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中心怎麼樣
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管理工作
主要內容摘要:
介紹軍休工作的發展過程和做好軍休工作的重要意義,目前接收安置軍休幹部的基本情況和要求,對軍休幹部服務管理的主要政策和工作要點,以及下一步主要工作和進一步改善的探索。
目的與要求:
了解軍休工作的有關內容和工作要點,把握有關政策和工作方法, 啟發和探索進一步做好軍休安置管理工作的思路。
一、概述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簡稱軍休幹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簡稱軍休工作)是直接服務於軍隊和國防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主要職能是對軍休幹部接收安置並實施服務管理。就工作而言,是指國家對軍隊幹部退出現役,離休、退休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政府對其晚年生活做出妥善安排的組織管理活動。就制度而言,是指以軍休幹部為對象,以國家和社會提供養老、福利、服務為主要內容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個概念至少包括以下幾個含義:一是建立這樣一種制度以保障軍休幹部的晚年生活是國家意志的體現;二是實施這個保障制度是政府的責任,也是民政部門的職責;三是其工作對象是軍休幹部;四是其目標是對他們要妥善安置管理。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2號)中強調:「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為中華民族的獨立解放、為國家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是政府和軍隊的共同責任。各級黨委、政府和軍隊各級組織要切實加強領導,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本地區社會發展計劃,作為開展軍民共建活動和評選『雙擁模範城(縣)』的重要內容。」
軍休安置工作在建國後大體上有如下幾個主要過程:
(一)軍隊幹部退休制度建立過程。(1958年—1980年)
這一過程的主要特點是,軍隊幹部退休制度正式建立,並逐步規范。軍隊退休幹部在確定安置去向時,原則上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易地回原籍安置,並明確解決住房的相應措施。由於這一過程主要是為了建立軍隊幹部退休制度,對安置去向沒有限制性的規定,所以到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比較少,大部分仍留在部隊進行內部管理。
其中1968年到1978年在民政部撤銷期間,軍休工作劃歸財政部管理。
(二)軍休幹部按批次接收安置過程。(1980年—2004年)
這一過程的主要特點是,配合軍隊精簡整編,退休制度逐步完善,推行了離休政策並區分了人員范圍,軍休安置管理形成了獨立的政策和工作體系。為此,與前一過程相比,其主要特徵:一是有計劃有規模的成批次接收安置軍休幹部;二是軍休幹部增加了離休和退休的待遇區分;三是建立了專門的軍休安置管理機構,逐步制定了一系列軍休安置政策。
全國的軍休幹部移交安置工作實際上是從1982年10月民政部、總政治部發出的通知正式開始的。我省主要是從1985年開始啟動這項工作的。
這一過程,主要是採取批次接收安置的方式,先後共接收安置了5個批次。由於當時地方尚未進行房改工作,軍休幹部安置到地方的主要問題是住房問題,因此由中央撥款,地方或軍隊承擔批次內計劃安置的軍休幹部住房的建設任務,等住房建好後再通知軍休幹部進住。這一過程接收安置軍休幹部比較緩慢,主要原因就是批次內軍休幹部選擇安置地點和住房建設時間的問題。同時,為了解決建房用地問題,要求接收安置軍休幹部人數較多的地方要相對集中建房、實施集中管理,所以便形成了目前我省11個設區市所具有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簡稱軍休所)。各級民政部門還設置了軍休安置管理內設機構或專管人員。由於在我省安置的軍休幹部人數較少,所以在縣(市)安置的軍休幹部沒有成立軍休所而是由縣(市)民政局直接管理。
軍休幹部的接收安置還包括退休士官(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另外,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簡稱無軍籍職工)的接收安置在這一過程中也陸續開展,到目前為止,共接收安置了4批次。無軍籍職工的安置是分散型的,居住形式多為住原房。
(三)軍休幹部按年度接收安置過程。(2005年—現在)
這一過程的主要特點是,為了加強國防建設,加快軍隊現代化建設的步伐,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將軍休幹部按批次計劃接收安置改為按年度計劃接收安置。其目的是,加快接收安置進度,實現軍休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良性循環。這一過程除了在形式上將批次安置改為年度安置外,更主要的是結合軍隊住房改革,軍休幹部的安置住房均以貨幣化取代了原來的集中建房和集中管理的模式,所以這一過程的軍休幹部在移交安置後均是分散居住的。
綜上所述,軍休工作是保障軍隊和國防建設,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的形勢,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
二、目前接收安置軍休幹部的基本情況和要求
(一)目前接收安置總體任務的完成情況。
(略)
(二)當前接收安置工作的難點。
年度計劃接收安置工作具有一定的難點,一是時間緊,二是任務重,三是難度大。
所謂時間緊,就是當年中央下達的接收安置計劃任務不容延緩,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即10月底前移交安置完畢,當年的任務,當年要完成。
所謂任務重,就是要在實行年度計劃安置的五年內,全國要接收安置完滯留軍隊的10多萬名軍休幹部,就我省而言,從2005年到2007年的三年間,平均每年安置119人,是2004年以前平均每年安置人數的2-3倍。
所謂難度大,就是這些滯留在軍隊的10多萬名軍休幹部中,有相當一部分曾經是部隊在移交時的難點對象,或者因個人問題或者因家庭問題需要組織上給予照顧解決的。有的是准備列入移交計劃而未能列入的,有的是已列入移交計劃而未能辦理移交的。因此,近幾年來的移交安置任務是比較繁重的。
(三)目前在接收安置時需注意的基本要點。
除了具體工作人員在實際接收安置中要掌握的有關政策、移交手續、相關待遇的落實等操作知識外,作為主管人員,要熟悉和靈活把握好以下的基本要點:
1、堅持「成熟一個接收一個」的原則。只要軍休幹部移交時有關條件成熟,不論人數多少,隨時來要隨時接收安置。其中,還包括已列入往年移交安置計劃而尚未移交辦理手續的軍休幹部。
2、堅持「三見面」的交接方法。在移交安置過程中,要有部隊、民政部門、本人共同協商同意後方可辦理移交安置手續。特殊情況本人不在場時,應有本人對移交有同意態度的簽字。採取「三見面」的交接辦法,是軍地雙方在實踐中總結出來的一條有效經驗,減少了矛盾,加快了交接速度。
3、對有狂躁型精神病患者,以及因傷殘、病重正在治療尚未痊癒者,暫不予接收,待病情基本穩定後再予接收安置。
4、每年的移交安置任務,必須在當年10月底前完成。過了10月份,均停止辦理移交手續。
軍休幹部移交安置工作的主要依據是民政部、總政治部《印發<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辦法>》(政聯〔2006〕11號)文件。軍隊無軍籍職工移交安置工作的主要依據是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總後勤部《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民發〔2005〕135號)文件。
三、對軍休幹部服務管理的主要政策
保障軍休幹部晚年生活的政策有很多,但主要精神就是要確保軍休幹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簡稱兩個待遇)的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2號)就是當前做好軍休工作的綱領性文件。
(一)政治待遇。
軍休幹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閱讀文件,聽報告,參加重大慶典和重大政治活動,黨員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逝世後骨灰盒可覆蓋黨旗,軍隊離休幹部逝世後骨灰盒可覆蓋軍旗,授予離休幹部《離休幹部榮譽證》、功勛榮譽章等。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休幹部的生活待遇按照安置地國家機關同職級離休退休幹部的規定執行。
地方政府每年可以採取不同形式慰問軍休幹部。
(二)生活待遇。
軍隊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的具體項目包括:離休費、副食品價格補貼、生活補貼、糧油調價補貼、教齡護齡補貼、地區生活補貼、交通費、探親路費、榮譽金、防暑降溫費、保留福利補貼、保留伙食補貼、少數民族補貼、政府特殊津貼、傷殘保健金、生活補貼、住房補貼、公勤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電話補貼費、水電補貼費、軍糧差價補貼、冬季取暖補貼費、軍人職業補貼費、服裝費、早期回國定居專家生活津貼等等。
軍隊退休幹部生活待遇的具體項目包括:退休費、副食品價格補貼、生活補貼、糧油調價補償、早期回國定居專家生活津貼、保留福利補助、保留伙食補貼、少數民族補貼、防暑降溫費、政府特殊津貼、傷殘保健金、生活補貼、住房補貼、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電話補助費、探親路費、水電補貼、教護齡補貼、冬季取暖補貼、軍人職業津貼、軍糧差價補貼等等。
上述內容可能對個別人會有所出入。在這里之所以表達出來,主要原因:一是使大家了解黨和國家對軍休幹部的生活待遇是很充分的,在生活待遇保障上是十分重視的;二是這些生活待遇的具體內容比較復雜,每項具體內容要靠我們認真地去落實,不能因為由於我們工作人員在某一點上的誤差而失去軍休幹部對我們的信任,失去黨和國家對軍休幹部關心和關懷的效果。
四、如何做好軍休服務管理工作
在做好軍休服務管理工作中,除了在前面第三條所講的要認真落實軍休幹部「兩個待遇」外,還有很多的具體事務工作要盡心而努力地去實施。
我省的軍休工作二十多年來能夠在穩定和諧中不斷進取,在穩步推進中謀求發展,取得了明顯的成績。追根求源,主要原因:一是中央對軍休幹部的政策比較到位,無論是政治待遇方面還是生活待遇方面都有比較完善的政策加以保障,例如僅2007年國家有關部門對軍休幹部在生活待遇的提高和改善方面就先後出台了11份文件;二是全省各級黨委、政府領導能夠高度重視,無論是在解決接收安置方面的問題,還是在落實有關政治和生活待遇等方面的問題,尤其是在醫療保障方面,都能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保障和一定的優惠,使軍休幹部在移交時放心、安置後安心;三是在全省民政系統有一支勤奮努力的軍休服務管理隊伍,這個隊伍包括在11個設區市設立的14個軍休所、各縣(市、區)對軍休幹部(含退休士官)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服務管理站點,以及各級民政部門的有關領導和安置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經過長期的實踐和探索,結合本地實際,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軍休服務管理的制度、經驗和工作程序。尤其是在一線的工作人員,無論是夜晚還是節假日,無論是酷暑還是嚴冬,只要軍休幹部需要,能夠做到有求必應。在工作中,他們能夠重政治、講感情、交朋友,成為軍休幹部的貼心人,羸得了軍休幹部的信賴。
盡管如此,軍休工作也並非是一帆風順。隨著社會不斷地發展進步,軍休工作相對黨和國家的要求還存在著一些差距,一些工作還相對滯後,主要體現在:有些政策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一些軍休所服務設施經過長期的使用存在老化和破舊現象,不能充分為軍休幹部提供學習和活動的環境;有的服務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還有待於進一步的提高;有的地方對軍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只滿足於發放工資福利,在實施有關保障和開展各類活動方面比較欠缺。因此,只有不斷加強和改進軍休服務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適應社會形勢的發展,才能使軍休幹部的思想情緒更加穩定和晚年生活更加充實。
(一)對軍休幹部「兩個待遇」要落實到位。
(二)重要節日要堅持走訪慰問,平時要及時徵求軍休幹部的意見,了解他們的思想動態,關心他們的晚年生活。
(三)服務管理工作人員要有較強的素質,要選調有能力、講感情、會做思想工作的人員擔任服務管理機構的領導工作。
(四)經常組織軍休幹部開展力所能及的各類活動。
五、對下一步完善軍休服務管理工作的打算和探索
(一)啟動實施軍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
明年,我省將根據國家的部署,認真落實國家六部委就軍休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問題下發的兩個政策性文件,啟動和實施軍休幹部房改工作。這項工作政策性強,廣大軍休幹部對此十分迫切也十分敏感,來不得絲毫的誤差和漏洞。為此,在貫徹執行過程中要按照民政部關於「先易後難、寧慢勿亂、穩中求快」的原則進行。
為了妥善做好這項工作,我們初步打算:一是將不同年代安置、不同住房類型的軍休幹部再進行一次梳理,分門別類地加以區分,做到大體上心中有數,便於後續工作的開展;二是組織部分有關工作人員去外省調研學習,取得相關的工作經驗;三是會同省有關部門轉發國家六部委的兩個文件,取得這些部門的工作支持;四是由於民政部正在組織修改完善《軍休幹部售房信息管理系統》軟體和《政策問答》工作手冊,這些都是在房改工作操作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待操作軟體和工作手冊下發後,省廳將組織對各設區市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一次培訓,正式啟動軍休幹部房改工作。
(二)探索和創新軍休服務管理機構的體制,改進服務管理模式。
目前,各設區市對軍休幹部的服務管理模式:一是在市城區的軍休幹部由軍休所管理;二是各縣(市)的軍休幹部直接由民政局管理。
這種模式在新的形勢下產生的問題:對軍休所而言,由於批次安置改為年度安置後,軍休幹部在軍休所外分散居住的越來越多,改變了過去以「點」(即軍休所)的集中管理形式為「面」的分散管理形式,逐漸淡化了軍休所的概念。這種變化又容易引起在服務管理上的不便,不利於軍休所的工作。對各縣(市)而言,軍休幹部是直接由民政局實施服務管理的,由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較少、流動性較大,頻繁更新的工作人員對軍休幹部的實際情況、工資結構、工資調整和有關政策都難以熟悉和掌握,在某些方面容易產生失誤和不到位的現象。
探索和創新的思路: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可以由設區市成立「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中心」,原則上撤銷原有的軍休所,在軍休幹部居住相對集中的片點,設立若干個「服務站」(為「中心」的下設機構)。同時,賦予服務管理中心對全市各地軍休工作具有業務指導的職能,對全市軍休幹部的工資調整和有關的政策待遇由該中心統一核算和確定,再交給各縣(市)具體操作執行。各縣(市)民政局軍休工作人員對有關業務如果有什麼問題,可直接向中心詢問。軍休幹部人數較多的縣(市),也可考慮設立「服務站」。
目前,國家對這一問題已經在著手考慮,同時也在考慮新設服務站點的活動場所和服務設施的資金投入問題。希望各設區市和有條件的縣(市)早有考慮和打算,最好有個規劃和設計,一旦國家真正實施起來,可以立即跟上去。
(三)充分利用社會、社區的服務功能,改善和加強對軍休幹部的服務管理。
無論是現行的軍休所服務管理模式,還是上述設想的中心管理模式,都存在著對軍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問題。尤其是水、電、氣、工資發放等服務管理,以及健康保健、健身活動、文化生活等等,如果僅僅依靠軍休所的工作人員,一是人力不足,二是質量不高,三是專業性不強。即使是組織活動,在時間上和次數上也是很有限的。因此,如何將社會、社區的各種服務功能提供給軍休幹部,盡量使一些生活中的問題實現社會化的服務,讓軍休幹部能夠更有效地得到服務,更多地參與各類活動,這是我們在管理中需要認真思考的。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使服務功能社會化,決不意味著把對軍休幹部的服務交給社會就行了。之所以要考慮利用社會化服務功能,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軍休服務工作的有效性、廣泛性、經常性的問題,而我們工作人員的管理方式也將擴展為主要體現在指導、引導、協調、組織等方面。如何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大家都可以結合當地實際,積極地去思考、探索和實施,只有實踐了、體驗了,才會有更深該的認識,才會更有效地做好我們的工作。
B. 什麼是無軍籍退休職工
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發布部門: 民政部、財政部、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民政、財政、衛生廳(局)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後勤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院(校)務部、各總部管理局(直工部),各省軍區、總後所屬直供單位:
《民政部、勞動人事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做好軍隊編內和編外職工退休、退職工作的通知》[民(1982) 39號]下發以來, 對安置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情況的變化,其中有些規定不夠完善。為了把這項工作搞好,促進部隊的建設,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精神,現就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移交范圍、交接辦法和管理經費等幾個主要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下列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人員由民政部門接收安置:
(一) 集團軍及其所屬部隊事業單位編內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幹部;
(二) 軍隊各類院校、倉庫、醫院、科研、設計、文體、 出版等事業單位的編內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幹部;
(三) 軍隊各級機關及其附屬的內部招待所、幼兒園、裝備修理機構、 實習工廠、試驗試制車間、營房維修機構、文印機構軍人服務社、農場(生產基地)等事業單位的編內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幹部;
(四) 上述事業單位納入國家勞動計劃的編外全民固定工人和職員幹部,以及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符合離休條件的職員幹部,由安置地的組織、人事部門管理。
二、上述人員中原在企業系統工作,調入上述單位不滿5年的職工;
各大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各總部等大單位直屬的企業化工廠、軍馬場、軍辦公司等企業單位;各大單位及省軍區所屬的經營性賓館的退休退職職工,由原單位負責管理。
三、對易地安置的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一般回原籍安置。提倡回農村安置。進北京、天津、上海市及省會所在地的,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住房,就地安置的居住原房;易地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的,由部隊原單位幫助解決。
四、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要按計劃進行安置。軍隊無軍籍職工的退休退職,工人由師以上單位審批,職員幹部按任免許可權審批。每年年初,由總後勤部提出當年的移交人數(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並會同民政部下達到省級(含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和省軍區後勤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交接的由軍地雙方匯總於當年五月底前上報民政部、總後勤部,經批准列入當年的安置計劃後開始交接。交接手續由軍隊師以上單位與安置地縣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當年安置計劃的完成情況,由省級民政部門和省軍區後勤部門於年底前上報民政部、財政部、總後勤部。
五、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由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負責接收安置,其經費項目和渠道仍按國發(1978) 104號、財政部(1982)財事字第111號文件執行。 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工作所需經費每年由總後勤部按照民政部提出的安排意見撥付。對此項經費要加強管理,實行包干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生活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凡地方政府對退休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方面所做的各種補貼以及補貼標準的調整,應包括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在內,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解決。
七、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其醫療問題按照國務院國發(1978) 104號和衛生部、財政部衛計字(89)第13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為減緩當前這部分職工醫療費嚴重超支的實際困難,從一九九二年起部隊每向地方移交一名退休退職職工,由部隊原單位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費1,000元。此項經費,在編職工列部隊退役費報銷,非編職工列有關經費開支。醫療補助費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民政和公費醫療管理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八、妥善安置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軍隊和地方的共同責任。
軍地雙方應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關於對安置范圍有關條款的說明
為使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交接安置范圍便於掌握,對通知中第一條第三款的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內部招待所:指接待軍內會議、過往人員或以接待軍內人員為主並承擔部分對外接待任務的招待所。
二、裝備修理機構:指承擔部隊裝備、民兵武器中小修或維護保養任務的修理廠、所(分隊)等。
三、實習工廠:指各類院校為完成教學任務,培養學員掌握操作技能的校辦工廠。
四、試驗試制車間:指軍隊各類院校、科研單位為完成科研任務,對其產品進行試驗試制的機構。
五、營房維修機構:指軍隊各級機關、部隊、院校、科研、醫院、文體等單位中,擔負或主要擔負本單位營房維修和零星工程建築任務的工程隊、維修隊等。
六、文印機構:主要承擔直屬上級機關的文件、資料、教材、書刊等任務,並在軍內發行的印刷廠、所(室)等非企業化單位。
七、軍人服務社:指軍隊隊列單位開辦的、主要為軍人及家屬服務的商業、飲食、服務機構。
八、農場(生產基地):包括列編農場、生產基地和軍隊各級機關、院校、醫院、科研等單位為補助部隊供應、改善部隊生活舉辦的農場及農副業生產機構。
C. 現在四川省對民政局管理的無軍籍退休職工提高退休金的問題有文件了嗎
民安發【2005】135號文件明確規定:軍隊機關、部隊及納入軍隊編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兒園、裝備修理機構、實習工廠、試制試驗車間、營房維修機構、文印機構、軍人服務社、農場(生產基地)等事業單位1986年以前參加工作且納入國家勞動計劃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國後至2004年底前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總後勤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發【1992】23號);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職,職工由民政部門接收安置。
五、安置去向
軍隊無軍籍職工一般實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
六、交接辦法
單位辦理無軍籍職工交接手續,軍以下單位人事勞動管理部門應當向接收地省(市)級人民政府民政廳(局)安置部門提交其移交人員的下列材料:
1、 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通知書;
2、 本人檔案;
3、 本人組織、行政關系介紹信;
4、 本人原工作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其是否參加養老和醫療保險的有效證明;
5、 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無軍籍職工辦理交接手續後,移交當年個人剩餘月份的退休退職費和醫療等仍由原軍隊單位負責,從移交後的下年度起由地方財政負責。
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後的住房保障由軍隊負責,包括住房維修、房租補貼發放等。
D. 請問,部隊里的退休工人和其他單企業的退休人員的待遇一樣嗎
這個是軍工單位,待遇一樣,但單位可以有補貼,也可以沒有,完全是單位自己規定
E. 部隊退休幹部是否有軍藉
部隊離休的老幹部享受部隊離退休人員(按級別大小有所不同)的生活、醫療等待遇(按規定),但已沒有軍籍,不是現役軍人。
為了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
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軍隊機關、部隊及納入軍隊編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兒園、裝備修理機構、實習工廠、試制試驗車間、營房維修機構、文印機構、軍人服務社、農場(生產基地)等事業單位1986年以前參加工作,且納入國家勞動計劃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國後至2004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錄用制幹部,以及1971年11月底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職的職工。
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中人事和勞動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從2000年7月1日起,按國家規定參加當地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其中,「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是指軍隊機關事業單位中無軍籍的所有職工。即:列入軍隊隊列編制員額的職工和不列入軍隊隊列編制員額的職員、工人(含合同制)以及聘用的其他職工(不含離退休人員)。截止2014年底,全國共接收安置無軍籍職工18.6萬人,扣除自然減員,各地還有無軍籍職工13.9萬人;部隊尚有待移交的退休和在職職工6.3萬人。
所謂退職職工,是指離開軍隊崗位,由政府進行重新安置的職工,包括職員幹部和工人。退休職工是指直接在軍隊崗位上退休的職工。在軍隊里有軍籍是軍官和士兵,離開軍隊是退役。無軍籍的職工離開軍隊重新安排工作是退職。
(5)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服務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規定,應予開除軍籍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判刑的反革命犯罪分子一律開除軍籍;
2、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一般應開除軍籍;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一般不開除軍籍;
3、對於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確已喪失革命軍人基本條件的,必要時也可開除軍籍。
以上需要開除軍籍的人員,戰士須經軍級單位批准,營以下幹部須經大軍區或軍兵種一級單位批准,團職以上幹部須經中央軍委批准。
F. 2019年兩會怎樣解決旡軍籍退休人員醫保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總後勤部關於加強和改進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見
來源:雙擁網時間:2007-04-1915:41
民發﹝2005﹞135號
多年來,在軍地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以下簡稱無軍籍職工)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截止目前,全國已累計安置無軍籍職工6萬人,為促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維護社會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以及國家和軍隊改革的不斷深化,無軍籍職工安置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現行安置政策和管理措施亟待完善和加強。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現就加強和改進無軍籍職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安置范圍和對象
(一)軍隊機關、部隊及納入軍隊編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兒園、裝備修理機構、實習工廠、試制試驗車間、營房維修機構、文印機構、軍人服務社、農場(生產基地)等事業單位1986年以前參加工作且納入國家勞動計劃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國後至2004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錄用制職員幹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職後,由民政部門接收安置。
(二)擬移交民政部門接收安置的無軍籍職工,經軍隊各大單位一次性核准登記注冊上報總後勤部,由總後勤部匯總並會同民政部核定,錄入民政部優撫安置信息管理資料庫,作為制定無軍籍職工移交安置計劃和各地接收安置無軍籍職工的人員依據。
(三)對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條件的無軍籍職工,一般實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進直轄市和省會所在地安置的,按照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生活、住房和醫療待遇
(四)無軍籍職工的退休費及各類津貼補貼項目標准,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其移交地方當年剩餘月份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的退休費及各項待遇經費,由軍隊移交單位一次性撥給安置地民政部門;從第二年起,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開支。其中,基本退休生活費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地方性津貼補貼,按照屬地原則,由出台政策的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解決。要分清省、市兩級財政責任,落實好經費來源,不得加重區(縣、市)財政負擔。
(五)無軍籍職工的住房保障由軍隊負責。按照屬地政策參加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採取租住、購買現有住房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住房補貼與貨幣補差相結合的辦法。原單位有可出售的現有住房或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應保障無軍籍職工購買;原單位沒有可出售住房的,可購買配偶所在單位或地方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無軍籍職工住房補貼及補差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撤銷的,由其撤銷前的上級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原為機關及全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的職工,購買軍隊住房的,通過軍隊原有住房建設資金轉化、現住房出售收入、軍用空餘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用地折款的方式解決;購買配偶所在單位或地方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通過軍隊各級調劑資金的方式解決;原為軍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職工,由其原所在單位(撤銷的,由撤銷前的上級單位)負責解決。
(六)無軍籍職工按照安置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參加醫療保險,由安置地民政部門負責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參保相關事宜。參保人員享受當地退休人員同等醫療保險待遇。參保經費籌集標准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參照上年度當地退休人員的平均開支水平確定。所需經費,由統籌地區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對無軍籍職工醫療保障經費開支給予定額補助。
三、關於安置管理
(七)無軍籍職工由按計劃分批次安置,逐步改為實行按年度交接安置制度。第四批安置計劃完成後,每年年初,由總後勤部、民政部商定當年移交安置人數,並下達到省級(含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進行檔案審核。審核的原始檔案材料須與民政部優撫安置信息管理系統備案情況一致,經審核符合移交條件的,由省級民政部門開出《接收安置通知書》(一式三聯,省級民政部門、接收單位和軍隊移交單位各一聯),由軍隊移交單位持《接收安置通知書》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門辦理交接安置手續。年度內下達的安置任務應在年度內完成。
(八)對已辦理了交接安置手續的人員,安置地民政部門和軍隊移交單位應在《接收安置通知書》上加蓋本單位印章後,及時送達省級民政部門和省軍區後勤部,作為申請經費的憑證。
(九)無軍籍職工接收安置工作,由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無軍籍職工實行分散安置,交由街道、鄉鎮服務管理。從2005年起,中央財政每年按照已接收安置的無軍籍職工實際人數和定額標准安排無軍籍職工安置管理補助經費,專項用於無軍籍職工開展活動與管理。
四、關於組織領導
(十)軍隊無軍籍職工移交安置工作,事關國家和軍隊長遠建設大局,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是地方和軍隊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部門,要把這項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和創建「雙擁模範城(縣)」活動的重要內容,列入工作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合理安排,並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充分利用社區資源,使廣大無軍籍職工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十一)廣大無軍籍職工要繼承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和作風,自覺服從國家和軍隊建設大局,愉快地到地方安度晚年,為軍隊改革和現代化建設事業作出新的貢獻。
G. 無軍籍退休職工不按管理辦法安置怎樣投訴
《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1月30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以下簡稱無軍籍職工)。
第三條 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應當從維護無軍籍職工的合法權益出發,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無軍籍職工的政策,完善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機制,落實無軍籍職工生活待遇。
(7)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服務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下達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年度接收計劃,由省軍安辦向部隊發出《軍隊離退休幹部接收通知書》,部隊憑通知書開具軍隊離退休幹部交接三聯單。
接收地的民政部門憑省軍安辦《軍隊離退休幹部接收通知書》和部隊交接三聯單,在與移交部隊和離退休幹部本人「三見面」的前提下,辦理交接手續。
軍隊無軍籍的退休退職職工,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安置地。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以隨遷。安置落戶地為城鎮的,父母、成年子女(不受婚姻狀況等條件限制)也可以隨遷。
H. 什麼是無軍籍退休職工
無軍籍退休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專無軍籍退休屬退職職工
為了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以下簡稱無軍籍職工)。
據統計,截至2014年底,全國共接收安置無軍籍職工18.6萬人,扣除自然減員,各地還有無軍籍職工13.9萬人;部隊尚有待移交的退休和在職職工6.3萬人。
(8)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服務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退休年齡:
(1) 公務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應辦理退休手續;
(2) 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應辦理退休手續;
(3) 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應辦理退休手續。
總結:男性均為60歲退休;女性幹部為55歲退休,工人為50歲退休。
參考資料:網路: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