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退休人員再就業規定是什麼
規定包括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 鼓勵初老群體再就業,我國保護老年人勞動再就業的相關法律有哪些
首先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老年人再就業保駕護航。我國缺乏保障退休老人就業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現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僅適用於合法勞動者。由於對退休老人沒有完善的立法保障,用人單位不敢用,退休人員再就業也很困難。建議有關部門盡快研究出台保障退休老人再就業的法律法規,明確老年人的就業權利和義務,明確企業等單位聘用退休老人的權利和義務。確保老年人再就業有法可依。
《關於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明確鼓勵老年人繼續發揮作用,探索適合老年人靈活就業的模式。人口老齡化也是許多其他國家面臨的挑戰,促進老年人就業是絕大多數國家選擇的應對方式。支持老年人再就業是應對養老金支付不足風險、維護政策代際公平的有效選擇,也是應對老齡化最現實的選擇。
3. 退休人員再就業勞動保障有哪些
退休人員再就業就是勞務工,也就是單位臨時需要用的臨時工,勞務臨時工可以和再就業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在勞務合同中可以主張自己的勞務工權益,一旦雙方簽訂,都要按合同辦事
4. 退休人員再就業還交養老保險嗎
退休人員再就業還交養老保險嗎 ?
已經退休的人員應正常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再就業後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屬於勞動關系,因此不需要再繳納養老保險。
5. 退休人員再就業補貼
法律分析:自申請之日起發放至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止,補貼每3個月發放一次,期限最長不超過60個月。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6. 在社保局已經拿退休工資的人員重新在企業就業有保障嗎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7. 退休人員再工作是否受勞動法的保護
退休後再工作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8. 老年人退休後再就業,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可能很多人認為,就業當然屬於勞動關系,其實不然。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勞動合同即終止。此時,職工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並非勞動關系,二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勞務關系是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
如果職工退休後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時則按照正式的勞動關系處理。此時,退休職工和普通勞動者一樣,仍然可以簽訂而且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一切薪酬待遇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如果勞動者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工傷的,用人單位要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