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退休人員喪葬費標准
法律分析:是上一年度3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的數額。
具體來講,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是:(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以及物價補貼之和發給。(三)供養直系親屬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領取的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法律依據:《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文件 財政部 民發(2011)192號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恤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對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幹部)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國企離退休幹部死亡後,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⑵ 退休人員撫恤金發放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費用。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2)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3)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4)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法律依據】:《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中央軍委2006年6月11日印發了《軍隊工資制度調整改革方案》(〔2006〕5號),自2006年7月1日起,對軍人基本工資結構進行了調整。根據調整後的基本工資結構,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中「本人月工資」計發辦法為:(一)在職軍官、文職幹部、月工資高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在職士官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1、在職軍官、文職幹部為本人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齡工資之和;2、月工資高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在職士官為本人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齡工資之和。(二)月工資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在職士官死亡,按照排職職務工資(一檔標准)、少尉軍銜工資(一檔標准)和軍齡工資(按本人服役年限計算)之和計發。(三)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志願兵)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四)義務兵和月工資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死亡,按照排職職務工資(一檔標准)、少尉軍銜工資(一檔標准)之和計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第二條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⑶ 黑龍江省離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或遺屬補助是多少黑龍江企業職工工傷死亡遺
黑龍江省離退休人員因病死亡喪葬費為4000元,撫恤金:企業離休人員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2倍加本人離休金60%的40個月;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支付6000元撫恤金。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提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
《黑人保發〔2010〕53號》
經省政府同意從2010年7月1日起,提高職工及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費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含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由1200元調整為4000元。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由1000元調整為6000元。 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已經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所需資金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未領取基本養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可參照上述標准執行,所需資金仍由原規定渠道支付。
都是那個軍隊的?
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標準的意見
(黑勞社函[2006]124號)
各市、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哈爾濱鐵路局,大慶石油管理局,省龍煤集團公司 , 雞西、鶴崗、雙鴨山、七台河礦業集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參照《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05 200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黑勞社發[2006]59號)規定,從 2006 年7月1日起,對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6級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進行調整。具體要求如下:
一、 2006年6月30日以前,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6級因工負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參照養老保險金2005 年、 2006年調整標准,合並計算增加傷殘津貼分別為:1 級傷殘人員增加155元;2級傷殘人員增140元;3級傷殘人員增加l25元;4級傷殘人員增加110元;5 級傷殘人員增加95元;6級傷殘人員增加80元。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調整後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低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補足至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准
二、《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未調整供養親屬撫恤金或護理費標準的,要根據統籌地區職工工資水平變化等情況,適當調整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同時要根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調整有護理依賴傷殘職工的護理待遇。
三、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深入調查研究,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具體調整辦法,將增發的傷殘津貼於2006年底前兌現。
四、各地及有關部門要將制定出台的調整辦法及在貫徹實施中的建議和意見,及時報送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發布部門:黑龍江省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6年10月13日 實施日期:2006年07月01日 (地方法規)
黑龍江省事業單位離休普通員工去世撫恤金和喪葬費怎麼規定? - : 根據《黑龍江省關於提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經省政府同意從2010年7月1日起,提高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費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機關事業單...
黑龍江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去世撫恤金和喪葬費怎麼規定 - : 黑龍江省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去世撫恤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依據是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一,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電話費;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住房租金補貼和生活補貼之後剩下的部分、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自2011年8月1日起.
黑龍江退休職工喪葬費標准 - : 經省政府同意,從2010年7月1日起,我省提高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費標准,提高到4000元,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提高到6000元. 為落實省委關於改善民生的決定,減輕離退休人員過世後的家庭負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離退休人員總體狀況和家庭收入開展了調研,綜合物價上漲等因素,提出了調整方案,經省政府同意,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含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由1200元調整為4000元.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由1000元調整為6000元.這是歷年調整中幅度最大的一次. (如有參考價值請採納)
2019年黑龍江省退休因病去世城鎮職工能拿多少喪葬費? - : 1.黑龍江省2019年喪葬費標准 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喪葬補助費和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按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和10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黑龍江省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及工資怎麼給? - : 黑龍江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及工資都混到一起給就給1萬元錢.也不愛死後喪葬費給開多少月工資那個給.
黑龍江省企業退休職工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多少 - : 十個月的工資的喪葬費以及一千元的喪葬補貼,符合條件的遺屬每月可領三百元左右的撫恤金,我的回答你還滿意嗎,我的回答你還滿意嗎,
關於黑龍江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以及喪葬費的標准 - : 1、撫恤金:2011年8月1日以後去世的,就執行最新的撫恤政策,即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退休費.注意40個月的是基本退休費,不是全額退休費,須扣除其他生活補貼等2、喪葬費:10個月的基本退休費
黑龍江省企業退休職工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多少 - : 按規定可領取20個月的撫恤金乖3個月的喪葬費!
關於黑龍江省退休工人死亡喪葬費最新補貼辦法 - : 您好,您好,依據黑人保發[2010]53號《關於提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經省政府同意從2010年7月1日起,提高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費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次一性撫恤金標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含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由1200元調整為4000元.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由1000元調整為6000元.
黑龍江省離退休幹部撫恤金補償時間 - : 建國前離休幹部去世後撫恤金標准為:機關、事業單位財政供養人員標准為基本工資的20個月;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為基本工資20個月的60%.
⑷ 離休幹部撫恤金2021年最新標准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國企離退休幹部死亡後,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四條獲得全國勞動英雄、 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六條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於本人兩個月標准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九條工人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⑸ 退休補貼是什麼
【法律分析】:按照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在2015年底前只生育一個子女並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工作人員,可在退休時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退休時,其一次性退休補貼由所在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社部門核准。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從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具體如下:(一)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二)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三)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四)在按以上標准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間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⑹ 2021年退休人員四大補貼
法律分析:第一個是供暖補貼,南北之間的氣溫巨大差別,每到冬天來了,北方的天氣真的是太冷了,幾乎讓人無法承擔,而暖氣是每個家庭都無法缺少的。冬天暖氣供暖,為人們的生活做好保暖保障。第二個是節日獎金,中國人有自己的傳統節日,走親訪友已成為一個習慣,每到各個節日,國家也會為退休人員發放禮品,讓他們能過上一個更好的節日,享受國家為人們創造的美好生活。第三個是獨生子女家庭養老補貼。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很多家庭都是獨生子女,而隨著社會老齡化人口的增加,獨生子女撫養老人的壓力越來越重,為了減輕年輕人撫養父母的壓力,對獨生子女家庭發放養老補貼,讓老年人能不為生活而發愁,讓獨生子女也能生活得更幸福。第四個是企業年金,企業年金作為養老保險的補充險種,能讓退休人員們能拿到更多的養老金。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職工是每個月都會繳納職工年金的,是必須繳納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離休、退休、退職幹部本人,可以享受與所居住地區同級幹部相同的公費醫療待遇。
第十二條 規定發給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易地安置的,分別由負責管理的組織、人事和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三條 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由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批准。
⑺ 離休補貼屬於基本離休費嗎還是生活補貼或者是工資差額補貼
不包括。離休幹部工資包括:基本離休費,生活補貼,護理費,特需費,取暖費等等。
離休幹部: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7)民政人員離退休補貼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規定,對新中國成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在其達到規定年齡退出工作崗位後,實行離職休養制度。
其待遇是: 原工資照發,並根據本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按照離休前的標准工資,每人每年分別增發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同時給予副食品價格補貼、冬季取暖補貼等按規定可以開支的費用。
離休費用,其人員屬於企業單位的,由企業開支;非企業單位的,由國家預算撥款列支。但非企業單位的工人和易地安置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幹部,分別由居住地的縣級人事部門或負責管理幹部的組織、人事部門另列預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