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部隊退休士官的婚姻法規
一、關於結婚年齡問題。
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軍隊亦應按照這一規定執行。但是,法定婚齡是結婚的最低年齡,即不到這個年齡不得結婚,而不是到了這個年齡就一定要結婚。因此,要教育未婚的幹部、戰士和職工,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於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
現役軍人結婚後,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大力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
二、關於幹部的配偶條件及結婚問題
軍隊幹部選擇的配偶,必須是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作風正派、沒有嚴重傳染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禁止與反革命、壞分子結婚。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壞分子的直系親屬,或在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等地從事反革命活動的人的親屬結婚;如對方本人歷史清楚,政治上確無問題,現實表現好,亦可酌情允許其結婚。機要人員的配偶,應該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無復雜社會關系和海外關系。
幹部建立戀愛關系後,要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作必要的政治審查。關於向地方政府調查和索取有關幹部戀愛對象證明材料的問題,按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公安部、軍委總政治部1979年2月20日《關於調查證明材料的規定》第一條第一、三項精神辦理。
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對艦艇人員、空勤人員和從事國防尖端核心機密工作的人員的婚姻問題,海軍、空軍、國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必要的補充規定,並報總政治部備案。
三、關於戰士、職工的戀愛結婚問題。
為了加強戰備,搞好軍民關系,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志願兵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但對個別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孤兒、因公致傷致殘的人員,提出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時,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由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准。
戰士在未報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提出結婚,可准其利用探親假期間回原籍結婚。凡決定要復員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如提出在復員前結婚,應盡量給予安排。
軍隊職工的婚姻問題,按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現役軍隊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通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態度堅決,在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贊同,並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也可允許結婚。
五、軍隊營以下幹部申請結婚,由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團以上幹部申請結婚,由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後,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申請結婚,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的超期服役戰士和志願兵在探親期間找到對象,申請結婚者,如來不及到原部隊開具證明時,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有關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凡離過婚的申請再申請時,還須持離婚證件。
六、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並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 軍婚能離婚嗎
軍婚可以離婚。如果是現役軍人的妻子提出離婚請求,需要經過軍人的同意才可以離婚,除非軍人有重大過錯,否則軍婚很難離。 但是若軍人存在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情的,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所限制的對象僅僅為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丈夫只是曾經服過兩年兵役或者擔任過軍人職位,但是現在已經離任或退休的,軍嫂則不需要受到上述規定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四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3. 退休軍人離婚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一)本條適用的主體
該條規定適用的主體是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
1.現役軍人,指有軍籍的人,包括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具有軍籍和軍銜的軍官、士兵。具體包括:
現役軍官:被任命為排級以上職務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並授予相應軍銜的現役軍人。
軍士長,專業軍士:均屬士官、志願兵役制士兵。軍士長是指被任命為基層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現役士兵。專業軍士是指服現役滿5年以上,自願繼續服現役,經批准擔任專業技術工作的現役士兵。
軍士、兵: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被授予上士、中士、下士,以及上等兵、列兵軍銜的義務兵役制士兵。他們中間的絕大多數由於年齡尚幼,不具備結婚的年齡條件,因此一般不適用本條的規定。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雖然不屬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編制序列,但是在婚姻問題上仍按現役軍人婚姻問題處理。
現役軍人不包括:一是在軍事單位中未取得軍籍的職工;二是退役軍人,包括復員軍人、轉業軍人、退休軍人、離休軍人以及退役的革命傷殘軍人;三是在地方擔任某種軍事職務的人員。如不屬於軍隊編制的在武裝部工作的幹部、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的預備役士兵。
2.現役軍人的配偶,指同現役軍人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並領取結婚證的非軍人一方。也是本條的主體。
(二)不適用本條規定的兩類軍人離婚案件
1.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則不是該條調整的對象。本條的立法意圖,是以一定方式限制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實現權,從而對軍人一方的意願予以特別支持。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不管由誰首先提出離婚訴訟,若要適用本條的規定,則必然會妨害另一方軍人的利益。這與該條特殊保護軍人婚姻的立法意圖不相符合。
2.現役軍人向非軍人主動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本條的規定,應按一般離婚糾紛處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於1980年發布了《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該文件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並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現役軍人不同意的處理
如果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都比較好,人民法院應配合現役軍人所在單位對軍人的配偶進行說服教育,勸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正確對待婚姻問題,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予離婚。但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確實無法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當通過軍人所在單位的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工作,經其同意後,始得准予離婚。
(四)需徵得軍人同意的例外情況
「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是針對「須得軍人同意」而說。「須得軍人同意」不是絕對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於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造成的,非軍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離婚,但過錯限定在「重大過錯」而非一般的過錯。哪些屬於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將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作出具體的司法解釋。總之,處理涉及軍人的離婚問題,有關部門必須慎重對待,從嚴掌握。
(五)、該條規定與離婚法定理由的關系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的上海離婚上婚姻律師法意義在於: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判決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原則界限。法定離婚理由屬於普通條款的范疇,這一原則界限,廣泛適用於一般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准確地區分和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從而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通過判決的形式決定是否准予離婚。而本條是只適用於「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案件的特別條款。是從維護軍隊穩定的大局出發,作出的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的規定,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在處理非軍人要求與軍人離婚的訴訟案件中,應首先適用本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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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於破壞軍人婚姻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給予堅決打擊
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須得軍人同意的規定,只是保護軍人婚姻的民事上海離婚上婚姻律師法措施。如果此類糾紛是由於第三者破壞軍婚造成並且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責任。《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4. 部隊軍人可以辦理離婚嗎
法律分析:軍婚是可以離婚的。但在一般情況下,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必須要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決准予離婚。若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無須得到軍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5. 民法典部隊軍人可以辦理離婚嗎
可以辦理離婚的,跟非軍人離婚相比,如果軍人一方無重大過錯,配偶要求離婚的,需要徵求現役軍人的意見。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6. 退休軍官離婚需要哪些證件和手續
。
軍人離婚需要以下證件
1、開具雙方身份證明。
2、開具雙方婚姻關系的證明:結婚證、戶口簿或者單位等的證明。
3、開具婚姻狀況的證明。雙方關系是否真的破裂,是否還有調解的空間。
4、開具子女情況證明。需要提供子女人數、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以及子女是否是婚生或者是屬於非婚生、收養、繼子女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5、開具財產、經濟狀況的證明。
6、開具雙方結婚時住房情況的證明。
7、要向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
7. 退役軍人可以離婚嗎
法律分析:退伍軍人可以離婚的。可雙方一起持各自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到一方戶籍所在地區的婚姻登記機關,填寫一式三份的離婚協議,申請領取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8. 在部隊退休的幹部離婚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軍人一方享有離婚一票否決權,這種離婚一票否決權只具有相對意義,否決離婚這一票能不能產生不準離婚的法律後果,不僅取決於軍人一方的願望,也同時取決於軍人一方有無重大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9. 退休軍人未移交地方離婚程序
法律分析:如果屬於軍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則需要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
根據《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七、軍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從事機密工作的軍隊職工的結婚問題,按照對現役軍人的規定執行。
八、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
營職、專業技術10級以下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幹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的,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團職、專業技術9級以上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幹部申請結婚的,由其所在單位的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批;副大軍區職以上軍官申請結婚的,由總政治部審批。
九、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十二、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