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聘用人員退休職工可以發放工會福利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28
㈡ 退休人員是否享受工會會員的待遇
㈢ 退休員工當年享受工會福利嗎
法律分析:享受。
法律依據:《中國工會章程》 第八條: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㈣ 工會會員退休後還享受會員待遇嗎
㈤ 退休返聘人員工會還能享受會員福利嗎
㈥ 離退休人員是否能和在職人員一樣享受工會待遇
離退休人員是否能和在職人員一樣享受工會待遇?離退休人員是否可以享受工會待遇,主要跟單位領導班子決策、單位經費是否充足、單位性質密切相關。
單位的老年幹部管理部門,比如老年幹部科和老年幹部處會協助工會做好退休職工工會待遇發放執行工作,離退休人員工會待遇經費一般為單列,不佔有在職職工的工會經費。
我國一直以來都有愛老敬老的傳統美德,離退休職工為單位的發展奉獻了一生,退休後應該享受和在職職工一樣的工會待遇,這樣才能體現出單位的人文關懷。
㈦ 11月退休當年工會福利該領嗎
不該 。退休人員退休後,不再屬於用人單位的在崗職工,不再依靠勞動獲取工資性收入作為主要的生活來源,而是依靠養老金生活,不再屬於工會的會員,因此是不能再享受工會發放的福利待遇的。
退休人員退休後,雖然不屬於工會的會員,不再享受工會的福利待遇,但在很多國有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仍然將退休人員視為本單位的財富,每逢節假日或是退休人員生病住院、或是死亡時都要給予必要的慰問,但對退休人員的慰問經費一般是採取單獨預算的方式來處理,在每年的經費預算中,要將退休人員的費用作為一個單獨的科目列入預算,屬於企業的在企業經費中納入經費總額,屬於財政撥款的只要列入預算由財政撥款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退休職工由於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不再屬於單位的職工,也不再屬於單位工會組織的會員,不再參加本單位工會組織的活動,不再繳納工會的會費,工資總額已經不再納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在按照工資總額提取的工會經費或是福利經費,自然也就不包括退休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㈧ 離休人員能享受工會福利嗎
完全可以。
首先, 中國工會章程 (1993.10.30)第七條 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待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中國工會章程 (2013.10.22) 第八條 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其次,從國家政策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看
1、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離休幹部應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離休費、生活補貼、住房、用車、醫療保健、護理費等方面。《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指出,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這是黨和國家對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的總的政策規定。
2、應怎樣理解幹部離休後「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包括哪些項目?
《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第五條所稱的「福利待遇不變」,是指幹部離休後,繼續享受原單位同級在職幹部同樣的困難補助(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各項非生產(工作)性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包括:糧價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冬季取暖補貼和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待遇。
第三,工會福利屬於非生產性開支。
綜上所述。根據政策文件精神,離休幹部應該享受工會福利。
㈨ 有誰知道離退休人員還享受工會福利嗎
有誰知道離退休人員還享受工會福利。
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相關規定:
第八條專 會員離休屬、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9)工會福利是否適用離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相關規定:
第三條第五項 會員享有工會提供的文化、教育、體育、旅遊、療休養、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服務等優惠待遇;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第三十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關心工會幹部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督促落實相應的待遇,支持他們的工作,堅決同打擊報復工會幹部的行為作斗爭。
縣和縣以上工會設立工會幹部權益保障金,保障工會幹部依法履行職責。
縣和縣以上工會可以為基層工會選派、聘用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