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機關退休人員退休返聘屬於違紀嗎
法律並未規定禁止返聘原單位退休員工,因此,返聘原單位退休員工不違法。
通常情況下,被返聘者大多為技術權威或骨幹,發揮余熱嗎!
B. 離退休人員返聘是否能構成貪污罪主體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C. 參公管理人員退休後還是行政監察對象嗎
在職是行政監察對象,退休後解職無權了,不再是屬於行政監察對象了
D. 退休人員是不是監察對象
法律分析:是的,退休的公務員也是監察對象。行政監察的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如企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E. 退休幹部是否行政監察對象
退休公務員不再是公務員身份,不屬於監察對象,但公務員在任職期間實施的行為還是監察對象。
監察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F. 鄉鎮供銷社(集體企業)主任(已退休,非黨員)屬於監察對象嗎紀委監委可以對其進行處分嗎
已經退休的人員,原職務已被免去,所以,不是監察對象。紀檢委不能對他們做出處分決定。
他們在職時或者離職後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在職時發生的職務犯罪行為,依照企業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如果構成犯罪,應由公安機關依法管轄。
2. 退休後發生的違紀違法行為,按照國家法律和以及其他規定予以處理。
G. 企業內退的領導是監察對象嗎
除了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外,在管理、監督國有資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也屬於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屬於監察對象。
根據有關規定和實踐需要,作為監察對象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主要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包括設董事會的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等;未設董事會的企業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等;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國有企業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包括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總監、副總監、車間負責人等;在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包括會計、出納、采購人員等。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國有資本參股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也應當理解為屬於「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范疇。
H. 公職人員離職後是否屬於監察對象
法律分析:不屬於監察對象,但是涉及具體犯罪時例外地屬於,如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法調查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以及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實施的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相關聯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
I. 事業單位工勤人員退休屬於監察對象嗎
娛樂的話
那應該不是介紹對象的
因為他已經不在資金
恭喜恭喜你了
只要只要有使用權利的人
他都屬於檢查對象
J. 六類監察對象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監察對象六大類如下:1、公務員及參公人員。包括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的公務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公務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的公務員;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2、被授權、受委託組織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銀行保險、證券等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注冊會計師協會、醫師協會等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定檢驗檢測檢疫鑒定機構的工作人員等;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包括國有獨資、控股、參股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等國家出資企業中,由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准等,從事領導、組織、管理、監督等活動的人員;4、公辦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這類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監督等活動的人員;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以及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代會代表、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仲裁員等;其他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中依法從事領導、組織、管理、監督等公務活動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