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用殘疾人用工是名退休職工,可以免交殘保金嗎
不可以。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條 「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
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1)殘疾人退休在企業返聘還用繳納擴展閱讀: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相關法條:
第七條 各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門人員負責「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收取「保障金」,必須使用財政部統一制定,省級財政部門印製發放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並加蓋本地區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印章。
第九條 「保障金」暫按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計劃管理,嚴格審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保障金」。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收取的「保障金」。
已經退休,屬於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年齡,不再繳納社會保險。
㈢ 返聘退休員工還需要交保險嗎
如果是已經辦理了退休養老金待遇審批的退休人員返聘,是不需要參加各項社保繳費的,而且,返聘人員與單位也不是簽訂勞動合同,應該簽訂勞務合同。
如果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因各種原因(比如養老保險繳費不滿十五年而延長繳費的)沒有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的人員,則還需繼續交納社保。
希望採納。
㈣ 退休職工是否需要交殘保金(不是殘疾人,只是退休人員)返聘又應該有哪程序
一、退休職工不需要交殘保金,不允許返聘。
二、退休人員屬於已經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他們是屬於國家規定的失去勞動能力的人員。所以,原則上是不允許返聘的,退休人員返聘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也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也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三、返聘人員只能和用人單位協商用工待遇問題,也不繳納什麼殘保金,沒有殘保金這個說法和規定,返聘國家沒有規定什麼程序。因為是不受國家用工制度制約和保護的人員,本身退休人員就應該休息。
(4)殘疾人退休在企業返聘還用繳納擴展閱讀: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對於退休返聘行為的法律定性,我國勞動立法並未做出明確規定,各地對此的具體規定也各有差異,理論界更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綜合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勞動關系說和勞務關系說兩種。筆者暫從二者的比較來做說明。
第一、主體方面
勞動關系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勞動關系的主體具有法定性。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即勞務關系的主體具有廣泛性,對主體並沒有特殊要求。
第二、主體的地位方面
第三、確定報酬的原則方面
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並須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來給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勞動福利等,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得淋漓盡致。而在勞務關系中,主要是根據等價有償的原則,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體現出市場經濟的效率性。
㈤ 企業聘用已退休殘疾人還購買社保嗎
是有勞動合同的返聘員工還是只是單純的退休員工?如果是返聘性質,可以按規定抵免企業的殘保金,最終是否全額免除企業的殘保金還要看企業按規定應該安置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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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返聘的退休人員需要交殘保金嗎
退休人員需要
返聘
是不需要交任何的保金他們退休前交完了只要發給正常的工資就可以
㈦ 退休職工是否需要交殘保金(不是殘疾人,只是退休人員)返聘又應該有那程序
退休人員屬於已經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他們是屬於國家規定的失去勞動能力的人員,所以專,原則上屬,是不允許返聘的,退休人員返聘,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也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也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所以,返聘人員,只能和用人單位協商用工待遇問題,也不繳納什麼殘保金,沒有殘保金這個說法和規定,返聘國家沒有規定什麼程序,因為是不受國家用工制度制約和保護的人員,本身退休人員就應該休息,
㈧ 退休人員返聘需要繳納社保嗎
退休返聘人員是不需要購買社保的。社會保險是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之上的。
退休返聘人員一般是與招用單位形成勞務關系,所以,單位是無需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社保的。
退休人員作為特殊性質的群體,已完全享受國家關於退休人員的基本保障權利,因此,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無需繳納社會保險。
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的社保中主要考慮工傷保險和養老保險。
關於工傷保險方面: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中均沒有規定返聘的離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不少地方規定明確排除了離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1、退休返聘人員獲得的收入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
要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來繳納個稅。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退休人員養老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其餘的個人收入如返聘的勞務報酬、各種補貼、獎金等均應納稅。
2、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傷:
需要明確的是,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傷並不意味著單位就完全不需要承擔責任,單位應按照《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承擔僱主賠償責任。
該賠償范圍既包含財產損失,還包含精神損害賠償等工傷保險待遇中未涵蓋的費用,最終用工單位支付的賠償標准會高於同等條件下的工傷賠償。建議用人單位為返聘人員購買商業保險,來降低工傷風險。
3、退休返聘人員的帶薪年假:
從法律層面來講,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就規定,本條例是根據《勞動法》與《公務員法》制定的。退休返聘人員既不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也不屬於公務員,所以退休返聘人員無法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
但是,退休返聘人員可與單位在勞務合同中自行達成帶薪休假的約定,單位也可以通過內部規章制度賦予退休返聘人員一定的帶薪休假。
4、退休返聘人員的離職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是發生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時。
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一般是勞務關系,所以從法律層面上,退休返聘人員在離職時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
㈨ 退休職工再就業後單位是否還需要為其繳納養老保險
退休職工已經享受到養老保險待遇的員工,用人單位返聘之後不需要為其繳納養老保險了。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是不需要為其繳納養老保險的。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退休、退職條件並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
(二)按規定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年以上。
第十六條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年的,在達到退休、退職條件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後,一次性支付養老補助費。
(9)殘疾人退休在企業返聘還用繳納擴展閱讀
依據《鄭州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企業破產清算時,應先向社會保險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一次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該單位已退休、退職人員十至十五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在租賃、承包或被兼並時,承租、承包或兼並方必須承擔該單位全部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責任。
第十六條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年的,在達到退休、退職條件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後,一次性支付養老補助費。
第十七條
職工退休、退職條件按國家規定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條件執行。
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實際繳納時間累計計算繳費年限,不按規定的標准繳納或中斷繳納的時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本條例施行前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本市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前,職工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