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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後退休人員

發布時間:2020-12-06 12:08:36

1. 人是98出走的,法院判決書是18年宣判死亡的,那麼98年到18年間退休工資可以領取

98年已經離崗,也就是未繳納社保。首先要問,此人是否已經繳納足夠了15年的社保金專?
如果在98年之屬前已經繳納足了15年社保金,接下來就是是否辦理了退休手續?如果沒有辦理,此人的退休金只能掛起,等候辦理而無法發放。
社保明確規定的是:家屬提出失蹤申請時,停止發放相關費用。
要是失蹤人員後面被確定死亡了的,那麼其家屬可以依法領取撫恤金和喪葬費,前去領取的時候需要以下材料到區社保局辦理:
1、死亡注銷證明,由死者生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有社保機構提供領取人填寫;
3、火化證,由民政部分或是殯儀館提供,但要是在非火化區的,由民政辦出具非火化區證明;
4、領取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你們的情況有些特殊,也就是宣告死亡前未辦理退休手續。因此,你們應到社保局相關社區點咨詢一下。

2. 老人過世了 養老保險喪葬費和撫恤金怎麼辦理

辦理程序如下(線下操作步驟)

1、用人單位/死亡員工家屬准備材料,填寫《市企業參保人員非因工或退休後死亡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申報表》,提交申請;

2、養老保險窗口審查材料;

3、養老保險窗口受理並核定待遇,開具《市企業參保員工非因工或退休後死亡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待遇決定書》;

4、用人單位/死亡員工家屬簽收《市企業參保員工非因工或退休後死亡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待遇決定書》,養老保險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將支付清單交財務部門並完成支付。

(2)宣告死亡後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根據保險法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3. 人去世怎麼辦理銷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版例的初權步意見第六條的規定:

1、公民自然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或者社區、村(居)委會持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2、死亡證明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公民死於醫療單位,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無法取得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社區、村(居)委會或者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醫療單位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4)死亡公民已經火化,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3、公民死亡後,申報義務人未按規定申報戶口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應當書面告知申報義務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村(居)委會主動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注銷手續;經告知仍未辦理的,公安機關可以憑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直接注銷死亡公民戶口。

很多人貪圖去世人員的退休金、保險金或低保補貼和軍烈屬補貼而不銷戶,這種行為一旦查出,除收繳已領款項,還將按詐騙公私財物罪問責。

4. 社保對走丟了5年多的退休工人,給工資嗎國家對工資方面怎麼歸定的,我能領到工資嗎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和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10〕159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仍不知下落者,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死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對其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

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職工重新出現或者確知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恢復基本養老金發放,並補發停發期間待遇,補調應當調整的基本養老金,但近親屬應當退回已經領取的死亡待遇。

《民法通則》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勞動部辦公廳
《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 》
勞辦發[1993]162號
天津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請示》(津勞險[1993]第381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你局反映,由於公安部門對下落不明人員注銷戶口的時間問題未作具體規定,實際注銷戶口時間伸縮性較大。在執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
[1990]1號)時,對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超過六個月的,「從其戶主、親屬或利害人申報失蹤,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的規定難以掌握,需要進一步明確停發退休待遇的時間。我們認為,對此可暫按如下意見處理: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六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有關退休人員下落不明期間其他情況下待遇的處理,仍執行勞辦險字[1990]1號文件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
人社廳函〔2010〕159號
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請示》(皖人社〔2010〕16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基本養老金是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保障。離退休人員因失蹤等原因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之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間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予以補發;離退休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其家屬應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當離退休人員再次出現或家屬能夠提供其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證明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應補發其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在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期間國家統一部署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也應予以補調。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5. 退休工人失蹤後工作凍結到宣告死亡工資該怎麼辦

現在國家的社來會保險部門,會定自期進行領取資格驗證,退休之後,失蹤了,就自然不會進行資格驗證,社會保險部門就會停發了退休養老金,如果經過法院宣告死亡,按照死亡的待遇處理,發給喪葬費,有供養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6. 人失蹤,在沒有法院宣告死亡之前,單位是否應停發工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法院對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生版之日起滿權2年仍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退休工人失蹤人員死亡了,社保局可以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進一步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員以後又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確實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恢復他應得的待遇,需要補發的待遇,應該如數補發,但是應該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間停發養老金後的發給他的供養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待遇。

7. 退休工資停發後法院宣告死亡停發的退休工資社保局有沒有理由不補發

如果宣告死亡後再次出現了,期間的退休金應予補發。如果宣告死亡後不再出現的,不予補發。
《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10]159號)
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因失蹤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請示》(皖人社[2010]16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基本養老金是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保障。離退休人員因失蹤等原因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之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間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予以補發;離退休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其家屬應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當離退休人員再次出現或家屬能夠提供其仍具有領取養老金資格證明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應補發其被暫停發放的基本養老金,在被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期間國家統一部署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也應予以補調。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8. 退休工人2005年申報走失,2014年法院宣告死亡,請問撫血金和喪葬費按什麼時候標准發放

民發〔201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9. 社保對走丟了的退休工人,的工資怎麼歸定的

從第七個月起,暫停基本養老金發放。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仍不知下落者,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死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對其暫時作死亡處理,並發給相應的死亡待遇。

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職工重新出現或者確知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經人民法院撤銷宣告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恢復基本養老金發放,並補發停發期間待遇,但近親屬應當退回已經領取的死亡待遇。

《民法通則》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勞動部辦公廳
《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 》
勞辦發[1993]162號
天津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的請示》(津勞險[1993]第381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你局反映,由於公安部門對下落不明人員注銷戶口的時間問題未作具體規定,實際注銷戶口時間伸縮性較大。在執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
[1990]1號)時,對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超過六個月的,「從其戶主、親屬或利害人申報失蹤,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的規定難以掌握,需要進一步明確停發退休待遇的時間。我們認為,對此可暫按如下意見處理: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六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照發;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有關退休人員下落不明期間其他情況下待遇的處理,仍執行勞辦險字[1990]1號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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