規定:凡在青海省海拔20OO米至3500米地區工作,累計滿15年的幹部、工人,退休費標准提高5%;累計滿20年的,退休費提高10%;在海拔3501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5年的退休費提高10%;累計滿20年的,退休費提高15%。提高後均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在西藏自治區工作的工人,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退休金標准提高5%;累計滿15年以上的,退休費標准提高10%;在海拔3500米以下地區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費標准。對於曾經在西藏自治區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10年以上的工人,以後調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的,其退休時退休費標准仍可按上述規定分別提高5-10%,但提高後的退休費標准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另外,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後,高原地區工作的工人本著新老辦法對比,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按月領取退休金。

㈥ 國家有這規定青海西藏工作者有高原補助嗎

不只西藏有,四川藏區和雲南藏區都有。。。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實施。
自然地理環境的指標為:
1、海拔,主要反映海拔高度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2、土被系數,主要反映土壤資源狀況對生產生活的影響,考慮不同土壤類型的差異及土壤荒漠化和喀斯特地貌等因素。
3、水資源適宜度,主要反映水資源狀況,考慮濕潤度、降水量和河網密度等因素。
4、地表崎嶇度,主要反映地形地貌對工作生活條件的影響。
5、人生氣候指數,主要反映氣候的適宜度,考慮氣溫高低、風速大小、太陽輻射強弱等因素。
人文社會發展的指標為:
1、邊遠性指數,主要反映邊遠程度,考慮交通、通訊等因素。
2、人文發展指數,主要反映公共服務的基本條件,考慮醫療衛生、教育文化、財政收入等因素。
按以上指標,對縣級行政區域的艱苦邊遠程度進行量化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確定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范圍和類別的基本依據。
確定范圍和類別。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范圍和類別,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依據評估指標體系的量化評估結果,結合政策性因素,在綜合平衡的基礎上確定。列入范圍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類別由現行的四類調整為六類,由低到高依次為一類、二類、三類、四類、五類、六類。
調整津貼標准。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調整為,一類區月人均70元,二類區月人均130元,三類區月人均230元,四類區月人均400元,五類區月人均680元,六類區月人均1000元。在各類區平均標准內,不同職務(崗位)人員適當拉開差距。
(四)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國家根據各地的自然地理環境和社會發展變化情況,每五年評估調整一次范圍和類別,從調整當年的1月1日起執行。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狀況、財政能力、調控地區工資差距的需要以及艱苦邊遠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水平,適時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
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范圍、類別和標準的調整,由人事部會同財政部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有關政策
(一)根據評估結果需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范圍和類別的,從調整的次月起執行。新列入范圍或類別發生變化的,按新確定類別的津貼標准執行;調整出范圍的,停止執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二)列入范圍的縣(市、區),行政區劃發生變更後,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報人事部會同財政部重新評估確定。
受單位派遣,到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市、區)工作六個月以上的人員,期間可執行工作所在縣(市、區)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
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所需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

㈦ 青海哪些縣有高海拔補貼

根據相關資料顯示,當地澤庫縣(海拔3660 )、河南縣(海拔3510) 、瑪沁縣(海拔3730)、 班瑪縣(海拔3560 )、甘德縣(海拔4020)、 達日縣(海拔3970) 、久治縣(海拔3628)、 瑪多縣(海拔4300) 、玉樹縣(海拔3710)、 雜多縣(海拔4080)、 稱多縣(海拔3825) ;治多縣(海拔4193) 、囊謙縣(海拔3660) 、曲麻萊縣(海拔4223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離休人員可以領取高海拔補貼。
根據相關資料顯示,以青島海平面為根據,青海當地相關的海拔高度分別為:

西寧市2261.2 大通縣2720 湟中縣2645 湟源縣2666
平安縣2114 民和縣1800 樂都縣2000 互助縣2520 化隆縣2848 循化縣1860
海晏縣3000 門源縣2880 祁連縣2810 剛察縣3300
共和縣2880 同德縣2980 貴德縣2205 興海縣3306 貴南縣3100
德令哈市2980 格爾木市 2850 烏蘭縣2960 都蘭縣3180 天峻縣3408
同仁縣2480 尖扎縣1990 澤庫縣3660 河南縣3510
瑪沁縣3730 班瑪是3560 甘德縣4020 達日縣3970 久治縣3628 瑪多縣4300
玉樹縣3710 雜多縣4080 稱多縣3825 治多縣4193 囊謙縣3660 曲麻萊縣4223
高海拔地區折算工齡補貼是國家規定的補貼項目。高海拔地區折算工齡補貼實施范圍為青海省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離休人員。
退休人員根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調整,不納入實施范圍。補貼標准為在海拔3500米至4499米地區工作的,在此地區累計實際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月折算工齡補貼標准調整為22.5元;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在此地區累計實際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月折算工齡補貼標准調整為45元;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折算工齡補貼,在上述標准基礎上提高15%,月補貼標准分別調整為26元和52元。提高高海拔地區折算工齡補貼標准,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參考資料:http://www.xnrsj.gov.cn/show.action?c=16&n=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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