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緩刑人員退休時怎樣計算工齡
【法律分析】:如果服刑期間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話,那麼剝奪政治權利期間是不計算工齡的。刑滿就業人員的工齡計算問題,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在國家沒有新規定之前,可暫按以下意見處理:1、勞改犯人刑滿在勞改單位就業的,被批准轉為固定職工的,其恢復政治權利後在該單位就業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2、未轉為固定職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以後參加了工作的,其在勞改單位就業期間不計算連續工齡。3、勞教人員期滿在勞教單位就業的,其工齡計算也按上述意見辦理。4、但原是固定職工的勞教人員,未被開除公職的,其勞教以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
5、現在是繳費為工齡,繳費年限為就是工齡期限,只要是繳費算起的不管是判緩刑或者實刑不影響工齡,只有影響工齡的是繳費。不繳費工齡中斷,前段保留。所以說判刑工齡繼續保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B. 緩刑人員退休影響工齡計算嗎
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在在單位工作的其緩刑期間的工齡或工作年限的計算版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權況對待: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仍在單位工作的,緩刑期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其判刑前和緩刑期間的工齡或工作年限可以合並計算;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應從恢復政治權利後重新計算。
C. 緩刑後工齡該如何認定,養老保險金如何領取
公職人員判處緩刑,同時被開除公職的,緩刑之前的工齡不再計算,不能領取退休金。需要交納養老保險,到退休年齡滿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沒有被開除公職的,可以到年齡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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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職人員判緩刑後能辦退休嗎
法律分析:公職人員判處緩刑,同時被開除公職的,緩刑之前的工齡不再計算,不能領取退休金。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四條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E. 事業單位人員在職時被判刑,刑滿後達到退休年齡能否辦理退休以前35年工齡還算不算
那樣工齡就消失了---但開除之前已經繳納養老保險的部分是計算的。
開除公職和刑滿釋放人員的養老保險計算方法
作者:佚名 來源:網路 點擊數:
詳細內容:開除公職和刑滿釋放人員服刑前後的交費年限和工齡在養老保險計算方法中還能合算嗎
# 參考答案: 1、被原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後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准錄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
2、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人員,開除或判刑前原單位和個人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已實際繳費的,其重新工作後的繳費年限可同開除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被開除或判刑前未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3、因過失犯罪被判刑情節較輕,或判緩刑、監外執行未離開原工作崗位的,判刑前的工齡也可計算為連續工齡。判刑服刑期間不計算工齡(未離開工作崗位照發工資者除外)。
# 參考答案: 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能計算工齡。沒有被開除公職的,其勞動教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被開除公職的,就應該從其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
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如果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其緩期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如果 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他的合並工齡應該從恢復政治權利後重新進行計算。
# 參考答案:職工被判刑、勞教(開除公職,下同)時,基本養老保險按以下規定處理:
(1)職工被判刑或勞教的,服刑或勞教期間,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繼續按記帳利率計息;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後,個人帳戶儲存額按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2)職工被判刑或勞教,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釋放,"中人"繳費年限滿10年、"新人"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按第35條規定處理;"中人"繳費年限不滿10年,"新人"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3)職工退休後被判刑或勞教的,服刑、勞教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刑滿釋放恢復政治權利或勞教期滿後的基本養老金按服刑、勞教前的標准發放,以後按規定正常調整。
退休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未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緩刑期間基本養老金不作調整。
F. 公職人員判緩刑後到退休年齡能領退休金嗎
根據中組部、人社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五)、(六)款規定,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後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准執行。
G. 曾經被判過緩刑的職工,對今後計算工齡和退休金有影響嗎
被判緩刑期間的職工,是不可以繳納社保養老和醫保的,既然不可以繳納社保費用,這一段就是社保繳費的空白,肯定會影響退休時的退休金的
H. 企業職工被判緩刑後工齡怎麼計算,最近幾年
這個需要區分對待
首先,如果是1996年以後的工齡,一定是屬於實際繳費的工齡,就算是判實刑,其社保繳費年限和工齡依然被保留(個地方年限不同,我國的社保制度是1987年到1996年分地區逐步推廣執行的,每個地方不太一樣)
其次,關於判處緩刑,也要有所區分,按照勞動部1982年的文件來看,單獨判處緩刑,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其工齡和工作可以保留(包括視同工齡),而如果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則其工齡應當暫停,直到剝奪政治權利期滿。
同時,根據1959年原內務部給上海的批復,判刑人員的視同工齡應當不予認定
所以結合上述三條來看,舉個例子說明:A某1980年參加工作,1992年當地開始執行社保制度,A所在的企業為A繳納社保,2012年A某因違法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緩刑期內A某表現良好,沒有被實際收監。那麼,A某如果沒有離開企業自己繳費的情況下,A某的工齡是從1980年開始計算,到2012年為32年。但是如果A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實刑),或者判1年緩刑2年,但是被剝奪政治權利1年,那麼A某的工齡只能從1992年開始計算,到2012年,為20年。另外,如果A某在2002年就離開企業,一直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社保,那麼即便只是判1緩2,A某的工齡只有1980年到2002年,為22年,社保繳費則是從1980年到2012年,為32年。
注意,在法律上,工齡和社保繳費年限並不完全相同,工齡特指勞動者在企業勞動,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的情況,而自由職業者以個人身份繳費只算繳費年限,不算工齡。在退休金等退休待遇上,二者是相同的,但是對於在職員工休年休假等福利,則是不同的。
I. 國家幹部被判緩刑後到退休年齡後能否退休
公職人員判處緩刑,同時被開除公職的,緩刑之前的工齡不再計算,不能領取退休金。需要交納養老保險,到退休年齡滿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沒有被開除公職的,可以到年齡辦理退休。
J. 為什麼被判緩刑後退休時不能算視同繳費年限工齡
被判緩刑後退休時是不能算視同繳費年限工齡的,這是司法部政策規定的。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職工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法律分析
在職人員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期間的,服刑之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在服刑期間應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刑滿釋放後可以繼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服刑前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可以合並計算,視同繳費年限不予承認。服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在服刑期間不辦理退休手續,待其刑滿後再辦理。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如果沒有被開除,也沒有被拘留、羈押,應當連續計算工齡,並視同繳費年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