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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流人員如何辦理退休

發布時間:2022-08-07 03:17:21

㈠ 有什麼政策下崗分流人員可以提前之退休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專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屬(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㈡ 事業編制分流參加工作32年,不夠60歲能否辦退休

工齡滿三十年可以申請提前退休。

㈢ 河南省省長信箱2005

摘要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和完善全省鄉鎮機構改革的意見》(豫發〔2005〕1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對全市鄉鎮機構改革人員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㈣ 事業單位下崗分流職工,養老保險怎樣交

一、如何處理國有企業下崗分流職工的養老保險關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6個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和再就業服務中心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8]8號)精神,凡屬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進入本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以後,由再就業服務中心(包括類似機構或代管科室)負責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下崗職工被其他用人單位(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非國有企業)錄用後,由該用人單位繼續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
下崗職工自謀職業的(包括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和社區居民服務業的),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並在繳納養老保險費方面享受優惠政策,即按當地規定的優惠標准繳費。按照規定,對於下崗職工無論以何種方式實現再就業或不再就業,過去的連續工齡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以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按照國有企業職工同樣的辦法,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即人們的通俗說法:不管你在哪裡干,養老保險接著算。
根據國務院1995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的規定,職工在同一地區范圍內調動工作,不變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由於各種原因中斷工作,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後,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可以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職工在不同地區之間調動工作,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由調出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調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轉,調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注意:
(一)職工在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辦理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的轉移,養老保險基金不轉移。
(二)職工跨統籌范圍流動時,應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和養老保險基金的轉移。
(三)職工轉出時,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轉移單)。
(四)職工調入後,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核查,應依據調出地區提供的養老保險資料,按照調入地區規定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做好養老保險關系的銜接和個人賬戶的續建及連續計息工作。按照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職工養老,不能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全部隨同轉移。
從國家機關轉到企業工作的人員,除是由政府部門派遣或任命的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外,其他下崗後分流到企業去的人員,原則上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下崗人員原則上也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企業招用的農民工,也要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其中,招用農民輪換工,實行回鄉生產補助金制度,具體辦法由當地政府規定。《勞動法》實施後,在企業中取消了過去所講的幹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只有崗位不同和合同期限不同。因此,凡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時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標准為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因此,下崗分流的職工在同一地區或不同地區的用人單位之間流動時,要注意自己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可以到自己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去查詢個人賬戶,以確定自己的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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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無錫怎麼辦理退休手續

由用人企業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職)審批、待遇核定流程,具體如下:

一、提交申請

1、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達到國家、省規定的退休年齡,向辦理單位(辦理單位為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代理機構或街道人社所,其中本地戶籍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由戶籍地街道人社所辦理,

異地戶籍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由暫住地街道人社所辦理)提出申請,填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職)申請表》並提交相關材料。

2、辦理單位經辦人收集資料,並向所在地的社保中心辦事處提出預約申請,其中網報單位通過網上辦事大廳提出預約申請。

3、預約成功後,辦理單位經辦人於約定時間到市社保中心養老保險退休(職)審批及待遇核定受理窗口,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材料詳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職)申請表》)。

二、受理審核

1、市社保中心受理窗口工作人員審核單位提交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對材料齊全並符合規定的,收取申請材料,掃描並返回居民身份證(境外人員護照),同時出具《受理通知書》;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退回全部材料並出具《一次性告知書》,待材料補全後重新按流程辦理。

2、市社保中心養老保險待遇審批人員審核退休條件,對符合條件的核准退休;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辦理通知書》,退回全部材料。

3、市社保中心養老保險待遇核定人員初核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待遇復核人員復核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市社保中心養老保險待遇核定人員列印並發送《無錫市企業參保人員退休(職)審批及待遇核定表》、《職工退休證》,同時將收取的材料按規定裝訂後,移送參保人居住地退管部門。

5、退休(職)審批及待遇核定辦結時限為10個工作日。

三、告知發放

1、退休(職)審批及待遇核定手續辦結後,由市社保中心向參保人發送信息,告知相關事宜;

2、市社保中心月末產生參保人的月支付數據,次月起通過社會保障卡(銀行卡)發放基本養老金。

(5)分流人員如何辦理退休擴展閱讀

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

低限為0.6,高限為3。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

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基礎養老金,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

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於交費來說,肯定更加劃算。

㈥ 事業單位分流人員到了退休年齡以前社保個人要交多少

判刑並被開出之前工齡不再計算連續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但實際繳費年限可以計算,實際繳費年滿15年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內務部
《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
一、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為生活來源的勞動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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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企業分流人員怎麼安置

法律分析:企業分流人員的安置如下:1、總的安置原則,是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安置整合、撤銷後的分流人員;2、為了解決臨退休人員安置問題,工勤人員工資滿20年、幹部工作滿30年,距離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請提前退休,提前交由社保部門接管。病休和未滿年限但臨近退休年齡的,也可適當放寬條件限制;3、對於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員,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勞務派遣工等編外人員、自收自支人員、自定自籌類編制人員,統一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後自主擇業。也可以隨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業就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㈧ 關於行政分流人員養老保險的安排

其實不同地區,他們的政策是有些不同的。你查一下你們當地政府的網站看一下。
下面是河北省政策,可參考一下:
做好鄉鎮人員定崗和分流安置工作
1、清退非正式人員。各鄉鎮機關、事業單位的非正式人員,即各類臨時聘用、借調人員,一律清退。
2、堅持和規范競爭上崗。競爭上崗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先競崗,後分流」,嚴禁搞「暗箱操作」。鄉鎮機關人員按照《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中辦發〔2004〕13號)要求的程序和方法進行;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的規定實行人員聘用制。各鄉鎮行政事業單位人員要嚴格按編制定編定崗,要做到「定編到人、定崗到人、分流到人」。定崗人員和分流人員都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要完備相關手續,縣對各鄉鎮確定的定編定崗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立人員統發工資和人員編制台賬。分流人員必須離崗,不能與在職人員混崗,更不能輪流上崗,嚴禁搞編制混用和輪崗分流。
3、明確人員分流的有關配套政策。鄉鎮分流人員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⑴符合條件的參加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工作人員考試。目前,可自願報名參加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的鄉鎮機關考錄國家公務員選拔性考試。⑵分流人員中對已達到退休年齡和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喪失工作能力的,及時辦理退休和病退手續。截止2005年12月31日,男滿55周歲以上、女滿50周歲以上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本人申請,經組織批准,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其工作年限計至法定退休年齡,退休費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後按退休人員對待。⑶鄉鎮機關分流人員未安置的發放基本生活費。⑷分流人員離開鄉鎮機關、事業單位的,分流後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1995年1月起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退休時按照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為分流人員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⑸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願辭職的,可一次性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⑹分流人員未就業前,符合申領失業保險條件的,可享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符合低保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發放低保金;其人事檔案交由縣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⑺鄉鎮行政機關人員,分流到事業單位的,享受新單位的工資福利政策,其工資低於原工資的,按原工資就近就高套相應的工資檔次;分流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工作滿1年以上,經單位考核同意,可在專業技術結構比例限額內比照同等學歷、資歷人員申報評審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到非國有單位工作的,其檔案和人事關系由縣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實行人事代理,以後被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重新錄(聘)用的,其在非國有單位工作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作年限。⑻分流人員再就業的,可參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豫發〔2002〕14號)享受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優惠政策。⑼對分流人員領辦創辦各類經濟實體、農業科技示範基地、生產經營企業和農民股份合作組織的,根據有關規定,在資金、土地使用、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優惠。
(二)事業單位分流人員。
1.辦理退休手續的。已參加養老保險的分流人員,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應領取的退休費,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撥付給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退休時按照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保險金。提前退休人員退休費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未參加養老保險的提前退休人員退休費由原渠道負責發放。
2.辭職離崗的。辦理減編離崗手續後,有關部門取消其工資關系,根據實際情況分別適用以下兩種方法:
⑴事業單位正式人員分流後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時按照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保險金。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分流人員建立養老保險關系,從1995年1月起為分流人員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分流人員1995年以來歷年的檔案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1%的比例補繳個人帳戶資金。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從1995年1月補繳至2005年12月,1995年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1995年1月以後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當月補繳至2005年12月。補繳的繳費年限和以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按11%建立的個人帳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其中,分流前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期間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並入本人企業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賬戶繳費比例不足部分由財政補貼至11%,全額轉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分流人員重新就業的,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未重新就業的,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中斷手續,待重新就業後,再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⑵凡自願辭去公職並與單位辦理解除人事勞動關系手續的人員,就可以按照上述辦法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也可以比照《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補償標准按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放相當於本人上年1個月月均國家規定基本工資的補償金。
(三)鄉鎮機構改革分流人員未就業的,或在機關、事業單位之外實現再就業的,按《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豫發〔2002〕14號)文件規定,享受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政策。
(四)對分流人員領辦創辦各類經濟實體、農業科技示範基地、生產經營企業和農民股份合作組織的,根據有關規定,在資金、土地使用、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優惠。
(五)分流人員的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全省鄉鎮機構改革中有關財政及社會保障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豫辦〔2005〕32號)執行。
(六)分流人員未就業前,符合低保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發放低保金,其人事檔案交由縣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
(七)到農村任職。鼓勵熟悉農村工作、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分流人員經組織推薦,本人自願,村裡同意,辦理離崗手續後可到農村任職。鄉鎮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金額由各縣市區自定。
(八)凡符合鄉鎮機關、事業單位用人條件的,可自願報名,參加本次鄉鎮機構改革競爭上崗後缺編的事業單位選拔考試,擇優上崗。未上崗人員予以分流,同時享受有關分流政策。
(九)內退、編外離崗人員,截至2005年12月31日仍未達到退休年齡的,繼續享受當時的政策。
(十)其他特殊情況的分流人員,由各縣市區參照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具體解決辦法,並報焦作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編辦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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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國有企業原下崗分流職工未交社保能否正常退休

只要你在下崗分流之前,參加了社會勞動保險,並且繳費年限也已滿足最低繳費年限15年以上,法定退休年齡後,你就可以正常辦理退休手續,否則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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