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行政單位可以僱傭退休後公務員勞務嗎
行政單位可以僱傭退休後公務員勞務的,只要是這個公務員力所能及的職務就可以了
㈡ 企業聘用超過退休年齡違法嗎
企業聘用職工 按照勞動法的要求,是不能超過退休年齡的 ,如果聘用超過退休年齡,是屬於違法的 。
㈢ 單位還能用已經到退休年齡的工人嗎
退休年齡的員工,如果依法已經領取養老保險,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之間成立的是勞務關系,如果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用人單位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依法進行賠償。如果退休年齡員工不能依法領取養老保險,則用人單位與其之間成立的是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工作中發生意外傷害,則屬於工傷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賠償。但是由於已達到退休年齡,無法購買工傷保險,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的風險則比較大,畢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金額非常有限的。
㈣ 單位僱傭退休人員,不與之簽訂勞務合同,是不是屬於非法用工
這個不屬於非法用工
非法用工是指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務工者與用工單內位所建立的容非法勞動關系。常見的使用童工,未經備案登記招用員工,外籍員工未經批准在國內工作等都屬於非法用工。
也就是說非法用工的前提是勞動關系
而
單位僱傭退休人員
不是勞動關系
㈤ 單位僱傭退休人員合法嗎
法律分析:法律沒有禁止,但國家不提倡退休人員返聘;由於已經退休,已不能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法中相關條款對退休人員已不適用。但是返聘人員應該參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精神,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應當退休。但這並不意味著達到退休年齡的公民就不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㈥ 企業可以錄用退休人員嗎對此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嗎
企業可以錄用,但是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錄用可以簽訂」返聘協議書「」工作協議」「僱傭合同」之類的協議。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6)單位用退休人員幹活正常嗎擴展閱讀
企業錄取已退休人員,需注意以下事項:
1.聘用退休年齡的員工,簽訂的是《退休返聘協議》,根據社保局的規定,該類員工無法參保(社保機構停止參保)
2.如員工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無法按工商程序辦理,同時員工的醫葯費,需企業友好協商,但無需企業全額支付。
3.如遇見糾紛屬民事糾紛,非勞動法范疇。
㈦ 政府部門可以僱傭以退休人員做飯嗎
可以僱傭,錄用可以簽訂」返聘協議書「」工作協議」「僱傭合同」之類的協議。
可以錄用,但是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錄用可以簽訂」返聘協議書「」工作協議」「僱傭合同」之類的協議。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㈧ 單位招聘退休工人,影響我們正常招工作的,怎麼辦有沒有法律法規強制單位不用他們
這個問題剛回答過。為便於你的查找,再回答一次:
沒有什麼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以招聘臨時用工。
對於一個單位來說,招聘退休人員非常正常,理由也很簡單,因為工作需要。
正常招工不會受到影響。招聘編制人員,不說受到單位編制的制約,還得有個定時招聘的問題,不是單位什麼時候想招就能招的(企業除外)。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㈨ 如果一個廠里專招一些60以上的老人幹活算違法嗎
不犯法。因為有」退休返聘「的存在。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返聘人員不屬於勞動關系范疇,所以不受《勞動法》保護,只適用《民法》中相關條例。
㈩ 工地用60歲以上的工人違法嗎
法律分析:不違法。工地不是危險的工作地方,僱傭屬於正常的民事關系,不違法。1、僱用60歲以上老人工作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2、在雇傭人員時,只要雙方達成合意,不違反法律是禁止規定就可以。3、法律並沒有禁止60歲的老人不能工作,60歲的老人只要身體健康且不違背自身意願就可以繼續工作。4、只要是正常的雇傭工人工作,不違反法律,不觸碰法律,那麼就不會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用人單位是否應與返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返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
(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便可以終止了,這意味著該勞動者此時喪失勞動的權利能力。
(三)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
(四)依據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第2條規定:「工人退休後,一般不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離退休人員與其聘用單位發生的爭議,主要處理依據是他們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而非《勞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
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第2條規定:「工人退休後,一般不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離退休人員與其聘用單位發生的爭議,主要處理依據是他們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而非《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