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半年退休下半年補差從什麼時候補,補幾個月的
6個月的。
退休(retire),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政府有關方面不斷釋放出延齡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調查顯示,過半受訪者反對延長退休年齡,多數主張按規定年齡退休。
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
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② 辦理退休手續時補交同檔補差是什麼意思
社保補繳方式: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單位原版因造成權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
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
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給補繳。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其他相關材料。
③ 退休人員工資補差怎麼辦
補差工資是指退休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按規定領取的工資。按政策規定,領取退休費的退休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使用單位要按其原標准工資與退休費之間的差額發給工資,即發給補差工資。
④ 退休補差稅如何算
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是養老的生活費,不繳個稅,如果有額外勞動報酬收入,按照勞動報酬收入額作為起征計算標准,
⑤ 老爸退休補差問題
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修改《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的議案,決定對《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修改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和統一調劑使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
二、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由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按月優先代為扣繳。」
第(二)項修改為:「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五繳納,由所在單位按月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一款中增加一項,即:「(四)職式本人工資高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易工資百分之三百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超過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三、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十一記入,包括:」。
第(三)項修改為:「上述儲存額的利息。」
四、第十六條修改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加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五、第十七條修改為:「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
六、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的,從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為止。」
七、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退休後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並按照以下規定的月標准計發:」。
第(一)項修改為:「基礎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百分之二十計發。」
第(三)項修改為第(二)項,即:「(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為基數,按照一百二十分之一計發。」
刪去第(二)項。增加一款為第二款,即:「本條例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人員,在按照前款規定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八、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本條例實施之日起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五年的,職工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九、刪去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各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修正)
(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一)國有企業及其職工;
(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
(三)城鎮中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
(四)股份制企業和聯營企業及其職工;
(五)城鎮中的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及其職工;
(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七)外國企業和港、澳、台企業的駐津辦事機構及其中方職工;
(八)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職工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為強制性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參加。
提倡用人單位根據其經濟能力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鼓勵職工自願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自主選擇經辦機構。
第四條 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和統一調劑使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
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第六條 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本市經濟發展相適應,並與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相聯系。
第七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規定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由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按月優先代為扣繳。
(二)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五繳納,由所在單位按月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三)職工本人工資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本市最低工資標准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四)職工本人工資高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超過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標准,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存儲,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所得收益全部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不計征稅、費。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市財政根據情況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必須向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並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變更與養老保險有關事項時,應當在終止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受理登記的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應當及時向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增減登記。
第十三條 企業解散或者破產以及由於其他原因宣布終止時,應當在資產清算處理中根據有關規定,按照第一清償順序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退休人員養老金之後,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需要預留退休人員養老費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四條 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由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險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十一記入,包括:
(一)職工個人繳費的全部;
(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一部分;
(三)上述儲存額的利息。
第十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七條 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的儲存額,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
第十八條 職工在本市范圍內流動的,不更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因各種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業而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職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的,從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為止。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視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退休後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並按照以下規定的月標准計發:
(一)基本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百分之二十計發。
(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為基數,按照一百二十分之一計發。
本條例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人員,在按照前款規定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實施之日起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五年的,職工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三條 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市人民政可以根據上年度職工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每年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實施前退休的職工,在原退休待遇的基礎上,每年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調整養老金。
第二十五條 退休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繼續享受基本養老金以外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失業或者其他原因中斷就業時,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予退還。再就業後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合並計算;未再就業的,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繳費年限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章 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履行下列管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責:
(一)編制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事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
(四)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和養老保險基金運作情況;
(五)對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實施業務監督;
(六)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負責下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具體營運工作:
(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支付、保值和增值工作;
(二)定期編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三)核查用人單位與繳納養老保險基金有關的報表和帳目;
(四)接受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及退休人員對養老保險的查詢,做好服務工作;
(五)應當辦理的其他養老保險事宜。
第二十九條 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雙重審計制度。市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對下級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進行內部審計;市審計部門對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預算、決算進行審計。
第三十條 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養老保險監督機構,加強對養老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及退休人員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用人單位的工會有權對本單位的養老保險申報、繳費和支付待遇等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或者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一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為用人單位和職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的;
(二)擅自改變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基數或者繳費比例的;
(三)延期或者不按照規定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的;
(四)未將養老保險基金及其利息和所得收益全部存入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的;
(五)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
(六)違反有關養老保險基金營運規定,進行投資經營的;
(七)違反規定提取管理服務費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如數繳納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並按照剋扣或者拖欠數額的一倍至五倍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挪用基本養老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挪用數額二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以非法手段獲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並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妨礙勞動行政部門或者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發生養老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起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依法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並獲得一個月以上工資收入的從業人員。
第四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國企業和港、澳、台企業的駐津辦事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高出其他企業繳納標準的部分,用於中方職工退休後的醫療保險和其他養老費用。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⑥ 我是退休補差人員發生工傷怎麼辦
若是退休人員,則根據國家規定,不可能與用工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即不可以發生工傷,既然再打工期間受傷,也只會依人身損害要求賠償。
⑦ 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統外補差應在哪個科目列支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職工薪酬包括企業為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後提供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9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退休人員的養老統外補差,會計上借記"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⑧ 當年退休企業人員社保怎樣補差
上半年退休的今年就漲工資,下半年退的等明年下半年再漲。
⑨ 退休補差人員能否享受年假
未享受養老保險的,可以。
⑩ 退休職工傷殘津貼補差的處理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由工傷保險基專金補足差額。
屬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有工傷保險基金按月發給工傷津貼。達到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改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低於當時發放的工傷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舉例說明,張某,工傷四級,2015年10月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計算每月基本養老金為2570元,其時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為3000元,養老金比傷殘津貼低430元,每月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養老金2570元,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4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