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門市今年退休16年工齡幾錢工資
如果是企業退休人員,要看你退休時年齡、繳費年限、繳費金額、個人賬戶金額、上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等因素,才能確定退休工資多少!
2. 廣東省江門市恩平市有些退休職工不用買職工醫療保險
職工退休後醫保不需要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是比較通行的,退休以後可以不再繳納,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待遇。大額醫療互助,退休以後應當繼續繳納。補充醫療具有單位福利的性質,屬於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一般不再繳納。醫療保險一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集聚了單位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資助,可以使患病的社會成員從社會獲得必要的物資幫助,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患病的社會成員「因病致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3. 退休待遇包含哪些
法律分析:退休待遇包含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和基本醫療保險退休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就是常說的每月領取的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可享受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就是退休後持卡就醫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退休時累計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4. 退休後享受什麼待遇
職工退休後,按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長短,逐月領取相當於本人原標准工資一定百分比的退休金;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金標准略高一些,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者還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為革命和建設做出特殊貢獻的職工,退休後可以享受優異退休待遇。為了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國家規定了退休金的最低數額。退休人員還享受物價補貼、公費醫療、安家補助、喪葬撫恤等福利待遇。
我國退休年齡為男性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提前五年退休;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雖未到達退休年齡,也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可以提前五年至十年退休。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第一條(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80%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5%發給;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70%發給;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60%發給。退休費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
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90%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0%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35元的,按35元發給。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使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5. 廣東江門教育線的合同制職工退休時的退休金怎麼計算
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須知
一、 問:什麼是基本養老金?它由哪些項目構成?
答:基本養老金也稱法定養老金,是按國家規定從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給離退休人員發放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養老待遇。參保人必須同時符合規定的年齡條件和繳費年限條件,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計發過渡性養老金。
二、 問: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幅度如何確定?
答:在國家出台辦法前,我市將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文件精神,於每年7月對基本養老金作如下調整:
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額=江門市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全省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40%~60%)。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改革
三、 問:我市從何時起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答:根據省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四、 問:在粵府[2006]96號文實施前後,基本養老金新計發辦法與舊計發辦法之間如何過渡?
答:為保證基本養老金舊計發辦法向新計發辦法平穩過渡,粵府[2006]96號文設置了五年過渡期(從2006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並規定了過渡期內基本養老金原計發辦法(下稱原辦法)。凡在過渡期內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並按差額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做法。5年後不再實行新辦法與原辦法對比,全部按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五、 問: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的原辦法等同於粵府[2006]96號文實施前的舊辦法嗎?
答:原辦法不等同於舊辦法。原辦法在某些參數上的設置已發生變化(其它條件相同),具體體現在:
(一)臨界指數統一確定為「1」;
(二)月基礎養老金計算的基數封定在2004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即月基礎養老金=2004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
(三)個人賬戶儲存額封定在2006年6月30日止,(且7月後補繳以前年度的欠費,均不得計入封定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即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封定的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六、 問:如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原辦法的,如何處理?
答:高出的差額部分按一定比例計發。具體標准為:
(一)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10%;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30%;
(三)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50%;
(四)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70%;
(五)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首次領取待遇的計發90%;
(六)2011年7月1日以後申領基本養老金,不再實行新舊兩種辦法對比,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發;但原過渡期內首次領取的待遇不再重新計算。
七、 問:如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新辦法的,如何處理?
答:按原辦法計算的標准執行。
八、 問:原辦法的過渡性養老金如何計算?
答:原辦法的過渡性養老金=原辦法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8年6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計發系數+1998年6月30日前的特殊工種年限×0.2%-提前退休年限×1%]×(1+a01)×(1+a02)×……×(1+a05)+1997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10%
註:①計發系數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繳費年限滿15年的,為1.2%,不滿15年的,為1%;②a01……a05為2001至2005社保年度各市、區退休人員過渡性養老金的調整比例。
九、 問:原辦法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如何計算?
答:計算公式為:原辦法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9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原辦法計算的本人平均繳費指數=1999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臨界指數×各市、區實施粵府[1993]83號文前視同繳費月數+各市、區實施粵府[1993]83號文至2001年6月底前實際繳費指數之和)÷(視同繳費月數+各市、區實施粵府[1993]83號文至2001年6月底前實際繳費月數之和)。
註:考慮到我市在貫徹粵府[1993]83號文的時間不一致(最早新會為1994年4月,最遲開平和恩平為1995年1月),所以1994年12月前有實際繳費指數低於「1」的,按「1」計算,高於「1」的按實際計算。
十、 問:原辦法平均繳費指數如何計算?
答:計算公式為:原辦法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月數+截止到2001年6月的實際繳費指數之和)÷(視同繳費月數+截止到2001年6月的實際繳費月數)。
十一、 問:原辦法實際繳費指數如何計算?
答:原辦法參保人月實際繳費指數=參保人的月繳費工資÷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新辦法的基礎養老金計算標准
十二、 問:如何計算基礎養老金數額?
答:計算公式為:月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其中,「a」為全省統一設定的修正系數,主要是基於基本養老保險徵收與待遇計發基數必須相對應來考慮。當參保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時,a=本人平均繳費指數÷0.6;當參保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時,a=1。
十三、 問:如何計算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答:計算公式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十四、 問:如何計算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答:計算公式為:本人平均繳費指數=(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本人視同繳費月數+本人實際繳費指數×本人實際繳費月數)÷(本人視同繳費月數+本人實際繳費月數)。
註:
(一)本人視同繳費指數的計算公式為:本人視同繳費指數=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1993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為:蓬江和江海(含市直,下同)為1.076,新會為1.066,其他四市均為0.963。
(二)特殊群體視同繳費指數的計算公式為:視同繳費指數=本人復員轉業、單位改制或離開原單位前12個月月平均基本工資÷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十五、 問:如何計算實際繳費指數?
答:計算公式為:本人實際繳費指數=本人月實際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十六、 問:現在補繳以前繳費年限的,如何計算實際繳費指數?
答:計算公式為:補繳年限的實際繳費指數=補繳時計征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結果大於3.0的取3.0。
——新辦法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標准
十七、 問: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如何逐月積累的?
答:實施粵府[1993]83號文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止,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賬規模為:本人繳費工資×個人繳費比例;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止,建賬規模為:本人繳費工資×11%;從2006年7月1日起,建賬規模調整為:本人繳費工資×8%。2006年6月30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與2006年7月1日後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並計算。
十八、 問:如何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數額?
答:以本人首次領取月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十九、 問: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如何確定?
答:國家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了如下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執行標准。
二十、 問: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是否可以繼承?
答:《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新辦法的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標准
二十一、 問:如何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數額?
答:(一)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首次領取月基本養老金時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120;
(二)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以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後開始具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的,以本人視同繳費賬戶總額除以個人賬戶計發月數。
二十二、 問:什麼叫視同繳費賬戶?
答:所謂視同繳費賬戶,是將參保人已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工作年限確認為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並按一定的計算標准建立的權益賬戶,用以計算過渡性養老金。
二十三、 問:視同繳費賬戶建賬對象有哪些?
答:(一)一般人群,即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享有過渡性養老金的參保人;
(二)特殊群體,即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具有按國家規定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的連續工齡的參保人,包括由我市安置到企業的復員轉業軍人、流動到企業的原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改制前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十四、 問:一般人群視同繳費賬戶如何建賬?
答:(一)補建視同繳費賬戶。截至2006年6月30日時本人1993年底前的視同繳費賬戶總額=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8%×12×1993年底以前視同繳費年限×(1+10%)12.5,即蓬江、江海每滿一年記帳標准為1508.9元,新會為1494.9元,其他四市為1351.1元。
(二)補齊視同繳費賬戶。截至2006年6月30日時視同繳費賬戶總額=[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8%×1994年1月至所在地實施粵府[1993]83號文前的月數+(所在地實施粵府[1993]83號文至1998年6月本人實際繳費工資之和×8%-所在地實施粵府[1993]83號文至1998年6月本人實際繳費總額)]×(1+4%)8
二十五、 問:特殊群體視同繳費賬戶如何建賬?
答:截至2006年6月30日時視同繳費賬戶總額=1993年底前記帳額×(1+10%)n+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記帳額×(1+4%)n+1998年7月至2006年6月記帳額×[(1+a99)×……×(1+a06)]。
註:⑴n表示本人轉入企業之月至2006年6月這一區間的年限;⑵a99……a06表示1999年至2006年各年度個人賬戶記帳利率。
二十六、 問:視同繳費賬戶可否一次性提取或繼承?
答:視同繳費賬戶是根據參保人的視同繳費年限建立起來的,以個人賬戶的管理模式實行虛帳管理,僅作為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的基數。在支付過渡性養老金時,其資金仍來源於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而並不是由個人的實際繳費形成。因而,不具備私有屬性,因此不能繼承和一次性提取。
6. 江門2019職工退休醫保
一次性補足繳費年限到滿20年。
廣東省開平縣隸屬江門市,江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市級統籌,按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江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方案》(江府辦[2010]107號)的規定,職工退休時,累計繳費年限滿20年的,不繳費終身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足20年的,按辦理退休時的繳費基數的6.5%一次性補足20年,可以不繳費終身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江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方案》
江府辦[2010]107號
九、新舊職工醫保制度銜接
(一)過渡性醫療保險補償費。
1.從2011年1月1日起,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職工醫保繳費年限(含視同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累計滿20年的,可按規定終身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2.江門市戶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非江門市戶籍在江門市按月領取退休金的參保人,其職工醫保繳費年限(含視同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累計不足20年的,按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時最低繳費基數的6.5%計算,一次性補足差額繳費年限的金額後,可按規定終身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一次性補足差額繳費確有困難的,也可由本人選擇在個人養老金賬戶中按本方案規定的繳費標准逐月代扣代繳,直至累計繳費年限滿20年。
未有改制的國有、縣屬以上的集體單位原固定工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單位逐月為其繳納過渡性醫療保險補償費,直至累計繳費年限滿20年,參保人可按規定終身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單位具備能力的,也可一次性補足差額繳費年限的金額。
對已改制並明確在職人員過渡性醫療保險補償費辦法的,仍按原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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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江門退休金和開平退休金的區別
概念不同,繳費方式不同,資金渠道不同領取方式不同 。
退休金和養老金有4大不同概念不同退休金是國家按照社會保險制度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出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支付給貨幣形式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繳費方式不同退休金和養老金最大區別就是繳費問題。退休金由單體或企業提供,不需要受益人繳費即可享受。而社會養老保險費用一般由參保人員的單位代扣代繳,一部分交給國家,一部分存入個人賬戶,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往往遵循統一的繳費准則。資金渠道不同退休金一般都是國家財政或地方財政列支,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如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不含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單位)的退休待遇簡稱退休金或退休生活費。養老金是由社會保險資金列支的,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統稱為養老金。領取方式不同 退休金的領取方式:按退休金的支付方式可分為一次支付退休金和分期支付退休金,前者指在職工退休後一次支付退休金,企業支付退休金後對職工退休退職無任何給付義務,後者指在職工退休後分期支付退休金,直至死亡為止,如按月或按年支付退休金。社會養老保險金由政府部門機構統一發放,養老金的領取問題方面,對每個社會成員有統一的養老金領取規則。符合什麼條件才能領取基本養老金?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②已參加養老保險並繳納保險費;③繳費(含視同繳費)至少滿15年。每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為什麼不一樣?每位參保的退休人員,都能領取基本養老金,但數額不盡相同。具體來說,養老金數額出現差異主要有以下原因:①工齡不同。一般來說,工齡越長,累計繳費年限就越長,養老金就越多。②工資不同。工資越高,繳費基數就越高,養老金就越多。③退休年齡不同。退休年齡越晚,繳納的養老費用越多,養老金就越多。④各地社會平均工資不同。當地經濟越發達,在職職工平均工資就越高,依次計發的養老金就越多。
8. 江門市養老保險制度調整
《通知》要求,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企業(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在接到通知後,市社保局迅速部署,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組織我市各市(區)按政策規定落實基本養老金調整的工作。截至日前,我市2015年度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已基本完成,1—5月份的調整差額已發放到位,參保人可帶上領取養老金的銀行卡或存摺到所屬的銀行了解到賬情況。
據悉,今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繼續上調,幅度仍為10%。本次調整涉及的人群為2014年12月31日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及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本次養老金調整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調整相結合的原則實施。
普遍調整採取定額計發加上定比計算相結合的辦法,定額計發即每人每月增加113元,定比計算則是本人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5%。截至2015年5月,江門市(四市三區)參加養老金調整共26.13萬人,月人均增加192.04元,並從2015年1月起補發,調整後全市月人均養老金1772.94元。其中市區(蓬江、江海、新會)月人均養老金1851.2元。
傾斜調整針對的是2015年6月30日(含當日)前滿75周歲以上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加發100元,全年一次性發放1200元,但不納入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基數。從今年6月起,所有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將按調整後的標准發放。
據市社保局統計數據顯示,至今全市還有3.7萬人未辦理職工養老保險資格年審。還未辦理年審的參保人,可攜帶本人的身份證和新社保卡就近到居住地的(鎮)街道勞動保障所(站)辦理年審;異地(含境外)居住的年審人員可將生存證明郵寄到退休屬地社保局;若廣東省內退休地和居住地不同的離退休人員可就近在居住地各社保局及郵儲網點辦理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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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江門地區養老金問題
城鎮戶口的話,參加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往後繳十年,然後再一次性內補繳五年的(有的地方不允許容,要看具體情況),然後在55歲時開始享受待遇。
標准與繳費金額和退休時的社會平均工資有關。因此不能確定。我們縣今年退休人員是500元/月左右。
10. 江門市離休幹部醫療保險制度
江門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
?
第一條根據《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粵府辦〔1999〕104號)、省府辦《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0〕108號)和《江門市國家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江府辦〔2006〕14號,下稱《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與《暫行辦法》一並執行。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與《暫行辦法》第二條相同。
第三條醫療補助經費的籌集。單位按《暫行辦法》規定參加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保險的,需同時按本辦法規定逐月繳納醫療補助經費(下稱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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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財政統發工資單位的繳費標准:
在職人員按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和市勞動保障局共同核定的本人上月工資總額(下稱繳費工資)的1.5%逐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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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按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和市勞動保障局共同核定上月退休費總額(下稱繳費工資)的1.5%逐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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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工資總額低於市區(蓬江區、江海區范圍,下同)同期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下限
的,按繳費工資下限繳納。繳費工資超過市區上年度職工人均工資收入300%的,按個人工資總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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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財政統發工資單位的繳費標准。
在職人員繳費工資按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總額申報,退休人員繳費工資按本人上月退休費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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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在職、退休人員均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下稱市社保局)核定市直公務員上年度(每年5月至次年的4月)月人均實際支出費用(含住院、特定病種門診、個人帳戶劃入資金)總額(下稱繳費工資)為依據,確定醫療保險繳費工資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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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工資低於市社保局核定繳費工資下限的,按市社保局核定繳費工資下限執行;若市社保局核定繳費工資低於市直財政統發工資人員上年度月人均繳費工資總額的,按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和市勞動保障局共同確認的繳費基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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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按《暫行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列支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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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由市地稅局統一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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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時必須一次性預繳一個月的經費,被保險人從繳費的次月15日起可享受醫療補助待遇,享受期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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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勞動保障局可根據市直經濟發展和醫療費用開支情況,會同市財政局、市人事局提出經費籌資標准調整的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條醫療補助待遇標准和支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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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參加市直國家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後,單位和被保險人依時足額繳納經費的,可按下列標准和辦法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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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帳戶資金劃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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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帳戶資金統一按被保險人年齡段每月從經費中劃入,由被保險人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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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收取的經費不足以支付的,由市財政統籌安排與使用經費積累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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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年齡段按滿周歲的次月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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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補助經費劃入被保險人個人帳戶金額按如下標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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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為本人繳費工資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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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5周歲以上至45周歲(含45周歲)為本人繳費工資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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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45周歲以上至退休年齡為本人繳費工資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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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休後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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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院報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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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患病住院醫療費用年度累計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和標准報銷後,住院醫保范圍內費用年度累計15萬元(含15萬元)以下的個人自付費用(不含自費和起付線以內費用),按規定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後,由經費報銷70%,個人負擔30%;住院醫保范圍內費用年度累計15萬元(不含15萬元)以上到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個人自付費用(不含自費和起付線以內費用),由經費報銷95%,個人負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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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病種門診治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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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符合享受特定門診病種待遇范圍,患病在門診治療所發生的費用按下列標准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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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險人因下列范圍內的病種在門診治療的,一年內按病種累計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限額,先按規定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後,再按如下的報銷比例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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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性腫瘤(放療、化療)、腎透析、器官移植抗排異等的治療費用10,000元限額以內的,由經費報銷50%,個人自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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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壓II期以上、肝硬化、類風濕關節炎、帕〖CM(28〗金森氏綜合症、系統性紅斑狼瘡、急(慢)性肝炎等的治療費用〖CM)〗3,000元限額以內的,由經費報銷50%,個人自
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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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上述范圍內兩種以上(含兩種)疾病而診治時,以最高的一種限額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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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上述范圍內疾病診治無關所發生的費用,經費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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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病種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的,統一使用《醫療保險特定病種門診專用證》(下稱《專用證》),《專用證》由市社保局統一印製。
第五條經費結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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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門診或住院個人自付的治療費用,按《實施細則》規定使用IC卡個人帳戶資金或現金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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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病種門診、住院費用結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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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險人患病在本市已使用實時電子結算系統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或住院治療的,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進行個人應支付部分費用的結算,而經費支付部分則由市社保局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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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患病在本市未使用電子結算系統的定點醫療機構或國內異地約定醫療機構門診或住院治療的,所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用現金或IC卡資金墊付,然後由被保險人或親屬或
單位憑醫療機構醫治的病歷、出院小結、疾病診斷證明書、醫技類、檢查診斷報告、收費清單、
收款收據等資料到市社保局按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享受范圍和標准辦理醫療費用報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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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轉院、異地就醫的管理辦法按《實施細則》規定執行,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范圍,按照本條第二款有關規定辦理結算手續。
第六條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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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費主要用於被保險人參加市直基本醫療保險後,適當提高被保險人個人帳戶劃入水平,以及被保險人患病在定點醫療機構診治時,對個人所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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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補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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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補助水平嚴格貫徹「財政統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並要與市財政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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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補助辦法要與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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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要合理使用,厲行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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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險人原有合理的醫療消費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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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市財政局設立經費財政專戶,實行單獨設帳和管理,並保證社保局醫療補助經費支出專戶有足夠支付兩個月費用的資金,以確保被保險人每月個人帳戶資金和醫療費用依時足額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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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統一組織實施和管理,要建立健全經費管理預算
、決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自覺接受審計及上級部門對經費的使用、管理進行檢查監督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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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強經費的徵收,確保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制度的執行。對欠繳經費的單位,從欠費的當月起停止該被保險人的個人帳戶資金劃入和醫療補助等待遇的享受。今後單位須補繳全部欠費後,從辦理補繳手續的次月起被保險人方可重新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待遇。
第七條本辦法實施後,如國家和省、市有新規定,本辦法可相應作出調整。
第八條實施本辦法後,副廳級以上領導(含已退休的人員)、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以及不按本辦法執行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不變,醫療費用由原渠道和原辦法解決。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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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關於公務員醫療保險住院費用報銷案例的說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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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員醫療保險住院費用報銷案例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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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在職公務員(下稱公務員)參加江門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保險,連續繳費月份已滿12個月以上,2006年3月(公務員醫療保險新辦法實施後)因病在江門市某三級醫院住院,出院時累計共發生醫療費用351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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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結算該公務員的醫療費用報銷額時,一般應按照先基本醫療保險、再補充醫療保險、後公務員醫療補助等三個方面規定的范圍、標准和順序進行計算,具體辦法如下:
一、醫療費用總額構成分類
先將公務員的住院醫療費用總額分成「個人自費費用」和「確定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以下簡稱醫保范圍)內費用」兩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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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分類核定公務員醫療費用總額351910元中,屬於「個人自費費用」(包括:醫保范圍外的用葯、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費用;超標准住院床位費;乙類葯品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以及其它醫保范圍外的費用)共900元。屬於符合醫保范圍可報銷的費用共351010元。
二、屬於醫保范圍可報銷費用的計算步驟
第一步:計算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額。
(一)首先確定個人應支付的住院起付線標準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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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公務員是在三級醫院住院,根據規定,三級醫院起付線標准為900元應由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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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算起付線以上至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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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實,其起付線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費用為63300元,則要進入本社保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共付段范圍計算報銷額。按規定共分為五段和每段不同的報銷比例計算,其中起付線以上至11800元報銷70%、11800元至23700元報銷75%、23700元至36300元報銷80%、36300元至47400元報銷85%、47400元至63300元報銷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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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五段分別計算,該第一步計算結果,公務員住院屬於醫保范圍可報銷的費用總額351010元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可報銷51010元(詳見:明細對應表「基本醫療保險部分」說明),其餘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自付的費用為300000元,則可進入第二步補充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再計算報銷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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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計算補充醫療保險報銷額。
根據《關於實施補充醫療保險的意見》的規定,社保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累計在符合醫保范圍而應由個人自付的費用(不含自費費用)超過3000元至4萬元的報銷85%、4萬元至8萬元的報銷90%、8萬元至15萬元的報銷95%的規定。為此,其第二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分別計算,該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再可報銷133950元(詳見:明細對應表「補充醫療保險部分」說明)。而超過補充醫療保險最高報銷限額的還有15萬元,也就是,其公務員經過補充醫療保險報銷之後,其餘應由個人自付費用為166050元,則再進入第三步公務員醫療補助計算報銷額。
第三步:計算公務員醫療補助報銷額。
根據《江門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的規定,社保年度內累計15萬元(含15萬元)以下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自付費用(不含自費和起付線以內費用),按規定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後,由經費報銷70%,個人負擔30%;年度累計15萬元(不含15萬元)以上到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個人自付費用(不含自費和起付線以內費用),由經費報銷95%,個人負擔5%。經過第一、二步計算之後,該公務員累計本人應自付的費用還有166050元,通過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報銷分段計算之後,可再報銷153105元(詳見:明細對應表「公務員醫療補助部分」說明),最後,該公務員個人自付的住院醫療費用為12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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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該公務員這次住院符合醫保范圍的費用總額351010元,經過三項險種報銷總額為338065元(即51010元+133950元+153105元),而個人自付總額為12945元,醫保范圍內的費用報銷比例為96.31%,個人自付比例(不含自費部分)為3.69%(詳見公務員醫療費用報銷「明細對應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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