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人員的兼職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前,個人所得稅仍然按現行法律法規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中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此,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企業應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他收入,則按照勞務報酬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扣稅,具體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的規定精神;
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1)退休人員兼職兩處取得擴展閱讀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是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是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四是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㈡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個稅怎麼算
聘用已退休人抄員的薪資個稅在襲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退休後人員受原單位包括其他單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則不屬於離退休工資之列,而是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應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中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㈢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 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㈣ 退休人員多處勞動報酬所得如何計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上述規定,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而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所以,聘用的退休人員不能按退休人員再任職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支付所得單位應在取得合法憑證後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多處取得的合並計稅。
㈤ 退休人員退休工資5000,在某單位兼職工資6000,年收入超過12萬元需要申報納稅嗎
不用申報。
1、《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有專規定: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年屬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
(一)工資、薪金所得;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2、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規定,退休工資並不包括在年所得12萬元的計算范圍內,因此該退休人員實際年所得只有6000*12=72000元,並未達到按照年所得12萬元以上辦理納稅申報的標准。
(5)退休人員兼職兩處取得擴展閱讀:
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繳納稅
1、如果做了兼職,兼職的收入就不是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養老金」了,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就是說,要繳納勞務報酬所得稅。這個稅和我們的工資薪金所得不一樣,因為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是兼職,所以勞務報酬按照發放的次數來計稅。
3、也就是說,每次低於800元不納稅,超過800元的部分要繳納20%的勞務報酬所得稅。
㈥ 退休後兼職取酬的規定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在外打工取得的勞務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因為退休人員不再繳納五險一金,不再有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㈦ 退休後兼職收入如何納稅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企業應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他收入,則按照勞務報酬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㈧ 退休後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專所得稅問屬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確定於2011年05月01日失效)、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㈨ 退休人員兼職收入怎麼交個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計征個人所得稅時不包含退休工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定,企業與聘用的退休人員有進行簽訂勞動合同的,就是說雙方存在任職、受雇關系的,企業支付給其的工資就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這一項目進行扣繳個人所得稅;而且企業聘用的兼職人員,每月支付的報酬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所以說退休人員兼職還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兼職人員在工作單位要兼職滿一年,並且有簽訂勞動合同,繳納該費用是由用人單位進行代為繳納。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 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返聘職工如同時符合「退休人員再任職」的各項條件,則返聘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稅;如不同時符合,則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㈩ 退休人員再任職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的離退休工資以外的獎金補貼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某外籍個人2008年度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未住滿183天,是否需要申報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國稅發[2006]162號)第二條的規定,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