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可以聘用退休人員工作嗎
可以聘用退休人員工作。也就是企業或者用人單位可以重新錄用退休人員,但是退休人員已經不屬於勞動管理部門了,因此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只能簽訂返聘協議書、工作協議、僱傭合同等,並且對再次聘用的退休人員,企業應該向職工明確其聘用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以及待遇等權利及義務,如果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什麼意外,不能按照工商程序辦理,同時員工的醫葯費用,需要企業積極協商,但不需要企業全額賠付。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十三條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第十四條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Ⅱ 請問,退休返聘人員可以任單位的領導實職崗位嗎,(國有企業)。有具體什麼文件規定么
可以。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規定:
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2)企業員工退休身份現聘認崗位擴展閱讀
退休返聘缺點
1、穩定性較差。由於退休人員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們對於工作收入的依賴較低,企業一有風吹草動、形勢不妙,就會人心思動,退回家裡頤養天年。缺少與企業同甘共苦的奮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
2、退休返聘人員大多由於年齡、精力上的原因,難以從事高強度、高壓力的工作,工作時間也相對較短,很難根據企業的要求或臨時性的工作要求,作經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員一般創新能力比較差,幾十年的工作經驗會固化他們的思維,限制了他們的思維,因此,退休返聘人員一般不宜做創新性工作。
退休返聘人員在需求上與一般的人相比有一個明顯的不同之處:他們強烈地需求獲得尊重。中國是一個敬老的社會,這種社會文化使得退休返聘人員認為他們應該獲得尊重,他們已習慣於別人尊重的眼光和禮敬的態度,一旦周圍的環境發現了變化,他們感到沒有被尊重,就會產生強烈的失落感,進而影響工作情緒。
Ⅲ 聘用幹部退休按工人還是幹部
法律分析:企業職工退休按崗位確定幹部與工人身份。
法律依據:《關於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製度改革的意見》 第二條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內的全體職工統稱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內,打破「幹部」和「工人」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在管理、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按幹部身份退休;其它崗位工作的人員按工人身份退休。崗位發生變動後,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崗位等。審核是管理崗位還是工人崗位,主要依據檔案中的勞動合同、獎勵申報表、處罰決定、任免職務通知等資料審核。
Ⅳ 企業50歲退休人員崗位如何界定文檔工作屬於管理崗位嗎
退休前的幾個月是普通職工的,女50歲,男55歲。應該屬於。北京的財務就屬於管理崗位。
Ⅳ 退休時怎樣認定是幹部還是工人身份
企業職工退休按崗位確定幹部與工人身份。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46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製度改革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第二條規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內的全體職工統稱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內,打破「幹部」和「工人」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
在管理、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按幹部身份退休;其它崗位工作的人員按工人身份退休。崗位發生變動後,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崗位等。
審核是管理崗位還是工人崗位,主要依據檔案中的勞動合同、獎勵申報表、處罰決定、任免職務通知等資料審核。
(5)企業員工退休身份現聘認崗位擴展閱讀:
勞部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七十五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勞部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 關於在企業內錄干、聘干問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內的全體職工統稱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內,各種不同的身分界限隨之打破。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崗位等。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Ⅵ 女職工在退休時認定管理崗位和工人崗位的依據是什麼
題主想問的是,企業女員工退休,如何認定管理崗位和工人崗位吧?
其實完整不用焦慮,由於企業退休中女職工,普通來說是默許工人崗位的,也就是說,女職工50歲,社保系統自動停保,自動以為曾經到達了退休年齡。
假如是管理崗位,想要繼續交納社保的話,需求由個人申請,才幹恢復開通,繼續交納社保。
TIPS:依據測算,假如是最低基數繳費的話,延長繳費五年,還真是不如提早退休五年劃算。
Ⅶ 退休時管理技術崗位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一、機關事業單位崗位認定
機關事業單位的崗位認定非常簡單清楚明白。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檔案中是有履歷表,幹部身份是幹部履歷表,工人身份是職工履歷表,這是最明顯的區別。
另外作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對於自己的薪資是有明顯的認識,工資待遇、崗位津貼、績效工資等都能清楚地體現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是何種身份。
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時候,組織部門會出具個人退休文件及檔案,社保顯然會人口這些。
二、國企、央企員工崗位認定
國企、央企對於認定也是非常清晰的,與機關事業單位比較類似。
一般在部門從事管理工作的都是管理崗,而在車間一線工作的基本都是工人崗。
以前的國企、央企中,大中專院校直接分配的基本都是管理崗,而通過招工進來的基本都是工人身份,從事的也是工人崗。
三、私企員工的崗位認定
私營企業往往是問題最多的存在,有些按照具體從事的崗位確定身份,有些按照合同確定等等。
正是因為標准不一導致出現了各種問題:有的想退不能退,有的不想退被強制退。
不過現在社保中心對於這方面進行了更嚴格的管理與審核,對於企退員工需要單位提供崗位說明書或者相關文件,以便確定退休時間是否准確。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Ⅷ 改制企業職工退休時身份如何認定 改制前與改制後,崗位有所不同,
國家自從實行勞動合同制,繳納養老保險政策之後,就取消了幹部終身制,幹部都實行的是聘任制,經過簽訂聘任幹部合同或者下達幹部聘書,就可以認定為幹部,脫離幹部崗位五年以上,就不再認定為幹部。
Ⅸ 女職工退休時怎樣認定管理崗位和工人崗位
因為機關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和工人崗位都是固定的,沒有疑問的,所以,題主想問的是:針對企業女員工退休,如何認定管理崗位和工人崗位吧?
其實完全不必焦慮,因為企業退休中女職工,一般來說是默認工人崗位的,也就是說,女職工50歲,社保系統自動停保,自動認為已經達到了退休年齡。
如果是管理崗位,想要繼續繳納社保的話,需要由個人申請,才能恢復開通,繼續繳納社保。
這是怎麼回事呢?
下面為您深度解析:
對於企業女員工來說,不像機關事業單位那樣,有明確的幹部身份或者工人身份。
通常來說,社保系統默認為女職工都是50歲退休的。
所以,如果是想要提前退休的,就50歲根據社保系統辦理退休即可。
如果想要繼續繳納社保,那就個人申請,單位同意後繼續繳納。
TIPS:根據測算,如果是最低基數繳費的話,延長繳費五年,還真是不如提前退休五年劃算。
Ⅹ 聘用退休員工該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可以簽一個僱傭性質的合同。內容實際上也很簡單,說明聘用崗位、聘用薪水、工作要求、責任事項、聘用期限等,依退休人員是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而定。對於已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來說,其再就業歸屬勞務關系,該退休人員只能與企業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