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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離退休職工聯合會

發布時間:2022-08-07 15:16:42

1. 廈門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各級老齡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本規定的組織實施。第五條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生活,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第六條每年「重陽節」,即農歷九月初九,為本市「老年節」。第七條贍養人必須履行對老年人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使老年人的生活得到應有的保障。第八條贍養人對患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應給予治療、照料或支付費用請人代為照料。第九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和照管老年人的林木、牲畜,或支付費用請人代為耕種和照管,收益歸老年人所有。第十條贍養人不得強行將老年人與其配偶分居贍養,不得要求老年人從事力不能及的勞動。第十一條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不得干涉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二條贍養人或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家庭生活。第十三條贍養人應當尊重老年人的宗教信仰和民族生活習慣。第十四條贍養人或其他親屬需要改建或裝修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應事先徵得老年人同意或簽訂協議,明確產權或使用權,並應妥善安排老年人的暫時住房。第十五條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完善與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情況相適應的養老金調節機制。第十六條離退休老年人的離休費、退休費、養老金,以及按規定享有的各種補貼、津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老年人原所在工作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發放。第十七條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納、集體補助、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辦法,多渠道解決農村的養老問題。
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可定期為老年人發放養老生活補貼。第十八條按規定對本市戶籍的老年人發放「敬老優待證」。持「敬老優待證」的老年人可享受下列優待服務:
(一)政府文化部門和市、區工會開辦的娛樂場所對老年人實行半價優待,老年節免費優待;
(二)公路、鐵路、民航等交通運輸單位對老年人實行優先售票、優先托運行李等優待服務;
(三)市體委所屬的體育場、館對有組織的老年人體育活動實行優惠開放;
(四)市老年活動中心的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對老年人提供優惠或免費服務;
(五)公園、風景點、博物館對老年人免費或優惠開放;
(六)收費公廁對老年人免費開放;
(七)本市規定的其他優待服務。第十九條持「敬老優待證」的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條規定的優待服務外,還可享受以下優待服務:
(一)市、區屬醫療機構免收平診掛號費;
(二)市公交總公司和輪渡公司給予分別辦理公交車和廈鼓渡輪免費乘坐證;
(三)市老年活動中心的文化體育娛樂場所給予免費服務。第二十條市、區人民政府對本市戶籍的高齡老年人,按月發給高齡補貼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二十一條市、區和有條件的鎮、街道可依法設立老年基金會,村(居)民委員會可依法建立老年福利基金,用於發展老年事業。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捐助老年基金會或老年福利基金。企業捐助的款項可按稅法的有關規定計入成本。第二十二條市、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逐步增加對老年福利事業的投入,創造條件興辦敬老院、老年福利院、社會福利中心、老年公寓、托老所等老年福利設施。
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投資興辦老年福利設施,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予積極扶持。

2. 廈門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城鄉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集體、社會對實際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貧困人口實行差額補助的一種制度。第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我市城鄉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的原則;
(二)國家、集體、社會共同負責的原則;
(三)生活保障水平與我市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四)生活保障與扶持生產相結合、物資保障與服務保障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具有我市常住戶口的城鄉居民,其戶月人均實際收入低於轄區內當年度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貧困人口均屬本辦法的保障對象。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的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其撫恤金等不計入家庭實際收入。第五條 保障對象的配偶、子女,其戶籍不在我市,在我市居住滿3年,屬殘疾人、無勞動能力者或喪失勞動能力者,可作為保障對象。
違反計劃生育的家庭在處罰期限內不屬於保障對象。第六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供養,不適用本辦法,應按《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的規定執行。其供養水平應高於當地村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第七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市和各區政府根據城鄉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確定,每年定期公布一次。第八條 開元區、思明區、鼓浪嶼區、湖裡區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應以1人戶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基準,3人戶以內每增加1人,其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較1人戶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相應降低10個百分點。4人戶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與3人戶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相同。具體標准由市政府確定公布。
湖裡區禾山鎮及島外各區的鎮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各區政府提出方案,經市政府平衡協調後,由各區政府公布。
農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應保證保障對象的最基本生活需要,按各鎮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水平確定,原則上不低於戶月人均100元。各鎮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各區政府提出方案,經市政府平衡協調後,由各區政府公布。第九條 保障補助申請的程序:
(一)凡家庭成員中無工作單位的,由家庭主要成員向所在地居(村)委會提出申請,並填寫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居(村)委會對其填寫的家庭成員和實際收入、支出情況進行核實,並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後,報街道辦、鎮政府審核,由區民政局審批,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二)凡家庭成員中有在職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的,經幫困後,其家庭人均實際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由家庭成員中的在職人員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和居委會在其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後,報其主管部門審核,送申請人戶口所在區民政局審批,並報市民政局備案。第十條 經區民政局審批後確定的保障對象,其保障補助款按月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的民政部門發放。第十一條 保障補助款應按保障對象戶月人均實際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確定和發放。第十二條 保障期限每次為最短一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期滿後需繼續保障的,應重新提出申請。第十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市、區政府分擔:
(一)凡家庭成員中無工作單位的,以及區屬單位困難職工家庭的保障資金,由各區政府負擔。
(二)市屬單位職工(含離退休人員、下崗待業職工、遺屬)家庭的保障資金由市財政負擔。
(三)領取失業救濟金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失業人員家庭的保障資金,失業前屬區屬單位職工的,由所在區政府負擔;失業前屬市屬單位職工的,由市財政負擔。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按現行的資金渠道由各區政府自行負責。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市、區、鎮(街)、村按比例分級負責。市級分擔的比例為全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總額的20%,但對貧困鎮、貧困村保障資金的分擔比例應適當提高;區、鎮(街)、村分擔的比例由各區政府確定。高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以上部分所需的資金,由各區、鎮(街)、村自行解決。

3. 廈門老年退休優惠證在哪裡辦理

在廈門工人文化宮,已經搬到文化藝術中心那邊了,就是大潤發賣場的後面,辦理部門是廈門市離退聯,在工人文化宮的二樓,有貼標示去了就看到。

4. 廈門市總工會的組織機構

內設9個職能部室(辦公室、組織部、宣教部、政研室、經濟部、法律與保障部、財務部、女職工部、審計室)、8個產業工會(交通建設、財貿輕紡、機電化農林水、市直屬機關、科文衛體、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開發區),下屬7家事業單位,即市工人文化宮、杏林工人文化宮、職工技術協會、職工技術交流站、職工休養所、進城務工人員服務中心和市職工對外交流中心。另有送溫暖基金和工會主席聯誼會、離退休職工聯合會。 市總工會機關的主要職責是:1、組織和指導各級工會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工人運動、工會工作的方針、政策,進一步突出和履行工會的維護職責。 2、研究、制定全市工會工作計劃,組織實施上級工會的工作部署和全市工代會的各項決議。3、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研究、制定。 4、加強全市基層工會組織建設,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 5、指導基層工會開展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制度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研究和推動基層工會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和監督保證機制。 6、圍繞經濟建設中心,組織和指導基層工會開展群眾性的經濟技術創新活動。 7、協助有關部門抓好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障工作。參與職工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依法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 8、協調勞動關系,參與調節社會矛盾。推動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9、根據政府委託,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10、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職工學校、文化官、俱樂部建設,開展職工政治思想、科學文化技術教育和文娛、體育活動,建設「四有「職工隊伍。 11、負責全市工會經費的收繳、管理、使用和審計工作。管理市總直屬企事業單位。12、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工人運動、工會工作 等重大課題,開展調查和研究。 13、協助市有關黨組織管理工會領導班子,抓好工會幹部教育培訓,提高工會幹部素質。14、發展同台、港、澳工會和國外工會的交流與合作。 15、承擔市委、市政府及上級工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5. 廈門市退休工人的退休金怎麼計算

1、基礎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1+1989年1月後的平均繳費指數)/2*月社平工資*1%;

2、過渡性養老金=1988年12月前的視同繳費年限*1.25*月社平工資*1.3%+1989年1月到1997年6月之間的繳費年限*1989年1月到1997年6月之間的繳費指數*月社平工資*1.3%;

歸納:基礎和過渡性養老金=繳費年限*指數*月社平工資*系數。

3、個人賬戶養老金=個賬累積額(含利息)/退休年齡對應的系數(例如:50歲19560歲139)。

(5)廈門市離退休職工聯合會擴展閱讀:

廈門市養老待遇的相關參數:

1、指數(繳費工資/社平工資)

(1)、1989年1月後的平均繳費指數;

(2)、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間的平均繳費指數。

2、退休時的上年度月社平工資

由統計局公布。

注意:本市街辦小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及其他企業中原未經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准招用的職工,只計算參保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原固定職工,從1989年1月起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在此之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養老金。

養老金由這幾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特區津貼(30元)。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養老金計算公式:社保並非交的越多越劃算

6. 有誰知道離退休人員還享受工會福利嗎

有誰知道離退休人員還享受工會福利。

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相關規定:

第八條專 會員離休屬、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6)廈門市離退休職工聯合會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相關規定:

第三條第五項 會員享有工會提供的文化、教育、體育、旅遊、療休養、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服務等優惠待遇;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第三十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關心工會幹部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督促落實相應的待遇,支持他們的工作,堅決同打擊報復工會幹部的行為作斗爭。

縣和縣以上工會設立工會幹部權益保障金,保障工會幹部依法履行職責。

縣和縣以上工會可以為基層工會選派、聘用工作人員。

7. 廈門公園南路有一排很有歷史感的洋樓別墅,這些別墅背後都有哪些故事呢

建造廈門公園南路別墅的歷史背景

20世紀前後,隨著海外移民潮興起,很多華僑從海外歸來後定居廈門,在當地興建了大量以歐式洋樓為主的近代建築。

但由於沒有專業設計人員,設計意向一般都來自僑民回憶或者參考圖冊,加上建築工匠都為本地人,建成的洋樓並不完全是西式的,其中雜糅了很多中式的雕花圖案或者平面布局。

別墅選址中山公園周邊:

廈門中山公園是廈門市第一座公園,園內山林隱逸、小橋流水。加之緊挨廈門老城區,交通便利,不少華僑看中此處,進而在此興建安家的洋樓。

公園南路一排別墅,除了5號外觀改變以外,其餘四棟都具有觀賞價值。

1、公園南路1號別墅

地址:廈門市思明區公園南路9號

此別墅建於二十世紀初,共有三層。外牆用大面積煙炙磚,樑柱山花等用白灰粉刷,紅白色的對比顯得十分清晰和諧。

公園南路9號別墅是愛國華僑黃長水、黃光漢的祖居。廈門榮譽市民黃光漢生前執掌香港泉昌有限公司,熱心捐建教育,積極為國家出謀獻策,曾任全國政協常委,擔起香港與內地溝通的橋梁角色,多次向中央政府轉達港人的意見。

他的父親黃長水曾任廣州市副市長、中國僑聯副主席、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副主任。黃長水曾於一九四九年,在香港升起第一面中華人民共和國五星紅旗。

日據時期,這里曾被佔用作供日偽機構活動的「共榮會館」,內設有撞球室、美容廳、宴會場、音樂室等。

如今,此處為教育機構使用。

坐地鐵,看老別墅

公園南路上這幾處別墅剛好位於廈門市中山公園南門正對面,而廈門地鐵1號線中山公園站3A出入口就在此,所以,坐在廈門坐地鐵就可以欣賞到這些特色老別墅。

8.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領導成員

局長、黨組書記:劉育生
劉育生,男,漢族,籍貫福建安溪,1960年9月出生,1980年9月參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大學學歷,現任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黨組書記,市紀委委員。主管工作:主持全局工作,並分管人事教育處、規劃財務與社保基金監督處。
副局長、黨組成員:蔡順馳
蔡順馳,男,漢族,籍貫福建安溪,1962年12月出生,1979年11月參加工作,1987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大學學歷,現任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部門:就業和失業保險處、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
副局長、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陳建榮
陳建榮,男,漢族,籍貫福建廈門,1962年7月生,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93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現任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機關黨委書記。分管部門:法制處、勞動工資處、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室、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市勞動監察支隊、市勞動爭議仲裁院
副局長、黨組成員兼市總工會副主席:李欽輝
李欽輝,男,漢族,1963年3月出生,籍貫福建惠安, 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92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碩士研究生學歷,管理學碩士學位,主任技師,現任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兼市總工會副主席。分管部門:城鄉醫療保險處、工傷保險處、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市市民服務信息中心)。
副局長、黨組成員:吳學香
吳學香,男,漢族,1953年9月出生,籍貫江蘇南通, 1972年12月入伍,1974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本科學歷,現任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部門:辦公室、職業培訓處、市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廈門技師學院(市高級技工學校)、市就業訓練中心、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副局長、黨組成員:林權水
林權水,男,漢族,1964年2月出生,籍貫福建華安, 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6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現任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部門:養老保險處、農村社會保險處、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市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中心。
副巡視員、黨組成員、人事教育處處長:洪向新
洪向新,男,漢族,1958年1月出生,籍貫福建同安, 1980年2月參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現任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巡視員、黨組成員,人事教育處處長。

9. 退休後的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是否適用勞動法

勞動法上主體之一來是勞動者,在自勞動法實施細則上對勞動者的定義是年滿18周歲到退休。根據您的描述情況來看,您和原單位在您退休後是聘用與被聘用的關系,所以您與原單位發生的爭議不適用勞動法。聘用關系也需簽訂聘用協議,有關酬金和其他待遇可事先談好,固定在協議中,這樣也受法律保護的。

10.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機構分工

⑴辦公室
承辦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工作,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劃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領導指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綜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檔案、保密工作、秘書事務和信訪工作;負責匯集和提供勞動保障政務信息;負責新聞宣傳和期刊管理工作,指導市勞動保障社團組織開展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後勤保障、物業管理、安全保衛、車輛管理及對外接待聯絡工作等事務工作;協同做好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項工作。
⑵法制處
擬定全市勞動保障立法規劃和計劃,起草、修訂、清理有關政策法規;監督檢查全市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制定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規范,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勞動保障法制機構工作和執法監察機構工作;建立勞動保障監察員培訓制度;組織查處重大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和處理勞動關系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承辦有關法律事務,處理勞動保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辦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協委員的有關勞動保障工作方面的建議、提案工作;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保障法律咨詢工作;負責勞動保障系統幹部職工的普法教育工作。
⑶勞動工資處
綜合管理企業勞動工資工作;負責擬定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和組織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負責集體合同審核工作;負責有關勞動力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按政策規定辦理「農轉非」工作;審批企業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監督檢查企業落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的報備工作;監督檢查企業執行國家工資法規、政策情況;定期發布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准、勞動力市場工種(職位)工資指導價位和各行業人工成本;指導企業搞好集體協商確定工資及搞好內部分配工作。
⑷職業培訓處
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工作,並按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管理工作;組織擬定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和基本政策,組織實施國家的政策、制度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全市職業技能競賽的組織指導工作;歸口負責全市工人和社會勞動者技術等級職業資格考核、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綜合管理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評審、考核工作;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綜合管理全市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招生政策、指導性招生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實施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培訓機構教育督導評估制度;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及政策並協調組織實施;依據國家規定,對外國企業駐廈代表機構從事職業培訓、考核鑒定實施管理監督;負責提出我市技工教育經費計劃和使用建議。
⑸就業和失業保險處
綜合管理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就業、失業保險工作;擬定全市城鄉就業規劃、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城鄉勞動就業政策及具體的促進就業辦法;擬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組織建立健全全市就業服務體系;擬定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確保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檢查再就業政策的落實;制定全市就業經費的管理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富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跨地區勞動力有序流動就業;實施境外人員入境就業的管理政策;管理境外企業駐廈代表機構雇請勞務人員的工作;負責本市申辦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的預審、轉報及設立後的管理工作;擬定全市失業保險政策及改革和發展規劃;擬定失業人員登記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國家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
⑹養老保險處
綜合管理全市養老保險工作,擬定全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管理政策、原則;依照規定審批職工退休(職)和從事特殊工種、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等提前退休;審核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費率;擬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政策規定;負責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的審核和特殊工種的認定;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帳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擬定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審核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對象;擬定補充養老保險規則和政策;擬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全市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⑺城鄉醫療保險處
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省、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定,綜合管理全市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作。擬定全市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待遇支付以及基金征繳、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和社會保險統籌基金管理提出調整意見;擬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的資格審定辦法、管理考核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擬定特殊人群的醫療保障政策和管理辦法;擬定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及確定調整辦法。負責醫療機構、零售葯店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審查確定工作;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及參保人員發生的違規行為進行查核工作;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監管工作;指導全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業務工作;負責全市城鄉一體化全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協調工作。
⑻工傷保險處
宣傳、貫徹和執行工傷保險法規政策,綜合管理全市工傷保險工作。擬定全市工傷保險的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行業差別費率)確定調整辦法;擬定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管理、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的政策、辦法。擬定工傷保險的診療項目、用葯范圍及支付標准。擬定工傷保險1-4級傷殘人員的社會化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定點資格、協議服務內容的審查確定、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指導各區工傷認定工作;負責對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⑼農村社會保險處
綜合管理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擬定全市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管理體系;擬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准;擬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⑽規劃財務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編制全市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勞動保障統計信息工作、發布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以及勞動保障領域標准化工作;組織勞動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並負責直屬單位財務的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局機關固定資產;負責管理市級勞動保障事業經費;匯總編制各項經費預決算並監督實施;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擬定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實施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資格認證工作,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實施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工作。
⑾人事教育處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組織人事工作方針、政策、規定;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負責局系統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的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懲、統計等工作;負責局系統的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資格確認、考核聘任和管理工作;承擔市技校教師系列中級職稱評審的組織工作;負責局管幹部的人事檔案管理和局後備幹部的管理;組織全市勞動保障系統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選、表彰工作;制定局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局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系統的外事工作;負責工作人員出國(境)政審工作;負責局系統的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⑿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制定機關黨委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基層組織建設責任制的指導、考核工作;負責局系統政治理論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系統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統戰等工作;指導局系統工會、共青團、婦工委等組織開展工作;負責局系統的計劃生育等工作等。
⒀紀檢監察室
根據有關規定派駐的紀檢組與監察室合署辦公,按照《黨章》和《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
⒁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在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和《福建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省政府令第26號)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為:綜合管理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勞動爭議處理的政策、法規;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市勞動仲裁規則;指導監督受理范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工作;指導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並負責勞動合同的鑒證、備案和管理工作;依法對有效、無效勞動合同進行確認;負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及勞動仲裁員的考核、聘任、資格認定工作;建立仲裁員培訓制度;協調指導區級仲裁機構的業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指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協調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就勞動爭議處理方面的溝通與協作;受理全市勞動爭議的來信來訪、政策咨詢和接待處理工作;代表市政府協調處理重大勞動爭議案件,定期向市政府、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匯報勞動爭議新動態。
⒂廈門市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
廈門市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在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國務院批準的《工人考核條例》和省政府批轉的《福建省工人考核實施辦法》,廈門市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能為:綜合管理全市工人考核工作,負責市工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參與制定在職工人考核管理政策;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工人技師、高級技師的考核評聘工作及技師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崗位練兵、技術比賽工作及開展技能拔尖人才的表彰獎勵活動;負責組建及管理職業技術考評組織,組織編寫國家、省職業技能鑒定題庫外的鑒定試題及鑒定規范;協助做好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審批、管理及組織鑒定考評員的資格培訓與認定;開展工人考核和技能鑒定有關問題的研究與咨詢服務。
⒃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在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廈門市人民政府廈府辦[1995]063號精神成立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職能由廈門市人民政府廈府[1995]綜249號《廈門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規定,隨著國企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其具體職能逐漸擴展。主要職能如下: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宣傳、貫徹和執行有關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准,指導各區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申報和審查等工作;負責對各區、各單位上報的勞動能力鑒定案件的工傷傷殘等級、醫療依賴、護理依賴、義肢義具配置作出鑒定結論;負責工傷舊傷復發鑒定及工傷1—4級的定期復查,負責受理被鑒定人及其單位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和復審請求,並作出復審鑒定;負責受理被鑒定人和用人單位就醫療期終結爭議、延長醫療期爭議的鑒定和裁決;負責受理因病、非因工負傷勞動者要求提前病退申請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依據勞社部發[1999]8號文);負責受理企業因病、非因工負傷「長期病休人員」因處理勞動關系需要申請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依據閩政[2000]266號文)。此外,依據我局報送的《廈門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送審稿),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還將承擔工傷醫療的監督管理職能,包括對使用特殊葯物和特殊檢查項目的審批、轉外就醫的審批、對工傷醫療指定醫院的政策指導和業務監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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