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編外人員退休規定
法律分析:退休年齡是國家統一規定的 辦理退休需要以下手續1、申報人准備好身份證、戶口本、照片及申報退休的相關材料2、申請人向所在單位、申報,企業存在的去企業、失業人員去轄區就業局申報3、企業、就業局向當地人社部門申報4、合格後、檔案轉入當地社保局、社保局負責核定待遇5、等待社保局通知。社保局會通知辦卡,按手印。手續都辦好以後,次月領取待遇。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⑵ 事業單位編外人員退休待遇
編外人員需要在職的時候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後享受企業職工養老金。
⑶ 在醫院,有編制的人和無編制的人在退休時有哪些區別
醫院的編制,一般是事業編制。所以說如果你有編制,那麼就是屬於事業編制的內部人員。但沒有編制的,我們被稱之為是同工同酬,比如說你跟醫院簽訂了正式的這種勞動合同,但是沒有事業編制,只能夠被稱之為同工同酬,也就是想受到相同的待遇,但只不過就是沒有享受事業編制的待遇。
另外,編制是時代的產物,現在都已經社保了,不存在編制不編制,退休了社保發養老金。至於其他福利,基本沒有,醫院在省級裡面很透明,都是早之前進去的才有,後面沒有了。
⑷ 事業單位編內和編外人員退休待遇區別
⑸ 編外人員退休待遇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編外人員的退休待遇一般都是參照企業職工的退休待遇來執行的,是無法享受事業編制人員的退休待遇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⑹ 事業單位在編和不在編的職工退休工資計算方法是否一樣
沒法答復。養老保險的養老金和每年繳費基數、累計繳費年限、每年當地社會平均工資、退休年齡有關,甚至每年繳費時間早晚都影響養老金標准。所以,除了退休時由當地社會保險計算之外,其它人計算不了。
不會多。因為你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不是經勞動部門審批再繼續工作,繳費年限不會增加了。
只能說會少很多,具體少多少計算不了。
⑺ 有編制退休和沒編制退休區別
編制是指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由財政撥款的編制數額由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確定,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編制調配人員,財政部門據此撥款。編制通常分為行政編制、事業編制。
一般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大體分為在編和非在編人員,在編人員指取得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人員編制手續人員,非在編人員就是無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人員編制手續的人員,如:本單位自行外聘的人員,就象企業聘用一樣,由單位自行規定其待遇,付給其工資,與地方財政沒有關系,這些工作人員通常稱為臨時工。
編制的概念如下:
1、廣義的編制是指各種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定額、結構和職務配置;
2、狹義的編制即人員編制,是指為完成組織的功能,經過被授權的機關或部門批準的機關或單位內部人員的定額、人員結構比例及對職位(崗位)的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 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⑻ 編制內與編制外的員工退休後有什麼區別
從待遇上看,理論上說,兩者完全是不同的,正式編制強於非編的太多。工資標准/福利標准都執行不同的規定。這點在退休後的待遇就會更明顯。
而在實際上,很多單位因為工作需要,特別是混合使用不同編制人員的單位,往往把待遇搞成一樣,以利於調動員工積極性,但這只是單位的搞法,換個領導也可以更改,或者有關領導機關要求改正也可以輕易地就改變了這種狀況。
如果你想調動到另一個事業單位,你的企業編制肯定就不行了,當然,你不在編制的臨時工就更不行了。
當然,現在事業單位也搞聘用制,是簽合同的。但不管怎麼說,人事局管的就是事業編制的人員及他們的待遇(包括退休)。
最後,說說檔案,目前多數改革後的事業單位對新進的人員,包括事業編制的人員已經在審查檔案後,交給人才中心保管了。
所以,檔案的保管不能說明什麼問題。關鍵是身份完全不同,待遇從道理上是不同的。
1.由於傳統體制觀念作怪,「體制外」員工的地位不高,相應地「體制外」人才就有壓抑感。
2.機關事業單位中「不在編」的群體,在目睹本單位的「在編人員」一個個有了自己的房子,升職或被授予重任、外派學習,雖然自己能力與之不相伯仲甚至更強,但卻因為不在「體制內」而不能享受。
3.不穩定感、漂泊感油然而生,也可能在面臨著巨大的壓力不乏干勁的同時,卻也因缺乏可預期的上升通道而動力不足。
4.首先,必須承認的是,針對體制內、外的職工實行差別待遇、「內外有別」、對勞動者不能一視同仁的制度性歧視一直而且普遍存在。
5.基於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勞動關系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國有和集體企業的職工,也就是所謂的體制內的職工。
6.而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確立,大量的體制外職工出現了,如私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以及大量湧入城市的外來務工人員,企業為了降低這部分員工的用工成本,對其實行差別待遇。
7.後來各地還制定了許多針對這些體制外職工的規定,從而鞏固了這種制度性歧視。
8.根據我國《憲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所有的勞動者都應當平等的適用勞動法的規定。但是在實踐中,許多勞動者不能得到平等保護,受到各種制度性歧視、非制度性歧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