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後還能享受低保嗎
退休人員本人有基本養老金,不符合享受低保條件。低保對象是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遠高於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本人不符合享受低保條件,不能享受低保。但退休職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部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差額享受低保。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二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全額享受。(二)對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審批機關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
Ⅱ 基本權利分類
基本權利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1]
政治權利和自由
其中政治權利和自由可分為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表現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權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可分為
1.人身自由權
2.住宅不受侵犯權
3.人格尊嚴權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
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可分為
1.財產權
2.勞動權
3.勞動者休息權
4.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
5.獲得物質幫助權
6.受教育權
獲得救濟的權利
獲得救濟的權利可分為
1.申訴、控告
2.取得國家賠償權
3.取得國家補償權
社會生活權利
1.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2.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3.婦女兒童權利等。
公民的平等權利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Ⅲ 退休人員會得到哪些保障
我國《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退休制度是指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國有和集體等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達到一定年齡時,離開勞動或工作崗位,進行休息或休養,並按照規定領取一定的離休金或退休金的制度。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所受國家和社會的保障主要包括:
(2)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
(3)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職工工資增長的情況增加養老金等。
Ⅳ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 退休職工的生活保障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是職工保險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對於職工退休的生活保障有著重要的作用。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根據保險法要求,職工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雖然退休職工醫療保險有著重要的作用,但很多職工對其了解都不非常清楚。很多時候也導致了自身很多權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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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作人員是我國每年都會增加的群體,由於年齡的原因,多數退休人員無法再次工作,這也導致其生活要面臨更多的問題。考慮到退休人員在以前的工作期間,已經為社會做出了貢獻,退休後收入低,特別是現在已經退休的職工,沒有足夠的用於醫療支出的積累,醫療負擔較重,雖然有一些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但很多情況是無法滿足參保人的需求的,尤其是對於沒有了工作經濟來源的退休職工而言。因此,為了解決好退休人員的醫療問題,我國專門制定了針對退休職工保險的優惠政策,其中規定退休人員本人不繳費,但仍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建立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資金全部由單位繳納,且總的個人賬戶記入水平不得低於職工平均個人賬戶記入水平。除規定退休職工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外,還規定了在單位繳費劃人個人賬戶的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比例給予優惠。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比例及醫療費用結算
與其他醫療保險不同的是,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主要按其工齡來計算。按報銷比例劃分,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職工,因公傷殘人員,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級殘廢軍人因病住院,其醫療葯費報銷100%。退休職工工齡30年以上,其醫療葯費報銷90%。退休職工工齡21年至30年以下,其醫療葯費報銷85%。退休職工工齡滿15至21年以下,其醫療葯費報銷80%。退休職工工齡不滿15年的,其醫療葯費報銷75%。退職職工,其醫療葯費報銷75%。住院床鋪費報銷60%。
在醫療費結算上,每一次預支款最高限額不得超過300元。如繼續住院治療預支款不足時,應由醫療單位出具通知單,提前一天通知醫療保險機構付款,並在再次支付預交款時收取前一次預付款的自費部分。患者病癒出院時,應由醫療單位和本人在出院前一天通知醫療保險機構,按三方規定共同辦理出院醫療葯費結算。此外,患者病癒出院時,因病情需要繼續服葯的,按規定慢性病用葯量不得超過7至9天,急性病不得超過3至5天,否則按自費處理。如果有三高、乙肝這些慢性病或小毛病,不知道怎麼買保險?這份攻略一定要看下:9大類39種身體異常情況,疾病投保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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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第二章中國公民享有的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如下: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Ⅵ 國家可以依法限制公民的權利嗎什麼樣的公民會被限制權利
限制公民基本權利條款的立法表現方式
我國現行憲法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立法表現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概括式的立法方式
以概括限制的方式來規定公民基本權利問題,外國憲法多有此例。比如日本憲法第13條規定:一切國民都作為個人受到尊重。對於國民謀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權利,只要不違反公共福祉,在立法及其他國政上都必須予以最大尊重。我國憲法也採用了這樣的立法體例,並在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這里有幾點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首先,新中國成立後曾頒布了四部憲法和一部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但只有現行憲法(即82年憲法)做了如此規定,這表明當時的修憲者為了憲法的科學性,力圖借鑒外國立憲的合理模式;其次,修憲者結合中國的國情,表達了一種集體主義優位的訴求,因此「公共福祉」的語詞在我國憲法的文本中置換成了「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再次,概括保留的立法方式,意在表徵憲法對所有公民基本權利的一視同仁之保護,但卻可能忽略了具體公民基本權利的本質或形式差異。
(二)區分式的立法方式
我國憲法關於公民基本權利之規定除了集中體現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以外,另外在第一章總綱的若干條款中也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問題。憲法依據不同目的和各種具體基本權利的不同性質,做了區分式的限制規定,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
1.專門性法律限制。這里的法律有特定的指涉,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所通過的規范性文件。採行法律專門限制的方式,有多個條款。比如憲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第44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企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
2.附條件的法律限制。此種限制方式在肯定國家公權力機關有權依照法律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同時,為了不妨礙公民基本權利的享有和行使,避免公民基本權利的空洞化,因此,對該權利限制的可能性和條件做了更加明晰化的預設。比如,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是,到底那些權利宜採取此種限制方式,以及如何合理地預設限制條件,限制的范圍與程度是什麼?這些都是我國今後修憲時應當特別重視的問題。
3.一般性法律限制。按照現行憲法第33條3款之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因此,我國任何公民都可在堅持該項原則的前提下,發展自己的自由空間,健全自己的人格質素,以期形成一個良好的憲政秩序。本條相對於憲法第51條而言,它要附屬於後者所表達之限制目的,同時從實踐操作層面來說,當不同憲法條款所確認之公民基本權利因價值位階不清晰而發生沖突時,其取捨就必須以憲法第51條所表達之價值理念為據。有鑒於此,憲法第33條3款之規定,僅構成憲法51條之補充,它只是區分式立法方式的一種,似不宜被單獨看作一個概括式的限制條款。
Ⅶ 憲法規定的公民6大權力是什麼
(1)平等權,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即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3)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5)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6)勞動權、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力時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7)受教育權,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8)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9)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10)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廢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11)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在我國,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有:(1)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2)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4)勞動的義務;(5)受教育的義務;(6)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7)依法納稅;(8)夫妻雙方有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父母有義務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義務贍養扶助父母。
Ⅷ 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
您好,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權益。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
1 、平等權;2 、人身自由;3 、政治權利自由;4 、宗教信仰自由;5 、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6 、社會經濟權利;7 、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8 、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二、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1、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這是我國公民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之一。2、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社會公德。3、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4、依法納稅。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
我們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公民,小到選舉權,大到政治自由,都是我們的權利與義務,我們有權行使它們。但是,我們不能違法法律法規,不然就有可能喪失國家給予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所以,我們應該珍惜我們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有:1.公民的平等權。即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即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國家保護。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5.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即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6.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物質保障,憲法對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些權利包括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以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
Ⅸ 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的不同
每月發退休工資就是你的權益,這些權益是要通過工作繳費才能有的,你不見很多人連退休金都沒有。
Ⅹ 現行憲法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什麼樣的的保障
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我國憲法第四十四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