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黨員一般幹部退休後能到企業工作嗎
事業單位黨員退休幹部退休後想到企業單位去工作是可以的,這個是反聘,屬於打工性質。但前提是企業單位有聘人意願,你也願意去應聘,雙方簽訂勞務協議,聘人單位付於應聘人一定的勞務費。所以這里的關鍵是企業工作的需要與否!祝你好運!
㈡ 政府科級黨員幹部退休後能去企業嗎
可以去企業,但不得到與自已管轄關聯的企業。
㈢ 黨政領導幹部退休後可否兼職取酬
法律分析:具體而言,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後從業范圍限制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從業時間限制為三年,從業程序限制為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從業取酬限制為經批准兼職的人員不得取酬,經批准任職的人員,其行政、工資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㈣ 事業單位黨員一般幹部退休後能到企業工作嗎
摘要 您好,很高興能夠為您解答,這邊為您查詢的信息如下。事業單位黨員退休幹部退休後想到企業單位去工作是可以的,這個是反聘,屬於打工性質。但前提是企業單位有聘人意願,你也願意去應聘,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您,祝您生活愉快,事事順心!
㈤ 中紀委對退休公務員到企業任職的規定
《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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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㈥ 事業單位黨員一般幹部退休後能到企業工作嗎
事業單位的黨員,一般幹部退休後是可以到企業工作的,但是這個也要看具體的情況呢。
㈦ 國家幹部退體後能否兼職拿薪
有明確的從業限制規定。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兼(任)職,屬於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具體的「有關規定」包括《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關於規范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等法規制度。
具體而言,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後從業范圍限制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從業時間限制為三年,從業程序限制為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從業取酬限制為經批准兼職的人員不得取酬,經批准任職的人員,其行政、工資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
故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後兼(任)職的違紀違法行為通常有以下幾種情形:1.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2.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和中介機構聘任,應履行規定程序而未履行規定程序的;3.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三年後,到企業和中介機構兼(任)職,應履行規定程序而未履行規定程序的;4.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後,經批准到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兼職,但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以及股權及其他額外收益的;5.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後,經批准到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任職,既領取企業薪酬,又保留黨政機關各種待遇的。
違紀、違法行為應根據紀法規范對象的身份予以區分:具有黨員身份的退(離)休幹部既構成違紀,也構成職務違法,而非黨員身份的退(離)休幹部僅構成職務違法。但是無論何種身份,只要存在違規兼(任)職行為,均由紀法制度予以規范。
㈧ 幹部退休幾年可以從事兼職
法律分析:沒有時間限制,但會有一些崗位限制。故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後兼(任)職的違紀違法行為通常有以下幾種情形:
1.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
2.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和中介機構聘任,應履行規定程序而未履行規定程序的;
3.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三年後,到企業和中介機構兼(任)職,應履行規定程序而未履行規定程序的;
4.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後,經批准到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兼職,但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以及股權及其他額外收益的;
5.黨員領導幹部退(離)休後,經批准到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任職,既領取企業薪酬,又保留黨政機關各種待遇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㈨ 公務員退休後兼職規定
公務員退休後,是不可以在相關體制內的崗位兼職的;更不可以在公司任法人。
相關政策如下:
一、在國企或國資參股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如是公務員,男性六十歲退休,女性五十五歲退休。
個別但因工作確實需要,身體又可以堅持,經過組織批准,也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暫不離休退休。他們退休一般就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
二、如果是私企,法定代表人在社保領取退休工資男性六十歲、女性從五十歲(當然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需滿15年,否則將延遲)。領取了社保的退休工資,並不一定從法定代表人的位置上退出。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