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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安全案例

發布時間:2022-07-19 18:18:53

退休人員返聘後,工作時意外死亡,用人單位應該賠償嗎

應該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由於退休人員返聘,與用人單位再次構建了勞動關系,此時屬於用人公司所屬的員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退休返聘員工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屬於工傷,單位應當負起一定責任並給與補償。

(1)退休人員安全案例擴展閱讀

案例:人民網-退休人員返聘期發生意外維權措施

鄭先生是位退休教師,2014年進入廣州某培訓學校任講師。2014年5月某日,鄭先生在上課時不慎摔倒,致手臂骨折。他向學校要求補償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住院費、誤工損失等共計5萬元,遭到學校拒絕。

在與學校幾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他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要求認定工傷,可是勞動行政部門以鄭先生超過退休年齡,不再是勞動關系主體為由,不受理該工傷認定申請。鄭先生能否獲得賠償?對此,廣東省總工會律師作出了解答。

《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本案中的鄭先生可參照這一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到了退休年齡後再接受聘用,此時受聘者與聘用單位之間的關系是依據聘用協議產生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在受聘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聘用協議有約定的,按協議處理;沒有約定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因此,受聘者一定要與聘用單位簽訂詳細的聘用協議,對聘用期間的意外傷害、加班、假期等問題都要進行詳細約定,以免遇到類似情況時無約定可依,產生爭議。

② 人力資源管理案例分析一名退休人員返聘後因工死亡待遇的爭議

這個案例我們(上海)剛剛仲裁過:
外地一名退休人員(女)回到老家上海,進入一家私企工作。工作中發生工傷事故致殘,因為勞動關系和補償金的問題申請仲裁,經過審議和參照相關部門的指導意見,確定為「特殊勞動關系」並由此認定適用於工傷事故、用工單位承擔補償費用責任。
由於對仲裁結果不滿,這家私企訴至法院;最後法院維持仲裁結果。
此案新聞媒體也跟蹤作了報道。

③ 返聘退休人員工作期間出現工傷怎樣處理及案例

按照人身損害賠償進行賠償。

④ 有些退休多年的老人,退休金漲了生活卻不是很快樂,他們遇到什麼問題了

關於年輕人來說,工資漲了,確實是一件值得快樂的事。但是,關於退休人員來說,養老金的增漲,並不是給他們帶來快樂的獨一源泉。下面分離問題,經過6個真實案例,做詳細剖析,希望可以對大家有所協助!

寫在最後:

1. 退休人員的快樂,沒有我們想像中的那麼容易,不是養老金上漲就能夠處理的。他們的生活的幸福感主要來源於2個方面:一是本身的身體能否安康;二是子女對父母的孝敬和關愛。

2. 關於退休人員來說,要堅持安康向上的心態,學會自我調理。養老金的幾,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不用過火糾結養老金的高與低。

3. 關於子女來說,要對本人的父母多一些關懷,多一些陪伴,他們可能會更快樂。

⑤ 關於退休後在新的工作崗位死亡賠償案例

首先應該明確的是,退休人員國家是不提倡再次參加工作的,國家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都不規范調整退休人員再次參加工作的行為,因此,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工傷保險條例,無法調整,只能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辦法得到賠償。

⑥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發生交通事故,還有誤工費嗎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發生交通事故也是有誤工費的。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6)退休人員安全案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⑦ 2000年以前退休人員還嚴查嗎

嚴查。
所謂嚴查退休人員,其實指的是嚴查退休人員違規領取養老金的行為。退休人員違規領取養老金的情形主要包括多領養老金、冒領養老金、重復領取養老金、騙取養老金,等等。由於多領、冒領、重復領取、騙取養老金等違規行為,嚴重侵害了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安全,損害了全體參保和退休人員的整體利益,所以,這些違規領取養老金的行為是一直被嚴查的。只不過,2022年起,1962年的出生高峰期人口迎來退休,領取養老金人數會大大增加,因此,2022年嚴查退休人員違規領取養老金,意義更為凸顯。那就是在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增加的情況下,要通過嚴查違規領取養老金,杜絕養老保險基金的跑冒滴漏,追回被違規領取的錢,挽回損失。近日,寧夏、新疆、安徽等多地的人社部發布了《關於打擊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暨追回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有關事項的通告》,要求違規領取養老金等社保待遇的人員,主動足額退還違規領取的養老金。
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這種情況主要分為三種:
1.重復領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與居民養老保險。
這兩種保險是針對不同人群的,有的人以為同時交兩份,退休後就可以領取兩份,這是一種誤解。
如果你在城市工作,單位給自己交了職工養老保險,父母又在農村老家給自己交了居民養老保險,建議提前退出居民養老保險,一旦被社保機構大數據查出,參保人拒不退還多領的居民養老保險金的,將從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
2.跨省異地領取同一種養老保險。
2022年起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將啟動,而在此之前,養老金屬於省級統籌,部分人為了多領取,在不同的省份繳納兩份養老金,隨著養老金全國統籌進展越來越快,審核方式也在完善,這種重復領取養老金的違規方式也將無所遁形。
3.同時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和退休待遇。
失業保險基金建立的目的,是給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人提供物質幫助,而退休人員有穩定的養老金待遇,就不符合失業保險領取資格了。
4.隱瞞退休人員死亡真相故意冒領養老金
此外,如果退休人員去世,但是親屬沒有及時去社保經辦機構報備或注銷,導致養老金在死亡後還繼續發放,或者親屬故意隱瞞退休人員死亡真相故意冒領養老金,就要在30天內向社保經辦機構報備,並且要退還冒領的養老金,對於重復領取的養老金,也要足額退還。
5.偽造證明材料騙取養老金。
2010年之前,部分地區的養老保險核查不嚴格,存在虛報年齡提前辦理退休、偽造證明材料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現象,對於此類違法現象,一經查實將受到嚴厲的懲罰。
2011年7月,《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為了做好新舊政策的銜接,保證部分退休老人能夠領取到養老金,當時發布了一項福利政策,部分符合條件的人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但是部分人卻投機取巧,為了提前達到養老待遇領取資格,偽造勞動關系和檔案,辦理假的身份證明,還有的人頂替他人的名額領取養老金,造成了保險基金的流失。
2021年12月,湖北隨縣檢察院公布了一起養老金詐騙案例,邱某、敖某夫妻倆以虛報年齡的方式多領取養老金131960.58元,最後兩人雙雙被判刑,不僅要退回違法所得,還有牢獄之災。
因為國家禁止重復領取養老金,也就是說,企業職工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城鄉居民養老金,只能領取一種,不能跨地區、跨制度重復領取養老金。
如果重復領取了,那麼就要保留一個,清退其他的養老金,並且要退還重復領取的部分。
另外,服刑期間是不能領取養老金的,對於服刑人員來說,如果服刑期間違規領取養老金,也是要退還的。
所以,多地已經對於這種多領、冒領、重復領取、騙取養老金的行為下發了最後通牒,要在通告發布之日起到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還業務。
如果拒不退還,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規定,騙取社保待遇要處以2-5倍的罰款,而且涉嫌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⑧ 官員退休幾年後仍被查,釋放什麼信號

釋放了一個強烈信號:退休絕不意味著「平安著陸」,觸犯了黨紀國法,遲早會付出應有的代價。

對懲治腐敗,黨中央態度明確,即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在職也好,退休也罷,只要違紀違法,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都要受到黨紀國法的嚴肅追究。

正義或許會遲到,但從來不會缺席。「一退了之」,只是違紀違法者一廂情願為自己構築的海市蜃樓。

國有企業是腐敗問題易發、高發領域,查處的案件往往涉案金額大、隱蔽性強、危害性高,國企領域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依然任重道遠。

廣大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要從中汲取深刻教訓,結合「講忠誠、嚴紀律、立政德」專題警示教育,帶頭查擺問題,嚴肅抓好整改,恪守清廉底線,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努力做到對經濟發展有作為,對民生福祉有貢獻,對社會責任有擔當,不辜負黨和人民的重託。

(8)退休人員安全案例擴展閱讀

近年來,官員退休多年後被查處的案例並不鮮見。例如,廣東省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原副局長譚麗群2014年被立案查處時已退休11年;江蘇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少麟以及吉林省長春市高新區黨工委原書記劉澤臣,均在退休近8年後受到查處。

僅十九大以來,已有天津市原副市長陳質楓、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雲等多名中管幹部是在退休幾年後被通報接受審查調查。

據媒體分析,從退休官員受到查處的原因來看,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在任時以權謀私,退休後問題暴露;二是退休後「發揮余熱」,利用在任時的關系和影響力謀取私利,最終咎由自取。

⑨ 今日案例:退休返聘員工發生工傷後應如何進行賠償

退休人員返聘不存在工傷的,因為到退休時勞動合同關系自然終結,沒有勞動關系就沒有工傷存在了,返聘人員是勞務關系,也就是單位的臨時用工,勞務工在返聘工作中受傷單位可以按照工傷的規定來處理報銷勞務受傷看病費用和補償在勞務受傷休養期間的勞務工資。

⑩ 退休人員下班途中摔傷

退休人員被單位返聘工作時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2008-09-03

【案情】
陳老師退休後受聘上海商業會計學校,成為客座英語老師。某天,她在去教室上課的路上被迎面奔跑而來的一名學生撞倒在地,經醫院診斷為左肱骨外科頸骨折。陳老師為退休人員,這次受傷到底算工傷還是遭遇民事侵權?學校和李老師各執一詞。會計學校稱,其系事業單位,陳老師是學校聘用的已退休人員。學校承認陳老師確實在學校被撞骨折,但學校與她沒有勞動合同,雙方只存在民事勞務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不符合申請工傷認定的條件。學校提出,陳老師在校園內被學生撞倒致傷的事故是他人侵權造成,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但不應通過工傷認定途徑解決。因此,學校並未按有關規定在30日內向區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於是,陳老師直接向區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區勞動局經調查核實,於2007年1月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認定商業會計學校與陳老師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陳老師的傷屬於工傷。
商業會計學校不服工傷認定,於是向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關於陳老師的工傷性質的認定。區政府審查後維持了區勞動局作出關於陳老師的工傷認定。商業會計學校又向黃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關於陳老師的工傷認定。
黃浦法院審查後認為,陳老師是商業會計學校僱用的退休人員的事實,既有區勞動局出示的工作人員胸卡、會議通知、工資存單等證據予以證實,又與陳老師本人的陳述相印證,同時,商業會計學校對此亦不曾否認,故根據法律規定陳老師與商業會計學校之間已形成了勞動關系。此外,無論陳老師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與否,均不妨礙區勞動局依其申請,作出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最終,法院認為區勞動局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法定職權。被訴工傷認定結論認定事實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案例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認定必須滿足的一個基本條件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另外,從程序上看,事故發生後,勞動者申請工傷也必須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本案中,相關當事人爭議問題的焦點也就在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否形成了勞動法律關系,因為這是工傷賠償與普通民事賠償的分水嶺,我們就以本案為例對勞動法律關系做出法律上的評析: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兩者便建立了勞動法律關系,即便是在試用期也是如此。
為規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新近頒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關系的建立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3條第2款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一旦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形成勞動法律關系,即使是在試用期也屬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所以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的有力證據。在進行工傷認定申請時,勞動者只要提交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便當然可以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
本案中的陳老師由於沒有和學校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沒能通過提供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那麼陳老師就真的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了嗎?我們認為,根據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並不是勞動關系建立的唯一憑據,勞動法承認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地位。下面我們就對事實勞動法律關系做出評析。
二、勞動合同並不是勞動關系建立的唯一憑據,勞動法承認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地位。
我國法律為了防止用人單位通過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規避法律風險,《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雖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其實際上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時,可以按勞動法律關系的相關規定處理,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事實勞動法律關系。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值得注意的是,這里存在一個對事實勞動法律關系證明的問題,也就是說勞動者需要提供證據,用證據來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這種勞動法律關系,這也就涉及舉證的問題,勞動者如果不能提供有力證據的話,將不能享受具有勞動關系的待遇。
本案中的陳老師雖然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但是有證據對其在學校從事的勞動予以證明,比如說勞動局出示的工作人員胸卡、會議通知、工資存單等,並且這一點學校是予以承認的,所以可以證明陳老師與學校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第1款之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所以陳老師屬條例規定的「職工」,也就當然應當適用條例規定予以工傷認定。人民法院和區勞動局據此作出裁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律師總結】
雖然勞動法承認事實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地位,但是對於勞動者來說還牽扯一個舉證問題,所以,作為法官我們建議,勞動者應當提高權利保護意識,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將來發生爭議時,勞動合同可以作為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有力證據。同時,勞動者也應具備風險防範意識,對於工作、生活中的風險採取有力措施加以防範。事故發生後勞動者要有證據收集和保留意識,這是及時、有效獲得法律救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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