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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職工重病探望制度

發布時間:2022-08-21 08:35:49

1. 如何做好國有企業離退休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

為您轉載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國有企業的離退休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雖然不是中心但影響中心,不是大局但又牽動大局。要維護穩定,重視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是一個重要方面。所以堅持「以服務為中心,以穩定為重點,以和諧為根本」的工作目標,想離退休老同志之所想,幫離退休老同志之所需,解離退休老同志之所難,盡一切可能為他們辦好事、辦實事,才能維護企業穩定。

1、健全管理體系,完善規章制度,創新活動載體,堅持以人為本用情服務。
健全服務管理體系,堅持「三個到位」,思想認識到位、機構人員設置到位、資金落實到位確保離退休管理服務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2.完善工作制度,確保離退休老同志待遇和訴求的落實
重視安排好離退休老同志政治學習,使他們「學習充電有書報,活動娛樂有場所,生老病死有人管」。形成了一系列制度並不斷創新完善。比如學習制度、團拜會、座談會、生病探視、慰問金慰問品發放、組織外出遊覽活動等。從領導到工作人員都始終堅持「工作要熱心,接待要誠心,辦事要細心,解釋要耐心」的管理服務理念,自覺去遵守去實施,用真情帶去組織的溫暖,為離退休職工提供周到服務,用愛心豐富他們的晚年生活。
3.創新活動載體,發揮離退休老同志在社區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堅持「服務細致化,服務個性化,服務親情化」原則,不斷創新服務形式,豐富服務內容,對困難離退退休職工晚年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的每個細節,都用心去排查,認真對待,妥善解決,最大可能提供便利。
定期走訪老同志家庭、生病住院探視看望,及時掌握他們的各種訴求。
推行為80歲以上老同志送生日蛋糕、照長壽像、舉辦集體生日喜宴、舉辦金婚鑽石婚慶典的敬老舉措。
為單身孤寡老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同志製作「愛心救助卡」(寫清姓名、家庭電話及住址、電話等信息),讓老同志隨身攜帶,在外萬一出現病倒或遇到困難時,能讓好心人及時聯繫到單位或家人。
利用「七一」、「中秋」、「重陽節」、「春節」等傳統節日舉行座談會、茶話會,主要領導親自到場,向老同志通報全局改革發展和生產經營情況,並聽取大家的意見和建議。
大力支持離退休職工組織太極劍隊、秧歌隊、健美操隊、合唱隊、秦腔自樂班等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化娛樂團隊,既展示了離退休職工的精神風貌,也極大地豐富了小區居民的業余文化生活。
組織了全局「五好文明家庭」、「文明和諧模範」評選表彰、社區慶祝建國六十周年文藝匯演、「九九重陽」文藝匯演、社區居民運動會。
組織離退休職工的外出參觀游覽活動。通過這些活動,為離退休職工提供了一個相互交流的機會和空間,受到了老同志普遍歡迎和稱贊。
充分發揮老幹部、老職工帶頭學習、溝通協調、教育群眾、維護穩定的作用,在各生活基地的「平安小區」、「和諧小區」等精神文明建設中做出了顯著的貢獻成績。
4.圍繞中心工作,發揮離退休人員在經濟建設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採取六項措施:進老同志的門、解老同志的困、知老同志的需、安老同志的心,把他們的憂慮困難時刻掛在心上,把他們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不遺餘力做好離退休服務工作,用貼心服務換取理解,贏得支持、創造和諧,真正實現對離退休同志「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2. 退休人員大病救助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退休職工大病救助政策內容如下:退休職工申請大病救助,可以進行補助的疾病種類有:各類癌症、急、慢性腎衰、骨髓造血幹細胞移植、肝功能衰竭;

糖尿病晚期、系統性紅斑狼瘡、人工關節置換、臟搭橋術、肝功能衰竭、嚴重燒傷、眼角膜移植、心臟瓣膜置換手術、顱內手術、冠心病、心臟、肝、腎、胰腺移植等。

其中,對於一些符合救助條件的退休人員,可以由本人申請救助申請,上報所在單位離退休辦公室,並收集相關材料向上級進行提交。

局離退休管理處將信息整理匯總之後會報局「三不讓」幫扶救助工作辦公室。另外,退休人員申請大病救助需要提交二級以上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3. 北京市地方所屬城鎮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規定(9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保證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患大病時得到基本醫療,均衡企業醫療費用負擔,根據國家關於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和區、縣地方所屬城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包括按月領取生活費的退職人員,下同)。第三條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以下簡稱大病醫療費統籌)工作實行區、縣屬地管理。凡列入規定范圍的企業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企業所在地區、縣的大病醫療費統籌。第四條大病醫療費統籌的原則是:互助互濟,風險共擔;保險基本醫療,克服浪費;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第五條大病醫療費統籌實行基金制度。區、縣建立大病醫療費統籌基金,全市建立大病醫療費統籌調劑基金。
大病醫療費統籌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儲備」的原則籌集,專項用於大病醫療費用的支出。大病醫療費統籌調劑基金從大病醫療費統籌基金中提取,專項用於區、縣之間大病醫療費統籌基金籌集、使用的平衡和調劑。第六條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非因工負傷一次性住院的醫療費用或者30日內累計醫療費用超過2000元的,屬於大病醫療費統籌范圍。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大病醫療費統籌范圍:
(一)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院就診的(緊急搶救除外);
(二)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工傷舊病復發的;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
(四)因本人違法造成傷害的;
(五)因責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六)因自殺導致治療的(精神病發作除外);
(七)因醫療事故造成傷害的;
(八)按國家和本市規定醫療費用應當自理的。第二章基金籌集第七條繳費標准和費用列支:
(一)企業(不含外商投資企業)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按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其中2.5%在福利費項下列支;3.5%在管理費--勞動保險費項下列支。
(二)外商投資企業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按企業中方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在醫療費項下列支。
(三)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0%以上時,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90%為基數,按本條第(一)、(二)項的規定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
(四)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由企業從職工工資和退休人員養老保險金中代為扣繳。第八條企業和職工及退休人員個人繳納的大病醫療統籌費,由企業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專項存入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大病醫療費社會統籌基金專戶」。基金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第九條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收取的大病醫療費統籌基金,按當月收繳額的10%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繳納大病醫療費統籌調劑基金。第三章醫療管理第十條大病醫療實行定點醫院制度。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憑《醫療保險卡》到定點醫院就診。確需轉院治療的,應當履行轉院審批手續。
定點醫院的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局會同市衛生局制定。第十一條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確需做特種檢查、特種治療或者使用貴重葯品的,應當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並由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承擔部分費用。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局會同市衛生局制定。第四章基金支付第十二條大病醫療費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採取分檔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
醫療費用支付金額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體標准如下:
(一)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二)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三)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四)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五)5萬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前款各項所稱「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含本數。第十三條大病醫療費用的報銷,由企業填寫《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基金撥付審批表》,上報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審核撥付。

4. 怎樣制定基層工會職工慰問工作制度

一、平時對傷、病、殘職工慰問的范圍

1因工傷住院的職工。

2因病連續住院治療10天以上的職工。

二、節日慰問的時間范圍

1慰問時間

每年春節期間,由公司工會統一組織慰問。

2慰問范圍

(1)先進個人、勞動模範;

(2)一線生產崗位的生產人員;

(3)特困職工、公司部分困難職工家庭;

(4)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

(5)部分離退休老幹部。

三、慰問的原則和標准

1慰問看望患病的職工是組織的關懷,應由有關部門和主管領導代表組織看望,不能以個人名義用公款慰問職工。

2購買慰問品的發票必須有稅務印章,符合標准,發票的背面說明看望的職工姓名,由經辦人、基層工會主席簽字,經公司工會主席同意審批,公司財務老總簽字後,到公司財務報銷。

3平時慰問品購買標准執行工會有關標准,節日慰問品根據規定的標准發放。

4平時對患病住院10天以上職工的慰問;同一職工在同一年內只能享受一次公款慰問。

基層工會職工工傷報告單

5. 走訪退休人員,近期有無異常,是否需要幫助

需要。
慰問標准: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思想上尊重、生活上照顧離退休老同志的有關精神,規范走訪、慰問、探望離退休人員工作,特製定本制度。第二條慰問採取不同形式和靈活多樣的方法,對離、退休幹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訪,深入離退休老同志中間,主動聽取老同志對離退休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退休人員慰問制度。第三條堅持重大節日慰問走訪。每年中秋節、春節對離、退休老幹部和遺屬進行走訪慰問,具體形式和實施辦法在節前由局長辦公會議確定。第四條堅持住院慰問。對生病住院的離、退休幹部,及時安排人員前往慰問,積極幫助老同志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第五條堅持電話聯絡。電話了解詢問離、退休幹部近況,特別是關注身體狀況差、年齡大、獨居的老同志,涉及重要問題的要及時匯報。
困難離退休幹部幫扶制度:第一條: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及我局實際,家庭收入低,長期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和家庭意外變故等原因致貧、致困的離退休幹部解決實際困難,特製定本辦法。幫扶對象和范圍。第二條:全局離退休幹部,因下列原因生活確實存在特殊困難,列為困難離退休幹部:(一)本人得重症,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部分超過兩萬元的。(二)配偶患重症,家庭負擔醫療費用超過三萬元的。(三)夫妻雙方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子女不在身邊,或無子女,看病就醫不方便,護理條件差的。(四)離退休幹部去世,配偶無工作並久患重病,生活特殊困難的。將已故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生活特殊困難補貼范圍,擴大到離退休幹部無工作配偶中生活特殊困難及久病、重病的。(五)其他如天災、人禍等特殊情況,造成家庭特困的。

6. 中組部有關離休幹部病故後的待遇問題

最佳答案按照以下文件辦理

民政部 人事部 財政部

文 件

民發[2007]64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標准;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7. 勞動法退休工人趕上大病怎麼處理

醫保報銷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各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與衛生的程,女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制度,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制度,職工培訓制度,工會和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制度,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以及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和檢查制度等。勞動法最早屬於民法的范圍,十九世紀以來,隨著工業革命的發展,勞動法在各國的法律體系中日益佔有重要的地位,並逐漸脫離民法而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1802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勞動法——《學徒健康與道德法》,禁止紡織廠使用9歲以下的學徒,並規定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同時禁止做夜班。十月革命後,1918年蘇維埃政府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勞動法典,並於1922年頒布了新的《蘇維埃勞動法典》。早在1931年11月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華蘇維埃工農兵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就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先後制定了《勞動保險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這些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一起,構成了廣義上的勞動法。狹義上的勞動法,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8. 如何進一步加強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探討

一是建立專門機構,制定工作制度。總段設立了專門職能部門----後勤服務與離退休管理科,各段配備了專職離退休管理員,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制定了離退休管理工作制度,做到責任到位,具體到人,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努力。
二是建立和完善職工活動中心。總段機關及各段建立了離退休職工活動室,為離退休幹部、職工提供了專用活動場所,設置了閱覽室、棋牌室等,訂閱了《新疆日報》《參考消息》《環球報》《法制文萃》《中國老年報》《新疆都市報》《烏魯木齊晚報》(維、漢版)《良友》《家庭醫生》《中國公路》《新疆公路》《啄木鳥》《傳奇》《藍盾》《知音》《名人傳》《健康生活》等40餘種報刊雜志,並為每一位離退休幹部職工征訂了《老年康樂報》,讓離退休職工及時了解各類信息,了解祖國和新疆的發展。
三是積極組織參加各類活動。烏魯木齊公路總段後勤服務與離退休管理科積極組織離退休幹部職工參加了交通廳、社區等舉辦的麻將、象棋、釣魚等各類文體活動,進一步豐富了他們的業余文化生活,讓離退休職工在自娛自樂的同時,也增強了大局意識、團結意識。
四是進一步加強離退休黨員管理。總段離退休黨支部每月最少召開一次離退休黨員大會、一次小組會、一次支委會,一年召開四次民主生活會,組織黨員活動等,豐富了離退休黨員的黨組織生活,有針對性地做好他們的思想政治工作。總段退休工人田桂英身患多種疾病,家庭經濟狀況並不富裕,但聽說要為災區同胞捐款時,毫無顧慮的捐了100元。她說:「我的錢是黨給發的,我是一名黨員,要帶好這個頭。」
五是關心離退休幹部的生活。烏魯木齊公路總段後勤服務與離退休管理科把工作的著力點放在了離退休職工政治生活待遇落實上,做到了離退休職工離退休費足額發放,醫葯費按標准及時報銷,易地安置和異地居住的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按月郵寄,醫葯費隨到隨報。為了保證離退休幹部的生活質量,總段每兩年為老幹部進行一次健康檢查,並建立了健康檔案,對身患重病的離退休職工,做到定期走訪,切實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
六是關心易地安置離退休職工。總段平均每三年對易地安置和異地居住的離退休幹部、職工和遺屬進行一次普遍走訪慰問,使離退休幹部、職工切實感受到了組織的關懷和溫暖。2009年,由總段離退休管理科牽頭,抽調基層單位人員組成了總段赴內地看望離退休職工和遺屬慰問組,前往內地進行慰問。慰問組用了近一個月的時間,橫跨十三個省市,行程近萬公里,對易地安置和異地居住的19位離退休幹部、職工和8位遺屬進行了走訪慰問。 慰問組每到一處,都把組織的關懷和慰問送到老同志家中,同時對易地安置和異地居住老同志的思想、家庭、生活和身體狀況進行了全面了解,對老同志提出的問題能解答就當場解答,有疑問的和關於政策性的問題當場打電話請示總段領導和相關部門後,也進行了妥善解決。
二、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的設想
為適應新形勢下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的需要,我們將在過去工作的基礎上,不斷提升服務水平、不斷強化管理內容、不斷提高工作效率,讓離退休幹部滿意。
1.從思想上提高離退休幹部服務工作的認識。帶著深厚感情,把離退休幹部服務工作放在心上,把尊重、愛護、關心離退休幹部作為做好老幹部工作的前提,離退休幹部是一個特殊的政治群體,是我們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換位思考,沒有老同志昨日的艱苦奮斗,就沒有我們今天的發展成就;老同志的今天,就是我們的明天。
2.及時了解和關注離退休職工的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細致地做好他們的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時傳達文件,及時了解新形勢下廳、局、總段的工作動態,共同了解和感受交通發展所取得的成果,使老幹部更加支持和關心交通事業。
3.健全學習制度。及時組織學習,使離退休幹部、職工能夠掌握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總段不定期的召開離退休職工大會的同時,以座談會的形式學習文件、資料,進一步提高離退休黨員職工的思想覺悟,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對於行動不便的老黨員、老職工,離退休黨支部還經常派人上門走訪、上門宣傳。
4.帶著強烈的責任心,積極為老幹部解決實際問題。認真落實老幹部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積極為老幹部解決實際問題,將近期上級關於離退休工作的一些文件精神通報給大家,如增加離退休生活費的文件等,使大家了解和享受改革開放的成果。
5.發揮好離退休職工活動經費的作用。每年組織離退休幹部、職工到總段下屬的分段、養護站及工地進行參觀,讓他們感受各段、養護站和施工技術發生的變化,組織離退休職工開展郊遊,感受祖國大好河山,組織離退休幹部、職工開展文體活動,不斷豐富離退休職工娛樂活動等等,使離退休幹部、職工心情愉快、精神充實,使他們生活更加豐富多彩。
6.繼續辦好離退休職工活動室。離退休職工活動室是老同志的精神文化陣地,是老同志常來之處,我們將進一步充實活動室內容,在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增加報刊、雜志、棋牌數量等等,同時計劃配備飲水機等,方便老同志,使活動室更加舒適、更加有吸引力。
7.常聯系、常關心離退休幹部身體、生活情況。及時了解老同志的想法、了解他們的困難,盡最大努力幫助解決和做好政策解釋工作,積極聯系醫院為他們做常規體檢,對身體欠佳需進行治療的老同志,組織上會及時探望和關心,讓他們感受到大家庭的溫暖。

9. 慰問方式有哪些

慰問方式有哪些

慰問方式有哪些,慰問是一個漢語詞彙,意思是安慰問候。包括對軍屬、烈屬、勞模、英模、各種優秀獎章、獎勵獲 得者的慰問;對孤寡、殘疾、特困戶的慰問,那麼慰問方式有哪些呢

慰問方式有哪些1

慰問形式:

1、禮節型與實質型。禮節型慰問,通常指的是出於感情上的同情與道義上的責任,而對他人所進行的慰問。實質型慰問,則是指在熟人特別是關系密切者之間所採用的旨在幫助他人排解危難、煩燥或憂慮,使之忘卻悲哀,轉憂為安的慰問。在具體形式上,探望式慰問。探望慰問,即登門探訪看望慰問對象,通過會面、交談、勸解或是無言的相對,而進行的一種慰問。

2、函電式慰問。函電式慰問,即採用書信、電報、傳真、電子郵件及其他書面形式,對慰問對象所進行的慰問。

3、禮品式慰問。禮品式慰問,即以向慰問對象贈送慰問*禮品的方式所進行的慰問。向慰問對象所贈送的慰問品,講究匠心獨運,寓意深刻,借物寓情,催人奮進,令人喜悅。一般認為,鮮花、書籍、錄音磁帶、激光唱盤等等,都是可以廣為應用的慰問品。除此之外,能夠為慰問對象解除實際困難,或對其能夠有所幫助的物品,諸如食品、衣物、現金,亦為用作慰問品。

深切關懷:

1、真心地表現出同情。慰問應當是積極的,而不宜是消極的;同情應當重在鼓勵,而不宜讓對方感到灰心喪氣。

2、給予力所能及的幫助。

3、具備一定的耐心。

4、努力使慰問對象寬心。具體而言,要在進行慰問時把握尺度。一避免犯忌;二避免揭短;三避免添愁;四避免哀憐;五避免憶苦;六避免假設;七避免做假;八避免戲說。

慰問方式有哪些2

節日慰問的方法和技巧

一、突出重點,選好對象

節日不同,慰問的對象也不同,比如建軍節期間,重點慰問的是當地駐軍,包括人武部、消防中隊、武警中隊等單位官兵;教師節期間,慰問的是教育工作者、教師等;婦女節期間,慰問的主要是婦女同志。

同樣,組織不同,慰問的對象也有不同,比如,街道辦事處春節期間慰問,重點可以是困難老黨員、計劃生育困難戶、殘疾人、困難家庭等;黨總支、黨支部春節期間慰問,重點可以是老黨員、老幹部等;基層鄉鎮黨政元旦、春節慰問,可以是重點優撫對象、低保對象、百歲老人、敬老院集中供養五保人員、孤兒、貧困黨員、困難勞模和困難職工、困難老幹部、農村貧困戶、受災困難群眾、留守兒童、空巢老人等。

一般來說,慰問的對象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一是為單位和組織作出突出貢獻、表現優異的先進人物,比如單位的勞模、先進工作者、高層次人才等。二是傷、病、殘職工,這類職工有的是因為工傷,有的是因為個人原因造成的傷、病、殘。三是家庭經濟困難職工。四是一些特殊群體,比如婦女、兒童、軍屬、公亡遺屬、受災家庭等。五是本單位退休老領導、老幹部等。

二、形式多樣,重在慰問

慰問,可以在元旦、春節期間進行,也可以在婦女節、兒童節、建軍節、教師節、中秋節、國慶節等重大節日進行。

除了節日慰問,也可以開展日常慰問。日常慰問項目主要包括「生、老、婚、育、病、故」等項目。生,指職工本人生日;老,指當年退休職工、滿30年工齡職工等;婚,指職工新婚;育,指職工生育子女;病,指職工本人及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患病住院治療;故,指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去世。

慰問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比如開展慰問演出、茶話會、懇談會、座談會和聯歡會等,還可以登門贈送水果、鮮花、花圈、禮金以及糧油、蛋奶等食品和保健品。

三、明確目的,體現關懷

針對不同的對象和節日,慰問的目的不盡相同。比如,工傷慰問,以穩定職工情緒為主要目的,了解其傷情及家庭困難,協調幫助解決;重病慰問,重在情感慰問,了解職工家庭實際情況,考慮是否做進一步幫扶工作;職工家庭受災慰問,目的在於送溫暖,融洽員工關系,要幫助聯系相關部門做好工作協調;職工死亡慰問,要體現單位的關懷,幫助聯系、協調、處理善後事宜;職工家屬喪葬慰問,送去單位的關心和關懷,協調聯系職工休假處理家事,幫助處理善後事宜;職工家屬重病慰問,展現人間真情和單位的溫暖,緩解員工焦慮思想,融洽關系;困難職工慰問,要把溫暖送到職工的心坎上,穩定職工工作情緒,維護員工關系。

再如,建軍節期間慰問駐軍、傷殘軍人、軍烈屬和重點優撫對象、特別困難復退軍人等,要體現擁軍的主題;教師節期間慰問教師,要體現尊師重教的主題;勞動節期間慰問勞模,要體現尊重勞動者、樹立榜樣、弘揚先進典型的主題。

四、依據實際,慎重選定參與慰問人員

參與慰問人員的選定十分重要,這關繫到慰問的級別和層次,也關繫到慰問的效果。一般來說,日常慰問以部門領導出面帶隊較好;而一些重要的節日,需要單位的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親自出面。慰問時,帶隊者的職務、地位、身份越高,越能體現組織的關懷,也越具有良好的效果。

根據慰問的具體情況,參與慰問的人員可以進行調整。比如,節日慰問退休職工,可以由單位主管退休工作的分管領導帶隊,離退休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隨行;如果是慰問本單位的退休老領導,為體現重視,則可以由單位的主要領導帶隊。再如,節日期間慰問重病職工,可以由工會的主要負責人帶隊,工會工作人員、該職工部門的主要領導和辦公室人員隨行。

如果節日期間慰問的對象比較多,可以制定慰問實施辦法或慰問管理辦法等,建立職工慰問的長效機制,規范慰問支出、標准等事項;也可以針對某一節日,制定詳細的節日慰問活動實施方案,明確指導思想,明確走訪慰問的對象、地點、時間、參與人員,以及慰問方式、標准及行程等。

五、妥善安排,精心准備

首先是做好慰問對象的背景資料准備,慰問前要詳細了解慰問對象的有關情況,以便在慰問時增強針對性,有共同話題。

其次是做好各種物質准備。比如,提前購買、准備好相關慰問品,不要臨時匆忙購買。在購買慰問品、贈送禮金時,要按照單位的有關要求和標准進行,盡量不要超額。

再次是准備好交通工具。由於參與慰問者出發地點不一,這就要求妥善選擇出發地點。可以從單位出發,也可以大家在某個地點匯合;可以選擇單位公車,也可以選擇計程車、私家車或公交車等交通工具。但前提是能夠及時到達慰問地點,不能耽擱時間,影響大家的時間安排。

六、提前聯系,確認地點

由於慰問的人員不一樣,節日不同,慰問的地點常常不一樣。一般來說,慰問的地點主要有工作現場、醫院、慰問對象家中等。如果是集中舉行茶話會、座談會、聯歡會等,則可以選定在單位的會議室、禮堂等處。

勞動節、春節慰問,常常是看望慰問堅守一線的幹部職工,需要到工作現場;教師節慰問,多深入教室、辦公室;職工傷病住院慰問,多選擇在醫院;職工新婚慰問,多選擇在婚禮現場或喜宴現場;建軍節慰問,多選擇到軍營。

七、真情慰問,凝聚人心

慰問時,要以情感人,選好話題的切入點,切不可漫無目的。一般來說,話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選擇:本單位的發展現狀和成績;先進人物的優秀事跡;慰問對象的病情、傷情、治療情況等;慰問對象的家庭情況、實際困難等;崗位工作的開展情況、今後發展等。有時,也可以適當聊聊國家的形勢、時下的熱門話題等。

慰問時,除了喪葬慰問等特殊情況外,話題應盡量輕松,營造溫馨、愉快、和諧的環境,從而拉近與慰問對象的距離,充分體現單位的`人文關懷,從而達到凝聚人心、鼓舞干勁的作用。

八、做好宣傳,增強凝聚力

慰問後要做好宣傳工作,隨行人員要及時撰寫新聞稿,經領導審閱後,可以在單位的網站、報刊和簡報上面,也可以由單位的電視台、廣播站播發,還可以利用新媒體,通過微博、微信群、QQ群等及時。新聞宣傳的主要目的是讓更多的職工知道慰問情況,在更大的范圍內產生良好效果,從而溫暖人心,增強凝聚力,激發廣大幹部職工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為單位的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在新聞稿的寫作中,要寫明慰問時間、地點、參加領導、比較詳細的慰問情況等,讓公眾盡可能多地了解事件的全貌。但要注意的是,對一些勞模、先進人物、老領導等的慰問,根據其身份和地位,可以寫上名字;但對一些傷病職工、困難職工等的慰問,一般不要寫出姓名。

慰問方式有哪些3

慰問一般對受傷,勞苦,辛苦,悲傷的職位或地位比自己低的下屬或群眾表示關懷,關心。

慰問的意思就是安慰問候。慰問一詞出自《後漢書·宋均傳》「均自扶輿詣闕謝恩,帝使中黃門慰問,因留養疾。」慰問活動的主題就是慰問對象以深切的關懷。不能在慰問的夾帶請示匯報或布置工作,甚至旁及一些不相乾的事情。慰問者應誠心誠意,真心地給予幫助和解決困難。特別是慰問傷病、災害和遭受不幸或打擊的,應盡量使慰問對象寬心,多做排解、開導、勸慰工作。

慰問活動採用什麼方式,需要認真考慮和選擇。不同的慰問對象,不同的慰問原因,採用不同的方式。有些慰問只能採用個別慰問,進行單獨交談,沒有他人在場,可以無所顧忌,不必掩飾。有些則必須組織集體慰問,有一定的人數和規模,如慰問災區、工地、工作現場,人數太少會影響效果。

上級給的慰問金如何使用

法律分析:上級給的慰問金使用為:離退休人員練籌外費用作為職工的延期福利,財務處理時可以作為職丁福利費列支。支出時應該有費用真生的憑據或收款人簽收證明,發票抬頭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不影響該費用的列支。因此,對於企業發給退休員工的慰問金,用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歸集,因不能所得稅前了、扣除,分攤(或計提)時轉入營業外支出。

法律依據:《烈士褒揚條例》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准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准可以適當提高。烈士褒揚金由領取烈士證書的烈士遺屬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10. 國家離退休人員政策法規有哪些

轉載自政策網路:
老幹部離休退休以後,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顧,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並注意很好地發揮他們的作用。這應當成為我們黨和國家的堅定不移的政策原則之一。(中發[1982]13號)

l 政 治 待 遇

對於一切離休退休的老幹部,他們的政治待遇,包括閱讀文件、聽重要報告、參加某些重要會議和重要政治活動等等,應當一律不變。(中發[1982]13號)

在舉行重大慶祝會、紀念會等,要請離休幹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榮譽席就座。(勞人老[1982]10號)

離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原則上按同級在職幹部的待遇閱讀機要文件、聽重要報告、看必要的學習材料以及參加重要的政治活動和會議。

對因病或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離休幹部,在不違背保密制度的原則下,老幹部部門指定專人赴離休幹部住地送閱重要文件或口頭傳達重要會議精神。(國辦發[1983]39號)

為了體現黨和國家對離休幹部政治上的關懷,使他們及時了解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大好形勢,有利於發揮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據各地經驗,在他們健康條件允許和本人自願的情況下,可以適當組織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的一些活動。(勞人老[1983]18號)

l 離退休費待遇

■1999年

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機關、事業單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留任的除外),從1999年7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機關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人每月增加數額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員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人員,省(部)級及以上職務210元,廳(局)級170元、處級140元、科級110元、科員及辦事員9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17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14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110元、助教以下職務90元;工人,特級技師和技師11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職生活費。

上述辦法僅限於這次增加離退休費,在職人員正常晉升職務工資檔次時,離退休人員仍按《人事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人發[1997]91號)規定的辦法執行。(國辦發[1999]78號)

從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適當增加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企業離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水平應與機關事業單位大體相當,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幅度,1999年應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應比1998年月平均養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目前養老金的實際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確定。今年已經對養老金進行了正常調整的地區,在這次調整中相應沖減。(國辦發[1999]69號)

l 提 高 待 遇

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工人),是否同幹部一樣享受老紅軍、老幹部待遇的問題。根據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解決部分老紅軍、老幹部工資過低和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應享受老紅軍、老幹部的待遇。其標准工資低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十七級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級的標准工資額。(由所在單位負責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已經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改按離職休養的規定辦理,並從批准之月起執行。)([81]勞險字9號)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未擔任司局(地專)級職務的行政十四級以上老幹部離休後,一般可享受司局(地專)級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未擔任處(縣)級職務的行政十八級以上老幹部離休後,一般可享受處(縣)級的政治、生活待遇。(中組發[1982]13號)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幹部,其標准工資額應高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十四級幹部的工資額,離休後方可享受司局(地專)級政治、生活待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幹部,其標准工資額應高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十八級幹部的工資額,離休後方可享受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中組發[1984]11號
勞人老[1984]13號)

為了解決工資改革後離休的部分老幹部繼續按有關規定享受司局級或處級待遇的問題。1982年底以前,國家機關、科學文教衛生等部門,按國務院調整工資的規定,工資級別調為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的幹部,仍按中組發[1982]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和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國營企業非國家機關行政級幹部,1983年底以前按國務院調整工資的規定,其標准工資額調為高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十四級、十八級幹部工資額的(不包括浮動工資、津貼、補貼和各地區、各部門自行調整的工資),仍按中組發[1984]11號、勞人老[1984]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和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組通字[1985]44號)

確屬落實幹部政策,工資級別調升為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的幹部或調升後工資額超過當地行政十四級、十八級的國營企業非國家機關行政級幹部,離休後可以按中組發[1982]13號、組通字[83]29號、中組發[1984]11號和勞人老[1984]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或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老乾字[87]
第10號)

凡確屬平反冤假錯案、落實政策,工資級別調升為行政十四、十八級以上或調升後工資額超過當地行政十四、十八級的國營企業非國家機關行政級的離休幹部,可按照中組發[1982]13號、組通字[83]29號、中組發[1984]11號和勞人老[1984]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或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除此之外晉級的,仍按組通字[1985]4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老乾字[87]第047號)

離休幹部按中央組織部《關於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幹部離休後分別按司局級和縣處級待遇的通知》(中組發[1982]13號)規定提高待遇後,享受副司局級或副縣處級待遇。(老乾辦字[1993]第106號)

l 特殊貢獻待遇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5%-15%,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78]104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費標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83]141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一般系指:國家統一頒發的各種獎(如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等)獲得者,集體獎指主要發明人或作者;全國勞動模範、全國勞動英雄、全國先進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一級授予的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一級確認為在生產、科研、文教、衛生、管理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者。上述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體確定。(勞人科[1983]153號)

凡建國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986年已滿60周歲,並於1983年9月1日前獲得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稱的老科學家、老教授、老專家(含建國前在國外工作,建後回國的),在他們退休後,仍可保留原已獲得的稱號,他們的退休費按其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發給。對於過去已經辦了退休手續,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同樣對待;領取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退休費的時間,自1986年2月起計算。(國發[1986]26號)

國發[1986]26號文件所規定的三個條件,高級專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級專家)必須同時具備,方可保留原已獲得的稱號,並領取原工資額百分之百的退休費。([86]國科發干字0281號)

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幹部離休後提高待遇的問題,仍應按照中央組織部《關於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幹部離休後分別按司局級和處級待遇的通知》(中組發[1982]13號)、《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國營企業非國家行政級幹部離休後分別享受司局級、處級待遇的通知》(中組發[1984]11號、勞人老[1984]13號)和《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工資改革後離休的部分老幹部待遇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85]44號)文件的規定辦理。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幹部,在職時按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的規定享受的乘車、醫療等項待遇,離休後仍可以繼續享受。(老乾辦字[1990]213號)

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貼及按去年發放特殊津貼的標准,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徵工資調節稅,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離、退休後可繼續享受,數額不減。(中發[1991]10號)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獲得特殊教師榮譽稱號並享受特級教師補貼費,在退休時仍保持其稱號和待遇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勞動人事部[1982]教計資字213號第一條的規定執行,即:「特級教師退休、病休時,有補貼費的,其補貼費可作為計算退休費和病假待遇的基數;離休時有補貼費的,補貼費照發」。(人退司函[1991]5號)

對部分收入較低的離退休專家發給適當生活補貼。這次發放補貼的范圍是1998年12月31日前離退休,在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前專業技術級別為1-6級的離退休專家。根據離退休專家原專業技術級別和現有月固定收入額確定補貼標准。1-3級離退休專家月固定收入達不到1000元的,補足到1000元;4-6級離退休專家達不到800元的,補足到800元。(組通字[1999]11號)

l 1-2個月工資生活補貼

老幹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不增發生活補貼。

老幹部離休後的生活補貼,自批准離休之日起按年發給。(國發[1982]62號)

《幾項規定》(國發[1982]62號文件)第三條中所稱「標准工作」,一般是指由國家統一制定的工資標准表中的級別工資,但有保留工資的離休老幹部,其標准工資中含保留工資。

離休老幹部按《幾項規定》享受的「生活補貼」,當年一至十二月不論哪個月批准離休的,都在批准離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額發給(離休前領取的獎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為離休的老幹部,其生活補貼應從1982年4月開始發給。從第二年開始,在每年一月份發給。(勞人老[1982]10號)

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或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現在仍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老工人(含軍隊無軍籍的工人),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對於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後除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外,再增發一部分生活補貼。生活補貼的數額為: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兩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生活補貼,從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額發給。(勞人險[1983]3號)

離休幹部按《國務院關於提高主要副食品銷價後發給職工副食品價格補貼的幾項具體規定》(國發[1979]245號)享受的每人每月五元副食品價格補貼和按《國務院關於發給離休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通知》(國發[1985]6號)規定享受的十七元生活補貼費,可納入本人離休費總數,計發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離休費總數的生活補貼。(國發[1989]82號、83號)

按照國發[1982]62號和國發[1989]82號文件規定,每年享有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離休費總數生活補貼的離休幹部,這次(指國發(1991)74號)增加的離休費,可作為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今後,凡是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均可照此辦理。(人退發[1992]3號)

l 保 險 統 籌

國營企業單位離休幹部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的保險待遇,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救濟費和醫療待遇。其中醫療費用的列支項目與離休幹部原來在職時相同。國營企業單位的職工退休後,其供養直系親屬不再享受醫療待遇。退休人員死亡後應當享受與在職職工相同的喪葬補助費;如有供養直系親屬,其供養的直系親屬還可享受撫恤費或救濟費。(勞人辦險[1986]1號)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國發[1997]26號)

各地要通過加強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財政補助等措施,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目前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費足額繳撥的地區,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為全額繳撥。各地不得實行行業間的封閉運行,

對尚未完全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地區,在明確保證發放責任的同時,要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對當期發放確有困難的地區要及時實施基金調劑。對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要認真進行清理,凡屬國家規定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必須保證足額發放;統籌項目外的,應由企業根據效益自行確定。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確保按時足額發放、減輕企業負擔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獨立於企業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條件。各地要制定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工作方案和實施計劃,力爭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實現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或委託銀行、郵局等社會服務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目標。(國發[2000]8號)

l 護 理 費

因公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離休幹部,一般可發給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標准工資的護理費。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護理費。需要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有困難的,可酌情補助。(國發[1980]253號)

《暫行規定》第五條所稱因病殘發給護理補助費的標准,不得超過當地一個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的工資標准。病情好轉、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後,護理補助費停發。(勞人老[1982]10號)

對於離休、退休的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殘廢軍人,應參照國發[1978]104號、國發[1980]25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由發放離休費、退休費的單位發給護理費。(民[1984]優18號)

離休、退休人員按照國家規定條件享受的護理費,其標准調整為《關於印發國營大中型企業職工工資標準的通知》(勞人薪[1985]31號)中規定的當地新五級工標准工資的中線(六類區為51元)。本通知自下達之月(1986年11月)起執行。(勞人老[1986]16號)

企業工傷全殘職工護理費標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程度,一般分別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50%、40%、30%。其費用按現行渠道開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標准,對於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的特別嚴重者,護理費標准可以高於社會平均工資的50%,對於部分護理依賴者中的較輕者,護理費標准可以低於社會平均工資的30%。(勞險字[1992]28號)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適當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根據民政部《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民[1989]優字18號)評定的傷殘等級確定。凡特等和一等傷殘人員可享受護理費,其標准:特等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50%;一等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40%、30%。傷殘情況特別嚴重的,護理費可略高於本等級標准,傷殘情況較輕的,護理費可略低於本等級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護理費的具體標准。(人退發[1993]1號)

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當地新五級工月標准工資的中線(六類區51元)調整為每月100元。已高於此標準的地區,不再調整。新的護理費標准從1998年7月起執行。(人發[1998]56號)

l 優 撫 待 遇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民發[1980]5號財事[1980]34號)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因公犧牲、病故一次撫恤金標准進行調整。從1986年7月1日起,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因公犧牲、病故一次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標准發給:軍隊幹部、志願兵、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的一次撫恤金,按其犧牲時的20個月工資計發。軍隊幹部、志願兵、機關工作人員病故的一次撫恤金,按其病故時的10個月工資計發,但其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被軍委或大軍區授予英雄模範稱號的軍人因公犧牲或病故,增發應領一次撫恤的1/3。榮立二等功以上的軍人因公犧牲或病故,增發應領一次撫恤金的1/4。離休、退休的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病故的一次撫恤標准,也按上述規定執行(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時的全額工資計發)。(民[1986]優6號)

1993年10月1日後離休、退休的,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今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計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作;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取消1986年對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人薪發[1994]48號)

l 醫 療 保 健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國發[1998]44號)

l 探 親

國家建立職工探親制度,是為了解決在職職工因工作和生產需要與家屬分居兩地的團聚問題,退休、退職職工已經脫離工作和生產崗位,一般在存在與家屬分居兩地問題,對探親假也不應理解為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職工退休、退職後不應再享受國務院規定的職工探親待遇。(勞險司函[1989]1號)

l 住 房

關於易地安置離休幹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產權歸屬問題。凡安置時原工作單位與接受安置單位已商定歸屬的,按協議確定;未明確歸屬的,根據勞人老[1982]10號文件第十四條的規定精神,產權歸接受安置單位或地區。房改中,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個人需購買現住房時,應按產權持有單位或地區的政策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享受該單位或地區同職級離休幹部的購房優惠待遇。(老乾字[199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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