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齡滿30年以上職工的內退規定
根據1993年國務院第111號令、《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勞社部發[2003]21號等文件的規定:
(1)國務院第111號令規定了辦理條件、待遇和程序。
條件: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
程序:經本人申請,企業批准;
待遇:由企業發給生活費,並按規定交納社會保險費。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生活費標准由企業自主確定,但是不得低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
(2)《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規定,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工齡已滿30年的下崗職工可以辦理內退。
(3)勞社部發[2003]21號文件規定: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或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職工在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一般由原主體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養協議。由改制企業履行原內部退養協議的,應當在改制分流總體方案中明確。
Ⅱ 企業職工病退和正式退休,同為30年工齡,病退工資和退休工資分別怎麼計算
以山西為例21號文和32號文以前或並行時病退是扣減的,而2006年五年過渡期後 ,執行32號文病退已經不再扣減,所以說工資是一樣的。不一樣的只是早退和晚退的區別,退休後增資年限的長短的問題。不知你是哪的職工,如有疑問,請留言。恰巧計算退休是我的工種
Ⅲ 山西渾源縣老百姓的養老金如何繳納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計算?
1.參保人員繼續繳費至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繳費滿15年)的,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06〕32號)和本細則規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次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晉政發〔1998〕21號文件實施後參加養老保險的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本人累計繳費年限÷1%(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計算到月)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先用本人退休當年,前一年,前二年至繳費起始年歷年本人繳費工資分別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至繳費起始年的前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求出每年繳費指數,然後用每年繳費指數之和除以本人累計繳費年限,得出平均指數,再乘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舉例說明
田某某,性別:女,1958年6月出生,2013年6月滿55周歲,如果從1998年7月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至2013年6月繳滿15年,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按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2006年度按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繳納;2007年度按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70%繳納;2008年度按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80%繳納;2009年度按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90%繳納;2010年1月至2013年6月按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繳納,需繳納養老保險費48962.7元(未包含利息),月養老金約757元左右(未計算利息收入)。
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後同企業退休職工一樣享受國家調整養老金的政策。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賦予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之一,是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享受國家所提供的物質幫助的權利。勞動者要獲得享受養老待遇權利,就必須首先盡自己的繳費義務。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勞動者自己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早與晚、繳費工資的高與低、繳費年限的長與短等,都直接影響到勞動者退休後養老金的多與少。因此,每個勞動者都應該從現在做起、從自身做起,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及時參保。只有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的養老保險權利;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自己退休後的晚年生活。為此,我們呼籲廣大勞動者,關心今天的養老保險,就等於關心你自己的明天。
渾源縣企業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8322447
Ⅳ 工人退休年齡新規定
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 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Ⅳ 山西省養老金21年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從2021年1月1日起,對2020年12月31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定額調整
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1元。
(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再按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養老金。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每月增加1.1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再按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掛鉤調整部分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調整。其中本人養老金水平含單位發放的比照機關同類人員執行的退休生活補貼。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群體進行傾斜調整:
(1)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足75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8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9元。
(2)一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3510元的補到3510元。
三、資金渠道和發放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級政府負責安排資金,確保發放到位。沒有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的,由原渠道予以解決。
四、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金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關系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敏感度高。各市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宣傳解讀,正確引導輿論,認真抓好落實。要切實採取措施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資金安排,在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拖欠。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五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1、退休;2、患病、負傷;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4、失業;5、生育。
Ⅵ 國家對企業職工退養有何規定
根據1993年國務院第號令、《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勞社部發[2003]21號等文件的規定:
(1)國務院第111號令規定了辦理條件、待遇和程序。條件是: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程序是:經本人申請,企業批准;待遇是:由企業發給生活費,並按規定交納社會保險費。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生活費標准由企業自主確定,但是不得低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
2)《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規定,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工齡已滿30年的下崗職工可以辦理內退。(3)勞社部發[2003]21號文件規定: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或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職工在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一般由原主體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養協議。由改制企業履行原內部退養協議的,應當在改制分流總體方案中明確。 退養人員范圍 退養人員范圍特指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之前,本市部分全民或集體所有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本部門規定,對一些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人員(不包括征地養老人員),實行企業內退養辦法。
退養的待遇 退養的待遇由單位按月發給生活費。生活費調整標准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布。所需費用由單位承擔。
Ⅶ 必須滿三十年工齡才可以辦理內退嗎
必須滿三十年工齡才可以辦理內退的。法律規定如下:
1、《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規定,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工齡已滿30年的下崗職工可以辦理內退。
2、勞社部發[2003]21號文件規定: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或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職工在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一般由原主體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養協議。由改制企業履行原內部退養協議的,應當在改制分流總體方案中明確。
1、國家出台內退政策的目的是:企業減員增效,發展生產。有關企業職工內退的政策規定,是針對有富餘人員的企業,因年老、體弱、多病而不適應工作強度的職工,可以在本人自願申請的情況下,提前享受退休待遇。國家在出台內退政策的同時,強調嚴禁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行為。
2、在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中,任何涉及員工安置、分流富餘人員等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都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國有企業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3、職工內退達5年後,應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並結束企業內退狀態。距法定退休5年以內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實行內部退養政策。
Ⅷ 山西退休職工2014年漲工資細則出了嗎
山西省2014年企業退休人員調整退休費的文件早已經發布,現在把文件復制給你,請採納
關於2014年山西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晉人社廳發[2014]21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委、辦、廳、局,各中央駐晉企業: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從2014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調整標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再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4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繳費年限不滿1年部分按1年計算。
(二)在上述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離休條件或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建國後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的,在上述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四)軍隊轉業幹部退休人員按上述標准調整基本養老金後,月養老金(含冬季取暖補助)低於2389元的補齊到2389元。
三、資金渠道
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承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企業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市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抓好落實。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加大財政補助力度等措施,落實此次調整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盡快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職)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3月17日
Ⅸ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試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離)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促進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納入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工資基金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和其他實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工作人員。
中直、外省駐本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金,由財政、本人所在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建產專項養老保險基金。第四條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強制實施。單位補充養老保險由單位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為本單位工作人員建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工作人員根據經濟能力和不同需求自願參加。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金與個人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及社會工資掛鉤,並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建立正常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基本養老金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補貼。第六條各級政府應加強對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各級人事、財政、審計、工商、銀行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給付。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遵循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財政和單位負擔的比例控制在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的17%--23%。具體比例由各地測算確定。
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由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構)每月作出預算,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直接撥付基金管理機構。
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財政負擔部分按全額事業單位征繳辦法直接劃撥;單位負擔部分從自有經費中在稅前列支,按月繳付當地基金管理機構。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從自有經費中在稅前列支,按月繳付當地基金管理機構。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繳納的比例為本人工資總額的3%,由單位代為扣繳。隨工資增長逐步提高。
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之月起,單位按個人工資總額的1%給予補貼。
退(離)休人員個人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第十條按照先收後支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工作人員按當地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起步比例預繳一個月的支付周轉金。第十一條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本規定第8條規定籌集的基金不敷使用時,其退(離)休人員養老金的一定比例仍由原單位按其經費渠道負擔。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第三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第十二條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進行統籌核算和管理。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當地基金管理機構存入其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所得利息並入養老保險基金。第十四條保險基金的年度結余,除留足三個月的支付備用金外,結余部分存入財政專戶。其所有權、使用權仍屬基金管理機構。
存入財政專戶的基金,按不低於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金。第十五條養老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禁止基金管理機構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
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可用於購買國庫券或國家特種定向債券或省重點建設債券,所得收益全部並入基金。第十六條基金管理機構為每個工作人員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個人帳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個人繳納部分;
(二)單位為其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金;
(三)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
(四)上述儲存額的利息。第十七條在建立個人帳戶的同時,發給每個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手冊》,記錄其在職期間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手冊》由本人保存,用人單位填寫,每年送基金管理機構審核一次。第十八條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運營、給付及其管理費免徵各種稅、費。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九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繳費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按月發給:
(一)社會性養老金以當地上年末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單位和個人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21%計發;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22%計發;滿20年不滿25年的按23%計發;滿25年不滿30年的按24%計發;滿30年以上的按25%計發。
(二)繳費性養老金以工作人員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單位和個人繳費每滿一年,按1.3%計發。計發年限最高不超40年。
(三)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80計發。
隨著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滾動積累,逐步降低繳費性養老金計發比例。
Ⅹ 陽煤集團退休工資核算方法
山西省企業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指數×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平均繳費指數=各年度繳費指數/繳費年限;
繳費工資指數=當年繳費工資/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 = 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屬於「中人」。由於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很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以四川省為例: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未建立個人賬戶的繳費年限×1.3%(計算系數)。
山西省人民政府
《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實施意見》
晉政發〔2006〕32號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1月1日起,按下列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晉政發〔1998〕21號,以下簡稱《意見》)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計算到月)發給1%。
在計算基礎養老金中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時,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均按1.0確定。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見附件)。
(二)《意見》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過渡性養老金中的過渡系數調整為1.3%,調節金從2006年1月起,在原來120元的基礎上每年遞減24元,直至取消。
過渡性養老金中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仍按現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