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職工股東在退休之後,還存在勞動關系嗎原來持有的股份還可以擁有嗎
退休了,勞動關系就終結了,但是你股份是不會因為你的勞動關系終結而有任何影響的。股份是財產權啊,是可以轉讓可以繼承的。
⑵ 股份合作制企業的退休職工股東既然已經解除勞動關系了,那麼還可以繼續擁有股份和分紅嗎
企業在退休時未把你的股份現金算給你,你仍持有單位股份,那你仍是單位股東之一,仍享受股份分紅,這和退休不相乾的,如在退休時企業已現金收回你股份,那你就
和企業股份沒有關系了
⑶ 股份合作
一、股份合作制及其類型
什麼是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組織,是以資金、實物、技術、勞動等作為股份,自願組織起來從事經營,實行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相結合,有公共積累,能獨立承擔法律及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其股份制因素主要體現在:①企業資產實行股份化,並向股東頒發股權證書,企業產權歸用於投資入股的股東;②按股份大小參與企業經營決策;③企業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實行按股分紅,投資者的經營目標是追求更多的資產收益;④並非所有出資者都參與企業生產勞動,企業內也存在一些非股東的僱傭勞動。其合作制主要體現在:①勞動合作,這是股份合作制的基礎。企業職工共同勞動,共同佔有和使用生產資料,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實行民主管理,企業決策體現多數職工的意願。②資本合作。採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職工共同為勞動合作提供的條件,職工既是勞動者,又是企業出資人。股份合作制就是這種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結合體,它是我國廣大群眾大膽探索、實踐的一種有效形式。
股份合作制企業不同於一般的股份制企業,它們之間的區別是:①經營宗旨不同。股份制企業的經營宗旨是利潤最大化,資本增值是公司的最高利益和准則,它是純競爭性的唯利是圖性的經濟組織。它參與市場競爭始終處於出風險、高贏利的競爭機制中。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宗旨是貫徹實施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它也要參與市場競爭,也要追求企業贏利,但由於企業成員都是股東,都是勞動者,這就能形成一種合力,形成職工和企業的利益共同體,形成一種風險共擔、利潤均沾的企業制度。②股份性質不同。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一經自由入股,股份(股票)只能橫向流動,即可以自由買賣,以轉讓所有權。但不能逆向返還,即不能退股。作為股東有互利的可能,也有蝕本的可能。股份合作制企業是一部分財產用於公共積累的共同佔有,而另一部分財產則實行職工個人所有,由此形成共同共有與按份個人所有相結合的產權制度,當職工調離、退休、死亡時,其中一部分可以退還給職工,也可以繼承和在企業內部轉讓;而存量資產形成的企業股量化給職工的那一部分是不能由職工帶走的(這部分量化股只是職工擁有收益權,而無最終產權)。這就是不能退股的股份制原則和可以退股的合作制原則在股份合作制中的不同體現和運用。③企業職工身份不同。股份公司的職工不一定是本企業的股東,多數是公司的雇員。因此公司和職工往往是一種僱傭關系,因而存在大量的勞資矛盾。股份合作制企業則強調職工就是股東。新進公司的職工要入股,不入股者為雇員,最多不能超過10%。職工是所有者,也是勞動者,對自己實行多重確認和確定。所謂確認是公司和自己都確認自己為公司的股東,為企業的老闆之一;同時擁有股權證,在股權證上又確定自己擁有企業中多少份額的股份,即多少資本。這就從質與量的結合上奠定了職工就是股份合作制的真正主人的地位和身份。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職工打破意識和競爭意識要比一般企業的職工強烈。例如,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的企業里,職工能自覺地克服多年來的公有製造成的「工資剛性」、「福利剛性」、「獎金剛性」等平均主義、大鍋飯、鐵交椅等弊端,對因企業效益不好而降工資、因企業虧損而由股東彌補或破產、失業也能承受。這就說明股份合作制企業能使職工建立起長期行為,真正愛廠如家,從而消除多年的僱傭勞動觀念。④分配製度不同。股份公司對股東完全實行按資分配,公司稅後提取了法定公積金後,至於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完全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對職工只貫徹按勞取酬的原則。股份合作制企業是貫徹按勞與按資分配相結合的原則。就股東是勞動者來說,實行上不封頂,下不保底的按勞取酬,不需要通過勞動部和政府部門控制。就勞動者又是企業的股東,實行按股分配,同股同利同風險,這種既分享利潤,又分擔風險,由此對職工形成強大的產權激勵和產權制約(風險制約)機制,因此既體現勞動創造價值,又體現資本增值帶來收益。
股份合作制與合作制也有明顯的區別:①合作社一般採取入社自願,退社自由的原則,而股份合作制吸收了股份制的特點,盡管各出資者擁有各自出資資產的產權,但這種產權已變成證券形式,持股人只能轉讓股份,而不能從公司資產中取走屬於他的那一份資產。②合作社通過勞動者帶資入股,能調動勞動者關心企業的興趣,但它存在一個明顯的缺陷,就是封閉性。由於只限於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強調勞資合一,這就排除了來自社會的,非本企業投資者的資金投入,不適應規模經營發展的需要。而股份合作制企業化優越於合作社的特點之一,就是它吸取了股份制的開放性的特點,具有動員社會資金的功能,有利於規模經營的發展。③我國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有相當大的部分採取了以勞動、技術、管理等無形資產折價入股的方式,這一形式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為它使人力資本等無形要素股本化了,這類股份合作制就轉變成了「泛股制」,與國際上的利潤分成制有共同點。總之,股份合作制一方面克服了傳統股份制那種只從物資資本所有權,而把勞動者置於被支配地位的弊病,另一方面,又彌補了以往那種合作制排斥外來資金,不利於規模經營需要,沒乏投資主體長遠意識,追求短期利益的弊病。它既是對傳統股份制在一定程度上的改造,又超出合作制簡單勞動聯合的約束,而進入一個新的發展層次。
股份合作制的類型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①勞資合一型,這是指企業成員既是出資者,同時又是勞動者,它們在自願互利的原則上,通過聯產,聯營,採取各類生產要素聯合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由於它要求所有的成員都是勞動者,不允許單純的股東或職工進入,合作的色彩比較濃,它只能在勞動密集性企業才能運用。②勞資聯合型,這類股份合作制企業要求投資者可以是勞動者,也可以是非勞動者,它採取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原則,形成資本與勞動的聯合,在這種企業里既有職工股東,也有非職工股東。這是股份合作制比較規范化的形式。③勞職合股型,這種股份合作制不僅資本採取入股的形式,對勞動、技術、管理等無形資產也採取了折價入股的辦法,形成了勞動股和資金股合股經營的形式。這是一種新型的股份合作制形式。
二、實行股份合作制的意義及原則
股份合作制具有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相結合,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相結合的特點。股份合作制企業,按人表決,按股分紅,是在公共積累的基礎上,按勞取酬和投資取酬相結合的企業。這種企業制度的嘗試,對搞活國有中小型企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①有利於產權明晰。②有利於政企分開。③有利於增強企業凝聚力。④有利於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⑤有利於盤活企業存量。
實行股份合作制要遵循以下原則:①共同共有與職工個人所有相結合的共有制原則。即共同共有與職工個人所有相結合,企業每一個職工都應該出資進廠,入股上崗,職工有一部分股份在企業里,同時企業又有一定的公共積累或稱共有股份,為企業全體職工所共有。共有股份是不能分割的(企業解體除外)。這種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與職工按份個人所有相結合構成共有制產權制度,它既區別於職工無所有的國有企業,也區別於目前普遍存在的財產歸大堆而無職工個人股份的大集體企業,更不同於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私營企業。②職工既是企業的勞動者又是企業的所有者原則。股份合作制的職工既是股東,又是企業的工人,這種雙重身分集於一身,奠定了職工是企業的真正主人的地位和身份。在這種企業里不存在勞資關系和勞資矛盾,對外確立了企業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地位,對內確立了職工之間的民主、平等的經濟地位和政治地位,企業和職工之間形成了命運共同體,為搞好企業提供了保證。③堅持產權利益分享和產權經營風險分擔的原則。股份合作制企業除了交夠國家稅金以外,企業利潤全留歸企業所有。在企業內部貫徹分享經濟原則,職工既分享工資,又分享利潤,也分享資本增值。因此,企業既貫徹按勞分配,也貫徹按資分紅。當然,由於每個職工都是股東,因此每個職工也都要對企業的經營風險承擔有限責任。這種既分享利潤又承擔風險的原則,無論對企業還是對職工都是壓力也是動力。④一人一系的民主管理與形成法人治理結構的科學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股份合作制堅持了合作制中一人一系的表決權原則,這一公平、公正、公開的民主管理原則體現了職工股東的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和主人翁精神,同時,股份合作制企業也引進了股份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實行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利機構,涉及企業命運的重大決策必須由一人一票表決權的股東大會決定,而日常的經營與管理則有股東大會委託董事會來行使領導權。企業的經理可以由企業內部選舉產生,也可以由董事會從經理人員市場中選聘,實行法人治理結構,就能使股份合作制企業步入管理科學化的軌道。
⑷ 股份制企業股東退休後,股份怎麼處理
股份制企業股東退休後,股東之間可以依公司法規定自由轉讓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72條條一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是可以互相轉讓股權的,不需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小股東以轉讓股權的方式將股股轉讓給集體股(一般為職工持股會的名義),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而有限責任公司對外轉讓股權要受到更多的限制:
(一)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
(4)股份合作制退休職工管理企業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18號)的規定: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
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⑸ 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入股的股金記在實收資本科目,如今職工有的退休了,要返還股金,能直接減少實收資本
是的。
直接減少實收資本科目的。
同時,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減資手續,
⑹ 股份合作制企業中有股東退休一說嗎
股份合作制企業是指依法發起設立的、企業資本以企業職工股份為主構成,職工股東共同出資、共同勞動、民主管理、共擔風險,所有職工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企業以全部資產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合作制企業:既不同於股份制企業,也不同於合作制企業和合夥企業,它是以勞動合作為基礎,吸收了一些股份制的作法,使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有機結合,是我國合作經濟的新發展,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集體經濟發展的一種新的組織形式。目前我國尚無一部專門調整和規范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法律或法規,有關規定散見於一些政府文件和部分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規章中。但從目前各地的改革實踐和法律原理夾分析,股份合作制企業有以下特點;
一、股份合作制企業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股份合作制企業必須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企業法人的必備條件,依法定程序設立,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東主要是本企業的職工,原則上不吸收其他人人股。但是企業職工人股實行自願,應鼓勵和採取優惠辦法吸引職工投資入股,不得強行要求職工人股。
三、股份合作制企業依法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等現代企業的管理機構,企業職工通過職工股東大會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職工股東大會既是企業的股東大會,又是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是股份民主和勞動民主的適當結合,是企業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最有效的形式。
四、、股份合作制體現了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的有機結合。在股份合作制企業中,職工既是企業的勞動者,又是企業的出資者,這種企業在合作制的基礎上吸收了股份制的做法,是促進生產力發展的公有制實現形式之一。
五、股份合作企業兼顧營利性和企業職工間的互助性。作為一種企業,它是以營利最大化為目的,但營利性不是其追求的唯一目標,企業職工間的互助性是推動這一新型經濟組織形式發展的直接原因;企業在取得適當營利的同時,始終將提高勞動者的業務素質、互助一定范圍的利益群體、滿足職工對物質和精神生活的更高層的需要作為又一重要目標。
六、在勞動分配方式上,股份合作制企業實行按資分配和按勞分配相結合。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職工既然是股東又是勞動者,所以其取得收入的途徑有兩種;一是工資收入,實行按勞分配,多勞多得;二是資本分紅,按其入股多少決定;從稅後企業利潤中取得,同股同酬.
⑺ 章程規定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退休必須轉讓股份可以嗎
我是一個股東,辭職了但股權沒有轉讓,今後我還要承擔股東的權利義務嗎?
⑻ 處理股份合作制企業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1.治理結構的內生性缺陷,導致主張成員權益的糾紛增多
基於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產權結構、組織結構和分配製度,忽視了共有資產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的界定,使共有資產沒有明確的出資人和管理規章,股東身份與股權份額難以確認;在公共積累資產等企業收益中,對離退休人員(動態的、不斷增加的群體)的利益分享,沒有明確的操作辦法;對股權轉讓的具體操作以及企業不同時期凈資產的變化,缺乏有效的定價、轉讓機制。在不動產大幅增值的情況下,一部分退休、離職股東主張要求按增值後的潛在利潤計入企業凈資產,作為股東退股價的定價標准,從而使原本正常經營的企業面臨著「賣廠——分錢——停產、破產——走人」的嚴峻局面,給企業正常發展、勞動力就業、社會穩定帶來諸多負面影響,形成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2.監管服務部門的缺位制約了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由於政府機構改革和機構職能調整,目前沒有專門的政府機構和職能部門牽頭負責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政策制定、規范監管和服務機制。2001年下半年由市促進小企業發展協調辦公室牽頭完成的對暫行辦法的修改草案,曾按有關程序上報,至今尚無下文。在全市范圍內,對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監管指導、跟蹤服務、問題協調等處於缺位狀態,企業出現的許多問題和矛盾在初期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3.政策的滯後、法律法規的缺失使司法審判陷於困境
長期以來,國家和地方關於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政策法規未能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作相應的修改和完善,原有政策已經滯後甚至是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企業的發展。《關於發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政策法規,原則性強,操作性差,甚至是其中有註明將另行規定的,至今未有下文。國家體改委指導意見和市政府暫行辦法不屬於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法院的裁判文書中,不能作為裁判依據直接引用。與股份合作制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嚴重缺失,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時無從依據、參照,使法官的司法裁判、法律適用處於兩難境地。
目前本市現存的這些股份合作制企業生存能力強,職工就業、收入穩定。在資產價值增值的新形勢下,由於其自身內生性缺陷所導致的司法糾紛,如果處理不當,極易產生「蝴蝶」效應,引發企業破產倒閉和大量在職人員下崗失業,形成新的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為了避免這一局面的出現,推動此類案件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促進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健康發展,我們建議:
1.解放思想,正確認識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現實作用
股份合作制是以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勞動者的資本聯合相結合為特徵的新型合作經濟,既堅持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則,又引進了股份制的治理辦法,既實行按勞分配,又實行按股分紅,具有更大的兼容性。不能因為目前股份合作制企業在發展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大多是制度性缺陷和操作不規范等因素所致),而否定其歷史作用和現實價值。要用科學的發展的眼光重新認識股份合作制的性質和特點,並賦予正常的發展空間。
2.盡快明確監管服務部門,完善政府服務
盡快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建立有效的市區聯動協調監管和服務機制,維護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正常運行和有效發展,及時解決企業發展中面臨的問題、困難和訴求。推動工商登記方面的改革,簡化手續,提高操作性和執行效率,適應股份合作制企業股東、股份變動頻繁的現實要求。
3.完善現有政策,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發展提供政策扶持
由發改委牽頭,組織相關政府部門,在原暫行辦法基礎上,結合實際,進一步修改和完善股份合作制的現有政策,明晰資產關系,明確產權主體,盡快出台適應新形式、新發展需要的新《股份合作制企業辦法》,引導現有企業進一步規范運行或深化改革,並為國有、集體企業新一輪的改制提供一個有效載體,為司法審判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據。給予股份合作制企業在融資、稅收等方面同其他企業同等的國民待遇,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健康發展營造公平的政策環境和良好的社會環境,如對國有和集體改制的企業,可以以職工上崗率60%為起點,多上崗人員的比例,按照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以鼓勵企業減少對社會釋放下崗人員。【啟東律師】http://www.lawtime.cn/qidong
⑼ 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條例(201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確立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法律地位,保障企業、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促進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股份合作制企業是指股東按照協議,各自以貨幣、實物、技術等作為股份投入,兼有合作制與股份制特點、實行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相結合的集體經濟組織。第三條股份合作制企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職工全員入股、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二)有一定比例的集體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
(三)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享有平等權利;
(四)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五)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第四條股份合作制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股東以所持股份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鄉村新建、改建的股份合作制企業,適用本條例。第六條股份合作制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和正當生產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股份合作制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設立第七條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職工股東不少於五人;
(二)企業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
(三)符合股份合作制要求的企業章程;
(四)符合股份合作制要求的企業組織機構;
(五)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國有小企業和集體企業通過改建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應當制定改建的總體方案,經資產所有者同意,由職工(代表)大會或村民會議通過相應的決議。第八條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辦理審批手續。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登記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頒發營業執照,並在企業性質欄內註明股份合作制。第十條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和住所;
(二)企業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三)企業注冊資本;
(四)股份設置和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在冊職工認購股份的數量的最高和最低限額;
(五)企業勞動管理、財務管理的原則;
(六)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優先股股利率;
(七)股東的權利和義務,集體股股權代表產生辦法;
(八)股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
(九)企業組織機構的設置、產生、職權和議事規則;
(十)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責范圍;
(十一)企業終止的條件、程序和清算辦法;
(十二)企業章程的修訂程序;
(十三)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第三章產權界定第十一條新建和改建股份合作制企業應當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的原則界定產權。第十二條國有小企業和集體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改建,必須進行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界定產權。
集體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形成的資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界定產權。集體企業中,聯社、社區或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資產,產權歸投資者所有。集體企業歷年積累形成的自有資產、接受無償資助和捐贈形成的資產,以及其它難以明確投資主體的資產,產權歸企業集體共有。第十三條國有小企業和集體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改建,其經評估後的存量凈資產可採取下列辦法處置:
(一)國有資產應當由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按評估價一次性購買或者分期購買;購買有困難的,可由股份合作制企業採取租賃或者其它方式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集體企業資產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的,由股份合作制企業用於發展生產,單獨列賬反映,不參股分紅;
(三)集體企業資產中屬於聯社、社區或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資產應當參股;經股份合作制企業與資產所有者協商同意,亦可由股份合作制企業有償使用或者購買;
(四)集體企業資產中的企業集體共有資產和集體成員聯合投資形成的資產應當參股;
(五)原有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可採取租賃方式由股份合作制企業繼續使用,有條件的亦可購買土地使用權;
(六)原有企業的獎金結余、工資儲備基金,應當轉入改建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繼續用作支付原企業職工的獎金和工資;
(七)原有企業改建時,經資產所有者同意,可以劃出一定比例屬於國有的或者集體的凈資產,轉為企業對改建前已經離退休職工養老保險金的負債,用於彌補改建前離退休職工養老保險金的不足。
⑽ 股份制公司員工退休必須轉讓股份嗎
這是不合法的,你們可以申請召開股東大會,慎重起見,先向律師咨詢或者向工商部門咨詢,你也可以自己看看《公司法》裡面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