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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機關退休人員護理費

發布時間:2022-07-29 19:12:35

退休人員護理有護理費嗎

法律分析:有。職工退休之後如果發生了意外,人身受到了損害需要有人進行護理的話,那麼在對其做出的賠償中就會包括護理費方面的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❷ 河南省離休幹部護理費新標準是多少

你好,按照政策規定,河南省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分四大類進行調整,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不能完全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00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的市(廳)級離休幹部,護理費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80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他離休幹部,護理費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新標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親,真心希望你能採納我的回答,如有不明白,可以繼續追問,若滿意,記得及時採納,祝你好運!

❸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因公致殘人員護理費哪個部門

一般是由政府財政撥付給社會保障局,由社保經辦機構向個人發放,但在原工作單位開資人員由原工作單位支付(納入財政開支計劃)。

人事部 財政部《關於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因公致殘人員護理費標準的通知》(人退發[199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事(勞動人事)廳(局)、財政廳(局),國務院各 部委、各直屬機構:
隨著物價上漲和工資水平的提高,經研究,決定適當提高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因 公致殘人員的護理費標准。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適當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
二、護理費標准,根據民政部《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民[1989] 優字18號) 評定的傷殘等級確定。凡特等和一等傷殘人員可享受護理費,其標准:特 等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50%; 一等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40%或30%。傷殘情況特別 嚴重的,護理費可略高於本等級標准,傷殘情況較輕的,護理費可略低於本等級標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護理費的具體標准。
三、享受護理費的對象,由因公致殘人員所在單位根據當地主管部門出具的傷殘 證明,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縣以上人事部門審批。護費費用按現行經費開支渠道解決。
四、調整護理費標準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人事、財政等有關部門必須 認真負起責任,既要使因公致殘人員得到應有的照顧,又要嚴格掌握條件,健全報批 和管理制度,加強監督復查工作,掌握享受護理費人員的傷殘情況變化,根據護理需 要程度的提高或減輕,適時增發或減發護理費。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應停發護理費。
五、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執行。原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離休退休 人員護理費標準的通知》(勞人老[1986]16號)中有關因公(工)致殘的離休退休人員 護理費標準的規定,改按本通知執行。非因公致殘的人員,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抄送: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

❹ 退休人員住院有護理費嗎

法律分析:護理費數額是由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護理級別等要素綜合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❺ 哪些離休幹部可以享受護理費

1992 年 9 月《勞動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高速企業工傷全殘職工護理標準的通知》(勞險字 [1992]28 號)規定: 企業工傷全殘職工護理費標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程度,一般分別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 50% 、 40% 、 30% 。其費用按現行渠道開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民政部制定具體標准,對於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的特別嚴重者,護理費標准可以高於社會平均工資的 50% ,對於部分護理依賴者中的較輕者,護理費標准可以低於社會平均工資的 30% 。 1993 年 11 月《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因公致人員護理費標準的通知》(人退發 [1993]1 號)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適當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 護理費標准根據民政部《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民 [1989] 優字 18 號)評定的傷殘等級確定。凡特等和一等傷殘人員可享受護理費,其標准:特等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 50% ;一等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 40% 或 30% 。傷殘民政部特別嚴重的,護理費可略高於本等級標准,傷殘民政部較輕的,護理費可略低於本等級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護理費的具體標准。 1998 年 7 月《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高速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人發 [1998] 號)規定: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為每人每月 100 元。 1998 年 8 月《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調整中央、國家機關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人發 [1998]57 號)規定: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抗日戰爭時期的 1937 年 7 月 7 日 至 1942 年 12 月 31 日 參加革命工作的和 1943 年 1 月 1 日 至 1945 年 9 月 2 日 參加革命工作且年滿 70 周歲的離休幹部,可享受每人每月 100 元的護理費。原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幹部,不重復享受。

❻ 國家離退休幹部待遇有多少

離休幹部待遇規定全文

為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離休幹部的關懷照顧,中組部以及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委今年聯合印發了三個文件,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關於提高部分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通知》決定,提高部分離休幹部的醫療待遇:
1、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後至離休前為正廳局級的離休幹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長級醫療待遇。
2、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縣處級及以下離休幹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級醫療待遇。

二、《關於調整中央、國家機關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決定,適當調整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在京事業單位抗日戰爭時期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

1、調整護理費的范圍是,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

2、護理費的發放標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幹部,不重復享受。

3、調整護理費所需費用按現行經費開支渠道解決,由財政開支的納入預算。中央、國家機關在京企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三、《關於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決定,適當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的護理費標准:

1、調整護理費的范圍,仍按照國發〔1980〕253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和條件執行。

2、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
3、調整護理費標准所需費用,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隸屬關系,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國有企業單位,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4、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的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辦法。
離休幹部喪葬費:
一、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對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幹部)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國企離退休幹部死亡後,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❼ 75周歲以上退休人員護理費在哪發放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社保中心。
1、75周歲以上退休人員首先需要由單位社保經辦員填寫《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護理費審批表》一式四份,在人社民政局蓋章。
2、由單位社保經辦人員在養老網廳系統進行申報,並列印申報表蓋章簽字後報當地社保中心審核。
3、審核通過次月可以在社保中心領取標准為67元/月。

❽ 退休職工有護理費嗎

退休職工有護理費。護理費數額是由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護理級別等要素綜合決定的。按照護理人員的不同,也可將護理費分為三類:1、是聘請專門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的護理費用;2、是受害人的親屬或配偶進行護理的護理費;3、是受害人僱傭其他人員進行護理的護理費。
一、退休職工有護理費嗎
1、退休職工有護理費。護理費數額是由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護理級別等要素綜合決定的。按照護理人員的不同,也可將護理費分為三類:
(1)是聘請專門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的護理費用;
(2)是受害人的親屬或配偶進行護理的護理費;
(3)是受害人僱傭其他人員進行護理的護理費。
2、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一)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二)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
(三)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二、護理費的分類是怎樣的
護理費的分類依據護理期間的不同,可以分為三類:
1、是受害人在治療期間,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護理費;
2、是受害人在傷情治癒後的康復期間,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護理費;
3、是受害人因殘疾而永久性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長期持續幫助而支出的護理費。

❾ 公務員退休後癱瘓,護理人是否有護理費

國家沒有這樣的規定,除非是因工傷癱瘓符合護理等級的,才有護理費。或者是離休幹部達到規定年齡的,才有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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