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取消退休待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法律分析:取消退休待遇是專門針對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如果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根據其問題情節應當受到降級、撤職或開除處分的,應同時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B. 社保交滿了15年, 可以停保嗎 需要注意哪些
法律分析:應當區分不同情況。
一、如果在單位上班,是不能擅自停保的
公民繳納社保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單位代為繳納,一種是靈活就業人員自己繳納。如果你在企業上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替員工繳納社保是他們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具有強制性,就算員工簽訂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的協議書,也是無效的,公司一旦沒有給員工買社保,那就違反了勞動法,被發現是要受到法律懲罰的。所以說,如果題主你在企業上班,不是你想停保就可以停的。
如果你是靈活就業人員,自己繳納社保的,那你交滿了15年社保可以選擇停保,等你到達退休年齡(男性60歲退休,女工人50歲退休,女幹部55歲退休),可以按政策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
二、繳費15年,還不足以享受終身醫療保險待遇
社保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領取養老金的條件是繳費年限達標,且到達退休年齡。交滿15年,只要等退休年齡一到,就滿足了領取養老金的最低門檻,但還達不到享受終身醫療保險待遇的標准。
不同地區對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不太一樣,而且看病也可以享受相應的費用減免。如果繳費年限不足20年,就享受不了這個待遇。
所以說,如果現在交滿15年就想退保,退休後可以正常領取到養老金沒問題,就是醫療保險待遇有所影響。
三、剛滿15年就停保,退休後享受到的養老金比較低
社保繳納15年就停保,可能還會影響到積分落戶,購房買車,搖號,小孩上學等方方面面的問題。所以還是建議,除非你實在窮困潦倒,否則還是得堅持交社保到退休比較好,不為別的,至少為了可以拿到更高的養老金,可以在退休後享受到相應的醫療待遇,可以確保我們足以應付退休後的基本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C. 停保退休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可以帶上身份證件和參保證明,去當地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D. 退休後單位突然停止繳納醫保
法律分析:可以到地方勞動保護部門進行維權,申請補交斷交的醫療保險費。到了退休年齡可是醫保還沒有交夠時間,可以一次性補繳。醫療保險在退休時必須積累一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一般規定為20年-30年,並且實際繳費年限必須達到5年(或10年),才可以在退休以後免費終身享受醫療保險保障待遇。如果在退休時的累計繳費年限不足規定要求,可以按當時的費率標准補交所差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E. 職工正常退休需要先停保嗎
法律分析:不需要先停保在退休。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F. 退休判緩刑停醫保嗎
法律分析:退休後犯罪被判緩刑工資、醫保不會被取消。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 第一條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G. 社保交足15年但退休年齡還沒到可停保嗎
法律分析:如果工作單位參保繳納社保的,無論是否繳足最低繳費年限15年,都不可以無故停繳。勞動者社保交滿十五年還沒到退休的,勞動者可以不繳納社保,也可以繼續繳納社保,等到了退休的年齡,勞動者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H. 到了退休年齡公司可以不交社保嗎
法律分析:原則規定,在用人單位參保繳費的人員女性達到55周歲、男性達到60周歲後,不得繼續以職工身份參保,用人單位應在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當月及時為其辦理停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I. 退休前一個月公司停保了
法律分析:退休停保是由社保局操作的。只要你在上個月己申請辦理好了退休手續會自動停保,這個月到了退休年齡就可領退休工資不會少拿;如果你還沒辦好退休手續,這個有可能領不到退休金就會少拿一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J. 什麼情況下社會保險局有權停發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根據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停發或暫時停發其養老保險金:「(一)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提供本人居住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二)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三)被判刑收監執行或在勞動教養期間的;(四)弄虛作假違規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對第(一)、(二)、(五)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仍具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應從停發之月起補發並恢復發放基本養老金;對第(三)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最後一次領取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對第(四)項情形的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停發基本養老金,並限期收回或從其以後應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中逐步扣回已經冒領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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