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人員發生工傷與單位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發生工傷,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勞務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的,用人單位支付賠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㈡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如何進行賠付
退休人員工傷賠償標准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確定,如果已辦理退休手續後被單位返聘,並且單位已經按照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在受到工傷後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來確定賠償標准;如果單位返聘後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發生工傷後的賠償標准則需要與單位進行協商確定。
退休人員發生意外受傷或者死亡時,首先需要判定是否為退休返聘人員或是仍在從事勞動的人員,如果滿足以上條件則可以根據工傷賠償標准進行賠償,下面是為您提供的退休人員工傷賠償標准詳細表。
一、退休人員工傷賠償標准規定是什麼
退休人員工傷賠償標准需要分情況確定:
1、如果退休人員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並且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在受到工傷事故後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工傷賠償標准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單位應承擔退休返聘員工受傷後的賠償。單位對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法定的賠償義務,不能夠通過協議來免除法定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由此可見,退休人員發生工傷不一定能根據工傷賠償標准進行賠償,因為退休人員在退休接受返聘,是不能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只能建立勞務關系,因此是不享受工傷保險的,單位需要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標准來對其進行賠償。
㈢ 退休人員工傷如何賠償
退休人員,如果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發生工傷的,不享受工傷待遇,應當按照侵權責任進行處理。由用人單位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㈣ 退休工人在廠里出了工傷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退休工人在廠里出了工傷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雙方協商解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已經不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了,所以退休人員無工傷一說。如果退休人員和單位構成勞務關系,應當按照提供勞務者人身損害賠償的案由提起訴訟,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鑒定等級結果和受傷者收入水平及個人家庭等因素,才能確定具體賠償項目和金額,而後再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訴訟解決;必要時,委託律師處理。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已經不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了,所以退休人員無工傷一說。
㈤ 退休工人有工傷賠償嗎
法律分析:退休人員工傷賠償標准需要分情況確定:
1、如果退休人員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並且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在受到工傷事故後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工傷賠償標准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確定。
2、如果退休人員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或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的,但接受用人單位返聘並且用人單位已經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其受到工傷後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標准進行賠償。
3、如果退休人員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或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對其進行招用但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其受到工傷後則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但因與單位形成勞務關系,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費用,可以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准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㈥ 退休人員工傷怎麼賠償
退休員工發生「工傷」的,其喪失勞動者主體資格,不得要求工傷保險賠償;屬於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傷害,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屬於聘用單位失責的,聘用單位作為僱主應向退休返聘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㈦ 退休員工發生工傷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退休員工發生「工傷」的,其喪失勞動者主體資格,不得要求工傷保險賠償;屬於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傷害,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屬於聘用單位失責的,聘用單位作為僱主應向退休返聘人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