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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退休人員遺屬死亡

發布時間:2020-12-07 01:16:45

1. 事業單位職工去世,家屬有退休金能領取遺屬補助嗎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死亡保險制度由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專屬生活困難屬補助三方面內容組成。喪葬補助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標准.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准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
一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後,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由其原工作單位發給。
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2. 機關退休人員死亡後,享受遺屬補助人員的補助由哪個部門負擔,市財政部門還是勞動部門文件依據是什麼

機關退休來人員死亡後,享受遺屬補助源人員的補助由原來發放退休工資的部門負擔
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發布文號: 民發[2007]64號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3. 退休職工死亡後,遺屬享受什麼待遇

1.退休人員死亡補助金
補助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費用。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補助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補助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補助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我國還規定有革命傷殘軍人補助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補助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費等。
2.最新補助金發放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
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總的看來,退休人員死亡補助的發放標准對於個人來說已經非常優厚,而且針對不同的職業發放都有其考量的標准。

4. 因工傷退休後因病死亡,遺屬有什麼待遇

《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這部分補償屬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付。這是《社會保險法》較之以往立法的又一大進步之處。在我國,遺屬享有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權利的,原來僅限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且該項待遇是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支付的。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初期由於基金積累時間短、積累額度少、支出負擔重等原因,無法向參保人的遺屬提供該項待遇。但隨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使得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能力向參保人提供更完善的養老保險待遇,各地紛紛開始向參保人遺屬提供各種補償金。在此基礎上,《社會保險法》對於參保人遺屬的待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所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是指職工因為工傷或職業病以外的原因而死亡的。職工如果因工受傷或罹患疾病而致死亡,依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可以被認為為工傷或職業病的,其遺屬依法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部分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除此之外,職工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其遺屬則可以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獲得補償。 所謂遺屬,是指死亡職工一定范圍內的近親屬。關於遺屬的具體范圍《社會保險法》沒有明確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通常應是死亡職工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而在一些地方,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除了向死者遺屬支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之外,還對死者生前供養的近親屬支付遺屬生活補助費或救濟金.但都對供養親屬的范圍以及補助金的上限作了規定,通常僅限於父母、子女、弟妹。 考慮到我國各地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不平衡,關於喪葬補助和撫恤金以及其他補助金的具體數額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作相應的規定,《社會保險法》不再統一規定。

5. 去世退休老幹部的遺屬去世國家有什麼政策

1985年6月30日前退(離)休的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包括: (1)離休時的工資或退休時的全額工資;(2)每月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3)每月17元生活補貼費;(4)按國發[1989]82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退休費。1985年7月1日參加工資改革以後批准離、退休的人員死亡,計發一次性撫恤金包括離退休時的全額工資和按
上述離退休幹部領取的離退休工資中有地區類別工資、護齡、教齡津貼,在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時,也應計算在內。1991年離退休人員按離退休前實際工齡增加的離退休費和1992年離退休人員增加的離退休費也應計入一次性撫恤金。今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凡按國家規定計入離退休費基數或直接增加的離退
(1)國家機關離休人員死亡後,生前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基數包含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

(2)事業單位的離休人員死亡後,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3)今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計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

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⑧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

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國營企業離退休幹部死亡後,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

6. 退休死亡遺屬有什麼待遇

退休人員從辦理退休之後的第二個月起,直至死亡的這一段時間里,由社保基金向退休人員按月發放養老金;當退休人員死亡後,養老金隨之停止發放,但是很多人不知道退休人員死後其遺屬還能領取或者繼承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生活特困補助、養老金個人賬戶余額等待遇,這也體現出國家對退休人員及其遺屬的關心和撫恤。那麼究竟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有什麼待遇?下文我們就一一介紹下:

其一:喪葬費喪葬費是指對退休死亡人員進行安葬所產生費用的補償,並非實報實銷,不足的部分需要遺屬自行解決,各地在補償標准和補償金額上也是不一樣的,且參保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和參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在補償標准上也是不一樣的,具體的補償標准和補償金額以當地社保部門答復為主。

對於參保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而言,比如上海市喪葬金的發放標準是發放2個月上年度社平工資、深圳發放3個月的上年度社平工資、北京則固定為5000元的喪葬金補助標准;對於參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得到退休人員而言,目前全國有21個省份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省級層面建立了喪葬補助金制度,比如天津市規定喪葬費的補償標準是1800元、內蒙古規定喪葬補助金標准按12個月基礎養老金標准計發、山東省規定喪葬補助金標准范圍為500至1000元。

對此,大家怎麼看?歡迎留言交流。碼字不易,給點個贊、點個關注吧。

7.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死亡後,辦理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等相關費用的書面申請模板

不需要寫任何申請,持死者身份證、死亡證明直接辦理。

8. 離休幹部死亡後配偶是否可以領取生活補助

1、關於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幹部)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

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8)機關退休人員遺屬死亡擴展閱讀:

1、在喪葬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

1.1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親屬遺體告別儀式租用場地的費用、為死亡人整理遺容費、火化費、運屍費、屍體冷藏停放費、預定靈車、骨灰寄存、購買墓碑等支出的費用;

1.2規定允許土葬的地方,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墓穴佔地面積使用費、購買棺材費用,在許多農村安排為死亡人送葬的親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等等。

2、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公布前,實際上還有一種賠償實際損失的辦法,這就是按照喪葬的實際損失,支付賠償金。其應當賠償的項目是:

2.1壽衣費

受害人死亡的壽衣支出,應當賠償。

壽衣的購置費,應當是一般的壽衣,受害人家屬採用高級壽衣裝殮的,只賠償一般標準的壽衣損失。

2.2運屍和火化費

這是必須支出的費用,應當全額賠償。

2.3骨灰盒(棺木)費

在有火化場所的地區,只賠償骨灰盒的購置費用,標準是中等的費用。

如果受害人家屬採用高級骨灰盒,則按照中等的購置費用計算。

在沒有火化場所的地區,則應當賠償棺木購置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喪葬費

9. 退休職工去世後,遺屬有工資 能否再發放遺屬困難補助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00(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00(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00(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00(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00(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00(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00(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00國營企業離退休幹部死亡後,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遺屬補助只得是沒有工資的,至少我們單位是這樣的,像有工資這種情況單位一般都不會給的

10. 公務員退休死亡後遺屬有生活補助嗎多少補助

您好,來很高興為您解答!

自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有問題可以隨時追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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