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時醫療保險怎麼補啊
也就是說買斷工齡前,單位給你上了社會保險是嗎?醫療和養老是一樣的,養老繳滿專15年能享受退休,醫療屬是男繳滿25年,女繳滿20年才能享受醫保待遇,如果養老符合退休條件,那麼醫療不夠可以補繳,補繳按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個人繳12%(也就是單位和個人那部分都要自己繳),
㈡ 退休人員補充醫療保險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是醫療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後,退休人員原則上不再享受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同時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應及時給予調整,重點是解決退休人員的特殊困難和提高在職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㈢ 北京市 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
補充醫療保險是相對於基本醫療保險而言的,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和社區醫療保險等多種形式,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也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基本醫療保險不同,補充醫療保險不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而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是在單位和職工參加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後,由單位或個人根據需求和可能原則,適當增加醫療保險項目,來提高保險保障水平的一種補充性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為補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為了給職工提供醫療保障。
補充醫療保險的一些細節條款是怎樣的,下面從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報銷范圍、報銷辦法等方面進行說明。
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和《北京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特製定《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補充醫療保險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補充醫療保險」)對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互助基金負擔之外的基本醫療范圍內的門(急)診、住院醫療費用進行報銷。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以下簡稱「中智公司」)簽約並選擇本補充醫療保險(具體適用方案和報銷標准見簽約附件)的外商駐京代表機構、三資企業及國有、民營等其他企業、組織或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中國籍在職參保員工(以下簡稱「參保人」),年齡從18周歲起至退休年齡止(男60、女55周歲)。不包括在中智公司個人委託存檔的人員、退休人員及在上述機構任職的外國籍人員。
退休人員統一享受北京市在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建立的《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外國籍人員可以參加中智公司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的綜合意外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需給符合參保條件的員工進行全員投保。同一用人單位的所有員工享受同一補充醫療保險方案。
第三條參保人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互助基金的基礎上方可參加本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參加本補充醫療保險前已患有如下重大疾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將不適用於本補充醫療保險的責任。參保人應如實告知以往重大疾病史,並承擔未如實告之的責任。
重大疾病包括:惡性腫瘤、心臟病(功能不全II級以上)、心肌梗塞、癌症、白血病、高血壓(II級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氣管疾病、腦血管疾病、慢性腎臟疾病、重大器官移、糖尿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癲癇病、特定傳染病、艾滋病、性病等。
對本補充醫療保險生效90天後初次發生並經中智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上述重大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給予報銷,同時此費用報銷應符合《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二、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繳納
第四條與中智公司簽約並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遞交參保材料並按時足額繳納管理費(含補充醫療保險費)、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北京市生育保險費。
第五條因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而無法在醫保中心報銷醫療費用、生育費用,補充醫療保險亦不予支付。
三、補充醫療保險費報銷范圍與內容
第六條補充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及內容與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完全相同。參保人的醫療支出應當符合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目錄以及服務項目目錄。基本醫療規定的自費項目或自負部分補充醫療保險亦不予報銷。
第七條參保人門(急)診、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和(或)大額醫療互助基金報銷後,由補充醫療保險按與用人單位合同約定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所述報銷比例、免賠、限額等標准報銷。
第八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女員工符合國家、政府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費用(包括:普通住院費、檢查費、手術費、接生費、葯費等,其中自費葯品、自費項目除外),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險和其它相關規定報銷,生育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合計報銷限額為8000元(合同另有約定報銷限額的按約定辦理)。
第九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參保人有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且具有中國國籍的18周歲以下獨生子女(包括雙胞胎或多胞胎),醫療費用按50%的比例報銷,報銷項目和上限額度根據合同約定執行。子女需在區縣(二級)以上醫院或公立兒童醫院就醫,參加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的子女,住院醫療費用需經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結算完畢後再由補充醫療報銷。
子女報銷依據《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公費醫療管理規定》、《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規定》和《中智公司子女葯品目錄》等政策和文件的規定執行。子女就醫應符合一年一地的原則(以一個自然年內子女第一筆報銷就診地為准)。
第十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參保人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用滿一年以後,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中智公司指定體檢中心指定體檢項目的健康體檢,中智公司將為參保人提供相應的體檢服務。參保人體檢後,發現問題需要復查的,費用自理。中智公司為參保人建立健康檔案,體檢結果將作為審核參保人報銷單據時的參考依據。
中智公司可提供高檔體檢中心的特需體檢服務,用人單位可在中智公司指定的幾家體檢中心內進行選擇,並可自行選擇體檢項目,費用根據體檢中心項目報價收取。
第十一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選擇健康返還福利的,參保人及子女在一個補充醫療年度內沒有醫療費用(含生育、計劃生育費用)支出的,可在該補充醫療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向中智公司員工健康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符合條件者可以領取健康鼓勵費。
第十二條發生以下情況的醫療費,本補充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一)自費葯、基本醫療保險要求之外的外購葯;
(二)與診斷不相符的葯品費用;
(三)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
(四)不符合或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及標準的醫療費用;
(五)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各種責任事故引發的全部醫療費用;
(六)吸毒、打架斗毆等違法行為引發的全部醫療費用;
(七)自殺、自殘、酗酒等引發的全部醫療費用;
(八)境外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包括台、港、澳地區);
(九)在特需門診就醫和特需病房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
(十)診治不孕不育症的全部醫療費用、孕前檢查的全部醫療費用、預防用葯的全部醫療費用;
(十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自費的醫療費用。
四、補充醫療保險的報銷辦法
第十三條本補充醫療保險實行基本醫療先行賠付的原則。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因患病發生的累計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門(急)診醫療費或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先行報銷。憑醫保中心開具的分割單及原始單據復印件或醫院出具的分割後的醫療費用票據、明細清單、診斷證明原件等相關材料,由補充醫療保險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由員工個人按比例支付的醫療費再行報銷。結算年度與基本醫療保險同步(按自然年)。
第十四條參保人門(急)診醫療費年底累計不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憑醫療費用單據原件、醫保專用處方底方、門診病歷本、費用明細清單等原始資料,於當年底至次年第一季度前由補充醫療保險報銷;若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後當年度又產生醫療費用,超過起付線以上的部分,補充醫療保險不再報銷。
第十五條參保人住院醫療費應在出院後一個月內到中智公司辦理報銷手續。女員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費用在生育後三個月內到中智公司辦理報銷手續。員工子女醫療費用可在當年內隨時辦理報銷手續。
第十六條參保人需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提供相關報銷材料。報銷材料不符合基本醫療規定的,補充醫療保險亦不予支付。
第十七條葯費報銷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葯量:急性病不得超過三日葯量,慢性病不超過七日葯量,外用葯開三支或三盒。葯量超過用葯規定時,超出部分由參保人自付。所開葯物應與就診疾病相符,發現有不相符的,所有醫療費均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在外地工作並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報銷門(急)診及住院費用時應先由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先行報銷,辦理完畢後將材料交由中智公司辦理補充醫療報銷手續;當地基本醫療保險不報銷門急診費用的,可隨時交由中智公司辦理補充醫療報銷手續。
五、醫療管理
第十九條本補充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參保人患病時,應按照基本醫療規定,持醫療保險手冊到本人選定的四個定點醫療機構或本市定點中醫、定點專科醫院、A類醫院就醫,就診時由醫院進行條碼掃描和單據上傳。參保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條參保人完成入職手續,並由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後,可以報銷。當參保人派遣/服務合同終止時,本補充醫療保險責任同時終止。在合同終止前發生的醫療費用,未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於合同終止後一個月內,由本補充醫療報銷;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一個月內,由本補充醫療保險報銷。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應遵守基本醫療保險、國家公費醫療政策和中智補充醫療保險各項規定,並有義務按照規定的要求提供報銷材料,如有冒名就醫、弄虛作假等騙保行為,中智公司有權拒絕支付其醫療費用和繼續為其提供補充醫療保險服務,已經支付的參保人應及時退回。同時中智公司將視情節輕重保留通過法律手段解決上述問題的權利。
六、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中智公司負責解釋,參保人所使用的報銷方案以中智公司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為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未盡事宜詳見《中智公司員工服務手冊》、《醫療保險手冊》、《報銷申請單》、《報銷所需材料》等,更詳盡的醫療報銷提示和規定、生育保險規定及葯費報銷截止時間等。
本詞條對我有幫助(2)
根據東莞社會保障局頒布實施的《東莞市補充醫療保險辦法》規定,東莞市行政區域內已參加東莞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村/社區及個人均可參加東莞補充醫療保險。但不少市民對於東莞補充醫療保險政策不是很清楚,不知如何參保、如何報銷、報銷比例是多少。今天我們就來為大家詳細說明一下東莞補充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一、享受基本醫保待遇同時符合三個目錄范圍內費用報銷比例:
1、5萬元以上,不足或等於10萬元:20%;
2、10萬元以上,不足或等於15萬元:30%;
3、15萬元以上,不超過基本醫保最高支付限額所對應費用:40%。
二、超過基本醫保最高支付限額所對應費用報銷比例:
1、不足或等於10萬元:85%;
2、10萬元以上:70%;
三、補充醫保特定門診報銷比例:
1、在職人員:75%;
2、退休人員:80%。
四、享受基本醫保生育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1、一次性生育津貼:1500元;
2、獨生子女津貼:800元;
3、男職工生育津貼:280元。
【補充說明】:東莞補充醫保個人賬戶用於支付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社保定點醫葯機構發生的規定范圍內的醫葯費用,以及預防接種、健康體檢等相關費用;余額超過1000元時,超出部分可用於支付住院自費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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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療保險有哪些不能報銷?
補充醫療保險是社會醫療保險的重要補充。有很多人不了解有關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知識。補充醫療保險有哪些不能報銷?對於可以報銷的,報銷流程是什麼?它的參保對象有哪些?
不報類型
1.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
2.自殺、自殘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毆、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致傷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
5.因美容、矯形、生理缺陷等進行治療的;
6.屬於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或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
7.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支付費用情形。
基本知識
起付標准最低為250元
起付標准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50元;一級醫院35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700元。
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在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有不同的支付比例:
1.城鎮非從業居民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承擔30%;一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承擔40%;二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三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承擔60%。
2.少年兒童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鎮非從業居民相應標准提高5%執行。
兩種門診大病費用可報銷
據介紹,門診大病包括:門診特殊病種(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門診腎透析、器官移植術後服抗排斥葯)和慢性病(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
門診治療特殊病種: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負擔50%;門診治療慢性病:一個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治療慢性病的醫療費累計超過350元的,超過部分由統籌金按照50%的標准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元。
報銷流程
住院實行掛賬結算,參保居民預交一定費用(含起付標准和需個人自付費用的押金)後住院治療,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核算確定統籌金支付部分和個人支付部分。
參保居民因探親、休假等原因在異地發生的急診住院醫療費用,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報銷時需提供出院小結、病案首頁、長期、臨時醫囑的復印件、住院費用分解單、住院票據、疾病診斷證明書和所住醫院級別證明等材料。
參保對象
居民醫保適用於市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
1、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其他未滿18周歲的少年兒童(包括長期隨父母在城市上學、生活的農民工子女);
2、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8周歲以上的城鎮非從業居民。
365小編為您整理,希望您了解更多的有關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知識。明確哪些補充醫療保險不能報銷,有哪些人可以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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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退休後一次性補繳醫保,劃算嗎
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比養老保險的15年要高一些,如果要一次性補繳醫療保險所有費用的話,已青島作為例子10年需要補交7.5萬,但如果轉為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這10年只需要交3620元,雖然報銷的范圍和比例比職工醫保要低一些,但是作為居民醫保的保障來看還是比較劃算的。
依據自身條件做抉擇
雖然報銷的比例和范圍相對而言比醫療職工保險要低,但是生病屬於概率事件,即便是居民保險的保障也是非常不錯的,所以仍比較劃算。至於退休之後到底要不要一次性補繳醫療費用,以及是否要轉為居民保險,個人認為最好還是結合個人的經濟條件情況來做決定。
經濟條件比較差的人,如果補繳的費用超過5萬元,則願意直接放棄轉為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這樣一來不僅仍然能夠享受醫療保險服務,身體有了一定的保障,而且之前所繳納的醫療保險也不會白白浪費,但如果不缺這點錢的話,那麼7.5萬元也算是有始有終了。
㈤ 什麼是補充醫療保險怎麼用
補充醫療保險是在單位和職工參加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後,由單位或個人根據需求和可能原則,適當增加醫療保險項目,來提高保險保障水平的一種補充性保險。㈥ 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多少
法律分析: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不含起付標准以下部分)及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范圍內(不含門診13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按比例負擔的醫療費,由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報銷50%,也就是說,退休人員醫療費用負擔可通過統一補充保險又解決了一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㈦ 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第一條為保障公務員醫療待遇,根據《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以及《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粵府辦〔1999〕1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已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參保人,可以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一)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二)經批准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人大、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等機關編制內人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三)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比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含工勤人員)及其退休人員;(四)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五)其他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含退休人員)。
第三條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不再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第四條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以下比例逐月繳納:(一)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15%的比例繳納,在職公務員個人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二)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在職人員個人按繳費基數3%的比例繳納,市財政按繳費基數的15%進行補貼;退休人員由市財政按繳費基數的18%進行補貼;(三)除本條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由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18%的比例繳納。
第五條用人單位負責填寫《中山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持有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六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事行政關系在我市的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進行資格審核,填寫專家名冊並確認其行政級別,由市財政部門復核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為其辦理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每年7月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專家人數及應繳金額,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市財政部門將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補貼經費撥付到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被判刑、開除公職以及出國定居的人員,不納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於當月25日前到地稅部門辦理參保申報手續,足額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個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收代繳。原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單位,視同按本辦法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並按原繳費途徑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屬經費自籌解決的單位,如不再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應於當年5月23日前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納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第九條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實行統籌基金與個人醫療賬戶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條參加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醫療賬戶,自繳費月的次月起,按規定向其個人醫療賬戶劃入資金,參保人還可按規定享受門診統籌醫療待遇和住院補充醫療待遇。參保人停止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的,自停止繳費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待遇,但其個人醫療賬戶余額可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個人醫療賬戶及其管理。(一)資金劃入。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的年齡和職務(退休人員按退休前職務)按以下標准每月向參保人的個人醫療賬戶劃入資金。1、參保人年齡在36周歲以下的,劃入75元;36周歲以上至46周歲以下的,劃入93元;46周歲以上的,劃入118.5元;2、參保人職務為廳級劃入20元、處級劃入10元、科級劃入5元。(二)個人醫療賬戶的支付范圍。用於支付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由個人支付的屬醫保目錄內的費用或定點零售葯店購買屬醫保目錄內葯品的費用。(三)個人醫療賬戶的管理。1、個人醫療賬戶結余資金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醫療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參保人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下一社保年度使用、轉移及繼承。2、長期異地定居或異地工作的參保人,經辦理相關手續後,其個人醫療賬戶金額按月劃入其個人銀行存摺。3、個人醫療賬戶轉移辦法。(1)參保人醫療保險關系由外市轉入本市的,可辦理個人醫療賬戶轉移手續,將個人醫療賬戶結余資金轉入參保人在本市建立的個人醫療賬戶。(2)參保人醫療保險關系由本市轉往外市的,可辦理個人醫療賬戶轉移手續,將個人醫療賬戶結余資金轉往外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賬戶;確實無法轉移的,個人醫療賬戶余額發還給本人,並終止社會醫療保險關系。4、參保人死亡,其個人醫療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無人繼承的,個人醫療賬戶余額轉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門診統籌醫療待遇。參保人個人支付的門診醫保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90%,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5000元;辦理了特殊病種(含兩種以上特殊病種)登記的,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10000元。
第十三條住院補充醫療待遇。參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含特定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報銷待遇)後,社保年度內個人支付的醫保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部分,由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90%。
第十四條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年度累計支付限額(含門診統籌醫療待遇年度累計支付限額和住院補充醫療待遇年度累計支付限額)為20萬元。
第十五條參保人因職務、級別調整或工作變動時,用人單位應於每月23日前憑市委組織部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有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自辦理變更手續的次月起按新的職務級別標准向其個人醫療賬戶劃入資金。參保人脫離公務員序列或脫離比照、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次月起不再享受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原綜合基本醫療保險一次性繳費但逐月繳納原公務員醫療補助費的退休人員,原用人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逐月全額繳納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單位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由財政部門負責核撥到各單位;經費自籌解決單位,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渠道解決。
第十八條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管理、監督、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及待遇調整、獎懲等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社保年度內用人單位及參保人個人繳納的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費屬於統籌基金的部分,提取5%作為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風險儲備金,市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風險儲備金累計結余不超過當期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的20%。
第二十條本辦法實施後,原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結余(不含劃入個人醫療賬戶的資金)並入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中府〔2004〕141號)同時廢止。
㈧ 淺談退休人員補充醫療保險的申請條件
退休人員補充醫療保險享受范圍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包括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事業、企業單位的退休人員,以及在街道辦理退休的社會退休人員,同時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退休人員繼續享受醫療補助。
淺談退休人員補充醫療保險的申請條件
退休人員補充醫療保險的申請條件為:1、凡在市醫保局認定的醫院進行:住院治療(包括享受住院醫保待遇的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治療,下同)、門診大病治療(指已在區縣醫保辦辦理門診大病登記手續,並在定點醫院進行的:惡性腫瘤放化療、同位素;介入、中醫葯抗腫瘤治療;尿毒症透析、腎移植後抗排異治療;精神分裂症等七種精神病治療)和己在區縣醫保辦辦理建床登記手續的家庭病床治療,並且醫療費收據結算日已超過醫保生效日之後30天免責期的被保障人,除住院起付標准和自理醫療費用外,個人自負部分的醫療費用均可按規定申領補充醫療保障金。對於醫保報銷的攻略,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社保醫保怎麼用?一文教你申辦報銷流程!
2、住院治療:在醫院結算醫療費用後15天即可申請;門診大病治療:在醫療費累計總額達到6000元或發票在15—20張時每隔三個月申請一次,家庭病床治療:在醫療費累計總額達到2500元時或每隔六個月申請一次。
退休人員補充醫療保險的申請資料
退休人員補充醫療保險的申請資料:1)醫療費專用收據原件和復印件或區縣醫保辦醫療費用結算單原件和醫療費專用收據復印件;2)出院小結或門診大病登記單原件、家庭病床建床病史頁復印件;3)身份證復印件;4)養老金存摺「戶名」頁復印件:5)參保單位(即本人原單位)名稱、參保編碼和參保日期。
另外,補充醫療保障金給付標准為:1、住院治療和家庭病床治療。1)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之內屬於個人自負部分的醫療費用,按該費用的60%給付補充醫療保障金。2)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屆於附加基金支付范圍內個人自負部分的醫療費用,按該費用的70%給付補充醫療保障金。2、門診大病治療,個人自負部分醫療費用的50%給付補充醫療保障金。3、如果有部分治療日在30天免責期內,則按免責期後的治療日佔全部治療日的比例,給付相應的補充醫療保障金;如果有部分治療日超出保障期,則按保障期內的治療日佔全部治療日的比例,給付相應的補充醫療保障金。4、補充醫療保障金的累計最高給付限額四萬元。
以上就是對「退休人員補充醫療保險」的詳細介紹,希望大家能及早的購買一份退休人員補充醫療保險。
㈨ 上海退休補充醫保報銷
報銷材料:
1、參保人有效身份證件
2、參保人醫保卡或社保卡
3、上海銀行醫保認同卡或具有銀聯標志的銀行借記卡
4、具體情況如下:
(1)申請門急診醫療費報銷,還應攜帶門診醫療費專用收據/急診醫療費專用收據、相關病史資料及復印件、《門急診就醫記錄冊》急診附頁及復印件(就醫關系為本市的人員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如醫保卡報損,還需提供《醫療保險卡損壞告知單》
(2)申請住院及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費用報銷,參保人還應提供醫療費專用收據、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清單(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醫療費清單)及復印件、出院(觀)小結及復印件。
(3)申請辦理門診大病醫療費零星報銷,參保人還應提供門診醫療費專用收據、疾病診斷證明書及復印件,相關檢查報告及復印件。
5、醫保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6、若委託他人辦理,還需提供被委託人有效身份證件
為配合市政府《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實施,發揚工人階級團結友愛互助互濟的光榮傳統,有效地幫助患病住院的退休職工減輕個人自負部分醫療費的經濟負擔,使他們能安心治療早日康復。作為本市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配套辦法,特製訂《上海市退休職工住院補充醫療互助保障計劃》(以下簡稱本計劃)。
保障對象
第一條
1、單位團體參保
凡屬於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的退休職工,均可按自願的原則通過本人原單位的退管會組織,團體參保本計劃,到上海市職工保障互助會辦理參保手續。參保人數不少於本單位退休職工總數的75%(以社保中心提供的單位退休人數信息為准)。喪勞比照享受退休醫保待遇的在職職工應參加本計劃。
2、社區參保
屬於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的社會退休人員等符合社區參保條件的退休職工,可以在每年六月份到本市各社區(街道、鎮)工會服務點辦理參保手續。
參保手續
第二條參保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單位團體參保應提供的材料
(1)填寫完整並加蓋公章的《投保單》;
(2)用EXCEL或FOXPRO格式製作的,參保人員名單(包括序號、姓名、身份證號和干保四個欄位,享受「干保」待遇的參保人員應在「干保」欄位寫「是」)的電腦光碟(不需要附列印名單)或U盤(必須提供與其相符的2份列印名冊)。為減少參保單位的工作量和提高參保人員信息的准確率,參保單位在滿期續保時,可從本會網站上下載上期參保名單(網址:),並在該名單上作本期參保名單的增減後製成電腦光碟或U盤;
(3)「在職職工住院補充醫療互助保障計劃投保單」或「綜合補充醫療、意外互助保障計劃投保單」;
(4)以下的繳費憑證之一:①加蓋銀行業務章的貸記憑證或現金解款單的復印件;②單位網上銀行付款憑證的列印件。
2、社區參保對象應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證;
(2)本人「養老金核定表」等社保中心列印的相關證明或「退休證」、「退職證」之一。
第三條參保時間
1、單位團體參保
參保單位在起保日10天後,不能再為未參保的退休職工辦理參保手續(新退休職工除外,但應提供新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核定表」,並必須在辦妥退休手續後2個月內參保)。
2、社區參保對象
社區參保對象必須在每年六月份到本市各社區(街道、鎮)工會服務點辦理參保手續(無單位的社會新退休人員,可以在辦妥退休手續後2個月內參保,但應提供「養老金核定表」)。
保障費
第四條保障費繳納標准:
1、單位團體參保繳費標准
單位團體參保的繳費標准為207元/人(未參加「在職職工住院補充醫療互助保障計劃」或「綜合補充醫療、意外互助保障計劃」的單位,繳費標准為222元/人)。
2、社區參保對象繳費標准
全部社區參保對象都應在2013年六月份或退休後一年內的六月份到社區參保,2014年起首次參保或續保中斷後再參保,將分別按不同的繳費標准收取(新退休人員除外),繳費標准如下:
(1)在2013年6月以前已退休人員在2013年六月份參保、在2013年6月以後新退休人員在退休一年內首次參保,按繳費當年公布的繳費標准收取,次年起,按續保當年公布的繳費標准收取。
(2)自2014年起以下三類人員首次參保或續保中斷後再參保,按繳費當年公布的繳費標準的相應倍數收取:
①在2013年6月以前已退休人員,在2013年六月份以後首次參保;
②在2013年6月以後各個年度的新退休人員,在退休一年之內的六月份未參保,在以後首次參保。
上述兩類人員的繳費金額按以下公式收取:
首次繳費標准=繳費當年公布的繳費標准×(1+n1)
註:n1指從2013年起計算的退休後未參保的年份,1年起算,超過3年的均按3年計算;次年起,按續保當年公布的繳費標准收取。
③曾經參保但未按時續保,中斷以後再參保的退休人員,這類人員的繳費金額按以下公式收取:
第一年的繳費標准=繳費當年公布的繳費標准×(1+n2)
註:n2指從2013年起計算最後一次續保中斷到本次參保所經過的年份,1年起算,超過3年的均按3年計算;次年起,按續保當年公布的繳費標准收取。
社區參保對象的繳費標准為222元/人。
第五條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內只能參保1份。超出的份數視作無效。
保障期限
第六條
1、單位團體參保
保障期限為1年,首次參保於繳納保障費並交齊符合要求的參保材料次日零時起到保障期滿日的24時止。期滿後另辦續保手續(見本計劃第十四條)。
2、社區參保對象
保障期限為1年或1年之內:
(1)六月份參保的:保障期限為1年,自當年6月2日零時起到下一年度的6月1日24時止。
(2)社會新退休人員在退休後2個月內首次參保的:保障期限自當月2日零時起到一周年之內的6月1日24時止。
每年六月份辦理續保手續(見本計劃第十四條)。
保障責任
第七條本計劃的保障責任范圍為在本市醫保部門認定的醫院進行以下四種情況的治療:
1、住院治療;
2、按住院標准結算醫療費用的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治療(以下簡稱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治療);
3、門診大病(具體定義見附則,下同)治療;
4、家庭病床治療。
第八條首次參保或中斷後再次參保執行30天免責期。免責期後,本會對個人自負部分的醫療費用(包括門診大病的分類自負醫療費用;不包括住院起付標准之內的醫療費用和住院、家庭病床分類自負醫療費用;不包括自費費用。下同)分別按一定比例給付補充醫療保障金。
第九條住院、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家庭病床治療補充醫療保障金的給付標准:
1、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之內(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屬於個人自負部分的醫療費用,本會按該費用的60%給付補充醫療保障金。
2、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附加基金支付范圍之內屬於個人自負部分的醫療費用,本會按該費用的70%給付補充醫療保險金。
第十條門診大病治療補充醫療保障金的給付標准:
分類自負的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圍之內屬於個人自負部分的門診大病醫療費用,本會按該費用的50%給付補充醫療保障金。
第十一條補充醫療保障金的累計最高給付額:
在保障期內被保障人的補充醫療保障金,累計最高給付額為4萬元。
當達到累計最高給付額時,保障責任終止。
第十二條被保障人在免責期內或保障期滿時若該次治療還未結束(即醫院還未結算醫療費用),則治療結束醫院結算醫療費用後,本會按該次治療期間的免責期後並在保障期內的天數占治療期總天數的比例乘以個人自負部分的醫療費用,按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給付相應的補充醫療保障金。被保障人若在保障期滿時該次治療尚未結束,但在保障期滿10天內續保,則分別按各自的保障期計算,給付補充醫療保障金。
第十三條保障期滿保障責任即告終止。
第十四條
1、單位團體參保的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滿之日起10天內續保,起保日與上期相同,並取消30天的免責期(續保時新參保人員除外)。保障期滿10天後續保視作首次參保,仍須執行30天免責期。
2、社區參保的被保障人保障期滿日統一為6月1日,必須在六月份到工會服務點辦理續保手續(已辦理代扣款手續者,本會在扣款到帳後續保生效,本人不用再辦理續保手續。未扣到款者,在當年6月份應交現金續保,次年仍繼續代扣款,不用再辦理續保手續。)。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以下所列情況,本會不負給付補充醫療保障金的責任:
1、被保障人在參保前或在參保後30天免責期內開始治療的屬免責期內的醫療費用;
2、保障期滿該次治療還未結算醫療費用且未續保,超出保障期治療天數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3、工傷、職業病的醫療費用;
4、住院起付標准之內的醫療費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的分類自負費用;
5、不屬於醫保報銷范圍的個人自費醫療費用;
6、參保單位或被保障人的各種欺騙、作弊行為。
第十六條參保單位或被保障人有第十五條第6款所指的行為,本會即終止對其的保障責任。
補充醫療保障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七條申請補充醫療保障金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住院醫療互助保障金給付申請表」;
2、憑醫保憑證就醫的住院醫葯費專用收據原件(「門診大病」不用提供專用收據原件),零星報銷必須提供本市各區(縣)或本市醫保部門認可的外地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出具的有關醫療費用結算單和明細清單原件和醫療費專用收據復印件;
3、尿毒症患者因各種原因住院都需要提供出院小結(其他患者不需要提供);門診大病必須提供門診大病回執;家庭病床必須提供建床、撤床證明;
4、申請給付需提供被保障人的上海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行、上海農商銀行或中國建設銀行的本市養老金賬戶復印件。上述養老金帳戶之外,被保障人還可提供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上海分行的活期儲蓄存摺帳戶復印件,上海銀行或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分行的借記卡、活期儲蓄存摺帳戶復印件。
第十八條被保障人應在醫院開具醫葯費專用收據或本市各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包括本市醫保部門認可的外地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出具醫療費用證明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後到各社區(街道、鎮)工會服務點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本會收到有關被保障人手續齊備的申請,在30天內核實後把補充醫療保障金劃入被保障人提供的相關銀行帳戶內。
第二十條被保障人向本會申請給付補充醫療保障金的權利,在醫療費專用收據出具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即告喪失。
信息變更
第二十一條
1、單位參保信息變更
單位在參保後,若發生基本信息(單位名稱、地址、郵編、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變更時,應在變更後15天內書面通知本會客戶服務部。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會按原聯系人或聯系地址寄發有關通知,並視為已送達參保單位。
2、社區參保人員信息變更
社區參保人員在參保後,若發生個人信息(聯系地址、電話等)變更時,應及時到辦理參保手續的社區(街道、鎮)工會服務點辦理信息變更手續,未辦理信息變更手續者,本會如按原聯系方式與之無法聯系,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其本人承擔。
其他
第二十二條本會對保障費實行專項核算,保障費的運作、結算和管理受理事會領導,並接受監事會監督。本會根據上年的實際給付情況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及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實施辦法的變化,以及政府和有關部門補貼情況的變化,相應決定下一年保障費的收費標准及補充醫療保障金的給付比例。自2014年起每兩年調整一次保費。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計劃保障責任范圍的門診大病治療是指納入醫保門診大病范圍的:
1、尿毒症透析和腎移植後的抗排異治療;
2、享受醫保門診大病待遇的精神病治療;
3、在享受醫保門診大病醫療待遇期限內進行的惡性腫瘤化學治療(含內分泌特異抗腫瘤治療)、放射治療、同位素抗腫瘤治療、介入抗腫瘤治療、中醫葯抗腫瘤治療以及必要的相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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