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勞動法是否規定企退職工應享有洗理費,書報費
勞動法是適用於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企業退休人員已經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不再適用於勞動法。另外勞動法也沒有企退職工應享有洗理費和書報費的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㈡ 我們單位是北京市法人企業,員工要求每月發放洗理費,現在有規定必須發放洗理費么,如果不發屬於違法么
這個現在看你們單位的實際情況了,企業如果不是國企的話,國家是不規定這些的,你們公司的福利還有其他的規定都是自己定的,只要不違反勞動法,保障員工的合法利益即可。
㈢ 企業退休職工的書報費、洗理費、交通費如何發放
企業退休人員書報洗理費,在未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之前,其發放由企業負責。隨著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的規范和社會化發放的推行,企業退休人員書報洗理費應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實行社會化發放。z
㈣ 勞險字〔1995〕第315號
關於印發《六安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和標准》的通知
勞險字〔1995〕第315號
一、離休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一)離休人員離休金項目
離休人員根據省勞動廳、省委組織部、省委老幹部局和省財政廳四部門勞險字[1995]315號文件規定發給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未納入工資的津補貼和職務補貼。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退休金項目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83)3號文件規定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簡稱建國前老工人),根據省勞動廳、省委組織部、省委老幹部局和省財政廳四部門勞險字[1995]315號文件規定發給技術崗位等級工資、獎金、國家規定保留的崗位津貼、技術(崗位)等級工資補貼、未納入工資的津補貼和職務補貼。
(三)增發的離休金項目
1、省勞動廳勞險字[1996]381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2、省勞動廳勞險字[1996]082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補貼;
3、省勞動廳勞險字[1996]606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補貼;
4、省勞動廳勞險字[1997]576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工資、基礎工資、職務補貼;
5、省人事廳皖人發[1996]49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6、省政府皖政辦[1999]46號文件規定增加級別工資、基礎工資;
7、2001年6月省政府電話通知增加職務補貼;
8、省政府辦公廳皖政辦[2001]19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9、省政府辦公廳皖政辦[2001] 91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10、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字[2002]36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11、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字[2002]52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補貼;
12、省人事廳、財政廳、勞動保障廳皖人發[2003]38號文件規定增加級別工資;
13、省政府辦公廳皖政辦[2004]1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14、省人事廳、財政廳皖人明電[2004]10號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15、省人事廳、財政廳皖人發[2004]31號規定增加職務補貼;
16、從2005年10月起,仍按省人事廳、財政廳皖人明電[2004]10號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建國前老工人根據上述文件精神調整技術等級(崗位)工資補貼和職務補貼。
(四)生活補貼及其他項目
1、國務院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年增發1~2個月生活補貼;
2、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明電[2003]4號文件規定發放離休幹部一次性生活補貼費標准:省級1500元、廳級1300元,處級1000元,科級及以下800元。2004年3月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明電[2004]13號規定,今後企業離休人員發放一次性生活補貼的時間和標准,均參照當地機關同類人員執行,不再另行發文;
3、離休人員生活費補貼、房貼、交通費、高齡補貼、護理費、電話費、參觀考察費、特需費等項目標准按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其中已納入統籌支付的應列入市級統籌後項目,尚未納入統籌支付的,可根據省委組織部等五部門聯合下發的皖老字[2000]6號文件精神,通過一次性補投保辦法納入統籌支付范圍,確保發放。
二、退休(職)人員
(一)基本養老金項目
1、以下(1)~(6)項均為按老辦法(即國發[78]104號)辦理退休(職)人員享受的待遇,退休(職)人員所享受的各項待遇相加之和,不得超過本人退休(職)前的標准工資。
(1)、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符合退休(職)條件人員:按本人標准工資的60%~90%計發退休金、按本人標准工資的40%計發退職費;
(2)、省勞動局勞人險[82]8號文件規定:省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戰斗英雄、一等功臣,增發5%~10%退休費;
(3)、國務院國發[83]141號、國發[86]26號、省皖科干字[86]280號文件規定:高級專家、獲科技進步獎者增發退休費5%~15%退休費;
(4)、國務院國辦發[1982]36號文件規定:進藏人員滿10年以上(在海拔3500米以上)增發5%~10%退休費;
(5)、省勞動廳勞險字[1993]301號文件規定,按連續工齡增發5%~20%的生活補助費;
(6)、省人大《省計生條例》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退休時增發5%的退休費。2001年7月起按省勞動保障廳勞社秘 [2001]205號文件規定,已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職工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補助,不再增發退休費;
2、省政府皖政[1995]39號文件規定:按1.8%~2.8%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辦理退休人員);
3、省政府皖政[1997]63號文件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
4、省政府皖政辦[2002]30號文件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
5、省政府皖政辦[2006]59號文件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
(二)增發的基本養老金項目
1、國家規定增發的部分
(1)國務院國發[1985]6號文件規定:未參加85年工改退休人員增發17元或增資不足17元的予以補足(1985年4月30日前退休人員);
(2)國務院國發[1989]83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10、12、14元退休費,8元退職費;
(3)國務院國發[1992]29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8、10、12元的退休費;
(4)國務院國發[1994]9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20、30、45、60元的退休費。
2、省規定增發的部分
(1)省勞動廳勞險字[1993]215號文件規定:根據省皖政辦[1992]56號文件,月增資不足20、25、30元按此標准補齊增加退休費;
(2)省勞動廳勞險字[1995]492號文件規定:按本人退休費的18.45%增發退休費(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
(3)省勞動廳勞險字[1996]617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20、25元退休費,15元退職費(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
(4)省勞動廳勞險字[1997]591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25元退休費、15元退職費(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
(5)省勞動廳皖勞辦字[1999]179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35~70元基本養老金(1999年6月30日前退休(職)人員);
(6)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政字[2000]61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30元基本養老金(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人員);
(7)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字[2002]21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基本養老金25、3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員);
(8)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字[2002]59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基本養老金35~70元(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員);2002年7月1日及今後辦理退休人員,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另增加15元生活補貼;
(9)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字[2004]67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基本養老金60~120元(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員);2004年7月1日及以後辦理退休的人員,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日起,每人每月另增加15元生活補貼。
(10)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2006]61號、62號文件規定: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基本養老金85~300元。
(三)生活補貼項目
1、國家規定的生活補貼
(1)國務院國發[1965]23號文件規定發給的未沖完的糧貼;
(2)國務院國發[1979]245號文件規定發給的物價補貼5元;
(3)國務院國發[1988]23號文件規定發給的副食補貼13元;
(4)國務院國發[1991]18號文件規定發給的糧油補貼5元;
(5)國務院國發[1992]15號文件規定發給的糧油補貼5元。
2、省規定的生活補貼
(1)省政府皖政明電[88]34號規定發給的豬肉銷價補貼2.5元;
(2)省政府皖政辦[1992]22號文件規定發給的肉食補貼3.5元;
(3)省財政廳財工[92]540元文件規定發給的煤價補貼5元;
(4)省政府皖政明電[88]48號規定發給的食糖補貼0.5元;
(5)省勞動局勞險[1993]659號文件規定發給的書報、洗理費男34元,女36元。
以上所列項目均為按老辦法(即國發[78]104號)辦理退休人員所享受的生活補貼。
三、因病非因工死亡離退休人員死亡撫恤費項目和標准
(一)喪葬補助費
省財政廳財社字[2001]252號、省勞動保障廳和財政廳勞社秘[2004]193號文件規定標准為2000元。
(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
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秘[2004]193號文件規定一次性困難補助費標准:退休人員死亡後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基本養老金;離休人員和建國前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親屬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參照黨政機關同類人員標准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離退休人員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根據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秘[2004]193號文件規定的標准發給。
㈤ 請問洗理費、書報費是離休幹部特有的項目嗎事業單位退休幹部工資中可以有洗理費、書報費嗎啊
洗理費,書報費,都是離休才有的,離休也叫離職休養,在職時有什麼津貼,離休之後,就發給什麼津貼,和在職一樣待遇,退休的沒有這些費用補貼。
㈥ 求助:1991年老人老74號文件的內容是什麼啊哪位大蝦給予指點。
《國務院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津貼標準的通知》(國發[1991]74號)
對離退休人員按離退休前的實際工齡增加的離退休費,應計入一次性撫恤金。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國發[1992]28號)對離退休人員增離退休費及《軍隊貫徹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1992]後財字第301號)對軍隊離退休人員增加的離退休費,應計入一次性撫恤金。
今後,軍隊和國家行政機關離休、退休人員凡按國家規定計入離退休費基數或直接增加的離休、退休費,均應計入一次性撫恤金;除此之外增加的津貼、補貼等項目,不得計入一次性撫恤金。上述規定,從有關文件規定的執行時間起開始執行。(民優發[1992]32號)
1993年國家機關工資制度改革後,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國家機關離休、退休人員死亡後,按以下項目計發一次性撫恤金:工資制度改革後,實行職級工資制的離休、退休人員,按本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之和計發;退休技術工人,按本人退休時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及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計發;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時的崗位工資及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計發。工資制度改革前離休、退休人員,按民政部、財政部民優發[1991]12號、民優發[1992]32號文件規定的項目和國發[1993]79號、國辦發[1993] 85號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計發。工資制度改革後,凡國家規定增加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離退休人員的離退費,也應計入一次性撫恤金內。取消1986年對國家機關工資人員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民優函[1994]212號)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離休、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1993年9月30日前離休、退休的,計發基數包括以下項目: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軍隊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後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應包括項目的通知》(民優發[1991]12號)和《關於軍隊和國家行政機關離退休人員增加的離退休費計入一次性撫恤金的通知》(民優發[1992]32號)規定的項目;《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1993年10月1日後離休、退休的,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今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計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作;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取消1986年對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人薪發[1994]48號)
醫療保健
縣、市以上衛生部門,要定期組織離休幹部進行健康檢查,離休幹部就醫、療養應給予優先照顧。願在附近醫院診治的,應給予方便。(勞人老[1982]10號
各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離休幹部健康休養,有療養場所的,對離休幹部應優先安排;沒有療養場所的要積極創造條件自建或聯合籌建。(國辦發[1983]39號)
組織健康休養,應從各地實際情況出發,分期分批地進行。凡有療養場所的,對離休幹部應優先安排;沒有療養場所的,可與有關單位聯系一些床位,適當安排。
參加健康休養的離休幹部,必須本人自願;有醫療部門的檢查,證明其健康狀況容許,並經本單位組織批准,。有傳染病或嚴重慢性病者,不要參加。(勞人老[1983]17號)
在醫療制度改革中,對離休老幹部要給予適當照顧。老同志在制度規定范圍內的醫葯費用,應實報實銷。要使他們有病能得到及時治療,治病用車原則上要給予保證。(中組發[1990]5號)
對離休幹部不能採取醫葯費包乾的辦法,一旦患有嚴重疾病,個人就無力支付,甚至影響治療。這些辦法是不可取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堅持實報實銷。(組通字[1990]2號)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國發[1998]44號)
探親
老幹部離休後,除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待遇外,本人還可按現行差旅費開支標准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勞人老[1982]10號)
幹部離休後除繼續享受國家對在職幹部規定的探親待遇外,本人還可按現行差旅費開支標准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住宿費和伙食費自理。探視地點只准一處(順路中途下車的不限)。陪同人員的費用自理。
離休幹部出國探親,按對在職幹部的探親規定報銷國內途程的往返路費。(勞人老[1983]20號)
國家建立職工探親制度,是為了解決在職職工因工作和生產需要與家屬分居兩地的團聚問題,退休、退職職工已經脫離工作和生產崗位,一般在存在與家屬分居兩地問題,對探親假也不應理解為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職工退休、退職後不應再享受國務院規定的職工探親待遇。(勞險司函[1989]1號)
住房
離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離休或退休的幹部確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積和標准,應當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根據家庭人口和當地群眾住房水平確定,不要脫離群眾;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國發[1978]104號)
離休幹部住房有困難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優先解決。確實無力建房的基層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房管部門負責解決。
跨省安置離休幹部的建房,原工作單位將所需建房費劃撥給接受安置地區後,由接受安置地區作為自籌基建優先列入地方計劃,並負責籌建、管理。對到農村安置的,可酌情給予一定數額的建房補助費。(勞人老[1982]10號)
離休幹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職務級別分配。原則上在同等條件下,比在職幹部優先分配,並在住房的條件上給予照顧。(國辦發[1983]39號)
離休幹部的住房標准享受同級在職幹部的待遇,在分配住房時,應當給予優先照顧。(中辦發[1984]18號)
嚴格控制住宅建築面積標准。從我國經濟能力和嚴重缺房的實際情況出發,在近期內,我國城鎮住房只能是低標準的。全國城鎮和各工礦區住宅均應以中小型戶(一至二居室一套)為主,平均每套建築面積應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一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築面積42-45平方米;二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築面積45-50平方米,這兩類住宅適用於一般職工。三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築面積60-70平方米,適用於縣、處級幹部及相當這一級的知識分子。四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築面積80-90平方米,適用於廳、局、地委一級幹部和相當於這一級的高級知識分子。……在全國住房分配標准未頒發之前,上述標准可暫作為分配控制標准。(國發[1983]193號)
關於易地安置離休幹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產權歸屬問題。凡安置時原工作單位與接受安置單位已商定歸屬的,按協議確定;未明確歸屬的,根據勞人老[1982]10號文件第十四條的規定精神,產權歸接受安置單位或地區。房改中,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個人需購買現住房時,應按產權持有單位或地區的政策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享受該單位或地區同職級離休幹部的購房優惠待遇。(老乾字[1994]3號)
用車
幹部休養所和直接管理離休幹部較多的部門,要配備必要的車輛,為離休幹部服務。(國發[1980]253號)
要給離休幹部配備必要的車輛。地專級以上的離休幹部,按同級在職幹部的配車規定配備車輛。縣以上老幹部工作部門和干休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配備車輛。供離休幹部看病、學習、公出使用,所配車輛應首先從各單位現有車輛中調劑,不足部分由上級有關部門負責解決。(勞人老[1982]10號)
離休幹部使用的車輛,參照現行標准配備。原配有專車的幹部,離休後待遇不變,鑒於工作量減少,根據本人自願的原則,其專車也可組成為老幹部服務的車隊,由機關統一調度。離休後符合配車條件的。老幹部工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配備適當數量的工作車輛,為離休幹部服務。
參照上下班市內交通補貼標准,可繼續發給離休幹部交通補貼。(國辦發[1983]39號)
離休幹部的配車、用車,要按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原配有專車的幹部,離休後待遇不變,如本人自願,可將專車組成為老幹部服務的車隊,統一調度。高級幹部原未配專車的,離休後不再固定專車,但要保證用車。(中辦發[1984]18號)
離休幹部看病、公出、學習等需要用車,必須按規定予以保證。(組通字[1986]19號)
經費
離休幹部單列編制,離休幹部需要的各項經費,由原單位支付,跨省安置的,由原單位撥交接受地區的幹部、人事部門掌握支付,醫葯費用由原單位負責報銷;過去已由接受地區負責支付的,應當由接受地區幹部、人事部門列預算支付。(國發[1980]253號)
離休幹部不佔在職幹部的編制,由發給離休工資的單位單列編制,定期報送編制主管部門。離休幹部所需的各項經費(包括工資、生活補貼、糧價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冬季取暖補貼、福利費、公用經費、探親路費、護理費、購置病殘工具補貼費、建房費和按規定配備汽車等項費用),由所在單位列入預算。行政單位在其他行政經費、事業單位在有關事業費項下的「離休退休人員費用」目內列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
由組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幹部,離休後所需的各項經費,可由上級主管單位分別在企業、事業費中開支。(勞人老[1982]10號)
凡系老幹部管理部門出面組織老幹部參加的有關體育活動,如所在單位同意其參加,其費用可由該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經費開支。(勞人老[1984]12號)
特需費、公用經費 有離休幹部的單位,每年按每個離要幹部一百五十元計算,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作為特需經費列入預算,統一掌握,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開支。(勞人老[1982]10號)
特需費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不能挪作他作。可以跨年度使用。(勞人老[1983]20號)
公用經費,包括辦公用品、文體、學習、健康療養和必要的差旅費等開支,特費,按財政制度是老幹部特需用費,這筆錢應該撥給,用在老幹部身上,虧損企業的經費,全民所有制的企業在核定時,就應該把離休幹部的費用,列入政策性的虧損范圍來解決;集體所有制的虧損企業,可以採取按地區、按系統統籌的辦法來解決。(組通字[1986]19號)
困難補助 《暫行規定》(國發[1980]253號文件)第五條所稱「福利待遇不變」,是指幹部離休後,繼續享受原單位同級在職幹部同樣的困難補助(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各項非生產(工作)性福利待遇不變。(勞人老[1982]10號)
離休幹部和在職幹部一樣享受機關的集體福利待遇和生活困難補助。(國辦發[1983]39號)
洗理費 離休幹部洗理費可與所在單位在職幹部一樣對待。(勞人老[1983]20號)
㈦ 請問現在事業單位的退休幹部工資里應該有洗理費、書報費嗎這兩項是專屬離休幹部的嗎
您好,華圖教育為您服務。
你好,華圖教育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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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向華圖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如有疑問,歡迎向華圖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㈧ 退休職工是否有洗理費
沒有。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㈨ 醫保基數包括洗理費嗎
醫保基數不包括洗理費。
社保基數不包含的收入: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在重大體育比賽中的重獎。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三)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國務院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五)支付給外單位人員的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補助、誤餐補助。指職工出差應購卧鋪票實際改乘座席的減價提成歸己部分;因實行住宿費包干,實際支出費用低於標準的差價歸己部分。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從業人員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職工集資入股或購買企業債券後發給職工的股息分紅、債券利息以及職工個人技術投入後的稅前收益分配。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十一)勞務派遣單位收取用工單位支什的人員工資以外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中凈結余的現金。
(十五)由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十六)支付給從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員的補貼。
(十七)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政策規定比例繳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