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返聘退休人員,必須要給返聘人員買商業保險嗎
回復一:退休返聘人員因達到退休年齡或享受養老金待遇,不再受《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
險條例》的調整。退休返聘人員在崗位受到傷害、突發疾病死亡的,將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
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
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
三人追償。」,由用人單位按照上述《解釋》對退休返聘人員進行賠償。
回復二:為了防範這一類的風險,建議:一是在協議中規定由單位或者個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
險,有一些險種年齡限定在75周歲以下;二是盡量不要讓退休返聘人員參加一些危險性或者發
生危險可能性較大的工作,一般公司返聘退休人員,看中的是其工作經驗和資質,如果讓他們
做一般勞動,反而沒有僱用非退休人員的風險小。三是在協議中界定因工受到傷害、非因工受
傷或崗位上突出疾病後雙方的責任和後續賠償事宜,盡量不要發生退休返聘人員受到傷害後,
員工家屬到單位鬧,沒有任何依據,只是想多要賠償的事情,這種事情很讓公司頭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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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單位給退休返聘人員上意外險
法律分析:對於退休返聘人員,對單位最大的風險應該是單位無法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就沒有工傷保險,導致員工在單位發生事故之後無法進行報銷,需要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單位需要避免發生事故,並為員工購買商業意外險。
1、因為單位無法給退休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所以需要購買意外傷害險,在員工發生意外時至少可以報銷部分費用。
2、單位應該和員工簽訂協議,說明因為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在單位發生了符合工傷的事故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所以需要員工自己注意。
3、加強單位內部管理,避免事故發生。主要針對員工的不安全行為和物品的不安全狀態進行管控。
4、加強安全生產體系建設,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進行隱患排查,指定專職安全員,建立安全管理網路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C. 公司返聘離退休人員,必須要為員工繳納商業保險嗎
社會保險中主要考慮工傷保險和養老保險,故針對此二者進行分析,(1)關於工傷保險方面: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中均沒有規定返聘的離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不少地方規定明確排除了離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如:《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家庭(個人)僱傭的人員、到單位實習期間的在校生、離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員不屬於工傷保險調整范圍。」
《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第19條第(三)項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屬於工傷待遇的排除范圍,其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21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1年提出申請的;(二)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三)屬於《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不過也有部分地方,如《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文件)第4條中也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從上述中可見,各地並未明確強制規定受聘單位必須要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其中南京、廈門、北京等地已明確指出不予受理或排除,而上海及中辦發〔2005〕9號文件,規定了離退休人員發生工傷可參照執行。(2)關於養老保險方面:
退休返聘人員無需再繳納養老保險。因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4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觀之,立法者認為:因退休而終止的勞動合同意味著勞動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終止,否則無需強行終止期限未屆滿的勞動合同,但其前提是勞動者退休時能夠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原勞動部《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也明確:「離退休人員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被再次聘用時,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綜上所述,退休人員作為特殊性質的群體,其已完全享受國家關於退休人員的基本保障權利,從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方面探析,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無需繳納社會保險。3、無約定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必須把養老保險金作為經濟補償金支付已聘用退休人員?根據前述分析,退休返聘人員與受聘單位之間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勞務合同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屬於民法領域關系,關於工作內容及權利范圍均由聘用協議約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第2條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第4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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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退休返聘的員工一般都是投什麼保險
適合自己的商業保險。
返聘退休的員工無論是和單位簽訂了一年以上的勞務合同,還是兼職,單位都不會為其再繳納社保了,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沒有繳滿法定年限,返聘人員要自己繳納至法定年限,單位無需再為其繳納社保五險。建議在這種情況下還是要購買一些商業保險。當然此時又會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是企業考慮給退休返聘的員工買,首先可以買「僱主責任險」來代替工傷保險,轉移企業的用工風險;其次,如果考慮醫療報銷和員工福利,提高員工的歸屬感和滿意度,企業還可以購買團體醫療險和團體重疾險。
2、如果是退休返聘人員自己想給自己買,那就要結合自己的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情況、對未來生活的期許、風險偏好等,選擇醫療險、重疾險、意外險、壽險等。主要看買保險是擔憂什麼,想解決什麼問題。
那退休返聘後如何投保呢?剛退休的年齡購買重疾險的話保費會倒掛,不建議購買,可以從下面三個方面考慮:
1、意外險,年紀大了,容易發生意外傷害,可以購買意外險,包含意外醫療責任,最好可以涵蓋社保外用葯.
2、防癌險,相對於保障范圍更廣的重疾險,防癌險有兩個特點:一是只針對惡性腫瘤,所以保障范圍比重疾險要低;二是因為保障范圍相對要窄,自然也具有費率便宜的特點。
3、醫療險,最好是選擇一些保額較高的商業醫療險,綜合來抵禦未來的健康風險。小保費大保額,杠桿大,報銷型。一般有免賠額,即免賠額內的是不賠付的。用於花費多的疾病。購買時要注意關鍵點:是否可以一直續保,續保時是否有健康要求。核保嚴格,趁著身體好要趕緊買。年齡限制,一般55周歲以上需要體檢或者初次購買的最大年齡就直接定為55周歲,目前看市面上的產品,初次購買年齡最多到65周歲。
E. 退休返聘要交五險一金嗎
【法律分析】:不需要。五險指的是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屬於強制性險種,職工在職期間由企業統一繳納,其中員工自己承擔三分之一,企業承擔三分之二。員工退休後,即停止繳納。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同樣是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企業和職工各承擔50%,退休即停繳。「五險一金」指的是五種社會保險以及一個公積金,「五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這里要注意的是「五險」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F. 退休返聘人員,適用什麼保險
退休返聘人員與用工單位不是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規,不需要按照勞動法規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不需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費,但可以繳納工傷保險費。
給大家科普下退休返聘人員的相關知識:在現實中,越來越多的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返聘繼續工作。返聘人員通常會遇到諸如與用工單位是否應簽訂協議及如何簽訂協議?在返聘期間受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工作時間、報酬支付、勞動保護、醫療待遇如何約定等等問題。對此,建議返聘人員與用工單位應參照勞動用工合同中約定的相關條款,在聘用協議中作詳細的約定。
如在返聘時發生傷害事故,若有約定就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根據國家出台的《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G. 退休後又返聘的人員,如何繳納社保
無需,由於依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用人公司有法定義務為創建勞務關系的工作年齡段內的工作人員交納社保。實際上,這種工作人員包含全日制標准工時或者非標准工時用人工作人員,彼此有單位隸屬。而超出法律規定法定退休年齡,就歸屬於非工作年紀了,應當創建的是僱傭關系,並不是勞務關系。
彼此應簽署的是《勞務協議》,而不是《勞動合同》,受民法典管束,不會受到《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管束,用人公司就沒有法定義務給你交納社保了。那麼,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都有哪些狀況用人公司能夠 不給用人者交納社保呢?
針對創建見習、實踐活動關聯的學員,為避開工傷事故和出現意外風險性,提議用人公司為她們申請辦理僱主責任險等商業服務意外傷害保險。有標準的,還能夠考慮到創建商業服務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