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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是否算在職人員

發布時間:2022-08-14 23:24:32

A. 返聘是什麼意思 退休返聘人員適用什麼規定

法律分析: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B. 在單位工作十幾年到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簽了返聘協議還算不算單位職工

退休返聘人員簽了正式合同或協議,
也算是單位的職工,
和其他職工一樣享受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只是可以不再繳納五險一金,
並且開始領取退休金

C. 用人單位聘用,留用了離退休人員算不算在職職工范圍

聘用不算在職職工;
已經退休人員,單位繼續留用,屬於編制外返聘人員。

D. 退休退休後返聘是否屬於勞動關系

退休後返聘為勞務關系。用人單位與以下人員產生用工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其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E. 退休返聘算不算工齡

返聘退休人員屬於勞務關系,勞務報酬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為准。勞務人員不受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保護,即不享有一般勞動者的權利。因此,工齡可以按照返聘後的工齡計算(也可以不計算工齡,因為已經不涉及經濟補償的問題。除非公司願意給這些返聘人員支付。事業單位退休工齡計算方法是:
一、工齡一般只針對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職工,從轉正之日起計算,而你99年到企業就需要累計計算(按實際交納年限)即可。二、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可以多交,到時就可以多領取。同時,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即斷斷續續交納是允許的。三、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達半年或一年以上,平時也是可以享受報銷的)。現在國家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F. 機關退休人員返聘算在編人員嗎

其實,機關退休人員返聘,是在返聘崗位缺編的情況下產生的。具體有兩種情回況:一,是對某些退休老乾答部照顧性質的返聘;二,是技術性崗位,一時找不到合適人選,無人能頂上去,只能返聘那退休人員了。嚴格的說,他們都不算在編人員了。但是,有的退休老幹部返聘後,一干就是十年、二十年的,不在少數。

G. 退休返聘人員屬於企業正式在職人員嗎

不屬於,辦理了退休手續就不能夠簽訂勞動合同。

H. 退休返聘人員屬於在職職工

法律分析:不包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的規定:按比例安排就業的殘疾職工,是指符合法定的就業年齡,並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各種用工期限的殘疾人,不包括離退休返聘人員。因此,用人單位聘用、留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包括留用本單位或聘用外單位的離退休人員),不統計在「在職職工」范圍內。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I. 退休返聘和在職的區別

在職職工一般並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員。在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一般是勞動合同關系,而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是按勞務關系來進行處理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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