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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業退休老人社會化管理

發布時間:2022-07-24 18:55:57

⑴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2006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企業員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深圳經濟特區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條例所指的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等多層次的養老保險。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鼓勵、支持企業和員工參加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三條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於特區內的企業(包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及其員工。
本條例規定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適用於依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特區內的企業及其本市戶籍員工。
企業及員工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第四條社會養老保險應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和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共濟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金管理模式。第六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市勞動保障部門做好養老保險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徵集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為: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財政補貼及其它收入。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來源為: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及其它收入。第八條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工資。但員工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超過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本市戶籍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計征養老保險費;非本市戶籍員工的繳費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八,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繳納。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百分之一,由企業繳納。第十條企業和員工應按月向市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代為扣繳。第十一條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採取由企業委託銀行托收的方式辦理。第十二條市社保機構應將企業和員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比例分別計入個人賬戶和共濟基金:
(一)員工個人賬戶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
(二)其餘部分計入共濟基金。第十三條1992年7月31日前調入本市的員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連續工齡(沒有按市政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年份除外),視為繳費年限。第十四條1992年8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不再補交共濟基金和個人賬戶。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間調入本市的員工,已按市政府規定補交共濟基金的,其補交的共濟基金轉入個人賬戶。第十五條1996年7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超過市政府規定的調工調干年齡界限的,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繳納後,其調入本市以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超齡養老保險費的繳納辦法和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超齡養老保險費由調入單位繳納,計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第十六條安置到本市的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及部隊在編職工,其軍齡(工齡)計算連續工齡的,視為繳費年限。但部隊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七條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後九十日內,應向市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及參保手續。第十八條企業依法轉讓、合並或分立的,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及其滯納金,由變更後的企業予以繳納;企業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企業繳納。
企業依法破產或解散的,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及其滯納金列入第一順序清償。第十九條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成本中列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提取。

⑵ 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是指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相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是指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相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 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是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解決企業辦社會問題的重要措施。切實做好這項工作,對於保障廣大企業退休人員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努力創造條件,加快實施步伐,務求取得應有成效。

⑶ 深圳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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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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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員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深圳經濟特區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條例所指的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等多層次的養老保險。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鼓勵、支持企業和員工參加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三條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於特區內的企業(包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及其員工。
本條例規定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適用於依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特區內的企業及其本市戶籍員工。
企業及員工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第四條社會養老保險應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和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共濟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第六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市勞動保障部門做好養老保險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徵集◆
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為: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財政補貼及其它收入。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來源為: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及其它收入。
第八條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工資。但員工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超過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本市戶籍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計征養老保險費;非本市戶籍員工的繳費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
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八,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繳納。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百分之一,由企業繳納。
第十條企業和員工應按月向市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代為扣繳。
第十一條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採取由企業委託銀行托收的方式辦理。
第十二條市社保機構應將企業和員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比例分別計入個人賬戶和共濟基金:
(一)員工個人賬戶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二)其餘部分計入共濟基金。
第十三條1992年7月31日前調入本市的員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連續工齡(沒有按市政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年份除外),視為繳費年限。
第十四條1992年8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不再補交共濟基金和個人賬戶。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間調入本市的員工,已按市政府規定補交共濟基金的,其補交的共濟基金轉入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1996年7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超過市政府規定的調工調干年齡界限的,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繳納後,其調入本市以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超齡養老保險費的繳納辦法和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超齡養老保險費由調入單位繳納,計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六條安置到本市的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及部隊在編職工,其軍齡(工齡)計算連續工齡的,視為繳費年限。但部隊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後九十日內,應向市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及參保手續。
第十八條企業依法轉讓、合並或分立的,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及其滯納金,由變更後的企業予以繳納;企業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企業繳納。
企業依法破產或解散的,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及其滯納金列入第一順序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成本中列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提取。
第二十條員工個人賬戶積累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利息全部轉入員工個人賬戶。
第二十一條市社保機構每年定期對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年檢,並對年檢合格的,發給社會保險年檢證。
企業在辦理用工、調工、調干手續時,應提供市社保機構頒發的社會保險年檢證;企業在租、購微利房時,應提供社會保險年檢證。
第二十二條市社保機構核查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時,企業應如實提供員工名冊、工資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員工(含失業人員,下同),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退職條件;
(二)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非本市戶籍員工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第二十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員工,可向市社保機構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市社保機構核定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的一次性撫恤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第二十七條1992年8月1日後參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
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後退休的員工,退休時其基本養老金構成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199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的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二十九條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的具體計發辦法如下:
(一)基礎養老金: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計算;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
(三)調節金:為三百元;
(四)過渡性調節金:2007年退休的每月二百五十元,其後每晚一年退休的遞減五十元;
(五)過渡性養老金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在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支取完畢後,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過渡性補貼和其他補貼,具體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退休人員具有本市承認的1992年7月31日前連續工齡的,按市政府有關規定享受工齡補助,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歸僑員工退休時,月基本養老金與地方補充養老待遇之和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每月加發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的補助費。加發的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員,其由社保機構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計算,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為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員工,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低於按原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的,仍按原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高於按原辦法計算的待遇,且於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在原辦法計算待遇的基礎上,分別按新辦法和原辦法計算的待遇差額的一定比例加發待遇。具體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規定。2011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按新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時,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統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三十四條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參照本市機關同類人員養老待遇執行。
第三十五條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每年7月份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比例根據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情況予以核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報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條員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和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系。
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非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退休時本市月最低工資。
第三十八條退休前離開本市的員工,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的,按規定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二)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經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三)養老保險關系繼續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業並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累積計算;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不滿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並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領取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九條退休前出國或者赴台、港、澳地區定居的員工,申請辦理養老保險終結手續的,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並終結養老保險關系。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業並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累積計算。
第四十條員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四十一條在本市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死亡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員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標准為:
(一)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二)一次性撫恤金以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親屬為一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六倍;供養親屬為兩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九倍;供養直系親屬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數的十二倍。
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二條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離退休人員在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應向市社保機構提供銀行賬號。
市社保機構應依規定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
第四十三條員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親屬應在其死亡後三十日內,向市社保機構申報。
◆第四章◆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和支出賬戶的開設須經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五條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第四十六條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制度。
市財政部門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和決算。
第四十七條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社會保險監督機構中的政府代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四分之一。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的組成、職權、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對養老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實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市審計機關每年應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定期審計,審計結果應向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報告。
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內部審計監督制度。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
市社保機構應當設置社會保險費查詢系統,方便企業和員工查詢繳費情況。
第四十九條企業應當按員工的實際工資總額向市社保機構申報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企業每月應將本單位養老保險費的繳交情況向員工通報。員工有權向市社保機構查詢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
第五十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遲交、少交和不交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五十一條市社保機構每年應定期將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結存、運用等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企業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發出追繳通知書,責令企業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瞞報參保人數或繳費工資、不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或拒不提供有關資料的,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企業處以五萬元的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對干擾、妨礙市勞動保障部門、社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親屬逾期不申報造成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保機構追回。
弄虛作假造成騙領、多領養老保險待遇的,騙領或者多領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保機構追回,並對弄虛作假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以騙領或者多領金額等額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擠占養老保險基金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市勞動保障部門和社保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損公肥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企業、員工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對市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所稱退休人員包括退休人員和退職人員。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最低月工資以市政府、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額為准。
本條例所稱繳費年限為員工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與視為繳費年限之和;本條例所稱視為繳費年限,是指經本市勞動、人事部門批准正式調入本市的員工參加社會保險以前國家正式承認的原有連續工齡年限。
本條例所稱原辦法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本條例所稱新辦法是指2006年7月1日後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
第六十條企業及員工在繳納養老保險費及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時,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半年交費和計發的,按上二年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下半年交費和計發的,按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六十一條寶安、龍崗兩區的養老保險參照本條例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雇員、臨聘人員,執行本條例。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僱用人員、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參照本條例執行。
在本市就業的台、港、澳人員以及外籍人員的養老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⑷ 退休職工是否進行社會化管理,有什麼區別嗎

企業退休人員交給社區來進行管理,那麼對於我們退休人員來說會有什麼樣的影響呢?或者說會出現什麼樣的變化呢?這可能是很多退休人員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當然很多退休人員對於這個問題是非常的疑惑,不理解這是什麼意思,其實從根本上來講,對於我們退休人員來講,幾乎是沒有太大的關系。

好比這次人口普查一樣,就是說你如果說屬於該小區屬於該社區,那麼社區服務人員一定會第一時間通知你,那麼進行人口登記就是這樣的一個道理。所以說歸社區管理,對於我們養老金待遇的領取,包括養老金每一年的正常增長,包括今後享受到醫保的報銷待遇,並且發放養老金的這個社保卡的卡片,等各方面的問題都不會受到任何的影響,所以說大家其實也沒有必要去過度的緊張。

⑸ 企業退休社會化管理後與原單位沒有任何關系了嗎

很多朋友不知道什麼是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社會化管理後退休職工是否跟原單位存在一定聯系?

職工辦理退休後,要採取管理服務工作與企業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交由屬地街道和社區管理。所以說,實行企業退休社會化管理目的在於把退休職工納入街道管理,減輕企業負擔,國企老年幹部科或者老年幹部處可能就成為歷史。

總而言之

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後,退休人員的管理更加的精細化了,退休人員的服務更加人性化了,退休人員的待遇不會降低,可以說,對於企業退休人員來說是有好處的。

⑹ 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是否會降低企業的地位

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是不會降低企業的地位的,首先是為了保證企業退休人員可以得到社區的照顧,其次是可以使得企業的人事結構得到優化,再者是有利於企業將主要的精力放在現任的職工工作發展上面。需要從以下三方面來闡述分析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不會降低企業的地位的原因。

一、保證企業退休人員可以得到社區的照顧

首先是保證企業退休人員可以得到社區的照顧,這是十分必要的一個手段,因為一方面可以讓對應的退休人員順利領取到退休金,另外一方面可以使得退休人員平時可以得到一些社區居委會的政策福利,畢竟對於退休人員而言他現在所享受的很多生活福利政策都是相應的社區居委會為了特殊照顧他們而制定的。

企業應該做到的注意事項:

不斷地創造價值,打造護城河。

⑺ 如何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企業應在以下四個方面做好工作。
一、要正確認識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內容和「共管」模式下企業應承擔的責任。
首先,要明確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內容。完全意義上的社會化管理服務主要內容是:(1)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2)為企業退休人員提供社會保險政策咨詢和各項查詢服務;(3)跟蹤了解企業退休人員生存狀況,開展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4)了解企業退休人員思想和生活狀況,對高齡、特困、鰥寡孤獨、重病的企業退休人員進行走訪慰問;(5)對死亡退休人員的遺屬進行慰問,幫助遺屬辦理一次性喪葬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申領手續;(6)建立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基本信息庫,由市、養老保險統籌縣(區)集中管理企業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7)建立企業退休人員健康檔案,有計劃地開展健康教育、疾病預防控制和保健工作;(8)組織和引導社會力量為企業退休人員提供醫療護理、生活照料、殯葬服務、法律援助等服務,推動老年公寓的建設與發展;(9)依託基層黨組織,組織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黨員開展組織活動,加強企業退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10)組織企業退休人員開展文化體育健身活動,指導、幫助他們通過各種形式的社會公益活動發揮余熱,開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等十方面的工作內容。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基本形式是,企業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將企業退休人員直接納入街道和社區進行管理服務。
其次,要明確企業退休人員「共管」模式的內容。根據中石化下屬企業大都經營狀況較好、退休人員較多且居住地相對集中、退管機構健全、各項活動開展正常、退休人員福利待遇高於地方的特點,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採取「社區與企業共管」的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模式。此模式是由社區和企業共同為退休人員提供社會化管理服務。即:企業職工退休後,除了享受原企業為他們提供的管理服務外,退休人員還享受居住地社區按照社會化管理服務制度要求為其提供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共管」以後,對退休人員服務更全面、更廣泛,各項福利待遇不會因社會化管理而降低。
第三,要明確「共管」模式下,企業承擔的責任。鑒於目前社區社會化管理條件尚不成熟,部分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難以落實到位。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社會化管理後,大部分社會化管理服務內容仍需要企業退管部門來承擔,企業退管部門不可能隨社會化管理而消失。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外養老金(企業補貼)由企業繼續按有關政策發放;補充醫療保險、大病互濟救助仍然按原渠道報銷;退休人員的體檢、節日慰問等須按原標准執行,保證移交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後各項待遇不降。企業退休人員「共管」後,企業退管機構要按照市勞動保障部門的統一要求,統一名稱並掛牌,繼續做好退休人員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因此,企業原有退管機構不能撤、管理服務人員不能減、服務項目不得減少。
二、要加強與地方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聯系,協調管理服務內容,共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企業和社區共同為退休人員提供管理服務。企業退管機構要同時接受南京市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領導,加強溝通聯系,做好各項管理服務工作的銜接,防止形成管理和服務的真空。
一是切實落實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企業所承擔管理服務內容、標准。在「共管」模式下,企業退管機構除做好企業自身各項管理服務工作外,還要繼續承擔部分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因此,要從方便管理、方便服務、方便退休人員出發與社區做好社會化管理服務內容的分工與合作。原已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或社區承擔的服務工作仍交由社區辦理;退休人員在社區能夠辦理或辦理更為方便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內容,本著就近就便的原則,可轉移到社區辦理或參加社區活動;對於企業福利待遇標准高於地方的,如重病慰問、生日慰問、節日慰問、特困補助、健康檢查等及企業組織開展更為方便的活動,繼續由企業組織實施。此外,企業應根據自身特點積極開展一些有益於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活動。
二是運用現代化計算機技術,實現退休人員信息共享。生活保障和醫療保險已成為同退休人員關系最為密切的管理服務項目。退休人員逐步進入老年,行動不便,退休人員居住地分散,更有一定的流動性,因此,服務的快捷與方便成為迫切的需要。退休管理服務社會化,打破了長期以來勞動保障部門和退休人員習慣的以企業為紐帶的管理方式,有效地將社會資源與企業資源結合起來。因此,應加強與市勞動保障部門之間的聯系,充分運用計算機網路技術,共同完善退休人員資料庫,實現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信息資源共享,提高服務質量和便捷程度。
三是充分發揮社區作用,豐富退休人員晚年文化生活。在做好企業內部管理服務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街道、社區的作用,讓退休人員就近學習、就近活動、就近得到關心照顧,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街道、社區、家庭相結合的退休職工醫療、生活服務體系,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娛樂活動。利用街道、社區資源為退休人員服務,藉助街道、社區貼近退休人員的便利性,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資格認證和遺屬辦理一次性喪葬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等申領手續由社區辦理。
四是選配有較高素質的工作人員,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退休人員有幾十年的工作經歷,與他們交談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果管理人員素質不高,則容易產生矛盾,既傷害老同志的感情,又給工作帶來被動。因此,要選擇協調能力強,有良好的人際溝通能力,熟悉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熱愛退管工作的人員充實到離退休人員管理崗位,以滿足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需要。
三、不斷完善企業退休人員管理體制和機制,適應社會化管理工作需要。
針對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需要,企業退管部門應不斷調整企業內部管理體制和管理機制適應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需要。
第一,適時改變現有離退休人員管理體制。目前,公司離退休人員管理是按退休人員在職單位隸屬關系和區域設置退管分部實施管理。為適應「共管」和企業內部管理需要,在規范統一離退休人員福利待遇基礎上,條件成熟時,應按退休人員居住區域重新整合內部管理機構。根據有利於做好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有利於資源共享,有利於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則,按照退休人員居住地的集中程度,按市行政區設置退管分部。以管理服務1000名左右退休、內退人員設置1個退管分部(可按1:250的比例配備工作人員)。對於退休人員居住集中的棲霞區可設2~3個退管分部;退休人員居住比較分散的行政區也可2~3個區設立1個退管分部。對改制託管、離休幹部及廠處級以上退休幹部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二,要在指導企業退休人員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組織上下功夫。企業退休人員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群體,人數眾多,居住分散,通過建立退休人員的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網路來解決他們在日常生活、學習和娛樂等方面遇到的問題,是實現社會化管理服務的一個重要形式。下一步的重點工作是在企業退休人員中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組織。根據退休人員居住情況分片劃定若干小組,推選各小組中能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有一定協調組織能力、身體狀況較好的退休人員擔任組長,通過自我服務和互助服務網路,加強退休人員與退管服務機構聯系,及時了解退休人員思想狀況和身體狀況,並加強對退休人員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組織的指導的管理和服務。
第三,要進一步落實管理服務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制度是一切工作的保證,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是否做好,待遇是否落實,要靠一系列的制度保證。如:政治學習制度、組織生活制度、節假日慰問制度、走訪制度等等。企業退休人員進入退管分部後,退管分部應及時建立與之相應的台帳和檔案,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原則,將管理服務工作細化到人,切實落實「四走訪」、「五慰問」、「六服務」。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各項工作有章可循,促使管理服務工作上台階。
第四,加強基層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作用。實行退休人員「共管」後,地方暫不接收成建制退休黨員劃轉。企業退休黨員應依據黨的章程,成立相應的黨支部。隨著離退休人員管理體制的調整,黨支部黨員也應根據居住地重新劃分。各退管分部要結合社區,以支部為單位,加強黨員的學習教育和管理,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組織活動,使退休黨員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利用支部支委,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讓一部分身體健康,熱心公益活動的老黨員積極投身到管理服務工作中來,形成人人參與管理的良好局面,為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奠定堅實的基礎。
四、繼續落實企業承擔的責任,完善退休人員生活待遇的保障機制。
企業退休人員「共管」後,為保證退休人員隊伍的穩定,企業退管部門在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基礎上,工作應有所側重,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按時足額做好企業退休人員企業補貼(補充養老金)的發放。企業補貼是石化企業特有的關繫到每一位退休人員切身利益且非常重要的福利待遇,是退休老同志老有所養的根本體現。「共管」後,企業及其退管部門更應做好工作,保證企業補貼按時足額發放。
二是切實做好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及大病救助工作。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及大病救助解決了老同志生活的後顧之憂,要採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讓退休職工享受到相應的醫療待遇。不斷完善補充醫療報銷渠道,為廣大退休人員提供方便。
三是組織做好退休人員兩年一次體檢。退休人員健康檢查不僅涉及到退休人員身體健康,同時還涉及到企業對改制醫院的支持和承諾。石化企業退休人員體檢標准高於地方退休人員體檢標准。企業退管部門應與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協調,落實好企業改制醫院納入退休人員體檢系統,宣傳、動員廣大退休人員參加身體健康檢查。涉及到部分人員體檢費用不足部分,由企業予以補足。
四是堅持退休人員生日慰問、重病看望和死亡慰問和重大節日走訪等工作。「共管」後,企業退管機構應一如既往地做好退休職工重大事件看望慰問工作,體現企業人文關懷。石化企業福利待遇標准大部分均高於社會化管理服務標准,退管機構可按照擇高原則進行慰問,並按社會化管理服務標准上報市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備案,充抵社會化管理服務費。
五是對特殊困難退休人員要更加關心體貼。要完善特殊困難退休職工的幫扶機制。充分運用好扶貧幫困難基金,加大工作力度,對特殊困難職工,特別是因病致困退休人員給予一定的幫扶,幫助他們解決生活、醫療等方面的實際困難。

⑻ 企業退休人員如何移交社區進行社會化管理 手續有哪些

1、企業將退休人員移交社區進行社會化管理,需要向社保部門提交「申請移交函」,之後到退休人員戶口所在地退管辦辦理移交手續:

(1)移交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匯總表;

(2)退休人員個人情況登記表;

(3)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協議書;

(4)退管活動資金;

(5)移交人員身份證、戶口本(第一頁及本人頁)復印件;

(6)企業與退休人員簽訂的移交協議書;

(7)移交人員檔案;

(8)養老金存摺賬號復印件;

2,單位移交後,退休人員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理社會化管理手續,需要提交:

(1)退休證;

(2)身份證;

(3)企業退休人員聯系單。

⑼ 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內容

1.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2.企業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基本信息實行社會化管理。
3.企業退休人員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聯系卡。
4.企業退休人員中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組織。
5.為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黨員接轉組織關系,組織他們參加街道(鄉鎮)、社區黨組織活動。
6.提供社會保險查詢服務。
7.掌握企業退休人員生存和流動狀況,開展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工作。
8.協助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為企業退休人員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9.組織企業退休人員開展文化、體育活動。
10.協助死亡退休人員的家屬申領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津貼。

⑽ 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什麼意思

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是指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相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

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是指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相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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