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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能對之前的爭議提起仲裁嗎

發布時間:2022-08-10 09:55:05

Ⅰ 退休了還可以勞動仲裁嗎

退休前的勞動糾紛可以
退休後屬於勞務關系,有糾紛直接起訴
《勞動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退休工資是否可以辦理勞動仲裁

退休爭議不適用勞動仲裁,已經退休的人員不具備勞動者主體地位。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用工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退休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Ⅲ 退休前的勞動糾紛,退休後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退休以前的勞動糾紛,當您退休以後還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但是退休前的勞動糾紛,到您現在必須要在一年之內超過了一年就已經過了法律的時效期,這個時候就不受到法律的保護了。

Ⅳ 過了退休年齡可以勞動仲裁嗎

法律分析:過了退休年齡可以勞動仲裁。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一般不受理,可在取得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不予受理通知函後,到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Ⅳ 退休人員是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看情況。如果是退休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雖然勞動者已經退休,但是主張的是之前的權利,沒有超過仲裁時效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根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Ⅵ 已經到了退休年齡,勞動仲裁還有權受理嗎

法律分析:不能。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申請勞動仲裁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勞動者退休後不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所以是不能申請勞動仲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Ⅶ 退休後勞動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退休前發生勞動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仍然存在勞動關系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Ⅷ 退休了還可以勞動仲裁嗎

如果是退休前和單位勞動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退休後產生的糾紛因為勞動仲裁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勞動者退休後不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所以是不能申請勞動仲裁的。

Ⅸ 退休爭議歸勞動仲裁嗎

法律分析:退休爭議不適用勞動仲裁,已經退休的人員不具備勞動者主體地位。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用工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退休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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