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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

發布時間:2022-08-19 20:19:08

1. 2012吉林省企業退休人員漲工資標准

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吉人社聯字[2012]10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管各統籌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12年1月1日起,為2011年12月31日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標准
(一)普遍調整
1.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5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不參與繳費年限調整。
(二)特殊調整
以下人員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滿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20元,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具有正高級職稱的每月增加500元,副高級職稱(含高級工人技師)的每月增加450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標准調整後,基本養老金仍達不到調整後當地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當地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渠道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四、審批和發放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用人單位或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填寫省統一制定的審批表,經當地社會保險局審核,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由社會保險局或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負責按時足額發放。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可比照執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審批發放按原辦法實施。
五、工作要求
這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穩妥操作。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必須按要求在2012年3月2日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附件:1.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審批表
2.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審批匯總表
3.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2. 企業2012年湖南退休人員調整養老金

根據湖南省《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定,普調對象為2011年12月31日前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手續的退休、退職人員,上調標准為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在普調基礎上,還將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每滿一年增加3元。 此外,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3. 2012年黑龍江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細則

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黑人社發[2012]25號
各市(地)、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農墾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森工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綏芬河市、撫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直行業、煤炭、軍工和養老保險省直接管理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號)和《關於黑龍江省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部發[2012]130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及時間
2011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以及其他參保人員(「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從2012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及標准
(一)普遍調整
1、2011年12月31日前正常退休人員,增加102元/月;
2、2011年12月31日前退職及其他人員,增加70元/月;
3、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增加1元/月,其他人員繳費年限按15年計算,其中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二)特殊調整
1、高級職稱人員再調整
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再增加600元/月。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及工人高級技師的再增加500元/月。
2、高齡人員再調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滿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在普遍調整和以上特殊調整的基礎上再增加20元/月。
3、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再調整
在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地方的企業退休人員,在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的基礎上再增加5元/月。
4、未達到平均標準的軍轉幹部再調整 軍隊轉業幹部,按上述規定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到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列支渠道
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有省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四、幾點要求
(一)2012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網上調整。省社保局接到調整文件後,按文件規定標准和范圍,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提出業務需求,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根據需求在網上進行操作。省、市(地)、縣(市)社保經辦機構按文件規定標准對調整後的信息進行審核,審核無異議後進行確認起動並按規定給予社會發放。
(二)沒有進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信息平台的大慶油田社保中心、省農墾總局社保局和省森工總局社保局,參保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應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保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三)由於原始信息錯誤而影響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的,按原規定核改程序逐級進行審批核改(見附表二)。
(四)基本養老金網上調整完成後,省社保局及時將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情況在4月28日前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見附表一)。
(五)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要加強領導,精心安排,搞好協作,嚴格把握政策界限,不得將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調整范圍。特別要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檔案進行認真審查,採取縣(市)行政、經辦聯審,市級復審的辦法進行,並將復查結果進行公示。對違規操作行為,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附表一: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
附表二: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信息錯誤核改名冊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4. 2012年山東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3月29日,山東省養老金上調的文件已經下發,詳細文件可以在網站查詢。
摘取調整的部分,供大家了解。
《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魯人社發[2012]15號
(一)普遍調整。對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統籌所在市(省直管企業)的調整系數乘以160元計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業)調整系數根據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養老金替代率和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等因素確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11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的4%計算增加。
(二)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給與適當傾斜:
1、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正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490元,副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2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定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提高40元、70元和140元。其中,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分別提高150元、70元和130元。
同時具備上述兩項以上(含兩項)條件的退休人員,可重復享受。
(三)退職人員的調整辦法
對符合條件的退職人員,按退休人員普遍調整的辦法分兩部分增加養老金。第一部分按統籌所在市(省直管企業)退休人員標準的80%計算增加,第二部分按與退休人員相同的辦法增加。
同時,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二)款第3項規定的年齡條件的退職人員,參照該項對退休人員的規定執行。

5. 2012年浙江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2]64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於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 , 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2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繼續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按月人均220元的額度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在此基礎上對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和高齡人員等群體再適當傾斜。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 雙掛鉤 」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月人均85元的額度,根據2010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准。具體調整標准如下:杭州市88元,寧波市88元,溫州市85元,湖州市85元,嘉興市85元,紹興市85元,金華市85元,衢州市82元,舟山市85元,台州市85元,麗水市82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88元標准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月人均68元標准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一年計算),每月增加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職)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退休(退職)人員,其中:教授級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30元,其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發23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
1953 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點時間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職)人員。
3.2011年度內男年滿70周歲(194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女年滿65周歲(194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職)人員 , 每人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重復享受。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 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四)執行 「 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 」 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退休(退職)時計發基本養老金所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特調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
(五)2011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六)企業離休人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 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開支渠道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 , 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2年全國「兩會」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6. 2012遼寧退休養老金調整細則

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遼人社發【2012】14號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綏中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昌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省本級參保企業: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決定從2012年1月起調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和時間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不含符合勞人社險【1983】3號文件規定范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退休老工人),從2012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43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國家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2、2011年12月31日前,年齡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齡滿80周歲(含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四)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准調整後,統籌項目內養老金總額低於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月人均養老金標准。

(五)退休前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退休科技人員,按符合上述各項規定條件增加基本養老金後,其本人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基本養老金與統籌項目外養老金之和低於本地區事業單位同期同條件人員退休費數額的,以補足差額為上限,再增加基本養老金,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550元,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對差額不足550元、400元的,按其實際差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時間緊、任務重,各市(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要求,把此次調待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認真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和發放工作。要採取有利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力爭在2012年4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此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在2012年3月5日印發的《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遼人社發[2012]8號)即行廢止。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7. 湖北省2012年上調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方案

關於全省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來源:admin 發布時間:2012-3-19 閱讀次數:532 次
鄂人社發〔2012〕22號

關於全省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
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就我省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
(一)對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在此基礎上,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每滿一年增加3元。
(二)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退休人員,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以下標准分別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5、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並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職稱且被單位按規定聘用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9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並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職稱且被單位按規定聘用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2000年12月31日後退休,並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職稱且被單位按規定聘用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40元;2000年12月31日後退休,並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職稱且被單位按規定聘用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對同時符合本條所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加一項。
(三)對高齡退休人員,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四)對符合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五)對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政策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六)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七)按照《湖北省試點縣(市、區)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04〕121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行鄉鎮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發〔2005〕28號)精神,參加鄉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比照本辦法執行。
四、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繼續由原渠道解決。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心。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組織實施,嚴格按照本文規定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確保調整政策落實到位,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8. 2012年山西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定額調整部分,山西省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51元【2020年方案是53元】,相對去年降低。

掛鉤調整年限部分,企退人員每滿一年增加2元,不滿10年按照10年計算。等同於10年內增加20元,超過10年的部分,每年增加2元,相對去年降低。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每滿一年增加1.1元,不滿10年按照10年計算。等同於10年內固定增加11元,超過10年的部分,每人每年增加1.1元,相對去年降低。

同樣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包含折算工齡。

掛鉤調整比例部分,企退人員、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都是按照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2%增加,相對去年降低。

注意:山西此次的養老金比例增加部分的基本養老金不包括冬季取暖費用。

傾斜調整高齡部分,80周歲以上人員增加39元;75周歲至79周歲人員增加38元;70周歲至74周歲增加37元,相對去年有人高有人低,去年是70周歲上人員固定37元。

傾斜調整艱遠地區部分,一類地區增加10元,二類地區增加15元,相對去年持平。

法律依據:《山西省退休金調整細則》

第一條 調整范圍和時間

從2021年1月1日起,對 2020年12月31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

第二條 調整辦法和標准

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1元。

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再按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1.1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再按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掛鉤調整部分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調整。其中本人養老金水平含單位發放的比照機關同類人員執行的退休生活補貼。

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群體進行傾斜調整:

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足75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8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9元。

一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後月基本養老金低於3303元的補到3303元。

9. 2012年企業退休工資調整政策

2011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二、調整水平和辦法

(一)普遍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160元增加;第二部分按2011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的4%計算增加。

(二)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給予適當傾斜:

1、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正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490元,副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2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參加**工作、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滿80同歲和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提高40元、70元和140元。其中,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50元、70元和130元。

4、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

(三)退職人員調整辦法

按退休人員普遍調整的辦法分兩部分增加養老金。第一部分按退休人員標準的80%計算增加;第二部分按與退休人員相同的辦法增加。

(四)建國前老工人調整辦法

紅軍時期參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90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80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700元。

10. 2012年江西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怎麼加加多少

大江網訊 田志剛、記者尹坤、實習生周丹報道:3月3日,大江網記者從江西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視頻會上獲悉,江西省決定調整2012年企業退休人員和農墾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增的基本養老金將在本月發放到位。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全省全年共增資41億元。調增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凡參加了養老保險的,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予以適當補助(參考標准詳見附表1、2)。

據悉,此次調整從2012年1月1日起,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城鎮企業和農墾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我們要力爭在今年的3月上旬將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原則上不超過3月中旬。」江西省社保中心主任侯仲華表示。

城鎮企退人員月人均增加190元

據介紹,自2005年以來,全省連續7年較大幅度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累計增加798元,2011年調整後達到1324元。全省基本養老金佔全國平均水平由2005年的69.9%提高到2011年的86.5%,與全國平均水平的差距進一步縮小。

大江網記者了解到,今年全省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增資190元,增長幅度為14.4%,高於全國10%的增幅和全省2011年150元的調整水平,是歷年基本養老金調整增量最大的一次。

實行普遍調整與特殊調整相結合

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繼續實行普遍調整與特殊調整相結合的辦法。普遍調整繼續按基本養老金水平和繳費年限調整。其中,按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注重公平,對1000元以下的增幅較大(達到110元),偏低群體的受益面大,著重體現了向養老金偏低群體的傾斜;按繳費年限調整,繳費年限每滿1年(尾數不滿1年按1年計算)增加養老金3元,繳費年限低於15年的按45元增加,以體現多繳多得,鼓勵參保繳費。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對符合特殊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再按特殊調整標准調整。

特殊調整,分別對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年滿70周歲以上的高齡人員進行傾斜:按高級職稱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范圍,是指退休前按規定獲得正高和副高(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資格,並被單位按規定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其中,對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科技人員再適當增加傾斜力度;按高齡調整基本養老金,高齡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1年12月31日(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准)。兩項特殊調整可合並累加。

一次性繳費參保月人均增加138元

按照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對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等選擇按年齡一次性繳費參保的,其調整基本養老金標准按全省城鎮企業月人均調整水平扣除中央財政月人均調待補助標准後的60%加上中央財政月人均調待補助標准執行,即每人每月增加138元基本養老金。

此外,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及1953年底前參軍、後在企業退休的軍隊退役士兵在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同時,每人每月再適當增加35元,所需資金從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專項資金中列支。

全省全年共增資41億元

據介紹,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全省全年共增資41億元,較2011年增加14億元。調增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凡參加了養老保險的,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附件: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

調整
類別

調整項目

項目分檔

增加金額(元)

(一)普遍調整

(1)月基本
養老金水平 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

110
1000—1300元(不含1300元)

100
1300-1600元(不含1600元)

90
1600-2000元(不含2000元)

80
2000-2500元(不含2500元)

70
2500-3000元(不含3000元)

60
3000元以上(含3000元)

50

(2)繳費年限(含視同) 15年以下(含15年)

45
超過15年每滿1年

3

(二)特殊調整

(1)高級職稱 正高

160
副高

120

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再增加

40

(2)高齡

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

30

滿80周歲以上

40

(三)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含1953年底前參軍、後在企業退休的軍隊退役士兵)

35

(四)按照贛府廳發〔2010〕29號、贛府廳發〔2011〕37號、38號文件有關規定選擇一次性繳費32500元至10000元參保的超過退休年齡人員,不參加上述(一)、(二)、(三)項規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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