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海南省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應該怎麼算
應該是一次性發放20個月的基本退休金,不含補貼
② 海南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優待標准
中國退役軍人網整理如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和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軍隊建設,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制度,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使撫恤優待標准與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含失蹤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現役軍人家屬,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正在服役的軍官(含由現役軍官改任的文職幹部)和士兵。保留軍籍的軍隊離休幹部按現役軍人對待。
(二)革命傷殘軍人是指經規定的審批機關批准,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制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的人員。
(三)復員退伍軍人包括復員和退伍軍人兩部分人員。復員軍人是指一九五四年十月三十一日開始試行義務兵役制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八路軍、新四軍、解放軍、中國人民志願軍等,持有復員、退伍軍人證件或經組織批准復員的人員。在鄉的紅軍失散人員也按復員軍人對待。退伍軍人是指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一日開始試行義務兵役制以後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持有退伍或復員軍人證件的人員。
(四)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其他親屬」是指軍人出生至十八周歲期間,因喪失父母或父母無撫養能力,其他親屬自願或受託連續撫養軍人逾七年以上,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且經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法律公證,由戶口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批准者。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承認和享受託養人待遇的不再變動。
第四條 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在公民中經常進行國防教育 和尊重、愛護、支持人民軍隊的宣傳教育,在全社會樹立「擁軍優屬,人人有責」的良好風尚。
第六條 省民政部門主管全省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各市、縣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撫恤優待工作的領導,認真解決撫恤優待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實際困難,對在撫恤優待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確定為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並按其死亡性質發給其家屬《革命烈士證明書》、《因公犧牲軍人證明書》、《病故軍人證明書》。上述證書發給順序是:
(一)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
(二)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或撫養人)和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下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
(四)沒有父母(或撫養人)、配偶的,發給子女。沒有子女的,發給兄弟姐妹;
(五)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由民政部門根據死亡性質和軍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標準是:革命烈士為四十個月的薪金,因公犧牲軍人為二十個月的薪金;病故軍人為十個月的薪金。
第九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比例增發: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五。
第十條 一次性撫恤金由持證的死亡軍人家屬戶口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發給。一次性撫恤金發給順序是:
(一)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
(二)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各發半數;
(四)無父母(或撫養人)和配偶的,發給子女;
(五)無父母(或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十八周歲的弟妹;
(六)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第十一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按照省民政、財政部門規定的標准,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或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雖有一定生活收人,但不足以維持當地一般群眾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十八周歲,或雖滿十八周歲因讀書或傷殘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弟妹未滿十八周歲,且必須是依靠軍人生前供養的;
第十二條 領取定期撫恤金的對象戶口遷移時應同時辦理定期撫恤金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戶口遷放地的民政部:門憑定期撫恤金轉移手續,從第二年一月起發給定期撫恤金。
第十三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人員死亡後,除發給當月應領的定期撫恤金外,另加發六個月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傷殘,根據傷殘性質確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和因病致殘。
第十五條 根據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按照民政部頒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確定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
第十六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後民政部門一般不再辦理。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施行前退出現役的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有檔案記載和確物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以上者,可予以補辦評殘手續,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申報,省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沒有參加工作的,發給傷殘撫恤金;參加工作的或者享受離退休待遇的,發給傷殘保健金。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全,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財政部規定的標准發給。
第十八條 參加工作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革命傷殘軍人是指:
(一)在國家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有正式工作的;
(二)在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為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的;
(三)在縣以上管理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為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生活有保障的。
上述領取傷殘保健金的人員,其所在單位不應因某傷殘而解聘。必須解聘時,應徵得其戶口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同意。其生活低於當地職工生活水平的,經當地市、縣民政部門批准,可改領傷殘撫恤金。
第十九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省民政部門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原入伍地或配偶居住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接收安置。
(一)安置地點可以在原徵集地城鎮或配偶居住地城鎮。
(二)需要建房的,所需經費由安置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三)由農村遷往城鎮安置的,應允許其配偶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包括已滿十八周歲的在學校讀書的子女)隨同遷居,並轉為城鎮戶口。
(四)符合招工條件的配偶和子女,可參加當地招工考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五)本人的口糧、食油和副食品,按當地幹部的定量標准供應。
第二十條 分散供養的在鄉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按規定的標准發給護理費;享受離退休的革命傷殘軍人,由發給其離退休費的單位按規定的標准發給護理費。
第二十一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製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其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申報,經省民政部門批准後方可配製;手杖、眼鏡等小型器械由當地市、縣民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二十二條 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戶口轉移,應同時辦理傷殘撫恤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傷殘撫恤金或傷殘保健金,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和傷殘撫恤轉移手續,從第二年一月起按規定發給傷殘撫恤金或傷殘保健金。
第二十三條 革命傷殘軍人死亡後,從死亡的第二個月起停發傷殘撫恤金(或傷殘保健金)和護理費。同時注銷,有關證件。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戶口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補助標准發給喪葬補助費;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期家屬待遇為:
(一)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一年內傷口復發死亡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標准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
(二)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一年後和因公致殘醫療終結評殘定論後因傷回復發死去的,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標准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的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員的規定撫恤。
(三)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另增發六個月的傷殘撫恤金,作為一次性補助,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家屬,享受病故軍人家屬的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其撫恤按本單位有關病故人員的規定辦理。
③ 海南省萬寧市政府退休公務員去世後撫桖金補償多少個月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公務員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的賠償問題: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 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和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輸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的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了解更多海南公務員考試信息,可查看海南公務員考試網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④ 請問海南的六級傷殘軍人安排工作就沒有撫恤金了嗎。
你的問題我好像已經回答過了,而且在你的網頁里留言了,這里在重復一次:
你退役時(2002年)武裝部的領導說安排工作就沒有撫恤金了,是對你忽悠了!
根據1987年的還是2005年的(2005年版已經替代了1987年版)《軍人優撫優待條例》的規定,只要你持有《殘疾軍人證》(2005年以前為《革命傷殘軍人證》)的,次月起就必須頒發當時標準的撫恤金,只不過在2005年以前我們分為在職和在鄉兩種發放辦法,在職的(就是有民政局安置的)每年領取一次保健金,在鄉的每月領取一次撫恤金,數額一個是一年幾百元、一個是一月領取幾百元,直到2005年七月新的《軍人優撫優待條例》的實施,取消了在職和在鄉的區別,統一領取按照殘疾等級和致傷原因不同的撫恤金(2002年我屬於在鄉二等甲級因戰傷殘,每月領取500元),同時我們傷殘等級也有四等六級套改為1-10級(我是5級、你是二等乙級改為6級的)至今。
就2002年來講安置了就是每年領取保健金幾百元,不能安置或不安置的屬於在鄉、每月領取幾百元的撫恤金,這才是當時的事實!
所以武裝部的領導說安排工作就沒有撫恤金了,又是對了又是不對!有了單位照顧和工資,也有每年領取得保健金,沒有單位(城市個體戶、農村戶籍)才有在鄉每月領取撫恤金。
這個與安置是沒有關系的;倒是農村戶籍的不安置也是國務院1987年的規定,現在也是這樣不安置的。
現在撫恤金除了杭州市對無業加倍發放以外,其他境內省市(有業、無業)農村(有業、無業)全部一樣的標准,老青無欺的;就是上海、江蘇撫恤金地方要增加一點,反而廣東、深圳、北京倒是沒有增加的。
我不知道這樣回答你,你清楚了沒有;另外2002年的事已經無法追究了,你應該把它從心裡放出來,沒有必要念念不忘的,沒有任何意義!只要身體好,神馬都是浮雲了!你說對嗎?
⑤ 海南省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額是多少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七)喪葬費:按專照交通事屬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准支付。
(八)死亡補償金: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地均不少於五年。
(九)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扶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准計算,憑據支付。
第三十八條規定「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責任分擔,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第三十五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⑥ 海南省公務員撫恤金到賬需要多久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一)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回離退休人員死亡,一答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1、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2、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3、事業單位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參照機關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執行。
⑦ 有關海南省領撫恤金的問題
撫恤金的發放是民政部門的工作,1988年的標準的話,現在已經過了不少年了,所以,標准應當是提高了。
所以,建議你向民政部門反映,最好寫一份書面的材料,與民政部門的領導談一下,爭取補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