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調整辦法一致,今年,合肥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繼續實行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的辦法。具體為:普遍調整養老金分為兩部分:一是體現公平,每人每月增加95元。二是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尾數不滿1年的按1年增加,鼓勵多繳多得。
如果是上述方案,再結合2014年全省退休工人的平均退休金水平(1800元以上),就是工作40年的退休工人,也漲不到10%。
Ⅱ 合肥2015退休金增長怎麼計算...
皖人社發〔2015〕9號關於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我省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人員范圍和執行時間
凡2014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列入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範圍。參照機關同類人員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離休人員和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依據有關規定按事業單位政策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前退休人員、原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不列入調整范圍。
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標准
1.定額調整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部分: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月另增加2元,累計繳費年限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計發。
3.高齡另增加養老金部分: 2014年年齡在70-74周歲、75-79周歲、80-84周歲、8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另增加至140元、180元、260元和330元(以前年度已經享受過高齡另增加基本養老金但達不到此標準的,分別補齊到此標准)。
4.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三、資金列支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各地養老保險歷年結余基金中支付,結余不足的按省級統籌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統籌考慮。未參保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及時調度落實資金,暢通發放渠道,於4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兌現到位,並確保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要准確把握政策,正確引導輿論,耐心細致做好政策咨詢解釋工作。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告。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2015年3月31日
從通知中可以看出,安徽省2015年調整基本養老金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為定額調整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25元,體現公平。據了解,相比2013年的普調90元,2014年的普調95元,今年的普調幅度為近年來最大。
第二部分為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部分,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尾數不滿1年的按1年增加,體現激勵,鼓勵多繳多得;
第三部分為高齡傾斜部分,對2014年年滿70—74周歲、75—79周歲、80—84周歲、8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另增加至140元、180元、260元和330元(自2006年以來因年滿70周歲及以上(含2006年、2007年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女性退休人員年滿60周歲)已享受另增加基本養老金,但達不到此標準的,分別補齊到此標准)。
對高齡的退休人員適當傾斜,體現了對退休早、基本養老金水平偏低的各類群體的統籌照顧。
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據悉,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正在抓緊核對信息,調度落實資金,暢通發放渠道,確保4月底前將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位。
Ⅲ 合肥市職工退休金的計算方法
企業退休養老金主要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
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5、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1+a2/A2+……+an-1/An-1+an/An)÷N。
(3)合肥職工保險退休政策2015年擴展閱讀:
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二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下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被保險人的基本養老金;
(二)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補助費;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支付項目的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支付困難時,由市財政部門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第三十條企業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者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並將企業違法行為的信息依法計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企業給被保險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造成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要求企業賠償。
第三十一條企業和被保險人或者其他人員採用多領、冒領等手段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騙取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基金劃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基本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安徽省職工養老保險政策
十二五期間,安徽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已達3396.57萬人,企業退休人員內基本養老金也成功實容現了「十一連增」。「十一五」末,安徽省企業退休人員的月人均養老金僅有1263元,截至十二五末,安徽省企業退休人員的月人均養老金增加到2024元,增長761元。
各市、縣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我省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人員范圍和執行時間
凡2014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列入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範圍。參照機關同類人員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離休人員和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依據有關規定按事業單位政策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前退休人員、原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不列入調整范圍。
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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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2015年企業的退休年齡有什麼新規定
截止到2015年7月2日,企業退休年齡沒有新的變化。還是男職工60歲退休,女幹部55周歲退休,女職工50周歲退休。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Ⅵ 合肥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安徽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含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和郊區)的各類城鎮企業及其所有職工(含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離退休人員以及城鎮個體勞動。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全市實行統一政策、統一繳費費率、統一待遇標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徵收實行分級負責、分級核算、統一管理。第四條合肥市勞動局主管本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合肥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三縣和郊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所負責辦理職工養老保險具體業務。
財政、審計、銀行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第五條企業和職工必須依法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職工退休後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撥付實行全額劃轉。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入不敷出時,由同級財政給予支持。第七條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職工本人工資收入中按月代為扣繳。第八條企業以上年度全部職工月繳費工資之和為基數定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終按當年實際發生數結算,多退少補。到2000年,全市企業繳費費率統一為20 %;1998年,各企業按照24%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999年降低到第九條職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定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終按當年實際發生數結算,多退少補。1998年1月1日起,職工按4%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每2年提高1%,達到8%
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職工繳費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之和計算。第十條個體勞動者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暫按16%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逐步過渡到統一費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第十一條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所)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參加養老保險的每個工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同時發給《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第十二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11%記帳,包括: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劃轉記入部分。1998年1月1日起劃轉職工繳費工資的7%,以後隨職工個人繳費每上升1%,劃轉部分下降1%,最終到3%;
(三)上述兩項的利息。
職工1996、1997年度的個人帳戶儲存額與統一制度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並計算。第十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的計息率,按省勞動廳報經省政府批准公布後的標准執行。第十四條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所)對職工個人帳戶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每年結算一次,並向職工發放個人帳戶對帳單,由企業負責與職工核實,載入《職工養老保險手第十五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只能用於本人退休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支付,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提前支取。第十六條職工因中斷工作停止繳費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中斷工作前後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第十七條統一制度後職工在統籌范圍內調動工作,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跨統籌范圍調動時,其個人帳戶儲存額隨同轉移。第十八條職工在職或退休後死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未領取或未領完的,屬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可依法繼承;由企業繳費劃轉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本息部分歸入社會統籌基金。第十九條職工未達到退休年齡去境外定居的,其個人帳戶內屬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Ⅶ 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2015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維護參保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提高職工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范圍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市市區范圍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三)按照本辦法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中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人員;
(四)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口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第三條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衛生(葯監)、財政、地稅、價格、審計等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工作。第五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保險水平與本市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個人應保盡保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的原則以及建立醫患雙方制約機制的原則。第六條用人單位和個人負有依法履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義務,參保人員依法享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權利。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部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並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領取社會保障卡。
自願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領取社會保障卡。第八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按月共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間的單位繳費基數,按照百分之八的比例繳納;
(二)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間的個人繳費基數,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繳納;
(三)用人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於該單位全部參保職工當期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四)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計算;超過百分之三百的,超出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五)用人單位新增或者減少參保人員的,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按個人實際工資額相應調整和確定,並應當遵守本款第三項、第四項的相關規定。
新成立單位參保的,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基數按照職工個人實際工資額確定,並應當符合前款的相關規定。
靈活就業人員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原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靈活就業的,可以自願選擇按照百分之十或者百分之六點五的比例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規定的統計口徑計算。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和繳費基數需要調整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條2002年12月1日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之前成立的單位,應當自2002年12月1日起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上述時間之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應當按照補繳時的繳費基數百分之六點五的比例補繳自2002年12月1日起至實際參保日期間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人員在2003年4月30日前辦理失業登記的,應當自2003年5月起參加或者接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人員在2003年4月30日後(含該日)辦理失業登記的,應當在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次月參加或者接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在上述時間之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以按照補繳時的繳費基數百分之六點五的比例補繳自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之日至實際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之日期間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補繳期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Ⅷ 合肥市 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 細則
事業單位工資改革一直是參加事業單位考試的考生以及在職事業單位人員比較關心的問題,針對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改革問題,引起社會各屆關注。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細則文件已由人社部和財政部共同推出,文件要求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下稱《決定》),並對部分群眾關心政策進行了解釋。
機關事業單位延遲退休人員需繼續參保
人社部與財政部聯合文件指出,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但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中人」過渡政策已統一
此次,人社部還專門針對「中人」過渡問題進行了解讀,表示全國將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激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以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門的100%。過渡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各地視同繳費年限要規范
人社部還表示,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准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對於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要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仍需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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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現在合肥市社保最低退休金是多少
法律分析:1、按照目前的政策規定,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同時達到退休年齡,可以領取養老金待遇。養老金的計算是根據退休時所在省(直轄市)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累計繳費年限、歷年的繳費基數、個人賬戶的累計額幾個指標綜合計算的。鑒於這些指標都是未知數,沒有辦法測算。只有這些指標都能提供才能精確計算出來。因此只能到退休的時候才能知道拿多少錢。每個人參保的情況不一樣,每個人的退休工資也是不一樣的。2、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3、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1、退休;2、患病、負傷;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4、失業;5、生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