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返聘能否擔任職務
❷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
一、正面回答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等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二、分析詳情
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而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所以,聘用的退休人員不能按退休人員再任職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退休人員再就業的條件有什麼?
國家提倡低齡老人再就業,但目前可以供再就業的崗位數量是非常少的。除了一些被返聘的朋友外,相信大家在找工作時都會遇到很多年齡限制,可以說是一職難求。雖說目前社會正在為老人再就業做出適當的調整,但在此之前,可以找哪些工作,其實除了常見的門衛、保潔、保姆等崗位,大家可以根據自身的技能及身體條件做選擇,例如修理家電、網約車司機,或是有教師資格證的退休教師可以找一個靠譜的機構做輔導老師等等。
❸ 退休人員返聘最新規定是什麼
退休人員返聘規定如下:
1、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❹ 退休人員退休後返聘,勞務報酬是按什麼發放的
首先應該根據勞動協議簽發。根據法律規定,已達到退休年齡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次被用人單位重新聘用或者在其他用人單位任職的,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系不再屬於勞動關系,而退休人員已經失去了“作為勞動者,雙方不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簽訂勞務協議。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
僱傭關系是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務,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報酬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僱傭關系建立在僱主與雇員之間的合同基礎上。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的或書面的。勞動合同在中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國家對勞動合同一般都有規定,如法國民法典、德民法典等。勞動關系變成了只能是僱傭關系,工資數額也不受最低工資的限制。
❺ 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
法律分析: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❻ 已退休人員再就業規定是什麼
規定包括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❼ 工作人員退休後再參加工作的需要上繳個稅嗎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0周歲,達到此年齡的勞動者應屬於退休人員、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但是,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60周歲以上勞動者建立用工關系,是勞務關系(非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3] 。
(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
二、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四)如在返聘時發生傷害事故,若有約定就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對於退休勞動者而言,其本人或死亡退休勞動者的繼承人索賠的范圍不僅要圍繞人身損害賠償數額本身,還應綜合考慮退休勞動者的所有相關情況從而得出更為全面的賠償項目和賠償要求,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具體如下:
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因此在退休勞動者的原用人單位已經為其依法繳納社保的情況下,退休勞動者發生因病或其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有權從社保機構獲得相應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具體金額由各地社保部門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在退休勞動者的原用人單位在未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情況下,退休勞動者無法獲得上述費用。但是根據勞動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發生了該種情況,退休勞動者的遺屬可以通過訴訟方式向用人單位要求養老金損失、喪葬補助和撫恤金以及退休後的醫療費損失。
退休人員再任職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關於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的,其取得的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相關規定,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❽ 已退休人員再次上崗用人單位是否還需為其繳納養老保險等,如果不交應該以什麼樣的方式給於補償
已退休人員再次上崗屬於企業返聘人員,企業是不需要為返聘人員繳納社保等費用,也不存在需要提供補償。企業對於返聘人員,就是提供勞務報酬即可。
❾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可擔任工會主席
您好。我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退休返聘人員不可以擔任工會主席。
相關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企業工會工作條例》
《中華全國總工會公布企業工會主席產生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