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央企退休職工社會化有中央文件嗎
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目前還不能實現社會化管理。
B. 邯鄲養老金政策
法律分析: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目標任務、范圍、項目和形式(一)目標任務從2000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結算方式全部由差額結算改為全額繳撥;市直單位分期分批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年底基本實現養老金社會化發放。(二)發放范圍已參加養老保險統籌並按國家規定辦理了離休、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其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直接進入社會化發放范圍。(三)發放項目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應計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社會統籌范圍內的標准項目:1、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計發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生活費及護理費、洗理費、交通費、各種補貼。2、按冀政〔1998〕1號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一定比例的各種生活、物價補貼及調節金和護理費、洗理衛生費、交通費。3、離退休人員調整增加的養老金。4、死亡離退休人員的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的一次性生活困難救濟費。
法律依據:《邯鄲市人民政府關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的通知》第二條規定: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目標任務、范圍、項目和形式(一)目標任務從2000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結算方式全部由差額結算改為全額繳撥;市直單位分期分批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年底基本實現養老金社會化發放。(二)發放范圍已參加養老保險統籌並按國家規定辦理了離休、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其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直接進入社會化發放范圍。(三)發放項目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應計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社會統籌范圍內的標准項目:1、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計發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生活費及護理費、洗理費、交通費、各種補貼。2、按冀政〔1998〕1號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一定比例的各種生活、物價補貼及調節金和護理費、洗理衛生費、交通費。3、離退休人員調整增加的養老金。4、死亡離退休人員的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的一次性生活困難救濟費。(四)發放形式本著就近、方便、安全和及時的原則,採取以下形式:1、居住本市的離退休人員,委託銀行發放。2、家居農村和定居市外、國外的離退休人員,通過郵政局或委託銀行電匯發放。3、居住本市年邁體弱、鰥寡孤獨、行動不便的離退休人員經本人申請,企業核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
C. 什麼是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離退休人員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退休費,社區管理的離退休人員。
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是指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採取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管理服務。
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也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既有利於進一步保障企業退休人員晚年生活和提高生活質量,又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安心生產經營。我國自本世紀初開展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當前社會管理措施已經基本完善。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
《關於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
中辦發〔2003〕16號
二、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
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是指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採取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管理服務。街道和社區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保障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企業退休人員提供社會保險政策咨詢和各項查詢服務;跟蹤了解企業退休人員生存狀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幫助死亡企業退休人員的家屬申請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津貼;集中管理企業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組織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黨員經常開展組織活動,加強企業退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業退休人員健康檔案,有計劃地開展健康教育、疾病預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醫療、護理和康復服務;組織企業退休人員開展文化體育健身活動,指導和幫助他們通過各種形式的社會公益活動發揮余熱,開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
企業退休人員中由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的移交、管理問題,另行規定。由縣(市)以上各級黨委管理的企業退休領導幹部,在納入街道和社區管理時,人事檔案暫不移交,街道和社區可先建立這些退休人員基本情況的信息庫。
D. 關於國家電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文件
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是國家的統一決策,國家電網也不例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
《關於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
中辦發〔2003〕16號
近年來,各地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在基本實現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由社會服務機構發放的基礎上,加大推進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力度,取得初步成效。這對深化企業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這項工作目前尚處於起步階段,一些部門和地區還存在思想認識不到位、工作條件不配套、職責分工不明確、管理服務不規范等問題。為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領導
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是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體體現,也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項重要任務。按照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對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廣大企業退休人員長期以來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和國家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他們的晚年生活應當通過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同時,積極推進這項工作,對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對於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其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統籌規劃,保證工作的順利推進。
各地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有關目標和要求,以深化企業改革、維護社會穩定和不斷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生活質量為宗旨,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積極探索推進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有效途徑和方法,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完善和規范管理服務辦法。要充分利用城市社區資源,努力實現企業退休人員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使他們共享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成果。
二、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
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是指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採取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管理服務。街道和社區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保障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企業退休人員提供社會保險政策咨詢和各項查詢服務;跟蹤了解企業退休人員生存狀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幫助死亡企業退休人員的家屬申請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津貼;集中管理企業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組織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黨員經常開展組織活動,加強企業退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業退休人員健康檔案,有計劃地開展健康教育、疾病預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醫療、護理和康復服務;組織企業退休人員開展文化體育健身活動,指導和幫助他們通過各種形式的社會公益活動發揮余熱,開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
企業退休人員中由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的移交、管理問題,另行規定。由縣(市)以上各級黨委管理的企業退休領導幹部,在納入街道和社區管理時,人事檔案暫不移交,街道和社區可先建立這些退休人員基本情況的信息庫。
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形式
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基本形式是將企業退休人員直接納入街道和社區進行管理與服務。大中城市和其他經濟比較發達、社區建設比較規范的地區,應主要採取這種形式。中央下放到地方管理的企業的退休人員,原則上應納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區實行屬地管理,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工作,仍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
由於各地城市社區建設發展不平衡,部分地區在一定時期內還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採取一些現實可行的管理服務形式。在遠離城市的獨立工礦區和企業退休人員居住比較集中的企業生活區,可以委託企業主管單位或企業,確定或設立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對退休人員實行管理服務。勞動保障部門要通過統一機構名稱、統一規章制度和工作職責、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等方式,加強對這類管理服務機構的指導和規范。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企業原有的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人員和設施一並移交當地政府,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在社區組織不夠健全、企業退休人員居住比較分散的縣,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對企業退休人員進行管理服務。部分地區經當地政府確定,由有關部門、單位建立的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充分利用現有的組織、人員及活動場所,繼續開展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隨著企業辦社會職能的逐步移交和當地社區建設的發展,這幾種管理服務形式應逐步過渡到由街道和社區進行管理服務的基本形式。
四、加強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要加強街道、社區和企業黨組織建設,做好企業退休人員黨組織關系的接轉工作,開展黨的組織活動。尚未建立黨組織的社區,要加快黨組織建設的步伐,努力實現「一社區一支部(總支、黨委)」的目標。企業退休人員中黨員的組織關系要轉入居住地黨組織。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黨員,其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分離的,應將組織關系轉入居住地黨組織;又被原單位返聘的,組織關系繼續留在原單位;受聘於其他單位或外出務工經商半年以上的,組織關系轉入所去地區或單位的黨組織。街道和社區黨組織要認真抓好這項工作,及時將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黨員編入基層黨支部,切實加強對他們的教育管理。要及時組織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履行黨員義務,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對於轉到街道和社區管理的企業退休領導幹部,街道黨(工)委和上級黨組織應積極創造條件,保證這些退休人員能夠按原來的職務級別閱讀文件,參加相關的會議和活動,確保他們的政治待遇不受影響。
在推進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過程中,要認真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有關部門和街道、社區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有關政策、措施,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要把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困難結合起來,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實效,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消除企業和退休人員的顧慮,爭取社會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廣泛支持。
五、盡快落實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工作條件
各地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精神,加強街道、社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街道和工作任務重的鄉鎮可設立或確定負責勞動保障事務的機構,具體由各地黨委、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的人員編制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方案,商同級編制部門確定。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以及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經費由財政安排。要採取措施統籌解決開展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場所和設施等方面的問題,滿足企業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政策查詢、工作人員辦公和組織開展文體活動等方面的需要。
六、繼續落實企業在一定時期應承擔的責任
企業應加強與退休人員所在街道勞動保障機構聯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的移交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及時解決他們的生活和思想問題。移交的人事檔案要做到材料齊全、完好。企業退休人員的統籌項目外養老金,由企業繼續按有關政策發放。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和醫療費,繼續由原渠道支付;企業退休人員居住的企業住房,尚未實行房改的,管理和維修工作仍由企業負責。企業不得以社會化管理為由隨意減少退休人員的福利待遇。企業現有的用於退休人員活動的場所、設施,要繼續發揮作用,並向社會開放。
七、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內容多,涉及面廣,各地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動員社會各有關方面的力量,共同把這項工作做好。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的指導,積極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及時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范圍,在醫葯費結算方式上對社區內的企業退休人員予以適當照顧並提供方便。組織部門要加強街道和社區黨建工作,指導街道和社區黨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組織活動,加強對企業退休人員中黨員的教育管理。發展改革部門要把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快發展社區服務業,加強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民政部門要加強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堅持產業化、社會化發展方向,加快社區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將有特殊生活困難的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社會扶助范圍,及時提供公益性養老服務,及時向符合享受低保條件的企業退休人員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財政部門在編制預算時,要統籌考慮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所需經費。衛生部門要加快社區衛生服務網路建設,為企業退休人員就近醫療提供方便。文化、體育部門要加快社區文體設施建設,組織企業退休人員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體育健身活動。工會、共青團、婦聯、老齡等組織和機構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務網路,發揮自身優勢,積極組織和指導社會志願者隊伍和其他社會公益組織,為企業退休人員特別是為高齡、孤寡、病殘等生活困難的退休人員提供義務服務,並在維護企業退休人員合法權益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目標和任務,抓緊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於2003年7月底前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並盡快組織實施。
E. 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存在的問題
法律分析:對企業退休職工社會化管理來說,建立系統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可以保障職工的老年生活不會因為企業改制或關停並轉而受到損害,為離退休職工規避風險。同時,實現企業離退休職工社會化管理可以提高離退休職工的生活質量,為企業減輕負擔,實現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為此,對企業離退休的職工來說,進行社會化的管理可以實現社會化管理工作的雙贏,防止離退休人員的上訪及激烈性群體事件。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F. 國家離退休人員政策法規有哪些
轉載自政策網路:
老幹部離休退休以後,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顧,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並注意很好地發揮他們的作用。這應當成為我們黨和國家的堅定不移的政策原則之一。(中發[1982]13號)
l 政 治 待 遇
對於一切離休退休的老幹部,他們的政治待遇,包括閱讀文件、聽重要報告、參加某些重要會議和重要政治活動等等,應當一律不變。(中發[1982]13號)
在舉行重大慶祝會、紀念會等,要請離休幹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榮譽席就座。(勞人老[1982]10號)
離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原則上按同級在職幹部的待遇閱讀機要文件、聽重要報告、看必要的學習材料以及參加重要的政治活動和會議。
對因病或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離休幹部,在不違背保密制度的原則下,老幹部部門指定專人赴離休幹部住地送閱重要文件或口頭傳達重要會議精神。(國辦發[1983]39號)
為了體現黨和國家對離休幹部政治上的關懷,使他們及時了解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大好形勢,有利於發揮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據各地經驗,在他們健康條件允許和本人自願的情況下,可以適當組織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的一些活動。(勞人老[1983]18號)
l 離退休費待遇
■1999年
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機關、事業單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留任的除外),從1999年7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機關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人每月增加數額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員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人員,省(部)級及以上職務210元,廳(局)級170元、處級140元、科級110元、科員及辦事員9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17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14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110元、助教以下職務90元;工人,特級技師和技師11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職生活費。
上述辦法僅限於這次增加離退休費,在職人員正常晉升職務工資檔次時,離退休人員仍按《人事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人發[1997]91號)規定的辦法執行。(國辦發[1999]78號)
從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適當增加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企業離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水平應與機關事業單位大體相當,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幅度,1999年應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應比1998年月平均養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目前養老金的實際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確定。今年已經對養老金進行了正常調整的地區,在這次調整中相應沖減。(國辦發[1999]69號)
l 提 高 待 遇
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工人),是否同幹部一樣享受老紅軍、老幹部待遇的問題。根據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解決部分老紅軍、老幹部工資過低和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應享受老紅軍、老幹部的待遇。其標准工資低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十七級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級的標准工資額。(由所在單位負責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已經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改按離職休養的規定辦理,並從批准之月起執行。)([81]勞險字9號)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未擔任司局(地專)級職務的行政十四級以上老幹部離休後,一般可享受司局(地專)級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未擔任處(縣)級職務的行政十八級以上老幹部離休後,一般可享受處(縣)級的政治、生活待遇。(中組發[1982]13號)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幹部,其標准工資額應高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十四級幹部的工資額,離休後方可享受司局(地專)級政治、生活待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幹部,其標准工資額應高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十八級幹部的工資額,離休後方可享受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中組發[1984]11號
勞人老[1984]13號)
為了解決工資改革後離休的部分老幹部繼續按有關規定享受司局級或處級待遇的問題。1982年底以前,國家機關、科學文教衛生等部門,按國務院調整工資的規定,工資級別調為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的幹部,仍按中組發[1982]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和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國營企業非國家機關行政級幹部,1983年底以前按國務院調整工資的規定,其標准工資額調為高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十四級、十八級幹部工資額的(不包括浮動工資、津貼、補貼和各地區、各部門自行調整的工資),仍按中組發[1984]11號、勞人老[1984]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和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組通字[1985]44號)
確屬落實幹部政策,工資級別調升為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的幹部或調升後工資額超過當地行政十四級、十八級的國營企業非國家機關行政級幹部,離休後可以按中組發[1982]13號、組通字[83]29號、中組發[1984]11號和勞人老[1984]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或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老乾字[87]
第10號)
凡確屬平反冤假錯案、落實政策,工資級別調升為行政十四、十八級以上或調升後工資額超過當地行政十四、十八級的國營企業非國家機關行政級的離休幹部,可按照中組發[1982]13號、組通字[83]29號、中組發[1984]11號和勞人老[1984]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或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除此之外晉級的,仍按組通字[1985]4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老乾字[87]第047號)
離休幹部按中央組織部《關於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幹部離休後分別按司局級和縣處級待遇的通知》(中組發[1982]13號)規定提高待遇後,享受副司局級或副縣處級待遇。(老乾辦字[1993]第106號)
l 特殊貢獻待遇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5%-15%,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78]104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費標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83]141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一般系指:國家統一頒發的各種獎(如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等)獲得者,集體獎指主要發明人或作者;全國勞動模範、全國勞動英雄、全國先進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一級授予的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一級確認為在生產、科研、文教、衛生、管理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者。上述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體確定。(勞人科[1983]153號)
凡建國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986年已滿60周歲,並於1983年9月1日前獲得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稱的老科學家、老教授、老專家(含建國前在國外工作,建後回國的),在他們退休後,仍可保留原已獲得的稱號,他們的退休費按其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發給。對於過去已經辦了退休手續,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同樣對待;領取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退休費的時間,自1986年2月起計算。(國發[1986]26號)
國發[1986]26號文件所規定的三個條件,高級專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級專家)必須同時具備,方可保留原已獲得的稱號,並領取原工資額百分之百的退休費。([86]國科發干字0281號)
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幹部離休後提高待遇的問題,仍應按照中央組織部《關於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幹部離休後分別按司局級和處級待遇的通知》(中組發[1982]13號)、《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國營企業非國家行政級幹部離休後分別享受司局級、處級待遇的通知》(中組發[1984]11號、勞人老[1984]13號)和《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工資改革後離休的部分老幹部待遇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85]44號)文件的規定辦理。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幹部,在職時按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的規定享受的乘車、醫療等項待遇,離休後仍可以繼續享受。(老乾辦字[1990]213號)
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貼及按去年發放特殊津貼的標准,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徵工資調節稅,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離、退休後可繼續享受,數額不減。(中發[1991]10號)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獲得特殊教師榮譽稱號並享受特級教師補貼費,在退休時仍保持其稱號和待遇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勞動人事部[1982]教計資字213號第一條的規定執行,即:「特級教師退休、病休時,有補貼費的,其補貼費可作為計算退休費和病假待遇的基數;離休時有補貼費的,補貼費照發」。(人退司函[1991]5號)
對部分收入較低的離退休專家發給適當生活補貼。這次發放補貼的范圍是1998年12月31日前離退休,在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前專業技術級別為1-6級的離退休專家。根據離退休專家原專業技術級別和現有月固定收入額確定補貼標准。1-3級離退休專家月固定收入達不到1000元的,補足到1000元;4-6級離退休專家達不到800元的,補足到800元。(組通字[1999]11號)
l 1-2個月工資生活補貼
老幹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不增發生活補貼。
老幹部離休後的生活補貼,自批准離休之日起按年發給。(國發[1982]62號)
《幾項規定》(國發[1982]62號文件)第三條中所稱「標准工作」,一般是指由國家統一制定的工資標准表中的級別工資,但有保留工資的離休老幹部,其標准工資中含保留工資。
離休老幹部按《幾項規定》享受的「生活補貼」,當年一至十二月不論哪個月批准離休的,都在批准離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額發給(離休前領取的獎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為離休的老幹部,其生活補貼應從1982年4月開始發給。從第二年開始,在每年一月份發給。(勞人老[1982]10號)
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或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現在仍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老工人(含軍隊無軍籍的工人),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對於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後除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外,再增發一部分生活補貼。生活補貼的數額為: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兩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生活補貼,從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額發給。(勞人險[1983]3號)
離休幹部按《國務院關於提高主要副食品銷價後發給職工副食品價格補貼的幾項具體規定》(國發[1979]245號)享受的每人每月五元副食品價格補貼和按《國務院關於發給離休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通知》(國發[1985]6號)規定享受的十七元生活補貼費,可納入本人離休費總數,計發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離休費總數的生活補貼。(國發[1989]82號、83號)
按照國發[1982]62號和國發[1989]82號文件規定,每年享有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離休費總數生活補貼的離休幹部,這次(指國發(1991)74號)增加的離休費,可作為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今後,凡是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均可照此辦理。(人退發[1992]3號)
l 保 險 統 籌
國營企業單位離休幹部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的保險待遇,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救濟費和醫療待遇。其中醫療費用的列支項目與離休幹部原來在職時相同。國營企業單位的職工退休後,其供養直系親屬不再享受醫療待遇。退休人員死亡後應當享受與在職職工相同的喪葬補助費;如有供養直系親屬,其供養的直系親屬還可享受撫恤費或救濟費。(勞人辦險[1986]1號)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國發[1997]26號)
各地要通過加強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財政補助等措施,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目前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費足額繳撥的地區,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為全額繳撥。各地不得實行行業間的封閉運行,
對尚未完全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地區,在明確保證發放責任的同時,要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對當期發放確有困難的地區要及時實施基金調劑。對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要認真進行清理,凡屬國家規定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必須保證足額發放;統籌項目外的,應由企業根據效益自行確定。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確保按時足額發放、減輕企業負擔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獨立於企業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條件。各地要制定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工作方案和實施計劃,力爭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實現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或委託銀行、郵局等社會服務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目標。(國發[2000]8號)
l 護 理 費
因公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離休幹部,一般可發給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標准工資的護理費。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護理費。需要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有困難的,可酌情補助。(國發[1980]253號)
《暫行規定》第五條所稱因病殘發給護理補助費的標准,不得超過當地一個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的工資標准。病情好轉、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後,護理補助費停發。(勞人老[1982]10號)
對於離休、退休的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殘廢軍人,應參照國發[1978]104號、國發[1980]25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由發放離休費、退休費的單位發給護理費。(民[1984]優18號)
離休、退休人員按照國家規定條件享受的護理費,其標准調整為《關於印發國營大中型企業職工工資標準的通知》(勞人薪[1985]31號)中規定的當地新五級工標准工資的中線(六類區為51元)。本通知自下達之月(1986年11月)起執行。(勞人老[1986]16號)
企業工傷全殘職工護理費標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程度,一般分別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50%、40%、30%。其費用按現行渠道開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標准,對於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的特別嚴重者,護理費標准可以高於社會平均工資的50%,對於部分護理依賴者中的較輕者,護理費標准可以低於社會平均工資的30%。(勞險字[1992]28號)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適當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根據民政部《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民[1989]優字18號)評定的傷殘等級確定。凡特等和一等傷殘人員可享受護理費,其標准:特等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50%;一等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40%、30%。傷殘情況特別嚴重的,護理費可略高於本等級標准,傷殘情況較輕的,護理費可略低於本等級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護理費的具體標准。(人退發[1993]1號)
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當地新五級工月標准工資的中線(六類區51元)調整為每月100元。已高於此標準的地區,不再調整。新的護理費標准從1998年7月起執行。(人發[1998]56號)
l 優 撫 待 遇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民發[1980]5號財事[1980]34號)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因公犧牲、病故一次撫恤金標准進行調整。從1986年7月1日起,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因公犧牲、病故一次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標准發給:軍隊幹部、志願兵、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的一次撫恤金,按其犧牲時的20個月工資計發。軍隊幹部、志願兵、機關工作人員病故的一次撫恤金,按其病故時的10個月工資計發,但其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被軍委或大軍區授予英雄模範稱號的軍人因公犧牲或病故,增發應領一次撫恤的1/3。榮立二等功以上的軍人因公犧牲或病故,增發應領一次撫恤金的1/4。離休、退休的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病故的一次撫恤標准,也按上述規定執行(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時的全額工資計發)。(民[1986]優6號)
1993年10月1日後離休、退休的,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今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計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作;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取消1986年對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人薪發[1994]48號)
l 醫 療 保 健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國發[1998]44號)
l 探 親
國家建立職工探親制度,是為了解決在職職工因工作和生產需要與家屬分居兩地的團聚問題,退休、退職職工已經脫離工作和生產崗位,一般在存在與家屬分居兩地問題,對探親假也不應理解為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職工退休、退職後不應再享受國務院規定的職工探親待遇。(勞險司函[1989]1號)
l 住 房
關於易地安置離休幹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產權歸屬問題。凡安置時原工作單位與接受安置單位已商定歸屬的,按協議確定;未明確歸屬的,根據勞人老[1982]10號文件第十四條的規定精神,產權歸接受安置單位或地區。房改中,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個人需購買現住房時,應按產權持有單位或地區的政策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享受該單位或地區同職級離休幹部的購房優惠待遇。(老乾字[1994]3號)
G. 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以後感覺怎麼樣
企業退休人員實行 社會 化管理,推向社區負責實施,對退休人員來說,只有弊病,沒有益處,也是對退休人員極不負責任的管理模式。首先公務員退休為什麼不需要推向 社會 管理,難到退休公務員思想境界,高於退休的工人階級?千萬不要把退休的企業工人,作為「試驗品」,應先由公務員做起。其次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每月由勞動社保公司發放外,沒給企業增加額外經濟負擔。反而公務員退休,除機關社保公司,每月給予高額退休金外,每年不定期的給退休公務員,發放精神文明獎、文明單位獎、文明城市獎、單位績效獎等等,似乎這些「獎」都是退休公務員的「貢獻」,與企業退休人員,沒任何的關系,更沒有額外收入。其三企業退休人員推向 社會 管理,社區部門不了解退休人員具體的經濟、 健康 等情況,也不利於管理,遇到問題,社區不好處理,最終還是推還原企業處理。眾多退休人員來自各個企業,他們之間相互不了解,不好溝通,除「抱怨」,還是抱怨,不利於 社會 和諧,只會增加 社會 的矛盾和負面影響。其四把企業退休人員推向 社會 管理,實際上,沒有管理,或是無負責任的管理。社區由於人力,物力,財力以及管理能力的局限,只能粗放式或放任自由的管理,退休人員遇到原有的工傷等問題,會出現社區與原企業相互推諉的現象,不利於問題的解決,只能激化矛盾。其五現在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已經由社保領取,企業負擔不重,個別由於工傷等遺留問題,應由企業解決,社區也無能力解決。其六退休人員 社會 化管理,理應退休公務員當先,公務員有豐富的 社會 工作經驗,文化素質較高,有能力協助社區的管理,活躍社區文化,增加社區活力。其七,如果政府部門認為退休人員推向 社會 化管理,有好處,那就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公務員與企業退休人員,同步推向 社會 化管理,不能任何改革讓企業員工當先鋒隊,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不知道將退休人員實行 社會 化管理的意義何在?因為現在的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已經是社保領取,不存在給單位增加負擔的問題,而且原來的單位都是工作了若干年的單位,一般而言,大家都會有點親近感,一個單位的同事之間也比較容易交流。有什麼問題比較容易溝通,而實行 社會 化管理後,一個社區里,五湖四海的人都有,彼此之間難以做到很好的交流。這就會給社區管理帶來一定的難度,不如由原單位管理。除非原單位已經不再存在,那麼可以把原來的退休人員交給所在居住地實行社區管理。
非常贊成「退休人員實行 社會 化管理」,但應該這樣來推進:一,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先行一步,劃轉社區,毫不例外;二、各級退休的領導幹部不搞特殊化,也先走一步,帶頭劃轉到社區;三、接下來是各類企業當然包括國企退休人員以及其它退休人員,都劃轉社區;四、以後退休的人員,直接去社區報到。 社會 主義價值觀講得是民主、公平、法制 ,只要前兩部分人員劃轉到社區了,企業退休人員絕不會像現在這樣都在疑惑、質詢和反對這件事情。只要政府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及領導幹部退休都劃轉社區了,社區為此服務的各種條件肯定會盡快改善改進並不容質疑地能滿足需要。但是不贊成先全面劃轉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的作法,涉及人太多,負作用太大。即是試點,也應該同步增加對政府、事業和領導幹部劃轉社區的試點。之所以非常贊成「退休人員實行 社會 化管理」,是因為中國漢字在這個問題里表達的是泛指,即:「全部退休人員實行 社會 化管理」。
退休人員實行 社會 化管理是大勢所趨 ,但是具體的管理和服務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2019年,國家制定了《關於國有企業退休人員 社會 化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在2020年底之前將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移交街道和社區實行 社會 化管理,主要包括檔案管理、組織關系管理和 社會 保障管理。
從1991年國家實施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開始,退休人員就逐漸需要進行 社會 化供養。但是,由於 歷史 原因,退休人員的管理任務還有仍然落在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身上。像一些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都有相應的老幹部管理部門、科室或者支部。這實際上,還是過去職工入職後就有單位統管統包一樣,是過去單位支付養老待遇制度的一種延伸。
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往往福利條件較好,還會經常對老幹部以走訪慰問,比如說發點過節福利等等。有的單位還會組織老幹部、老職工進行外出 旅遊 。這些福利性的待遇,也是退休職工們不願意實行 社會 化管理的原因。可是這樣的福利體系,也一定程度上成為阻止人才流動的一系列阻礙。
對於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用人單位的退休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這些人員一直實行 社會 化管理,也沒有出現問題。而且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非在當地退休生活的人員,其實很多福利都享受不到。而且,對於各種退休認證和組織生活也會產生不便。比如說現在各地人社部門對於普通企業退休人員都實施刷臉認證,但是對於一些國有企業並沒有這樣的精力和財力進行APP的研究和開發,組織實施人工驗證的話,花費的行政成本又太高。
本身退休人員的管理就屬於 社會 化的職能。企業就應該是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就應該側重於公益服務,行政機關應該側重於行政管理。 如果有國有企業或者單位承擔相應的管理工作,不僅會大大增加相應的管理成本,而且效率非常低下。全國幾十萬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如果取消了退休老人管理,將會節約大量的資金和人工成本。因此,為了全面深化國企改革,增強國有企業的競爭力,國家將推動退休人員 社會 化管理工作也是大勢所趨了。
當然,目前由於社區服務工作力量還不充足,制度不完善,一些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和養老服務跟不上,有關工作真的還需要進一步加強。
不過,如果能夠給移交 社會 化管理的退休老人以相應的福利補償,建立合理的管理費用負擔機制,這樣理順起來就會簡單的多了。
退休人員實行 社會 化管理,對於退休的人來說,總的感覺是被拋棄似的失落感和無奈感。
實行 社會 化管理之前,大型企業的退休職工都由企業退休站管理。退休站好象退休職工和企業之間的紐帶,連結著退休職工與單位,使退休職工有著對單位的歸屬感、依賴感,時時感受著與單位之間的聯系和單位的溫暖。
現在的大部分退休人員,退休前基本上都是長期工作在一個單位,與單位之間有著血肉般的聯系和深厚的感情,單位同事之間如同家人。在退休站管理時,退休職工和單位之間的這種聯系依舊存在,退休站退休職工的另一個家。退休職工到退休站彷彿回家一般,並成為一種行為習慣。職工通過退休站,隨時了解單位的動態,關心著單位的生產和經營狀況,好象還是單位的主人一樣。
得知退休人員要實行 社會 化管理的信息後,退休職工的第一感覺就是被單位拋棄了,一種掉入冰窟中一般的、冷冰冰的感覺。甚至對原有的三觀都產生了懷疑和沖擊,單位與人、 社會 與人、人與人之間,似乎就是一種利用與被利用的關系,用過之後,便可棄之一旁。昨日還是單位的人,今日退休手續一辦,便被扔入 社會 ,與單位再無瓜葛。
然而,退休人員實行 社會 化管理,已成為大趨勢,退休人員願意也罷、不願意也罷,無奈也罷、失落也罷,也只能隨波逐流,任由擺布。
退休人員 社會 化管理,就是交由社區管理,但怎麼管,管些什麼,退休人員無從得知。希望有關部門制定明確的標准和規范,讓退休人員看到希望,看到光明,看到晚年的幸福。千萬不要把 社會 化管理變成一種形式主義,管而不理。
如果有好處,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早就移交 社會 化管理了,退休人員管理也要實行雙軌制,好不好你應該明白吧。
讓人誰以理解和接受!與奮斗幾十年的單位徹底切割,與相處多年的人和事斷流,慘忍!遇到事情單位知根知底處理起來雙方便利。各項政策制度有它的連續性在原單位大家熟悉接受起來較容易!交到 社會 只能一刀切!出這種主意義的人目的是什麼?
退休人員實行 社會 化管理,感覺不好。一曰,只是工資歸 社會 勞資部門管理了;二曰,退休人員成了無人管的人了;三曰,退休人員是有組織情節的那幾代人,突然生老病死無單位過問,好凄涼。
我們學校退休人員有困難找學校,學校的理由很簡單,我們歸 社會 管理,他們無義務。真正體味到了,何為人走茶涼!
歸根結底一句話,退休人員 社會 化的結果,就是工資發放的地方變了,個人徹徹底底的「自由」了,處於無人管的狀態。
我也才退休,目前是單位的離退休處在管理和服務全校的退休教職工。其實,退休了,單位上還專門有個部門為離退休幹部職工提供服務,也是很好的事情。其實,離退休處每年組織大家春遊和秋遊各兩次,也是這種時候,退休後的同事可以見面聊天。還有就是組織黨員同志繳納黨費,組織學習等等。
我個人覺得:退休後如果實行 社會 化管理也是一種很好的嘗試,那就得加強社區建設和服務,組織社區居民參加有意義的活動,還有就是退休人員有任何訴求,也找得到相關部門解決,不能將退休人員放在 社會 上,一點不管不問。
這提問就有問題,是企退人員 社會 化管理,前提錯誤結論不可正確,退休了都成了平頭公民,讓企退人員回歸,機關事業退休人員不 社會 化管理,不是一般人?
H. 公務員退休後社會化管理嗎
目前公務員正在做社會保險的改革,一步步從退休領退休工資轉變為領社保養老金,所有公務員現在也在交社保了
I. 退休職工是否進行社會化管理,有什麼區別嗎
企業退休人員交給社區來進行管理,那麼對於我們退休人員來說會有什麼樣的影響呢?或者說會出現什麼樣的變化呢?這可能是很多退休人員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當然很多退休人員對於這個問題是非常的疑惑,不理解這是什麼意思,其實從根本上來講,對於我們退休人員來講,幾乎是沒有太大的關系。
好比這次人口普查一樣,就是說你如果說屬於該小區屬於該社區,那麼社區服務人員一定會第一時間通知你,那麼進行人口登記就是這樣的一個道理。所以說歸社區管理,對於我們養老金待遇的領取,包括養老金每一年的正常增長,包括今後享受到醫保的報銷待遇,並且發放養老金的這個社保卡的卡片,等各方面的問題都不會受到任何的影響,所以說大家其實也沒有必要去過度的緊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